网络直播亚文化:表征、症结与治理
2021-03-22武豹余建军
武豹 余建军
摘要:网络直播亚文化是互联网时代的衍生物,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社会心理与社会文化建设,是必须加以重视的治理议题。网络直播亚文化表现为以流量变现为参与目的,通过礼物打赏、弹幕社交等行为引发异化消费心理和虚假的文化认同,掀起网络舆情,冲击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网络直播亚文化的症结在于监管漏洞、资本裹挟、情感缺失和话语争夺等。治理这一症结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建构和完善网络直播监管制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正向弥合、培育网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占领互联网传播高地,牢牢掌握媒介话语权。
关键词:网络直播亚文化;监管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媒介素养;媒介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2-0123-06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哲学语境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研究”(AHSKY2017D1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武豹(1995-),男,安徽固镇人,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余建军( 1979-),男,湖南辰溪人,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网络直播是指“发布者通过网络多媒体平台将事件发展进程以视频形式制作并发布的双向信息交流网络传媒方式”[1],其显著特点在于主播与观众具有同一空间感和共同参与感。由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市场准入门槛低等原因,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寻常的文化现象。亚文化是一种与主流文化和传统文化相悖的文化形态。美国社会学家米尔顿·M.戈登认为:“亚文化是在不同的种族、经济、宗教和地区影响之下,而形成的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差异性文化。”[2]亚文化群体注重个性表达和现实参与,旨在表达反抗和寻求认同,其表现形态包括“佛系”心理、泛娱乐化、网络暴力倾向等等,这些现象正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主导文化的权威。而作为最富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青年尤其是网络青年,是这一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参与者和消费者。
网络直播亚文化是以直播技术为物理基础、以网络青年群体为参与主体、以“奇观”表达为主要卖点、以寻求社会价值认同和实现“自我理想”为根本目的的一种消极的文化样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56亿,占网民总数的620%,而其中的亚文化正给我国的文化安全带来挑战。尽管国家网信办在2016年就已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但由于监管漏洞、资本裹挟、情感缺失、话语争夺等多方面原因,直播行业始终乱象丛生。因此,需要通过综合治理以引导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直播亚文化的表征
网络直播亚文化表征形式多样。网络主播以流量变现为参与目的,通过观众的礼物打赏获取实际收益,造成文化消费行为的异化现象。缺乏现实感的弹幕社交只会造成集体“在场”的虚假文化认同,而出于恶意掀起的网络舆情更是极大冲击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1流量变现:文化生产与传播内容的利益化导向。网络直播亚文化的生产和传播主体往往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艺术教育,无法像科班出身的演员那样登上“大雅之堂”,而各式各样的直播平台“入场”门槛低,恰好满足了大量亚文化生产者的需求。无论他们有无才艺,但凡有意融入直播风口,就很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平台和受众。
然而,由于社会负面环境影响、网络主播自身审美情趣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各方面原因,他们的直播往往呈现“三俗”化倾向,即生产与传播内容的庸俗化、低俗化和媚俗化。譬如,有的网络直播利用侥幸心理,主打“暧昧经济”,在表演内容上常常“剑走偏锋”,游走于法律边缘;有的网络直播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主打“注意力经济”,传播虚虚实实、虎头蛇尾的内容;有的网络直播利用围观心理,主打“窥私经济”,严重侵害他人的隐私和尊严。更有甚者,一些网络直播背靠团队,公然制作和兜售含有虚假广告、暴力、色情等性质的内容,给广大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尽管他们的贩卖形式各有千秋,但背后原因并不复杂,归根结底,都是网络主播为了满足自身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需要,通过不断生产和传播少数粉丝追求的恶俗内容以增强粉丝粘性和扩大粉丝数量,最终实现其流量变现的目的。
2礼物打赏:文化消费行为的狂欢化、虚拟化。不同于传统的文化消费模式,礼物打赏是网络交往背景下确立经济关系的重要标识,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释放双方的情感与建构多重身份”[3]。当然,这种情感释放往往是由网络主播主导的。也就是说,网络主播的自我展示、情感投入与互动模式会不同程度地激发和影响观众的打赏意愿和最终的打赏效果,双方在各取所需的经济互动中完成了各自身份的建构,一同演绎了打赏的共欢。
在利益驱使下,亚文化场域中的网络主播会不断突破伦理界限和法律界限,以各种方式诱导观众进行礼物打赏。直播环境中充斥的各种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乃至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不断误导观众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无形中给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广大受众灌输了不劳而获、急功近利的错误价值理念。受此侵蚀的观众会逐渐丧失主体性和能动性,一边躺在自我陶醉的温床上愉快地接受这些理念,另一边通过持续的礼物打赏寻求他人认同,以此找到自身价值,最终造成自我定位的错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则更容易被这些虚幻本质遮蔽,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由此不断引发文化消费行为的狂欢化。同时,礼物打赏是一种虚拟型情感消费,这种消费模式无法满足观众的现实需要,其主要功能仅仅在于情感宣泄。一味的礼物打赏只会造成受众精神上的巨大消耗和消费心理的日渐异化,使现实的人逐漸沦为丧失反思意识的单向度的人和脱离日常生活的“抽象”的人。
3弹幕社交:集体“在场”的虚假文化认同。弹幕社交是一种互联网评论新模式和人际交往新方式。从积极的角度看,它既丰富了受众的观看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网络文化生产者与受众的界限。弹幕社交自被引进国内以来,深受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年网民的追捧,可以称得上是一次视觉革命。
但是,弹幕社交在亚文化视域下的网络直播中只会带来集体“在场”的虚假文化认同。首先,弹幕社交形成封闭的亚文化圈层。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网络主播与受众组成的是一个排除外在文化的封闭集体,无论他们在互动时使用的是“次元墙”内的习语、暗号,还是现实世界中的话术、言语,双方围绕的中心话题往往是对主流话语的颠覆。在这种环境中,社会主流文化被调侃和戏谑,权威声音被淹没和消解,他们不再从现实生活中寻求认同感,而只会迷信自己创造出来的小圈子文化。其次,弹幕社交缺乏现实感。作为现实生活的重要元素,现实感不会让人完全脱离大众和传统,过分离经叛道。而弹幕社交的对象是陌生人,交往的虚拟感不会带来归属感和安全感,反而会加剧个体的孤独感。尽管通过弹幕社交几乎可以与任何人对话,带来一种集体“在场”的假象,但这种脱离现实感的社交模式无法让参与者真正在心理认同乃至文化认同层面达成一致。最后,弹幕社交带来碎片化的文化体验。受字数限制等原因,观众发送的弹幕往往极为精简,带有强烈的碎片化色彩。碎片化和肤浅化的语言表达不利于其他观众对文本和语境的把握与解读,从而使得文化参与变得空洞和无意义。
4网络舆情:冲击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以微博“热搜”等为主要呈现方式的网络舆情具有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共鸣性强等特点。一方面,它彰显了大众对社会的认知和关切;另一方面,它也在维系着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但同时,网络舆情又给网络治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作为时下最为流行的大众媒介之一,网络直播平台为热衷于生产和传播亚文化的网络主播提供了一个绝佳平台。为了能够触动大众神经,博得大众同情,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一些网络主播往往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通过掩盖真相、提供事件片段、炒作话题等噱头和方式掀起网络舆情,试图在快进快出中达到其流量变现的最终目的。这种“消费”大众善意的恶习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鸿沟,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更严重的是,由于网络直播提供着全方位、全天候的价值观塑造环境,因此也成为争夺意识形态的阵地。美国学者尼尔·波兹曼说:“每一项技术都在其物理形态中嵌入了一种倾向,即倾向于以某种方式使用。”[4]譬如,非实名制的网络直播平台就为言论的绝对自由提供了土壤,这就使得西方的价值理念有机可乘,在消解网民文化消费观念的同时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由于网络直播受众以青年学生居多,这还弱化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育人效果。
二、网络直播亚文化的症结
网络直播亚文化的一系列表征有其症结所在。监管漏洞是其滋生的现实因素,资本裹挟是其存续的经济动因,情感缺失是其建构拥趸的心理基础,话语争夺是其固有的意识形态基因。
1监管漏洞:网络直播亚文化滋生的现实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的经济。”[5]“有为政府”的标准之一,在于其能够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经济发展。中国市场的有效发育离不开政府对市场风险的有力把控和对市场环境的严格监管。网络直播亚文化已经成为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阻碍,必须对其加以引导。
近年来,为了有效遏制直播亚文化的发展势头,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办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市场监管存在一些漏洞,网络直播的监管盲区依然存在,许多真空地带亟待填补。这些漏洞表现在:首先,“九龙治水”局面始终是难以化解的监管梗阻。由于监管主体较多,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和业务壁垒,一方面使得监管环节缺乏系统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过度监管而遏制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在现阶段,我国网络监管主要采用的是“大规模依靠人工筛选模式”[6],发现和阻断不良直播信息的技术尚不成熟,这就难免造成小范围内的不良传播后果,反映出监管的滞后性。最后,由于直播行业利润可观,监管者有可能成为被围猎的对象,监管行业依然存在寻租空间。监管方面这些漏洞难以在短时期被完全弥合,成为网络直播亚文化滋生的现实因素。
2资本裹挟:网络直播亚文化存续的经济动因。互联网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资本竞相逐利的重点领域。“在全球主要工业化国家,包括处在市场化大潮中的中国……互联网的各种民用形式迅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是资本。”[7]作为一种互联网营销新渠道,以“粉丝经济”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网络直播平台备受资本青睐。
亚文化场域中的网络直播鲜明体现出“为资本代言”和“由资本策划”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纷繁杂芜的亚文化在资本支持下入驻网络直播平台,通过打造和维护自己的文化阵地,成为了多元话语体系中的一个独特分支。然而,这一分支将蔑视主流价值观、反对理性和挑起争议奉为要义,竭力通过各种毫无底线的方式吸引大众眼球,以此获得生存空间,进而达到资本繁殖的目的。另一方面,当亚文化的存续受到威胁时,资本力量就会通过删帖、控评、引流等方式围剿不利于其商业发展的声音和言论。这样,不仅降低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潜力和表达空间,还强化了手握资本的亚文化生产者的话语垄断权,进而形成了“强资本,弱道义”的网络生态逻辑。正是由于资本裹挟,生产和传播亚文化的网络直播平台不断沦为资本逻辑的附庸,慢慢陷入私人领域的范畴。
3情感缺失:网络直播亚文化建构的心理基础。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现代社会正不断打破以“关系本位”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人们逐渐由“熟人社会”踏入“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加剧了个体的孤独感、焦虑感和无助感,人与人之间出现越来越多的信任危机,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抽象。个体孤独的背后又隐藏着更为严重的群体性孤独,可以形象地称之为“共处时的独处”。人们一方面渴望亲密关系,另一方面却又在情感上有所缺失,缺乏安全感。
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诉诸网络平台寻求安慰和关怀,网络直播平台也趁此培育和发挥自己的情感抚慰与心理建设功能,从而培养了一批忠实拥趸。当情感缺失的观众准备在选择和比较中确立自己的文化取向之时,往往容易成为网络直播亚文化的支持者和参与者。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知识水平不高、审美情趣低俗等原因,他们本身难以或者不愿意参与到主流文化的秩序中去;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亚文化也在以其强烈的感官刺激性和高度娱乐性吸引着这一类观众。美國学者尼尔·波兹曼在其代表作《娱乐至死》中说:“互联网时代正在构建这样一种娱乐化的大众媒介,其提供的肤浅甚至是恶俗的快乐是欲望发泄式的,是缺乏思索和精神参与的。”[8]正是在这种彼此需要的互动中,网络直播亚文化平台达到了其收益目的,情感缺失的观众也完成了自我诉求的表达和理想自我的建构。总之,这种情感上的缺失为网络直播亚文化的侵蚀打开了一个缺口,成为网络直播亚文化建构的心理基础。
4话语争夺:网络直播亚文化的意识形态基因。话语是意识形态的表达载体,话语权意味着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归属。对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掌握网上话语权同掌握网下话语权一样重要。话语权的建构主要包括“谁在说”“说什么”“如何说”“借助什么载体说”以及“取得何种效果”五个方面[9],而对网络直播话语权的争夺实质上就是对话语建构载体的争夺。
“微媒体不仅提供了意识形态话语传播的平台和通道,而且还参与了意识形态话语生产的全过程。”[10]换言之,包括网络直播平台在内的微媒体固有意识形态的基因,正成为思潮交鋒、意识形态对立的主战场。因此,在互联网成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今天,执政党对这一领域的掌控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一般来说,执政党要通过构建主流价值观话语权以促使民众自觉认同并自愿按照既定的方式思考和行动,从而达到维系国家权力的目的。然而,在网络直播亚文化场域中,充斥着各式各样的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给社会和广大网民带来了“价值迷失”“价值虚无”和“价值错位”等一系列思想层面的问题,极大冲击了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这表明,西方国家的思想理论和价值观念一定程度上占据了国内部分互联网平台的话语权,侵占着中国主流话语传播平台。
三、网络直播亚文化综合治理对策
网络直播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社交方式和传播形态,健康的网络直播文化实际上是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成果,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对于网络直播中的亚文化,可以通过建构和完善网络直播监管制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向弥合功能、培育网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以及占领互联网高地牢牢掌握媒介话语权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1建构与完善网络直播监管制度。完善的监管制度是保障网络直播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这一制度的建构主要涉及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方面。外部监管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监查技术体系,内部监管的关键则在于引导行业自律。
从外部监管角度看,其一,要建构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直播领域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只有宏观层面的《网络安全法》规制网络直播,其他则多为法律位阶较低的规章制度,因而对直播乱象的约束力不强、震慑力不够。对此,可以从立法层面制定统揽整个直播产业的《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法》,对监管机制、平台建立标准、从业资格认定、内容审查限度、参与和退出机制、服务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中的重点在于理顺监管主体职能,明确主体责任,制定出统一清晰的行业标准。其二,要完善监查技术体系。从欧美国家的经验看,分级制度和过滤系统是现阶段比较成熟的一种监管方式。其运作模式是:在对直播平台和直播参与者进行信用分级的基础上,通过图像识别、视频验证等方式在端口处严格放行;在播出控制部分,通过第三方信息技术自动识别参与者身份,生成直播活动名单;完善异常直播内容的预警监测与实时干预系统,建立黑白名单;建立直播监管的大数据库,为热点追踪、舆情分析乃至行业动态提供数据支撑。
从内部监管角度看,重点在于明确从业者主体义务,引导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在约束不良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为此,政府部门首先要充分尊重网络直播主体地位,积极协调力量,牵头组建行业协会,建立起专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要明确直播行业的基本操守,确立协会宗旨、制度和标准,规范协会运行流程,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最后,要加强对直播主体的法律意识教育,明确其直播内容的自我审查义务、违法行为举报义务和依法纳税义务等。行业自我监管机制的完善既是对自身发展的一种保护,也是补充政府管制的重要举措。只有在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双重作用下,网络直播行业才能健康长远发展。
2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关键”[11],在弥合网络直播亚文化缺陷方面发挥着思想引领作用。廓清网络直播亚文化,需要不断强化核心价值观的过滤筛选功能、教化培养功能和价值引领功能。
首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确立网络直播的“入场”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在网络直播平台中设定价值判定程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规范与理想追求为筛选条件”[12],对与核心价值观标准相悖的直播要求一律予以拒绝,精心保留符合公序良俗和大众健康审美情趣的直播内容,全力提升网络直播的价值品质。其次,紧紧抓住网络青年这一关键群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教化和培养,不断增强其对主流价值理念的认知、理解和认同度,促使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保持洞察力,助力其在正确观念的指导下成长为网络生态建设的生力军。最后,进一步利用好主流媒体、大型直播平台的影响力,一方面抓紧建设网络领域的常态化价值观教育宣传机制,着力破解核心价值观在网络平台被受众屏蔽的状态;另一方面充分结合中国“抗疫”“四史”教育等现实热点开辟核心价值观教育新议题,持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平台的渗透力和引领力。
3培育网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广大网民是网络直播的服务对象,其参与偏好、判断能力和情感态度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网络主播的呈现内容乃至行业走向。如果网民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网络直播亚文化就会大行其道。因此,培育广大网民的理性参与意识和理性参与能力至关重要。
法律是规制网络直播行业的准绳和底线,网络主播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广大网民同样要有法律意识。主流媒体可以借助对社会事件的剖析解读法律的要求,阐明不良网络行为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注重对未成年人打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消费等社会焦点问题的法律解释,增强网民在隐私保护、自我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的法律观念,引导广大网民自觉懂法、守法、用法。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及思辨的反应能力”[13]。网民媒介素养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为此,要明确制约网民媒介素养提高的主客观因素,坚决清理各种虚假信息、负面信息和零碎信息,以降低其对网民价值观的冲击;在破除“茧房效应”“回声室效应”等信息技术壁垒的基础上,引导网民提高自身辨别、过滤和应用信息的能力;积极倡导技术理性,将网民从技术“陷阱”中拯救出来。简言之,只有通过“软硬两手抓”,在法律意识培养和媒介素养提升两方面共同施策,才能不断提高网民的网络参与水平,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注入积极因子。
4占领互联网传播高地,掌握媒介话语权。互联网深刻改变了话语权的传统格局,已经成为维护意识形态空间的关键领域,如果正确的思想意识形态不去抢占传播高地,那么错误的思潮就会充斥泛滥,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重大隐患。因而,掌握媒介话语权对于纠治网络直播亚文化意义重大。
要掌握媒介话语权,至少需要從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载体和话语形式四个维度加以构建。首先,话语主体要塑造良好的表达形象,着力提升话语表达的理论素养。即是说,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的专业传播人才,既深入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又善于利用传播技巧使得话语表达有威信、有反响、有实效。另一方面要不断汲取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的理论养分,尤其是要全面把握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坚持用科学的理论分析、回答和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一系列思想问题。其次,在话语内容上,要忠实践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重点宣传工作,让主流思想和“正能量”的表达充盈网络平台。再次,在话语载体上,要重视直播平台的数字化建设,率先抢占各类直播平台高地,打造优质、专业的现代化传播平台。最后,在话语形式上,要打造具有中国风格的话语体系,同时善于以大众尤其是青年群体喜闻乐见的话语方式进行话语表达,注重表达的准确性、简明性和逻辑性,以增强社会主义话语体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参考文献:
[1]李涛.网络直播传媒对当代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原因与对策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8(5)∶92.
[2]Milton M. Gordon. The Concept of the Sub-culture and Its Application[M]//K. Gelder, S. Thornton. The Subculture Reader. London: Routledge, 1997:40-43.
[3]于铁山.剧场表演与情感卷入:网络直播礼物打赏现象研究——基于30余起典型案例的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0(2)∶92.
[4]Neil Postman. Defending Ourselves Against Technology[J]. Bulletin of Science, Technology& Society, 1997,17(5-6)∶229.
[5]陈云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为政府+有效市场[J].经济研究,2019(1)∶4.
[6]尚烨.网络直播失范现象及政府监管建议[J].传媒,2017(23)∶44.
[7]吴靖.精英控制互联网议程的机理分析——资本裹挟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单极化”[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12)∶23.
[8]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章艳,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4.
[9]吴永刚.论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话语权建构[J].宁夏社会科学,2016(1)∶6-7.
[10]张筱荣.微时代执政党意识形态安全研究审思[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118.
[11]虢美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化发展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41.
[12]金辉,方爱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网络直播[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2)∶27.
[13]尹韵公.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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