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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保障

2021-03-22熊文钊王秋艳

关键词:公共卫生传染病突发事件

熊文钊,王秋艳

(1.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2.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9)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与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①。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指出,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订与修改,建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②。

一、始终坚持依法科学防控

自疫情暴发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依法科学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此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新冠病毒防控领导小组指挥下组织协调各省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1.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③,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相关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组织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承担起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导和指挥的责任。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根据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紧迫形势而成立的决策指挥机构。

2.国务院启动应对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④是我国政府为应对突发的新冠疫情而启动的多部委协调工作机制平台。该机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设置,共包含32个部门成员单位。下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宣传、外事、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分别由相关部委负责同志任组长,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防控疫情的有效合力。

3.中央派出指导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2020年1月25日,党中央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向湖北派出指导组——中央赴湖北指导组(简称中央指导组)⑤,推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央指导组的职责包括:一是监督指导湖北武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中央部署进行贯彻落实,促进各项措施和任务布置到位、高效完成;二是指导湖北武汉抗击疫情,特别是帮助其协调一些重大事务,包括解决无法协调或是无力协调的问题;三是督察相关责任主体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的问题,依法依纪要求责任主体作出整改,并进行调查处理。

4.各级政府相继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守土有责,负有领导当地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工作任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⑦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各级政府相继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听从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进行组织协调。

二、疫情防控依法有序展开

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疫情防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传染病防治法》为疫情相关信息的通报、发布以及医疗隔离等划清了权力义务边界。《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事后恢复重建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范围。此外,我国《价格法》《保险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规范也为应对疫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这些法律规范凝结了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与智慧,是我国依法有效防控疫情的法律保障。

2020年1月20日,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简称第1号公告)。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二是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进行管理。此外,第1号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名称、类型级别、防控措施等级以及传染病检疫管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依法确定新型肺炎的名称

《世界卫生组织命名新型人类传染病的最佳实践》中规定,不得使用地理位置(城市、国家、地区)和人名、动物名、食物名以及与文化、行业、职业等词汇命名疾病,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当的疾病名称对贸易、旅游业、动物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对任何文化、社会、国家、地区、专业或民族群体造成侵犯。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第1号公告中将新型肺炎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⑧。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由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疾病正式命名为”COVID-19”⑨。对新冠肺炎的不当称谓根本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命名新型人类传染病的最佳实践》关于反对将病毒同特定国籍和地区相联系的明确规定。

2.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的乙类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以甲类传染病最为严重,分别是鼠疫和霍乱2种,乙类传染病有26种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⑪。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种依法被纳入法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3.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为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原因是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和传播能力尚未确定,因此第1号公告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这一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4.依法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第1号公告明确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是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避免传染病在全球范围内扩散,而进行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安全。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第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确定为检疫传染病并予以公布,为及时有效阻断病毒传播,依法开展“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疫情防控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2003年至2004年分别制定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方案。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性和发展态势将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或者采用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中,针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为一级响应,为最高级别的响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列入甲类传染病防控范围,属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作出一级响应。

1.应急响应的启动

截至2020年1月25日,我国内地所有发现新型肺炎病例的地区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些地区包括:广东、湖南、重庆、湖北、天津、安徽、浙江、上海、北京、江西、四川、河北、海南、新疆、河南、辽宁、山东、云南、山西、陕西、青海、吉林、黑龙江、甘肃、贵州、福建、宁夏、广西、江苏、内蒙古。

为了应对疫情,自2020年1月22日至30日,我国内地先后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浙江省和广东省于1月23日率先启动一级响应后,全国各地先后于1月24日和1月25日也相继都启动了一级响应。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于1月22日启动二级响应,1月24日调整为一级响应。1月30日,西藏自治区也启动了一级响应。

2.应急响应等级的调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10日期间,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黑龙江等18个省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一级降为二级。河南和上海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4日也分别从一级降至二级响应。而云南、陕西、内蒙古、广西、贵州、海南、辽宁、甘肃、青海9个省份直接将应急响应级别从一级降为三级。3月10日到3月27日之间有14个省区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将应急响应从二级降为三级,其中新疆连降两级,从二级响应降到四级响应。2020年4月30日起,京津冀三地宣布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到二级,5月2日,湖北省也宣布将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至二级,并相应调整完善有关防控措施。2020年6月6日零时起,京津冀三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2020年6月16日,北京市又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三级调整为二级,7月20日再次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应急响应情况见表1。

表1 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应急响应情况

续表1

四、坚持依法防控疫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防控疫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将法治理念和方式贯穿疫情防控的全过程、各方面。

1.从立法环节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化水平

此次疫情防控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一些短板,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如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有待完善,重大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备,相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也有待加强。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的立法,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上指出,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2003年“非典”之后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得到较大改进和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此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和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此,反思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的不足,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完善重大疫情防控的领导和应急指挥体制。重大疫情防控不同于常态下的行政管理,此次疫情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防控难度大,常态下的行政管理无法有效应对,需要全民动员起来,党、政、军、民、企齐心协力共同“抗疫”[1]。此次疫情防控,充分显现了由党委领导、部门协同、政企联合、群众参与的制度优势。中央成立了领导小组,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应急指挥部,进行统一协调和指挥,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障。然而,我国现存立法关于中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的性质及地位,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文件效力存在立法缺失,亟待相关立法形成明确、稳定、高效的领导体制机制[2]。就指挥部和工作领导小组防控疫情的职能来看,其本质上属于议事协调机构,但关于该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地位、权利及义务、责任与监督在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等问题,也亟待相关立法给予明确[3]。

其二,完善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均规定了信息报告与公布制度,但该制度仍有较多亟待完善之处。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其三,完善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疫情响应机制包含应急预案的响应、准备和处置。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的前提,应急预案为科学、有序、高效进行疫情防控提供保障[4]。具体而言,什么时候需要启动应急响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启动,是否需要通过专家评估,启动的时限,应急响应启动的方式等问题均亟待明确。就应急响应机制启动而言,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仅对宣布和解除疫区,以及宣布解除紧急措施的主体进行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仅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应以专家评估作为前提。实际上,我国各地制定的应急预案,并非完全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前提,各地关于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调整及解除标准、程序和方式缺乏统一规范,应尽快完善重大疫情响应机制。

(2) 完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建设。虽然我国的应急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立,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失,突发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健全。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立法主要针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种应急状态。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九条规定了有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并未规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与程序。此外,目前我国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有《戒严法》,但该法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国家统一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不包含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有关法律”和“另行规定”至今尚未出台,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空白亟待填补。

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很多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紧急状态立法,我国的立法也应吸取经验,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状态法律建设。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设立紧急状态专章,对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态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应急法律法规中均做出专门规定。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前提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并且“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可见,紧急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应急状态,应对思路和策略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四种应急状态并无本质区别,其目标均是为快速消除、控制减轻社会危害性,尽快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对突发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进行立法,不仅降低了立法难度,还能节约立法资源,保证立法效果。

(3) 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次疫情暴发,加快了生物安全立法的急迫性。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该法律草案结合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突出做好以下几点。

其一,要明确“生物安全”概念和范围。二次审议稿对“生物安全”概念进行明确,并将生物安全提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使之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草案将调整和规范的范围明确为八大类,从宏观上厘清生物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有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其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构建与完善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此外,要求突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一章中,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统一整合,集中规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重要内容,且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分别以专门章节作出具体规定。

其三,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设置专章。二次审议稿设立了“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专章,高度重视生物安全保障,详细规定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防控问题,并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及时回应。

其四,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完善了疫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法(草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明确了专业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主体责任。此外,还完善了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告以及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对相关报告事项组织调查、核实、确证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明确规定了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以及不得授意、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的责任。

其五,构建了溯源制度。二次审议稿要求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开展研究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溯源以及传播途径。体现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防范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的决心和信念。

(4)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立法还涉及到慈善、志愿者服务、基层自治等领域。

第一,完善应急慈善立法,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是国家进行疫情防控的重要支撑。应急状态与平时状态对于捐赠物资的调配差别较大,因此应完善《慈善法》以及应急法律制度,实现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出现的不足及缺陷,应从以下几点对应急慈善物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一是明确应急物资的分配主体,明确政府应急指挥部与慈善组织之间对应急物资分配的权责配合,赋予应急指挥部对慈善物资直接调配的权力,保障慈善物资及时、准确地发挥作用。二是明确慈善组织对应急物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提高应急物资调配的透明度,加强对应急慈善物资的社会监督。三是完善对慈善机构的监督,明确应急管理中慈善组织的责任与义务,有必要引入相关刑事责任,严厉惩处严重延误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此外,要建立健全慈善领域的应急机制,建立慈善领域的应急预警机制与相关应急预案,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援助保障作用。

第二,完善应急志愿服务立法。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众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踊跃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此次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应急状态下的志愿服务活动与平时状态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比,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此需要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者)适用较为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更充分的人身保障,为志愿服务组织(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解决志愿服务者的后顾之忧,充分激活疫情防控的社会力量。

此次疫情防控暴露出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立法存在不少亟待完善之处。疫情防控的志愿服务不仅适用《志愿服务条例》还适用相关应急法律。目前,无论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还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对应急志愿服务的规定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缺,因此亟待对志愿服务规定进行完善。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对应急志愿服务规定都较为笼统,不能真正为应急志愿服务提供切实指导与保障。《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较为模糊,亟待明确。如应急指挥机构如何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协调与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是否能越过应急志愿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直接指挥应急志愿者?对于应急志愿组织(者)募捐到的应急救援物资,指挥部能否直接进行调配以及如何进行调配[5]?应急志愿服务组织(者)应何时召集?以何种方式召集?对志愿者的召集是否应该设置身体条件与年龄限制?此外,应急志愿服务者的人身保障与激励机制等问题也亟待立法进行明确、完善。另外,在应急预案中,还应明确志愿组织(者)参与应急管理的途径与方式。

第三,完善基层自治立法。城乡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是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抓手,是我国取得疫情防控胜利的重要保障。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虽然是自治性组织,但却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此次疫情防控中,城乡社区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区治理对提高我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此次疫情防控暴露出的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明的问题,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中,厘清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明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完善社区工作者的保障与激励机制,充分提升疫情防控中的基层治理效能,提高我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2.从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保障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

(1) 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真正做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6]。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议上多次强调,行政执法机关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障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为落实以上讲话精神,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执法机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中要坚守法治底线,避免乱执法、滥执法。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我们看到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应及时指出、纠正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执法机制十分有必要。

第二,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力度。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严惩扰乱或阻碍强制隔离、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控措施行为等。依法惩处隐瞒病症、隐瞒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重点地区居住史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误导群众、引发社会恐慌与混乱、侮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违法行为。

第三,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疗材料、医护用品及疫情防控所需的应急物资等行为。严厉惩处与防控疫情相关的虚假宣传、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假借疫情实施的非法募捐、非法截留或者侵占捐赠物资的行为。

第四,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捐赠物资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捐赠物资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切实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保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以及公募基金等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帮扶和救助作用,严厉打击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坚决惩处严重拖延捐赠物资调配、严重延误疫情防控的行为。

第五,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信息公开在打赢疫情防控战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及时调整行政部署与决策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提高疫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及高效性,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坚决杜绝不报、瞒报、漏报的情况出现。

(2) 从司法环节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执法和司法工作,及时处理有关案件。各司法机关要找准结合点与切入点,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为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贡献司法力量。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判、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扰乱医疗秩序以及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等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关切要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意见,及时发布审判指导意见与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官网、微信、微博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司法的威慑作用,警示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

检察机关要依法对妨碍疫情防控的各项犯罪开展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加强与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严从重惩治故意隐瞒患有新冠肺炎病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或阻碍检疫、强制隔离等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卫生材料、防疫用品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辱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严厉惩治妨碍公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以及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切实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3) 增强全民疫情防控的法治观念。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要增强全民疫情防控的法治观念和意识,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治理格局。因此,增强全民疫情防控的法治意识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加强公民疫情防控法治意识,提升领导干部疫情防控的法治思维能力。顺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群众理解、配合与支持相关防控工作,提升公民疫情防控的法治观念与意识,引导公民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领导干部要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这是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必要条件。

其次,要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充分利用电话和网络系统推进法律服务,组织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公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与调解,引导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支持企业度过难关,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加大普法力度,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8],全面加强对突发事件依法防控的宣传教育。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基层组织、卫生防疫部门、新闻媒体在普法宣传方面的作用,将普法宣传融入疫情防控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围绕重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而广泛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应急状态及措施的理解与认可,提高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意识,加强公众疫情防控的法治观念,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共治的格局。

五、结 语

毋庸置疑,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科学有序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立足于疫情防控暴露出的短板与不足,今后要查漏补短,强弱项厚基础[9],不断促进我国法治的深入发展[10]。此次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之战,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巨大考验,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总结经验与教训,加快补齐依法治理体系的短板与不足,不仅要在立法环节上发力,也要在执法、司法和守法诸环节上完善提升,提高我国依法防控疫情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注 释:

① 参见新华网2020年2月5日报道,http://www.xinhuanet.com/homenew.htm。

② 参见新华网2020年6月2日报道,http://www.xinhuanet.com/homenew.htm。

③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根据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紧迫形势需要成立的决策指挥机构。

④ 全称是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⑤ 中央指导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任组长,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陈一新任副组长。

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⑧ 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NCP)。

⑨ 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将正式被命名为“2019 冠状病毒病”(COVID-19)。

⑩26种 乙类传染病分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⑪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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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传染病出没 春天要格外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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