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瑕疵行政争议探究
2021-03-22潘宇昕
潘宇昕
摘 要: 实践中存在不少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婚姻登记纠纷不能依据民法典直接撤销,当诉诸于行政诉讼时,因起诉期限等问题导致此类撤销婚姻登记纠纷程序空转,最终沦为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以调查核实权为基础,查明事情真相,及时监督相关部门撤销瑕疵婚姻登记,积极探索在程序空转前解决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可行性,构建法检司联动格局,实现线索共享,推动司法资源优化,助力案结事了政和,化解人民群众烦心事。
关键词:撤销瑕疵婚姻登记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虚假身份 起诉期限
一、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不乏出现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条之规定,婚姻登记可撤销的情形只有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此类情况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可直接撤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特别在一些农村地区,为了规避从云南、东南亚等地“买老婆”的违法行为,常常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主要分为以他人真实身份登记结婚和以虚构身份登记结婚两种情形。
(一)以他人真实身份骗取婚姻登记
在以他人真实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形中,往往是被利用真实身份的当事人发现自己“被结婚”后想要撤销婚姻登记。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缅甸人李某冒充云南西盟县的娜某,导致娜某“被结婚”,还有云南省普洱市的艾某在2020年结婚登记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于2012年和陈某某在云和县进行了结婚登记。这些“被结婚”的案例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相关身份证件被他人利用进行了瑕疵婚姻登记,给“被结婚”的当事人带来了一系列麻烦。
(二)以虚构身份骗取婚姻登记
在虚构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形中,当虚构身份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当事人想要离婚或者撤销该婚姻登记时,却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容易。特别是早些年在婚姻登记未联网、登记材料不够规范的时期,该类情形更是屡见不鲜。[1]如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2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云和县的彭某某经人介绍与一名自称叫阳素娥的人于2002年在云和县安溪乡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没有身份证号码,后阳素娥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彭某某无法提起离婚诉讼;云和县的柳某某也遇上了相似的情况,同一名自称为杨仁东的女子于2002年在云和县雾溪乡登记结婚,后在杨仁东逃离后,发现其系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导致难离婚。
由于前述两类婚姻登记瑕疵产生的纠纷不能依据民法典直接撤销,最终诉诸于行政诉讼手段解决,却因为起诉期限等问题导致程序空转,造成上述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最终沦为难以化解的行政争议,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正是为了解决程序空转导致的行政争议。本文结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践,探讨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监督手段撤销此类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新路径。
二、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同处理结果
前述两类婚姻登记瑕疵都不属于民法典中婚姻登记可撤销的情形,而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民政局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不再具有撤销除受胁迫结婚之外的其他情形的撤销婚姻登记职权。当事人向民政局提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通常拒绝或不予答复。在“被结婚”的情形中,根据结婚自愿的原则,此类结婚登记瑕疵明显违背了结婚最基本的原则,而且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程序中出现瑕疵而影响了根本目的的,应该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理应交由行政诉讼手段解决。在难离婚的情形中,当事人往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不论是直接起诉离婚还是要求撤销婚姻,或者诉请确认婚姻无效的,都无法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2],用民事诉讼手段解决显然是不合适的。最终,上述婚姻登记瑕疵的撤销问题大多都诉诸于行政诉讼解决。
然而,在不同地区,民政局、法院的答复和判决都不尽相同。比如“被结婚”五次的尚女士在知道情况后,选择了多渠道维权,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向五个地方的民政局请求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有两个地方的民政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直接撤销了尚女士的婚姻登記信息,另外三个地方的民政局均答复称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她的请求。后尚女士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了民事或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尚女士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并确认了冒名婚姻登记无效和冒名婚姻关系不成立。也有民政局不执行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判决的情况,比如法院判决支持了重庆市开州区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民政局受理王某的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但是民政局以无证据表明王某的相关婚姻登记存在违法情形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最终在检察监督下才履行了撤销的职责。除此之外,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相关类案,都是因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请求已过起诉期限,最终在检察监督介入下,以矛盾化解的形式由民政局自行撤销婚姻登记。各地做法不一,导致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和法院之间兜兜转转,演变成了难以解决的行政争议,亟需统一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此类问题。
三、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瑕疵行政争议的可行性
(一)必要性
从前述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来看,即便把撤销瑕疵婚姻登记的问题都归集到行政诉讼上,仍旧会碰壁,主要是因为婚姻登记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是有期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不知道具体行政行政内容的,除不动产外,最长的起诉期限是5年,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算结婚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起诉期也仅有5年,而实践中,当事人在想要撤销瑕疵结婚登记时,往往超过了起诉期限。也正是基于这点,法院才在此类案件是否立案上存在两难,不立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婚姻登记瑕疵撤销问题不能解决,立案处理则于法无据[3]。诉讼是矛盾的终点站,如果连诉讼都无法解决问题,使得程序空转,行政诉讼就变成了行政争议。行政检察正是通过对行政诉讼过程的监督,来推动此类问题的解决。
(二)化解婚姻登记瑕疵行政争议的实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9年10月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推动解决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性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而本文所述两类婚姻登记瑕疵导致的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也符合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要求和初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姚某与福建省某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5],为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提供了参考。在撤销相关类型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形下,以检察机关介入此类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是合理的,有助于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之一。2021年6月1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因而,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介入此类行政争议,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及时开展检察监督,合理运用公开听证、专家论证会、检察建议等手段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化解此类行政争议。
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想要撤销瑕疵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往往是在经历过“程序空转”之后,导致行政争议久拖未决。为避免出现程序空转,可以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前,在即将落入程序空转的节点,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因当事人请求撤销瑕疵婚姻登记已过起诉期限,拟不予立案时,由检察机关介入,及时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对此,基层已有实践。2020年,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监督手段介入成功实质性化解的4起涉及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争议,就是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总结经验做法,建立起法检司联动格局,当明知会发生程序空转,在法院不予立案前,由法院向检察机关移送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线索,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检察意见,联合法院、司法局及时组织调解或利用公开听证等手段,监督民政局撤销瑕疵婚姻登记,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瑕疵行政争议的主要经验
(一)明确案件受理范围
检察机关在开展撤销婚姻登记瑕疵类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时应当将婚姻登记瑕疵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将范围限定为以他人真实身份和以虚构身份来进行婚姻登记的两种情形,并进行细分。在上述范围内,如果是实际结婚双方以离婚为目的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要考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对于实际结婚的双方来说,是符合婚姻登记实质要件的,不能作为无效婚姻来对待,如果按照行政诉讼方式单纯予以撤销,会导致扩大行政审判撤销婚姻登记的范围,造成司法权“棒打鸳鸯”。在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4起类案中,有2起是冒用他人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其一是双方想要撤销以他人身份办理的结婚证来以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其二是冒用他人身份的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来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另外2起都是以虚构身份来进行结婚登记,虚构身份的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来申请撤销结婚登记。
(二)稳定案件来源渠道
司法实践中,想要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往往是诉诸于民政、法院、公安等部门解决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升行政检察质效,应当构建稳定的案件来源渠道,加强上述各个部门的联动配合,为履行职责搭好桥梁,并建章立制形成长效。为了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同互为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地的庆元县、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明确了由行政争议发生地的检察院管辖行政争议案件,解决了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造成的监督管辖权问题。同时,这三地检察院也分别和对应法院建立了行政争议案件共享机制,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与庆元县人民法院依托共享机制成功办理了行政争议案件4起。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还与本地法院、司法局出台了《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施办法》,构建好本地的案源渠道,依托该机制成功办理了5起行政争议案件。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4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件都是依托上述机制掌握了相应的线索。依托完善的案件来源机制,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检察工作在2020年度取得了全市第一的好成绩。
(三)用好调查核实权
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要注重用好调查核实权,在化解争议的同时也要审慎撤销婚姻登记,防止撤销婚姻登记权力滥用。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案的过程中,法院在受案后立案前便将线索共享给检察机关来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法院在立案前并不主动对案件开展调查,而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介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调查核实权对当事人申请的撤销瑕疵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4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件中,都是由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前往民政、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等地查阅材料、开展询问等,再得出是否适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意见。检察机关得出意见后,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召集法院、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就事实开展讨论,并发表意见。通过出具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问题解决举措,再由民政局进行自行纠错,撤销相关的瑕疵婚姻登记。
五、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瑕疵行政争议工作的建議
(一)明确相关法律依据
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法律指引,明确范围、程序等相关规定,让检察机关参与撤销瑕疵婚姻类案件行政争议化解更加有底气。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处理的法律规定,解决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而导致行政争议的源头问题,加强顶层设计,从根本上化解群众烦心事,让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强化由上至下的指导
在“四大检察”职能定位提出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有了更加明晰的定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作为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一项全新子模块,自2019年开展以来,各地都开展了相应的实践。各地检察机关需要不断总结归纳,探索出一条合适的、可复制的路径。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基于婚姻登记瑕疵类行政争议的实际,探索出一条以行政检察监督介入化解矛盾的新路子。在总结本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上级部门指导,推进检察机关参与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瑕疵行政争议工作规范化,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三)加强部门配合联动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发挥好协调督促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搭建好法院、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等多方参与平台,依托“矛调中心”一揽子解决难以化解的行政争议。要加强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形成法治共同体,合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展。
[1] 参见郭敬波、郑秋妍:《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司法救济》,《人民司法》2010年第2期。
[2] 参见周祺:《虚假身份婚姻登记案件救济模式研究》,《卷宗》2016年第11期。
[3] 参见常亚楠、何志:《结婚登记瑕疵的困惑与破解——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缺陷与完善》,《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4] 参见闫俊瑛、张昊天:《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根据与职责定位》,《检察日报》2020年11月23日。
[5] 参见《2020 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4_r2th0F8kr3DEq1Owtzg,最后访问日期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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