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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时代下网络众包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3-19

科技经济导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发包方欺诈知识产权

杨 娜

(郑州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1200)

1.众包模式的产生背景

在互联网大变革时代,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企业的经营、创新、发展以及政府决策都会受到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特征,仅仅依靠传统模式难以吸引消费者,众包作为新的创新模式应运而生,许多科研项目和事业单位都采用了众包模式,将多个学科领域的人才进行合并组合。网络众包以用户为中心,将过去由员工执行的任务,在众包平台通过用户参与、分享、互动等方式,跨地区跨组织搜集和整合资源,与大众进行沟通,实现“产销合一”服务体系。

2.网络众包模式的运行机制

网络众包运行模式包含四个主体,发包方、接包方、平台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中发包方和接包方直接从事业务往来,平台为发包方和接包方提供联系的桥梁,其他利益相关者为网络众包提供最大价值,促使业务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其运行过程如图1。

图1 网络众包的运行过程

2.1 发包方

在网络众包运行机制里,发包方通常是有市场需求的企业或者消费者,政府和个人同样也可以成为发包方。发包方借助互联网和通信技术平台,发布需求,整合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以此弥补自身资源的局限性。

2.2 接包方

任何网络大众在任何众包平台看到发包方需求都可能成为接包方,网络群体数量庞大,潜在价值巨大,为网络众包模式顺利运营奠定了基础。虽然实际参与网络众包的群体占少数,只要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也能够为企业贡献巨大的价值。

2.3 平台方

目前,各类网络众包社区汇集众多领域专业人才,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专业建议或解决方案。众包和信息技术平台为发包方和接包方提供了沟通的桥梁,扮演者组织者或者中介的角色,以此获取相应的报酬。平台对接包方的专业技能、声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结果反馈回发包方,发包方确认接包方的申请,接包方根据发包方的需求完成任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平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平台费用。

2.4 其他利益相关方

企业内部工作者,生产商、物流公司、供应商等外部合作伙伴,银行、事务所等服务群体以及公共服务机构、普通大众都可能是其他利益相关方。网络众包平台减少了合作的壁垒,向开放式创新模式发展,使得利益相关者能够提供更大的价值,网络众包是利益群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融合体。

3.网络众包模式发展现存的问题

3.1 发包方欺诈

网络众包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进行的开放式创新,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也存在一些欺诈问题,降低了创新效率。发包方欺诈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方选自己马甲中标、接包方联系不上雇主、发包方自己的小号、发包方迟迟不审标、发包方盗用他人作品和发包方拒付赏金等。

3.1.1 双重身份欺诈。网络众包中可能存在一些发包方在众包平台上以雇主和参与方两种身份进行注册,以企业的身份发布任务,接着以参与者的身份接受该任务并提交一份解答方案。该解答方案可能是企业利用其雇主身份获得的其他参与者所提交的优秀方案,或者在此基础上模仿其他解答者的方案。在方案评选时,企业会刻意选择自己所提交的方案为最终获胜的创意方案,但实际上很可能是盗用了他人所做出来的优秀创意。

3.1.2 盗用非获胜方案。发包方按照正规流程挑选出最好的创意方案,并给以获胜方现金嘉奖。发包方企业在需要的时候,可能未与参与者沟通谈判就直接擅自使用这些方案。发包企业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未优胜解答者的方案,该行径已经损害了接包方权益,侵犯了知识产权,但是通过法律判定发包企业的行为是否侵权比较困难。

3.1.3 拒付奖金、拒绝联系。接包方按照规定期限提交解答方案,但发包企业却迟迟未审阅,以至于提交的方案处于待审查的搁置状态,有意拖延进度、延迟发放赏金或拒付赏金,甚至直接退出众包平台。发起企业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众多参与者的利益,打击了大众参与众包活动的积极性,而且降低了接包方对发包企业的信任值。

3.2 接包方欺诈

接包方欺诈,主要指那些没有能力回答发包企业所发布任务的个人或企业,并致力于抓住网络众包的漏洞研究用以欺骗发包者提交任务的各种方法。接包方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涉嫌抄袭”“能力不够”和“重复投标”三种形式。

3.2.1 接包方涉嫌抄袭。接包方为了获得奖金,刻意抄袭他人的想法或直接使用他人的创新作品参与众包活动。大体情况下,接包方抄袭有以下几种方式:将相似竞赛任务中获得奖金的方案进行拼接模仿;或者直接使用其他平台上的设计方案投稿,完全复制;或者对他人的解答方案稍作修改。总之,接包方试图付出最少的精力来获得最终的奖金。

3.2.2 能力不足。接包方在众包平台上发布高于其真实的能力的信息,接受与其能力不匹配的任务,最终提交了低质量的解答方案或者无法按时提交优质的方案,当发包方催促时,仍旧未将其真实状况告知发包企业,甚至以赏金较少为由要求发包企业追加奖金,但最终却依然无法及时向发包企业提交令人满意的解答方案,浪费了金钱、时间和机会成本,降低了发包企业未来利用众包模式的概率,阻碍了众包模式的发展。

3.2.3 方案多投。接包方为了获得多个发包企业的赏金,用一个优秀的方案参与多个不同的众包活动,这样重复投标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多个竞赛任务的失效,浪费了时间和成本。解答者的欺诈行为浪费了发包方的时间和成本却不能收获相应的回报,此外,还有可能产生发包方的技术泄露的问题。

3.3 知识产权制约

中国众包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未跟上,存在一定的盲区,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众包模式的发展,部分企业还有可能因知识产权或者公司机密外溢的问题,放弃使用众包模式获取创意方案。由于在接包方和企业之间存在着隐性的知识转移行为,这种行为不受契约的约束,企业和接包方的知识资源均处于零保护状态,因此两方之间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问题将会阻碍网络众包模式向纵深发展。

3.4 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覆盖相关行业的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对于网络众包双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还不完善,严重限制了我国众包模式的发展。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在我国,大众参与众包的动力大多取决于预期内的奖金和合理的激励,在利益的诱惑下,难免存在投机取巧者打擦边球,而众包行业信用体制的建立还未完善,行业对蓄意造假、套取众包奖励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实施有效的惩罚措施。

4.促进网络众包良性发展的对策

4.1 增加多方的沟通力度

4.1.1 坚持与任务发布公司的沟通。参与者应结合自己的设计特长和个性,坚持与任务发布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既有利于了解发包企业的具体需求,也有利于展示自己的特色之处。另外,参与者也可以与发包方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甚至朋友关系,通过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网络众包的绩效。

4.1.2 坚持与众包平台的沟通。众包平台是沟通发包方和接包方的桥梁,保证信息流动的通畅,同时也是维持众包活动公平、公正的中介。众包参与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众包参与者遇到了平台系统操作障碍;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受到了欺骗或被诈骗,与任务发包公司发生了矛盾等,在以上情况下众包参与者可以及时与平台的客服进行沟通交流或直接举报,请求客服帮忙处理相关问题。

4.2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

重视网络众包行业自律、行业监管,促进众包活动交易健康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让想应的行业监管部门,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同时可以成立网络众包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倡导形成网络众包的行业标准。网络众包模式的持续发展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特别是在众包平台所涉及的产权保护、专利申报、涉密要求、产权保护、交易规范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创新产品质量标准检测体系和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众包活动合理进行,产品合法交易,促进众包产业良性发展。

4.3 完善网络众包的信用评价体系

网络的虚拟特性会降低众包参与双方之间的信任感,因此,过度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信用体制不完善等现象成了阻碍网络众包模式迅猛发展的绊脚石。通过建立发包方与众包网站互评、接包方与众包网站互评以及发包方与接包方互评三个层面的众包多边互评的信用评价机制,降低网络众包创新的风险。信用评价体系会对发包方、接包方以及众包平台的交易历史记录行为进行评价,通过这些数据,潜在的交易者据此判定发包方或接包方的诚信状况,做出是否进行交易行为的决定。借助完善的信用评价声誉体系,众包主体做出相对正确的决策及几率大大增加,从而降低了众包创新的风险,提高了网络众包的创新绩效。

5.结语

网络众包随互联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改变应运而生,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特征,存在发包方和接包方欺诈、知识产权制约严重、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基于此,发包方、接包方以及网络众包平台等应增加沟通力度,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网络众包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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