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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注》训释中“绝”字体现的理论必然性

2021-03-22王德毅

关键词:许慎演绎推理读音

王德毅

(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天津 300350)

冯胜利在《乾嘉“理必”与语言研究的科学属性》一文中,从乔姆斯基的生成语法学角度出发,探索了语言科学属性的本质;同时从乾嘉学人的训诂学角度出发,发掘了科学理必的要意。所谓“理必”即指“理论的必然性”,或言之为“结论的必然性”。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利用科学的理论,凭借科学的逻辑推理方法,从而得出“必须如此”的论证结论,这一论证过程即为“理必”。冯胜利(2015)在《乾嘉“理必”与语言研究的科学属性》一文中,还依次通过戴震之“必”、段玉裁之“必”、王念孙之“必”,将对于“理必”的研究概括为乾嘉学者的“理必之学”。

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往往运用一些标志词来标记他的科学逻辑论证,即所谓“理必”标志词。文章所涉“绝”字均可作为“理必”的标志词进行研究。

一、“绝”的释义、分类以及见次情况

1.“绝”的释义

(1)《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系传》与《说文解字注》中“绝”的释义。《说文解字》云:“斷絲也。从糸,从刀,从卩。情雪切,古文絕,象不連體絕二絲。”[1]《说文解字系传》云:“斷絲也。從糸,從刀,從卩。情雪切,古文絕,象不連體絕二絲。”[2]

《说文解字注》云:“斷絲也。斷之則爲二,是曰絕。引申之,凡横越之曰絕,如絕河而渡是也。又絕則窮,故引申爲極,如言絕美、絕妙是也。許書部云:“陘,山絕坎也。”是中斷之義也。水部曰:“滎,絕小水也。”是極至之義也。閻氏百詩乃以絕河釋滎,以釋《禹貢》,不知《禹貢》熒澤自古作从三火之熒,後人乃譌爲滎。从刀糸,斷絲以刀也會意。卪聲。以上五字今定。情雪切,十五部”[3]。

《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系传》均不记录“卩”字,而录“卪”字,因为“卪”为“卩”之小篆字也。《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系传》有言“卪,瑞信也。守國者用玉卪,守都鄙者用角卪,使山邦者用虎卪,土邦者用人卪,澤邦者用龍卪,門關者用符卪,貨賄用璽卪,道路用旌卪。象相合之形。凡卪之屬皆从卪。子結切。”许慎根据字义,“卪”象相合之形,断丝之后二丝亦能相合,因此“从糸,从刀,从卩”会意;段玉裁据字音,不认为从“卪”义,认为“绝”“卪”二字上古音相近,“绝”以“卪”为声。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释“绝”字有二义:一为中断之义;一为极义。其中“极”义之“绝”常作理必标志,用于《段注》逻辑推理当中。

(2)《助字辨略》中“绝”的释义。《助字辨略》:“殊也,了也”;史記封禪書:“上與公卿諸生議封禪,封禪用希曠,絕莫知其儀禮”。游俠傳:“殺者亦竟絕莫知爲誰”。平王大母李太后曰:“先王有名,無得以罍樽與人;他物雖百巨萬,猶自恣也”,任王后絕欲得之。世説:“謝太后絕重禇公。此絕字,極也,甚也”[4]。

刘淇《助字辨略》引述两例说解“绝”字“殊也,了也”之义,亦即“绝对、一定”;再用两例说解“绝”字“极也,甚也”之义,亦即“极其、非常”。《段注》疏证当中此处二义均有体现,起到加强论证过程逻辑性,论证结论必然性的作用。

(3)《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王力古汉语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绝”的释义。《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副詞,極,非常;《史記·伍子胥列傳》:‘秦女絕美。’”[5]《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明确“绝”有“极其、非常”之义,并且定性“绝”为副词词类,但却没有记录“绝”的“绝对、一定”之义。

《王力古汉语字典》:“非常,超常的;爾雅釋宮:‘鼎,絕大謂之鼐。’唐柳宗元羆說:‘羆之狀,被髪人立,絕有力而甚害人。’法言淵騫:‘君子絕德,小人絕力……秦悼武、烏獲、任鄙,扛鼎抃牛,非絕力邪?’三國志魏書華佗傳:‘佗之絕技,凡此類也’”[6]。

《王力古汉语字典》引述《尔雅·释宫》以及唐柳宗元《罴说》解释“绝”有副词“非常”之义,均用于修饰形容词;引述《扬子法言·渊骞卷》以及《三国志·魏书·华佗传》解释“绝”有形容词“超常的”之义,均用于修饰名词。虽然二义王力先生录为一项,但属不同词类范畴,属于副词范畴之“绝”具有体现理必的功能。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副词,绝对(用在否定词前面)绝无此意”[7]。《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著录“绝”字之义较为齐全,既有属副词类“极、最”之义,又有属副词类“绝对”之义,均可用于逻辑疏证当中体现理论之必然性。

2.“绝”的分类以及见次

经过爬梳式的检索,发现“绝”字具有理必标志属性的例子共71例。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类。

(1)根据所搭配的词类进行分类。《段注》中理必标志词“绝”根据其所搭配的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可与词尾“然”连用,构成“绝然”结构,表示“绝对、完全”,一共出现3例;第二,可与否定词或否定结构“非”“无”“不言”“不如此”“不相涉”“不相通”“不知”“未尝”等连用,构成“绝非”“绝无”“绝不言”“绝不如此”“绝不相涉”“绝不相通”“绝不知”结构,表示“绝对、完全”,一共出现31例;第三,可与形容词“少”“远”“不同”“异”“有力”“殊”“相似”“炎”“小”“大”等连用,构成“绝少”“绝远”“绝不同”“绝异”“绝有力”“绝殊”“绝相似”“绝炎”“绝小”“绝大”等结构,表示“绝对、完全”或者“极其、非常”,一共出现37例。

(2)根据所表现的语气进行分类。理必标志“绝”表“绝对、完全”之义时,一般需要借助否定词来表达理论必然的否定语气,这里又可分为如下三类:第一,与表否定的动词搭配,如:“绝无”等,一共出现14例;第二,与表否定的形容词搭配,如:“绝异”“绝殊”等,一共出现19例;第三,与表否定的副词搭配,如:“绝非”“绝不”“绝未”等,一共出现21例。

理必标志“绝”表“极其、非常”之义时,可以表达肯定语气,一共出现17例。

(3)根据所使用的推理方法进行分类。单独使用演绎推理进行注疏,一共出现40例。在单独使用演绎推理的情况下,理必标志词“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可与范围副词“皆”“具”“惟”“但”等搭配;第二,可与情态副词“当”“必”“得”等搭配;第三,可与语气副词“盖”等搭配;第四,可与连词“则”“如”“若”“故”“由”“遂”“以”等搭配;第五,可与谓词“疑”“知”“明”等搭配;第六,可与连接词“然则”“是以”等搭配。

单独使用归纳推理进行注疏,一共出现16例。在单独使用归纳推理的情况下,理必标志词“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部分需要同时出现两本或者两本以上前人著述;二是部分需要同时出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前人观点;三是可与范围副词“皆”“多”“少”等 搭 配;四 是 部 分 需 要 出 现“古”“古书”“古者”“经典”“今”“今本”“自(时期)以前”“自(时期)以下”等时间标志词;五是可与不定代词“或”等搭配。

同时使用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进行注疏,一共出现15例。在同时使用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的情况下,理必标志词“绝”有以下特点:兼具单独使用演绎推理以及单独使用归纳推理时理必标志词“绝”所体现的各种特点。

二 、“绝”的释例

本文首先按照搭配词类,其次按照表现语气,最后按照推理方法的次序选取《段注》中的典型案例,进而探讨《段注》训释中“绝”字体现的理论必然性,具体分类见表1。

表1 分类情况

1.“绝”与词尾搭配释例

在“绝”与词尾搭配的情况下,一定表示肯定语气。

例1:碫,碫石也。……段與厲絕然二事,碫石、厲石必是二物。《尚書·粊誓》“段乃戈矛,厲乃锋刃”,段之,欲其質之堅也,厲之,欲其刃之利也。《詩》“取厲取鍛”,亦明明分别言之。毛傳亦即確指云碫石矣,豈許君於此乃忽溷淆之,訓碫爲厲石乎?揆厥所由,由許依傳云“碫石也”三字爲句,而删複字者乃妄改爲厲字,猶上礜篆下本云“礜石也”,而删複字者妄改爲“毒石”[3]。

此条论注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段玉裁言“段”“厲”二字绝然二事,“碫石”“厲石”必是二物?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两字所指之事不同,那么两字绝然二事,如果传拓过程当中存在删复字妄改为其他字的情况,那么则会产生训释讹误。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段玉裁首先引述前人文献进行旁证:引《尚书·粊誓》“段乃戈矛,厲乃锋刃”,指出“段”之目的在于使之质地坚韧,可为戈、矛;“厲”之目的在于使之器刃锋利。由此,“段”“厲”二字所指之事不同,“段”“厲”二字绝然二事了然。再引《诗经》“取厲取鍛”补充论证,《诗经》“鍛”“厲”二字分别言之,“鍛”“厲”二字绝然二事亦可见之。段玉裁之后点出造成“碫石”混为“厲石”之缘:许慎原本依从经传所言“碫”字训为“碫石也”,但因后人误删复字并将其妄改为“厲”字,正如“礜,礜石也”删复字妄改为“礜,毒石也”相同。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可见段玉裁言“段”“厲”二字绝然二事,“碫石”“厲石”必是二物有理有据。

这里“绝”字与词尾相搭配,用于演绎推理,起到对于所区别的事物属性表示强烈肯定的作用。

2.与否定词或否定结构搭配释例

在与否定词或否定结构搭配的情况下,一定表示否定语气。单独使用演绎推理的情况如下。

例 2: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字从氐省爲會意,絕非从民聲爲形聲也。呼昆切,韵者,文韵之音變。一曰,民聲。此四字葢淺人所增,非許本書,宜删。凡全書内昏聲之字皆不从民,有从民者,譌也[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昏”字是从“氐省”为会意还是从“民”声为形声?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由于隶书、小篆混用,因此常有应从X为会意却从Y为形声的情况。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氏”“民”二字隶书、小篆字形书写相近,因此经常混淆。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昏”字应从“氏(氐省)”为会意,绝非从“民”声为形声。

使用演绎推理辅助论证。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民”为“昏”的声符字吗?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声符之字读音与其本字读音并不相近,那么便不能将此字作为本字的声符。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就韵而言,“昏”字在上古音中属于文部,“民”字在上古音中属于真部,因此两字韵的读音并不相近,进而两字读音也不相近。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因此“民”字不能作为“昏”字的声符字,段玉裁据此断言“凡全書内昏聲之字皆不从民,有从民者,譌也”。

这里“绝”字与否定词相搭配,用于演绎推理,表现出段玉裁对于论证结论的肯定态度。

同时使用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的情形如下。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对于同一个字,二家之言所指不同,那么二家之言绝异。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尔雅·释草》中有:“蘜,治牆[8]”。郭璞注“蘜”为“今之秋華菊。”郭璞之意“蘜”“菊”为古今字,亦即“蘜”“菊”二字所指相同。经过段玉裁的分析,许慎谓“菊”为“大菊”“蘧麥”;谓“蘜”为“治牆”;谓“”为“日精”,三义分厕三所。许慎又恐学者因为“菊”“蘜”二字读音相同造成讹乱,遂于“日精也”后著之“以秋華”,言此“”字乃是《小正》、《月令》之“布華玄月”者也。另考《本草经》、《名医别录》“秋華”九名,而无“治牆”,亦可证明“治牆”实非“秋華(日精)”,亦即“治牆”“日精(秋華)”分属二义。综上所述,许慎认为“菊”乃“大菊”或者“蘧麥”;“蘜”为“治 牆”;“”为“日 精”。因 此,“菊”“蘜”“”三字所指不同了然。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郭注《尔雅》与许全乖。另外,段玉裁补充郭氏所注小学三书者今存有二,有时涉及《字林》,但却从未称用《说文》之言。

《本艸經》:“菊花一名節花。”又曰:“一名日精。”按,一名節花,即許所謂“以秋華”也。一名日精,與許合。《夏小正》:“九月榮鞠。鞠,艸也。鞠榮而樹麥,時之急也。”《月令》:“鞠有黄華。”《離騷》:“夕餐秋菊之落英。”字或作菊,或作鞠。以《説文》繩之,皆叚借也[3]。

此条论注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前人著述如何训释“鞠”字?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归纳推理”。

步骤:

第一,引用《本草经》:“菊花一名節花”,即许所谓“以秋華”也。

第二,又引《本草经》:“一名日精”,与许正合。

第三,又引《夏小正》:“九月榮鞠。鞠,艸也。鞠榮而樹麥,時之急也”;《月令》:“鞠有黄華”;《离骚》:“夕餐秋菊之落英。”三条,发现前人文献当中或作“菊”字,或作“鞠”字。若按许慎之言,“菊”“鞠”二字均为“”之假借。

这里“绝”字与副词相搭配,用于演绎推理,体现出《段注》中逻辑论证结论的绝对性。

例4:鞭,毆也。毆,各本作“驅”,淺人改也,今正。毆上仍當有“所以”二字。《尚書》:“鞭作官刑”。《周禮·條狼氏》:“掌執鞭而趨辟。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左傳》:“誅屨於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又:“公怒,鞭師曹三百。”皆謂鞭所以毆人之物,以之毆人亦曰鞭。經典之鞭,皆施於人,不謂施於馬。《曲禮》:“乘路馬,載鞭策。”《左傳》:“左執鞭弭,馬不出者助之鞭之。”皆是假借施人之用,爲施馬之偁,非若今人竟謂以杖馬之物杖人也。葢馬曰策,所以擊馬曰,以擊馬曰敕,本皆有正名,不曰鞭也。擊馬之用竹,毆人之鞭用革,故其字亦從竹、從革不同。自唐以下毆變爲驅,與驅同音,謂鞭爲捶馬之物,因改此毆爲驅,不知絕非字義。毆,捶擊物也。驅,馬馳也[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可将“毆”字改为“驅”吗?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二字所指不同,那么即使读音相同(这里“读音相同”包含二字本身读音相同以及二字由于形讹造成读音相同两种情况),也不应用其中一字改为另一字。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因此不能将“毆”字改为“驅”。另外,使用归纳推理辅助论证。

《尚書》:“鞭作官刑”。《周禮·條狼氏》:“掌執鞭而趨辟。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左傳》:“誅屨於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又:“公怒,鞭師曹三百。”皆謂鞭所以毆人之物,以之毆人亦曰鞭。經典之鞭,皆施於人,不謂施於馬。《曲禮》:“乘路馬,載鞭策。”《左傳》:“左執鞭弭,馬不出者助之鞭之。”皆是假借施人之用,爲施馬之偁,非若今人竟謂以杖馬之物杖人也。葢馬曰策,所以擊馬曰,以擊馬曰敕,本皆有正名,不曰鞭也。擊馬之用竹,毆人之鞭用革,故其字亦從竹、從革不同[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可以假借“鞭”字作施马之用吗?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归纳推理”。

步骤:

第一,引用大量前人著述,归纳经典之鞭,皆施于人,不施于马。如:其一,《尚书》:“鞭作官刑。”其二,《周礼·条狼氏》:“掌執鞭而趨辟。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其三,《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其四,《左传》:“誅屨於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又:“公怒,鞭師曹三百。”以上四条皆谓鞭为“毆人”之物,以之“毆人”亦曰鞭也。

第二,再次大量引用前人著述,归纳假施人之用,为施马之称。如:其一,《曲礼》:“乘路馬,載鞭策。”其二,《左传》:“左執鞭弭,馬不出者助之鞭之。”以上两条说明古代文献当中亦有使用“鞭”为施马之称的用法。

这里“绝”字与否定词相搭配,同时用于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当中,体现出段玉裁对其缜密逻辑的肯定态度。

3.与形容词搭配释例

(1)表示肯定语气。单独使用演绎推理的情形如下。

例5:摳,繑也。按糸部曰:繑,絝紐也。與摳義絕遠,疑是矯字之譌。矢部曰:矯,柔箭箝也。摳之義爲矯枉[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摳”字义为“繑也”还是“矯也”?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字之本义与其说解之义相距甚远,那么可能会是字形讹误所导致的。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摳”有二义:其一,考《礼记·曲礼》:“摳衣趨隅,必慎唯諾”,此“摳”义为“撩起”;其二,考《列子·黃帝》:“以瓦摳者巧,以鉤摳者憚,以黃金摳者惛”,此“摳”义为“投、掷”。以上“撩起”“投掷”二义均与许慎所言“繑也”差別很大。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繑”“矯”二字字形相近,猜测此条训释可能由于字形相近造成讹乱所致。

使用演绎推理辅助论证的情形如下。

矢部曰:矯,柔箭箝也。摳之義爲矯枉[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摳”字义为“繑也”还是“矯也”?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字之本义与其说解之义相距甚远,那么可能会是字形讹误所导致的。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考许慎《说文》矢部“矯”字义为“柔箭箝也”,即“矯”字有“揉曲使直”之义,引申为“纠正”义;段玉裁言“摳之義爲矯枉”,亦即“变弯为直”,引申为“纠正”义;再考许慎《说文》糸部“繑”字义为“絝紐也”。以上,“矯”“摳”二字意义相近,“繑” 、“摳”二字意义绝远。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摳”字训释应为“矯也”而非“繑也”。

这里“绝”字与形容词搭配表示肯定语气,用于演绎推理,表现出段玉裁对于论证条件或者论证结论描述的确然性。

单独使用归纳推理的情形如下。

例6:爾雅、毛傳皆曰:篤,厚也。今經典絕少作竺者,惟釋詁尚存其舊[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经典当中“竺”字常用还是“篤”字常用?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归纳推理”。

步骤:

第一,尔雅曰:篤,厚也;毛传曰:篤,厚也。

第二,尔雅作“篤”而不作“竺”;毛传作“篤”而不作“竺”。

这里“绝”字与形容词搭配表示肯定语气,用于归纳推理,体现出段玉裁对于前人著述进行归纳所得结论的概括性与普遍性。

同时使用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的情形如下。

例7:王部曰:“自讀若鼻。今俗以作始生子爲鼻子是。”然則許謂自與鼻義同音同,而用自爲鼻者絕少也。凡从自之字,如尸部“,臥息也”,言部“詯,膽气滿,聲在人上也”,亦皆於鼻息會意。今義從也,己也,自然也,皆引伸之義[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为何许慎之意用“自”为“鼻”?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两字X、Y义同音同,那么可以用X为Y。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就韵而言,“自”字属于上古音中的质部,“鼻”字同属于上古音中的质部,因此二字韵的读音相近,进而二字读音相近。以上,“自”“鼻”二字读音相近。另外,许慎原文所言“自讀若鼻”,《段注》“凡言讀若者,皆擬其音也。”因此,也可知“自”“鼻”二字读音相近。考许慎《说文》“自,鼻也”,可见“自”“鼻”所指相同。 综上所述,“自”“鼻”二字义同音近。然而段玉裁又言:“而用自爲鼻者絕少也。”传世文献当中,少见甚至未见用“自”表“鼻”的例子。虽然传世文献当中少见甚至未见,但“自”作为构件表示“鼻”义之例不在少数,比如:詯、、臭、息等。因此,通过文字构形,不仅可以窥探该字构件构形意图,而且可以考察该字构件所表古义。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许慎用“自”为“鼻”。

这里还可窥见“自”的词义引申过程。本义为“鼻也”;引申之义为“从也,己也,自然也”。“自”的词义引申可以表示如下。

据许慎《说文》“自,鼻也”,因此“自”有“鼻”义;据段玉裁所言“今俗以作始生子爲鼻子是。”因此“鼻”有“始”义,“始”又有“从”之义;又据《段注》十四篇下己部己字“引申之義爲人己,言己以别於人者,己在中,人在外可紀識也。”因“己”义为“在中”,鼻的位置恰好也在脸部中央,因此“鼻”有“己”义,“己”靠自身变化,别于依靠他人变化,因此“己”有“自然”之义。以上,从也,己也,自然也,皆“自”引伸之义。

时间副词“今”、范围副词“凡”均为归纳推理的代表词,因而此处同时运用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两种方法。这里“绝”字同时用于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当中,归纳推理可以辅助演绎推理推进。

(2)表示否定语气。如单独使用演绎推理的情形如下。

例8:鄭意腥爲腥孰字,豕不可食者當作星,與經傳及今俗用字皆合。許則謂腥孰字正作胜,腥專謂豕不可食者,與鄭絕異[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许慎对于“腥”的说解为何与郑玄的不同?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腥孰”即“生熟”,“豕不可食者”是不能吃的猪肉,即得了猪绦虫病的猪肉上有米粒样星星点点的东西,俗称“米粒猪、豆猪”是也。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一家之言,意义X1应以Y1字来表示,意义X2应以Y2字来表示;另一家言,意义X1应以Y3字来表示,意义X2应以Y1字来表示,那么两家之义绝异。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郑义,意义X1=腥孰,字Y1=腥(腥孰应为“腥”字),意义X2=豕不可食者,字Y2=星(豕不可食者应为“星”字);许义,意义X1=腥孰,字Y3=胜(腥孰应为“胜”字),意义X2=豕不可食者,字Y1=腥(豕不可食者应为“腥”字)。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许义与郑义绝异。

段玉裁还从形、音、义三者推求角度分析了郑玄之意。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如何论证郑玄“腥”为“星”字之误的观点?

步骤:

第一,字形上“肉有如米者似星。”肉中生小息肉如米似星,因此借用“星”之字形表示豕中不可食者。

第二,字音上“鄭云:腥當爲星,聲之誤也。”考“腥”字在上古音中属于心母、耕部;考“星”字在上古音中同样属于心母、耕部。综上,“腥”“星”二字读音相近,容易发生讹误。

第三,字义上“鄭意腥爲腥孰字,豕不可食者當作星,與經傳及今俗用字皆合。”郑玄明确指出“腥”字当为“腥孰”之义,“星”字当为“豕不可食者”之义。

由此可见,段玉裁通过总结郑玄对于字形、字音、字义三方面的推求,论证郑玄“腥”字当为“星”字之误的观点。

这里“绝”字与形容词搭配表示否定语气,用于演绎推理,表现出《段注》中论证结果的必然性。

单独使用归纳推理的情形如下。

例9:一弓之膠甚少,與論語、攷工記之庾絕異[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说文》之“斞”为何与《论语》《攷工记》之“庾”绝异?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归纳推理”。

步骤:

第一,考《论语·雍也》有言:“子華使於齊,冉子爲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請益,曰:‘與之庾。’”《论语》之“庾”义为量名,十六斗为一庾。

第二,假设:“庾”“斞”二字所代表的量是一样多的,根据十六斗为一庾,则十六斗为一斞;那么根据《周礼·冬官·攷工记》有言:“絲三邸,漆三斞。”做一把弓所用的油漆是三斞,也就是四十八斗。但是做一把弓根本不可能用那么多的漆料;所以一斞并不是十六斗,也就是“庾”“斞”二字所指称的量并不是一样多的。许慎《说文》但云量也,郑玄所注轻重未闻。

第三,归纳推理的结论:许慎《说文》之“斞”与论语、攷工记之“庾”绝异。

这里“绝”字与形容词搭配表示否定语气,用于归纳推理,凸显出《段注》中通过前人文献归纳所得结论的确定性。

同时使用演绎推理以及归纳推理的情形如下。

例10:許多用毛傳,疑當云橐,小囊也。囊,橐也。則同異皆見。全書之例如此,此葢有奪字,又詩釋文引説文:無底曰囊,有底曰橐。與今本絕異[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为何古本、今本对于“橐”的说解绝异?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古本今本对于同一字的所指不同,那么古本今本说解绝异。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古本《说文》中,诗释文引说文:“無底曰囊,有底曰橐。”与高诱注战国策:“無底曰囊,有底曰橐”正合;与玄应书引苍颉篇云:“橐,囊之無底者”互异。诗释文引说文发生于唐太宗时期;高诱注战国策发生于东汉时期;玄应书引仓颉篇发生于唐玄宗时期;以上皆为古本发生时期。今本《说文》中,“橐,囊也。囊,橐也”,此为浑言;大雅毛传曰:“小曰橐,大曰囊。”此为析言。大徐本成书于北宋年间;小徐本成书于南唐末年,以上皆为今本成书时间。因此,古本今本“橐”之所指不同;同时,古本今本成书时间不同。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古本、今本对于“橐”的说解绝异。

使用演绎推理辅助论证的情形如下。

許多用毛傳,疑當云橐,小囊也。囊,橐也。則同異皆見。全書之例如此。此葢有奪字,又詩釋文引說文:無底曰囊,有底曰橐。與今本絕異[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许慎对于“橐”的说解应为“囊也”还是“小囊也”?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演绎推理”。

步骤:

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X1训为Y,但是X1与Y存在微小差异,那么采用Y训为X2的方法展现这种差异,也就是X1与Y的差异=X1与X2的差异。

第二,演绎推理的小前提:令X1=囊,Y=橐,X2=小囊,段玉裁:“囊,橐也。”即:X1(囊)=Y(橐),体现“囊”“橐”二字相同之处;段玉裁:“橐,小囊也。”即:Y(橐)=X2(小囊),体现“囊”“橐”二字不同之处。

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许慎通过这种训释方式解决“橐”“囊”二字同(浑言)而不同(析言)的问题,因此“橐”的说解应为“橐,小囊也。”

另外,使用归纳推理辅助论证,許多用毛傳,疑當云橐,小囊也。囊,橐也。則同異皆見。全書之例如此。此葢有奪字,又詩釋文引說文:無底曰囊,有底曰橐。與今本絕異[3]。

此条论注解决的问题:许慎对于“橐”的说解应为“囊也”还是“小囊也”?解决这个问题所运用到的方法是“归纳推理”。

步骤:

第一,段玉裁通过归纳法总结出了许慎《说文》之言多用毛传观点。

第二,段玉裁通过归纳法总结许慎《说文》当中,凡是出现二字音同而字不同现象(例如“橐”“囊”二字浑言不别,析言分别,此谓“同而不同”),均用同种训释方式进行说解(此为全书之例)。

因此,“橐”的训释应为“橐,小囊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囊,橐也。”构成一组,从而顺应全书之例。这里“绝”字与形容词搭配表示否定语气,同时使用演绎以及归纳推理,首先使用科学的演绎法进行论证,之后使用归纳推理所得全书之例辅助论证。

三、“绝”的探讨

冯胜利在其《乾嘉“理必”与语言研究的科学属性》一文中,从乔姆斯基的生成语法学角度探索科学属性的本质,同时从乾嘉学人的训诂学角度发掘科学理必的要旨。分别通过形式科学、中国之形式科学、乾嘉学派之“理必之学”(包括:戴震之“必”、段玉裁之“必”、王念孙之“必”)以及乾嘉理必与学者气质等几个层次逐层递进,通过大量事实得出“乾嘉的语文考据之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推演逻辑和定理派生系统’的科学探索”[9]的结论。

文章所谈之“绝”与“必”相同,均可作为段玉裁之理论必然性的标志成分。文中通过对于含有“绝”的例子从逻辑论证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及挖掘,据此《段注》中蕴含的科学论证方法可见一斑。但是,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绝”字只能作为一种“理必”标志起到指示引导作用,并不代表带有“绝”的论证都是具有科学性的论证,科学性的论证同样也不代表能够形成科学性的理论,科学性的理论需要经得起证实或者证伪的考验[10]。

因此,旨在挖掘《段注》科学性的研究需要竭力探索“理必”标志或者说是科学要素甚至科学论证方法背后所暗含的科学属性以及科学本质,科学属性与科学本质的探索才是挖掘乾嘉学者“理必之学”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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