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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实践探索研究

2021-03-22郑剑辉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沙盒监管部门试点

郑剑辉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广东 广州 511300)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形成金融科技的新生态产业链系统,此时新兴科技企业、传统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都在金融科技的浪潮中变革。由于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科技容易引发更快、更隐蔽的金融风险,导致对风险的监管更为困难,金融科技乱象频繁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不断探索转变金融科技的监管路径,然而过度的监管又会扼杀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监管部门面临着平衡控制风险与推动创新的监管难题。在2015 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次提出“监管沙盒”模式,“监管沙盒”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理念,既能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又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随后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30 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推出各自的“监管沙盒”试验。自2016年开始,我国从地方层面上也逐步推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试点实践,包括香港、北京、上海、深圳、四川等多个地区。

(二)文献回顾

随着我国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逐渐开展,我国学者开启对“监管沙盒”模式的深入研究。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研究方向来看,学者对其研究过程可分成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关于“监管沙盒”模式方面的研究。徐文德和殷文哲(2016)认为金融科技带来更隐蔽的金融风险,同时监管体制的滞后、监管主体的不确定等问题逐渐呈现,英国提出的“监管沙盒”政策能够有效解决金融科技的监管难题。叶文辉(2017)认为英国所推出的“监管沙盒”模式能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安全的创新测试空间,转变现有的监管理念,鼓励金融创新与控制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张景智(2017)认为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与地区“监管沙盒”模式的制度设计具有共性,虽然对申请主体的限制比较宽松,但对测试项目的运行要求严格规范,并能够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匹配,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龚浩川(2017)认为英国等西方国家推出的“监管沙盒”制度是以容错机制为核心内容,在鼓励金融企业创新的同时,降低创新活动的试错成本,并有效解决金融科技监管所带来的严格执法与灵活执法之间的矛盾。

第二阶段,主要是关于国内引入“监管沙盒”模式的研究。李有星和柯达(2017)认为与我国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相比,“监管沙盒”是一种事前的、差异化的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它能够有效促进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互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因此我国引入“监管沙盒”模式是有必要的。尹海员(2017)认为“监管沙盒”模式是国内现有监管规则的转变,不仅是对金融创新主体的激励,还是金融监管主体的变革,国家应该引入“监管沙盒”模式,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胡滨和杨楷(2017)认为根据目前第三方支付、P2P 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出台,我国已具备引入“监管沙盒”模式的条件,现有的监管体系能够与“监管沙盒”相匹配。孟娜娜和蔺鹏(2018)认为“监管沙盒”运行模式与我国“先行先试”的金融改革理念相似,“监管沙盒”能够解决我国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问题,对跨行、跨业的金融科技产业实行有效的监管,具有较强的推广意义。

第三阶段,主要是关于我国“监管沙盒”模式制度设计的研究。彭景和张莹(2018)认为协同机制的缺失、监管技术的障碍、消费者谨慎的态度等问题是“监管沙盒”模式引入国内的阻碍因素,我国应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数据信息的共享,提高行业监管技术,建立功能健全的“监管沙盒”体系。黄震和张夏明(2018)认为我国“监管沙盒”模式的顶层设计应借鉴英国“准双峰”监管模式,利用金委会的金融协调职能,处理好“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部门之间利益博弈关系,建立完善的“监管沙盒”制度框架。张龄方(2019)认为根据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的实施经验来看,国内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沙盒测试应由“一行两会”负责,同时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并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作为功能补充。李菡和耿欣(2019)认为“产业沙盒+监管规则”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可行性选择,“监管沙盒”的运行流程可以弥补我国“产业沙盒”的不足,更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前期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的对比与国内引入的探索。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从宏观层面研究国内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运行模式的构建设计。然而,对于微观层面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实践的研究比较少。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是探索地方特色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模式,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摆脱金融监管的混乱循环。因此,本文研究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发展,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发展路径,具有现实意义与战略价值。

二、地方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

(一)地方监管是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防线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渐发生改变,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金融资源配置的纵向变迁。在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立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与指导实施,地方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从绝对集权变成赋予地方政府有限的监管权限。因此,随着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不断明确、愈加重要。

在金融科技新业态环境下,金融科技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其带来的金融风险也不能忽视,而且风险传染性更强、传播过程更隐蔽。地方金融风险往往会在监管相对薄弱的城市呈现,还会在不同城市之间形成集聚。比如自2015 年起,互联网金融乱象频繁出现,有些地方政府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叫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或对有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整治,但是有些地方政府政策落实不到位,产生监管套利,导致有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风险传染到其他城市,严重情况下更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地方监管是金融科技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强化地方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能力,才能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科技稳健发展。

(二)地方金融科技监管的困境

1.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方式的困境。大多数地方政府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只强调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一味采用直接打击取缔的监管方式,针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问题,经常出台一些禁止业务的政策,或发布一些问题企业的名单,以此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例如2018 年11 月,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对第一批53家有问题的P2P网贷机构进行清理整治的公告,后续还发布其他问题机构的名单。然而,地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式除了打击取缔之外,引导培育也很重要。如果地方政府有针对地设计完善的行业监管制度,引导创新金融业务在初期有序有规运行,这样既能提高业务后期的监管效率,又能推动地方金融创新,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但是,具有前瞻性地引导培育监管方式对地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很高。

2.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法规的困境。金融科技业务的高速发展涉及多个金融子部门,使金融创新跨越多层市场与多个领域,而且变化速度极快。现阶段我国属于“一委一行两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分业监管向协调监管转变,相关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法规还没有完善,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金融科技扩张。比如一些大型金融科技企业是从电商交易平台起家,并不属于真正的金融企业,没有纳入一般金融监管体系之中,但其经营许多与金融相关的业务。由于中央宏观的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仍存在缺陷,导致地方微观的监管实施细则也难以有效制定,从而产生地方金融监管套利与监管漏洞现象。

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困境。随着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产品的诞生,金融消费者的普及范围也越来越广,而且准入门槛也更低,往往大多数是财产保护意识弱、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中低收入人群,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金融科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导致地方监管部门对其理解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过程就像“盲人摸象”。在缺乏金融消费者补偿机制与保护责任的立法之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渠道也非常有限。

三、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提出

(一)“监管沙盒”的内涵与流程

“沙盒”一词最早源于计算机,指在计算机内制作一个像沙盒的独立虚拟环境。在此环境下,计算机运行那些不受信任的应用程序,却不会对计算机硬盘产生永久性的损害,为日后构建更完善的计算机系统作为参考。在2015 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次提出金融科技“沙盒监管”,将其定义为在一个不受到传统法规限制的创新环境内,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产品开展模拟测试,金融监管部门对测试效果进行评估,决定创新产品能否正式推出市场,同时不断探索监管边界,调整现有的监管框架。“监管沙盒”就是一块监管“试验田”,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区域内进行大胆创新,在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失败,避免金融风险溢出。因此,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相比,创新“监管沙盒”模式能够构建出更加科学的风险识别、合规监测与政策应对的金融监管体系,符合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国情需求。

从“监管沙盒”的流程来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测试申请,金融科技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规模、产品类型、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方面筛选优质的企业进入沙盒空间,并与测试企业确定详细的测试方案。第二阶段是开展测试,审核通过的企业在沙盒空间内对消费者进行创新产品的测试。在测试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定期向监管专员以书面形式汇报企业情况、进展程度、测试指标等。第三阶段是效果评价,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最终测试报告进行评估。如果评估合格,所创新的产品就能全面推广到市场,否则退出沙盒。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根据项目测试过程与结果,识别监管法规需要调整的地方,完善金融监管法规,防范金融风险。具体流程请参照图1。

图1 “监管沙盒”运作流程图

(二)“监管沙盒”模式是地方金融科技监管的优化路径

1.引导地方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发展。在“监管沙盒”测试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地接触创新产品,了解其服务流程与商业模式,及时发现问题和监控风险,并与企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如果企业仍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存在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就会强制停止测试项目。因此,基于“监管沙盒”试错容错的创新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既能引导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发展,又能防范创新业务在正式推广后的风险,形成取缔打击与引导培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走出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方式的困境。

2.完善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可利用“监管沙盒”模式对金融创新项目进行运营分析、风险评估、合规分析等,提前了解创新产品的发展情况,制定防控风险的监管新规。以事前与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沙盒”能够解决目前金融科技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问题,弥补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科技所带来的监管真空。基于此,在地方“监管沙盒”试点实践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创新产品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开展测试,完善地方金融科技监管的实施细则,主动迅速地适应监管理念的变革。

3.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监管沙盒”运行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既要求企业设计消费者保障与赔偿计划,又对现有金融法规进行调整,制定有针对性的消费者保护方案,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此外,参与沙盒测试的消费者能够获得创新产品带来的更低价格、优质服务、交易便捷等效果。因此,随着地方创新产品沙盒测试的成功,其预期成果会逐渐普及,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升级,从前期的基本权益保护到后期的预期效益保障。

四、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实践现状

(一)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发展情况

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建设目的是在促进地方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完善地方金融科技监管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风险处置责任,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探索一条可在国内全面推广的创新金融监管模式。2016年9月,香港金融监管局推出国内首个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在随后的两年内,赣州、青岛与泰山区块链沙盒园试点也逐渐开启,这些试点汇聚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到2020年,随着政府对金融科技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进入加速期,覆盖范围迅速扩大。根据各地央行公示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名单来看,在2020 年间我国地方沙盒试点已扩大到9 个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成都、深圳、广州等,一共发布了65 个试点项目。其中,北京参与的项目数量最多,共有22个。在其他城市中,上海有8个,成都有6 个,广州、重庆、杭州分别为5 个,而深圳最少,只参与4 个。在65 个测试项目中,有31 个项目属于金融服务类型,主要是持牌金融机构作为项目的申请主体,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对信贷、供应链金融、支付等方面的改进,开展普惠金融与小微金融的创新服务,比如中国银行基于区块链的产业金融服务、北京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产品等;而科技产品类型项目有28个,这些科技产品也离不开金融领域,大多数是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参与,探索金融和机器视觉、卫星、物联网传感器等科技产品的结合,提升金融机构运营的效率,推动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比如中国电信天翼智能风险监控产品、中国银联手机POS创新应用等。

在地方“监管沙盒”试点实践过程中,不同城市各有侧重点。由于拥有众多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总部,以及不少国内外有名的大型科技公司,北京“监管沙盒”申报项目倾向于通用技术的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解决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效率,比如中国建设银行“5G+智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基于智能机器人的移动金融服务项目等;上海在政策上鼓励多种主体共同参与,把创新方案转化成现实并投入应用,申报项目要具有普惠性、创新性与可控性的特点,通过金融科技推动产业发展与规划,比如浦发银行基于区块链的小微企业在线融资服务、华瑞银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供应链融资服务等;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拥有沿海地域的优势,其创新项目充分结合地方发展特点,比如微众银行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推出的基于区块链的境外人士收入数字化核验产品,以便提高外汇业务的效率,是非常具体的金融服务业务。

(二)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类型

1.政府主导的“监管沙盒”。政府主导的“监管沙盒”是从行业规划到政策扶持都是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牵头,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沙盒制度,并监控沙盒试点运行。在国内,目前香港、北京、台湾均属于政府主导的“监管沙盒”试点地区。以香港为例,2016年9月香港金融管理局针对商业银行及其合作的科技公司推出“监管沙盒”制度,测试的项目主要是加密货币交易与虚拟资产投资,随后香港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17年9月设立各自的“监管沙盒”模式,对证券期货业与保险业进行灵活的监管。香港初期的沙盒测试项目针对不同金融行业开展,形成互相协作的关系。2017年底,针对银行、证券与保险跨界的创新金融产品,香港金融管理局升级“监管沙盒”测试制度,成为“监管沙盒2.0”。在保留原来沙盒机制的基础上,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增金融科技监管聊天室,涉及跨界创新项目的企业、独立申请的科技企业都可通过监管聊天室直接沟通,并得到监管反馈意见,从而全面提高“监管沙盒”的应用效率。从成果来看,截至2019年6月,香港“监管沙盒”所测试的创新金融科技业务共有62 项,其中有34 项业务成功通过测试,占比55%,所涉及的领域有生物认证、软令牌、聊天机器人等。

2.行业主导的“监管沙盒”。行业主导的“监管沙盒”是由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行业联盟牵头成立的,通过行业自定规矩来促进创新发展。由于没有金融监管部门主导或者参与,严格来说不属于标准的“监管沙盒”,又称“产业沙盒”。目前我国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属于此类型,其中有赣州、贵阳、青岛、杭州、深圳等。以山东青岛为例,2017年12月,山东青岛市天民国际沙盒研究院发布“泰山沙盒”,这是全球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运行的“产业沙盒”。在沙盒中具有200条“崂山链”应用在各行各业,包括物流与海关的登记、实时交易支付、多方实时分账清算等场景,同时为符合条件的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工商企业等提供3~6个月的免费线上使用。“泰山沙盒”利用区块链服务器构建数据存储与分析的共享资源平台,为参与企业之间提供合作的渠道,而且不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也可以提供安全的分布式账本,目前这项技术已与香港、欧洲等地区达成输出协议。此外,“泰山沙盒”还具有自动化监测技术,能够防范、识别、预警、处置产业应用的风险,形成自律监管体制,为行业自律提供平台服务。

五、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部门参与程度低

严格来说,根据国际上对“监管沙盒”的界定来看,“监管沙盒”必须连接两头:一头是金融科技创新企业,一头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沙盒”最终目标不仅是推动金融科技的革新,还要构建一系列与之相匹配的新政策。其中,监管是“监管沙盒”的核心内容。如果金融监管部门的参与程度低,在获得监管经验方面的帮助也有限,更谈不上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政策。目前我国许多试点地区没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直接参与,主要由非营利性地方社团组织牵头成立,属于行业组织主导的“监管沙盒”。比如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监管沙盒产业园、青岛国际沙盒研究院有限公司主办的泰山沙盒园区。此外,虽然有些试点沙盒园区在组织上有地方政府部门参与,但是在核心内容上政府部门的参与程度严重不足。例如,江西赣州区块链“监管沙盒”,是我国第一个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区块链沙盒,但是对园区的办公场所管理、安全监管、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由赣州新链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来接管,而且金融监管部门也没有参与对入园企业的测试。总的来说,我国大多数地方沙盒试点更多是为了推进金融技术的创新,而忽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英国金融监管部门全程与测试企业紧密合作的“监管沙盒”模式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二)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

“监管沙盒”模式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紧密联系,监管部门通过监测创新产品的运行,深入了解产品,探索制度边界,不断调整与完善监管机制,从而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率。但是,“监管沙盒”始终是一种高技术人员密集型的创新监管模式,其涉及区块链、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超级账本等创新技术与专业术语,以及对于创新主体入盒标准、测试方案、消费者保护、中止机制等审查条件的判断,这需要监管部门具备一定的金融科技专业人员。相比人才汇聚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科技专业人才较为匮乏,大部分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导致地方的金融科技监管能力仍难以与迭代更新的金融技术相匹配,更无法有效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难以强化地方政府风险处置责任。如果“监管沙盒”的运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不达标的伪创新产品全面推广到市场,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试点入盒企业动机不纯

按照“监管沙盒”运行规则,创新项目通过审批后进入测试阶段,如果测试效果不理想,如消费者的利益被侵害或金融风险无法控制,测试企业应该停止项目运行,退出试点市场。然而,我国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试验在推动地方金融创新的同时,吸引大量融资机会,给地方金融科技企业带来巨大机遇。但是,由于地方沙盒制度尚未完善,相关创新项目的测评标准与退出机制还处于探索之中,有些金融科技企业利用沙盒制度的漏洞,通过申请入盒与炒作项目谋取短期的巨大利益好处,缺乏长期的持续发展观念,对投资者和整个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泰山沙盒”中,由于缺乏后续监管跟踪与测试时限,有50%以上申请入盒的公链项目已经成为僵尸公链网站,没有任何维持项目的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测试运行阶段。“监管沙盒”模式成为企业谋取短期利益的工具,而不是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且持续成长发展的新动能。

(四)试点项目成果创新不足

与国外相比,我国沙盒试点项目的创新成果显然不足。由于区块链的应用在国内处于起步阶段,其核心技术有待突破,区块链的创新并不容易。因此,国内沙盒试点大多数以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作为产业布局,比如赣州、青岛、泰山等区块链沙盒园,这些园区的项目成果应用比较相似,主要是基于区块链的身份认证、交易流程、用户匹配、检测技术安全性等。同时,在近两年开展的“监管沙盒”试点项目中,其成果也大多是基于区块链的金融业务流程优化。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沙盒试点中,其项目成果更多样化,涉及监管科技、反洗钱、智能合约等多种创新模式。另一方面,由于试点地区成立时间短,出于谨慎考虑,我国地方沙盒试点行业类型有限,进入门槛较高。在2020年公布的9个城市65个“监管沙盒”试点项目中,涉及商业银行为申请主体的项目有58个,占总数的89%,其他项目参与者均是大型科技公司,如小米数科、京东数科、中国电信等。然而,英国沙盒的参与者不仅包括许多的保险与证券企业,而且有不同规模的企业出现,其中初创企业的占比最大。初创或中小企业的大量参与,能够使得英国沙盒项目成果更具多样性与创新性。

六、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的探索建议

(一)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

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技术的发展带动着金融行业的创新,金融技术的繁荣同样需要监管制度的保障。在地方层面上开展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行业主导,都离不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参与。在政府主导的“监管沙盒”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更是重要的参与者,应充分发挥沙盒主导者的作用,在入盒审批机制、运行测试监控、项目成果评估与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全程的引导与及时的监管,保障沙盒制度有条不紊地运行;在行业主导的“监管沙盒”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积极参与,在制度上引导与协助行业组织顺利开展沙盒测试,并了解行业创新金融科技产品的发展动态,寻找监管漏洞,不断地调整现有的监管框架。只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参与,才能建设国际标准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把金融科技创新落实在地方层面上,强化地方监管部门风险处置责任,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全面深化国家金融科技监管体制的改革。

(二)加强地方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科技包含着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的领域,需要更多的跨学科人才。在“监管沙盒”的运行中,为了保证创新项目从入盒审批到成果评估的各个环节都能合规有序地开展,对监管专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建设一支“技术+管理+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因此,为了适应“监管沙盒”的合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专业人员的工作技能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首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可邀请国内金融专家学者举办金融科技与“监管沙盒”的专题讲座,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辅导。其次,选派员工前往其他“监管沙盒”试点地区进行学习或者经验交流,甚至通过选拔公派员工去欧美国家学习先进的“监管沙盒”知识。最后,加强对引进金融科技高端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明确分层次引进高端人才的奖励政策,以吸引更多复合型人才的加入。

(三)明确项目准入与运行管理机制

为了保证创新项目的入盒质量,以及项目入盒后的有序发展,地方沙盒监管部门应明确测试项目的准入与运行管理机制。在项目准入环节中,地方监管部门可根据地区情况设置测试项目“负面清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有针对的项目评审,确保具有应用价值的创新产品进入沙盒测试。创新项目入盒只是沙盒制度的第一步,其测试运行管理也是重要的环节。在项目测试运行阶段中,地方监管部门可借鉴国外“监管沙盒”的做法,设置项目测试期限,对应用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并按照运行情况、风险隐患、推广价值、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管理评价。在期限内,合规运行的项目即可通过,若项目出现问题或停止运行则剔除出盒。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既要规定测试企业定时发布项目运行信息,又要公开项目监测与管理评价的结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其了解项目情况与风险,并且严防信息造假、恶意炒作、资金转移等违规行为。

(四)分阶段引入测试对象

从国际“监管沙盒”发展的经验来看,希望进入沙盒的金融机构有为了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传统大型金融机构,也有为了融资需求与推动地方普惠金融的初创或中小金融企业。由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注重风险把控,其项目主要以改良型创新为主,创新性不足。初创或中小金融企业的参与能够让地方项目成果更为多样化,全面推动地方金融创新,但是同样容易积累金融风险,所以沙盒准入门槛也不能随意降低。基于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借鉴香港“监管沙盒”经验,分阶段引入“监管沙盒”的测试对象,既推动地方金融创新,又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第一阶段,主要让合格的传统大型金融机构进入沙盒,创新产品在大型金融机构保护下运行,不仅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与技术优势,又能降低创新产品的金融风险。在此阶段中,监管部门能够逐渐地把握“监管沙盒”的运行机制,完善现有的监管框架,为下一阶段打好基础。如果项目测试结果良好,可开放第二阶段,允许初创或中小金融企业进入,从而扩大创新项目的范围,通过大型金融机构的带动作用,全面推动地方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为消费者创造直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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