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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模式下捕后存疑不诉之个案评述

2021-03-22闵丰锦杨文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1期

闵丰锦 杨文婷

摘 要:从批捕之后存疑不诉,到继续补充侦查重新起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的捕后存疑不诉的欧阳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波三折,最终达到了较为完满的办理效果。从实体上看,该案捕后存疑不诉的一大因素是,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介入后,言词证据产生变化,导致起诉有认识分歧,审查起诉期满时证据依旧不足;从程序上看,该案最终得以起诉的一大因素是,承办检察官办案中发挥求极致的精神,在存疑不诉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最终补充到关键证言,证据链得以完整。

关键词:“捕诉一体” 存疑不诉 容留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流程

[基本案情]2019年5月3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欧阳某独自一人前往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某酒店前台,使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开房,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付房费100元。随后,蒋某、陈某与欧阳某一起入住该酒店某房间。当日下午,万某购买1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带至上述房间,与欧阳某、蒋某、陈某一起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毒品。后四人一直在该房间内,未办理退房和变更入住人员手续。次日下午,万某离开。当日20时许,李某来到该房间后和陈某外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带回,欧阳某、蒋某、陈某、李某四人在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毒品,后四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欧阳某认罪认罚,其三次侦查供述与一次批捕供述均稳定一致。

(一)阶段一:批捕之后,存疑不诉

2019年6月19日,承办检察官以欧阳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批准逮捕。

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承办检察官阅卷、讯问欧阳某后,其依旧认罪认罚。

2019年7月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承办检察官与其签署了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拟于次日适用速裁程序起诉。

2019年7月2日,欧阳某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到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后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其理由在于,“虽然2019年5月31日是欧阳某使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并缴纳房费,但次日租住到期后并未缴纳续租房费,此时吸毒场所的提供人员不能想当然推断出依旧是前一天的欧阳某。”鉴于对委托律师独立辩护意见的重视,承办检察官再次讯问欧阳某,并联系民警再次询问三位证人——吸毒人员蒋某、陈某和酒店前台袁某。巧合的是,此时欧阳某部分翻供、三位证人部分翻证,理由是记错了或刚被抓压力大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承办检察官认定的案件事实:2019年5月31日欧阳某容留蒋某、陈某、万某(未到案)在该房内吸毒,次日续租但未缴纳续租房费,欧阳某、李某、蒋某、陈某一起在房内吸毒。本案关键问题在于:(1)2019年5月31日,蒋某、陈某、万某是否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鉴于万某在案发后未到案,缺少其证言、尿检报告等,而欧阳某对此否认;(2)2019年6月1日,在没有缴纳续租房费的情况下,能否推定此日房间依旧由欧阳某承租?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讨论,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院”)作出了渝南检刑不诉〔2019〕77号不起诉决定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欧阳某不起诉。在同日作出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1)欧阳某与蒋某、陈某是毒友,根据陈某的证言,不排除三人相约吸毒的可能性;(2)陈某第二次证言证实欧阳某使用身份证开房是因为同行其他人没有带身份证,只有欧阳某带了身份证;欧阳某2019年5月31日所付的100元房费,是欧阳某卖了蒋某的微信号所获取的款项,欧阳某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因此,证明欧阳某对涉案房间有独立控制权的证据不足。综合以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二)阶段二:继续补充侦查,重新起诉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功效,在于将此前分离的批捕与起诉环节融贯通畅,但批捕之后是否一定起诉,往往成为学界担心乃至诟病之处。在“谁办案谁负责”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引领下,如果说批捕之后酌定不起诉还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有一定可能,那么批捕之后存疑不起诉不仅不会因为理论上起诉与批捕证明标准不同而得到宽容,反而会被认为可能有“错捕”之嫌,受到本院和上级院案件管理部门的个案评查。

因此,本案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承办检察官秉持求極致精神,继续联系承办民警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鉴于“未缴纳次日房费如何看待承租人”存在认识分歧,承办检察官要求民警寻找前一日可能在房内吸毒、但在案发后未到案的另一位证人万某。但因2020年上半年突发疫情原因,寻找证人工作暂无进展。直至2020年5月疫情缓和之后,民警找到了万某,并在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了询问,万某承认自己前一日在该房内吸毒的事实,至此本案证据链构建完整。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后,承办检察官拟起诉。

同时,之前存疑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查,也得到了反馈。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内部讨论意见中,虽然该院检察二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同意本院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该院检察八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得出了相反意见,其争议依旧在于“未缴纳次日房费如何看待承租人”,最终该院检察委员会认为欧阳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由此,鉴于关键证据已经补充到位、上级院也对认识分歧提出了意见,经南岸区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对欧阳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020年7月3日,承办检察官再次讯问欧阳某、重新向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规定,听取其辩护人意见,依旧得到无罪辩护意见。

2020年7月6日,南岸区院以渝南检刑诉〔2020〕Z597号起诉书,对欧阳某提起公诉,认定了“欧阳某于第一日容留万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并在未办理退房和变更入住人员手续的情况下,于次日容留蒋某、陈某、李某四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的事实。同日,南岸区院发出渝南检量建〔2020〕Z125号量刑建议书,因其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诉人当庭播放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被告人、辩护人依旧无罪辩护。2020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000元。在释法说理上,判决书指出:(1)关于2019年5月31日是否吸毒:三名证人均系欧阳某的朋友,证言具有可信度;且三人均不是第一次吸食毒品,对毒品类别均有一定了解,三人均能证实当天吸食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关于2019年6月1日欧阳某未支付房费:直到6月1日下午,欧阳某虽没有支付次日房费,但其并没有退房并继续在该房内住宿,按照酒店惯例,只会找登记入住的人追讨续住的房费,此系前一天开房行为的延续。

判决之后,欧阳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

二、实体分析及程序研讨

(一)委托律师介入后,捕后证据产生变化

辩护律师介入之前,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欧阳某供述均与侦查阶段第一、二、三次供述一致,均表示认罪,且表示认罚,并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提取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中欧阳某陈述真实、自然。加之证人蒋某、陈某、袁某的证言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基于批捕阶段的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辩护律师介入之后,本案言词证据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欧阳某对其2019年5月31日容留蒋某、陈某、万某在房内吸毒,以及预付2019年6月1日房费的事实均予以否认,接着承办检察官通知承办民警复核证人蒋某、陈某、袁某的证言,三人也蹊跷地同时改变之前的证言。其中,吸毒人员蒋某、陈某陈述改变证言的原因是由于害怕被处罚得更重,所以第一次证言没有如实陈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袁某的证言发生变化,则是称其回看了监控视频,才回忆起新的事实。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直未联系上万某,无法获取其证言,因此暂时无法证实2019年5月31日房内吸食毒品情况。

在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包括承办检察官在内的多数检察官认为,在本案出现翻供、翻证等情况下,改变后的证言仅能证实是由欧阳某使用身份证办理的登记,支付了2019年5月31日的房费,无法证实2019年6月1日由谁支付房费,该房间的管控权处于未知状态,因此2019年6月1日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待定状态。关键证人万某也未归案。现有证据情况能否起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判决无罪的风险。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欧阳某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存疑不起诉。

(二)“捕诉一体”模式下,发挥求极致精神

按照检察机关内部案件评查办法与错案追责规定,捕后存疑不诉的案件需要接受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若认定为错捕案件,就需要追究承办检察官的错案责任。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除了按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上报备查,也在继续分析、梳理所缺失的关键证据——万某证言,并与承办民警持续沟通联系,督促其从万某住处和亲友等方面入手找人。万某在本案中仅为证人身份,不能采用上网追逃、布控等措施,但其系吸毒人员,存在天然的回避公安机关查找之意识,加之2020年初疫情影响,寻找万某的工作存在相当难度。除了向承办民警所在的派出所、分局法制支队联系沟通,请求承办单位群策群力更加重视外,承办检察官敏锐察觉到,疫情发生对查找到人也许更为有利——对疫情防控的溯源要求人人实名制,承办民警与万某户籍地派出所保持联系,终于从万某户籍地派出所得知其行踪,在疫情形势稍微好转后将万某接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此时,虽然距离案发已经近一年时间、无法从尿检中得出万某吸毒的结论,但万某证言与此前另两位吸毒人员蒋某、陈某证言能够互相印证。

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以客观公正义务为指引,对照审判所需的证据高要求,“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更能发挥检察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全流程的求极致精神。本案中,承办检察官针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坚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全流程监督与纠正,体现出“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对侦查活动的精准监督、动态监督优势。如对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中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口头纠正违法、要求重新依法询问;又如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未在一个月内完成、超期一天的情况书面纠正违法,得到了公安机关的书面回复。鉴于本案在审判阶段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被告人及其辯护人均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当庭播放形式合法的关键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就尤为重要,否则容易被辩护人以询问主体不合法的理由申请排除该份证言。

此外,本案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对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起到了亲身说明的重要作用。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在辩护律师介入前后变化较大,如何看待到案后的侦查供述(证言)效力存在疑问。在庭审时,辩护人也暗示或明示证人因其吸毒人员身份,可能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案外压力,而影响其对本案欧阳某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作证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因此,在制作出庭预案时,考虑到辩护人依旧作无罪辩护,被告人可能提出“案发后受到压力”的辩解,公诉人选择了主动出击的公诉策略,主动向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播放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事实证明,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做法,使“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为何变化”这一问题在法庭上得到了回应与解释。

三、思维误区及其克服

(一)错误认识一:自己批捕,就可直接起诉

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运行过程中,有一种程序过于简化的倾向——捕后快诉,值得警惕。在“自己批捕,就可直接起诉”的思维定势之下,简单案件批捕时已经提前做完公诉的工作(或曰提前“审查起诉”,这也是极端观点认为简单案件批捕时可以跳过法定程序、直接提起公诉的原因),批捕成为实质审查、公诉沦为形式审查(甚至不审查),公诉对批捕的制约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调整必须直面可能软肋与潜在风险,正视内部监督的现状。员额制改革确立检察官精英地位,权力清单制度赋予检察官决定权力,错案终身追责促使检察官依法办案,这对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重大的外部保障意义。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全国推行,越简单、越快速的案件越可能有错误,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由于存在审查逮捕时已经掌握案情的思维定势,到了审查起訴阶段,承办检察官更需要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以兼听则明的态度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本案中,在委托辩护人尚未介入之时,承办检察官已经讯问了欧阳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之下与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使之后辩护人介入,承办检察官也可以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据,依法提起公诉。但考虑到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充分听取介入相对较晚的辩护人意见,可能对审判阶段辩护人才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准备不足,此时就会显得庭审被动。尤其是类似本案这种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即使在侦查初期的言词证据有同步录音录像作证,也要警惕言词证据可能随时改变的特性,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导致证据发生变化的因素。

(二)错误认识二:存疑不诉,就已案结事了

站在被追诉人的角度,“捕诉一体”之后,逮捕定罪的效应更加凸显,面对亲手批捕了自己的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辩无可辩、只有认命,不利于公诉权的内部纠错功能发挥。不管批捕环节是否认罪,到了公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发现承办检察官未变后,往往打消继续不认罪或试探性翻供的念头,“不认罪也没用、翻供更没用”的“无奈”心态彰显无遗。

站在检察官的角度,在“捕诉分离”办案模式下,批捕检察官与公诉检察官存在一定的内部监督制约。而且,倘若存疑不诉甚至绝对不诉,批捕检察官不仅要接受上一级检察院的案件评查,而且一旦认定为批捕错案后,轻则承担错案责任、永久计入个人司法档案,重则责令退出员额。因此,在“捕诉分离”模式下,批捕检察官、公诉检察官更多关注属于自己司法责任制范围内的办案环节,对于批准逮捕后是否能够成功起诉、存疑不诉后是否就此案结事了,往往会被无意识地忽视。“捕诉一体”模式能够贯通批捕、起诉环节,消除捕后诉前、存疑不诉之后等检察监督的“真空”地带,本案的成功办理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检察官提出了高标准与严要求。若自己批捕的案件可能存在无法起诉甚至判决无罪的风险,承办检察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上提出实事求是的审查起诉意见,而非被自己批准逮捕的结果自我束缚。正如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贯彻客观公正原则,不仅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不因犯罪嫌疑人已经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放松”案件审查,而且在言词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偏听偏信侦查初期的言词证据,而是深入剖析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以“案-件比”为导向,在审查起诉法定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此时的存疑不起诉表面上是对承办检察官批准逮捕的否定、纠错,实际上是因审查起诉期限有限而依法暂时作出的决定。此后,承办检察官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优势,不将捕后存疑不诉作为案结事了的句点,而是以捕后存疑不诉为反向动力,持续引导侦查,克服疫情因素等不利影响找到关键证人,最终将本案证据链完善,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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