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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研究

2021-03-18周婉月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国有企业

摘 要: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的分离,带来了一系列有关如何约束企业经营者的问题。而如何约束经营者的问题不仅出现在民营企业中,国有企业中这一问题也亟待解决。面对十九大報告中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加快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建设,对于研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4-0001-03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全面把握出资人的职责定位,明确国有资本经营权与所有权边界,并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规范董事会职责。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拥有众多老牌国有企业,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点关注对象。面对十九大对国有企业提出的要求,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切实约束经营者职责,规范经营者职权范围及权力行使,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

一、现有经营者约束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不足。法人治理结构是股东、董事、经理层与监事之间的关系,这一组织架构是企业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黑龙江省的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后,仍然存在国有出资人“所有者缺位”问题,不能切实控制经营者对职责行使的有效监督与约束,经营者的责任约束不明确,监事的职责履行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与运行并不能行之有效,并未形成相互制衡的组织形式,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2.激励机制不健全。大多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中已建立了年薪制激励机制,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基本薪酬过高,且薪酬激励方式中多以年为计算单位,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只顾短期经济效益以达到自身利益,对企业长期经济效益弃之不顾。针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情况,存在高投机特点,容易将员工持股从激励行为变成一种福利行为。除此之外,激励机制也存在不能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重要指标脱节的问题,并不能激励经营者向所有者经营目标发展,同时激励指标的设计也要考虑到行业的不同限制,不能死板地生搬硬套。

3.经营者任命机制存在缺陷。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任免机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体制,这会导致经营者出现任命的人员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这种任免不符合现代法人治理制衡的要求,一定层面上会导致经营者对约束机制不够重视,使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失效。同时,国企与私企的经营者相比,国企的经营者一般年龄偏大,相较于私企的经营者创新能力低,对市场出现的新的机会反应较慢,不能及时把握机会,也会导致国有企业的业绩上升较慢。

4.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监督对象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国有企业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主体主要包括监事会、员工等,企业外部负有监督职责的主体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监督主体、审计、法律政策等机构。职工作为内部监督主体的一部分,其实际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主要是由于其参与监督渠道狭窄,难以调动其积极性,职工作为企业价值创造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缺乏监督的主观性,而且职工实施对企业的监督也有助于消除部分企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企业稳定运行。这些外部监督机构往往存在独立性不够、受经营者制约的问题,部分监督机构实际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佳。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就会使监督效果下降。

二、构建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实际上是制约国有企业经营者职责行使并反向刺激经营者行使职责,是将经营者权利与职责进行匹配的机制,明确经营者要承担经济行为带来的风险。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主要是从解决以上四个问题的角度构建。

1.建立国有企业有效法人治理结构。为约束经营者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必须要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要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对于经营者的约束要将经营者的利益等与企业经营相挂钩,使经营者与企业同向发展,避免如同现在的机制——由国家承担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同时这也要求企业在进一步深化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掌握分权与集权的界限,提高部门间分工合作的效率,明确分权与集权的权利、责任、利益关系,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明其责,将利益与其责任挂钩,形成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关系。同时,要在各部门间形成运行畅通有效的制衡关系,这种制衡包括横向同一级别职位的制衡与纵向不同层级间的制衡,切实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各组成部分的职权范围,效仿国家政权架构中三权分立的方式,形成国有企业监管的“三权分离”。除此之外,对权力进行分解,形成制衡体系,也有利于防范国有企业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2.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对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完善,要注重权责利的相互关联关系,丰富企业激励机制的形式与内容,采用除物质激励外的其他激励方式,把握经营者对激励内容的敏感点,因地制宜,可以考虑加入精神激励、文化激励等方式。在实施激励机制时,要将激励内容与经营者敏感的部分相连接,对激励对象切实了解,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激励机制,并根据十九大报告中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与之融合,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企业评价内容与经营者激励融合,并对激励机制中的指标设计合理化,如年薪制的激励方式中将基本工资适当调低,使经营者的薪酬与企业的经营绩效相关程度更高,可以适当调整薪酬发放方式,可以适当与经营者做出的决策盈利程度挂钩,避免经营者短期行为。同时,对于经营者的激励还要考虑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使经营者既注重短期经营效益,又注重长期效应避免短期行为,形成有效激励机制的基础。除此之外,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对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进行设计与评价,建立切实可行,符合本企业运行的激励机制。

3.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任免机制。经营者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要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机制为选择机制,培育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形成职业经理人竞争信息平台。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竞争竞选机制,根据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考虑经营者的任用,确保经理人有足够的知识技能以及经验能力,使国有企业的发展有保障。同时,经营者职位采用竞争上岗机制,建立如同市场经济的人才选拔机制,同时可以考虑适当的任期制,对现任职的经营者形成“不进则退”的危机感,反向激励经营者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4.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机制。对于强化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要从监督的两个层面入手。内部监督中,以监事会的监督来说,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层面,它是代表着股东的利益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因为保证监事会切实执行监督职责也就是保证了股东的利益需求,而确保其切实执行监督职责的重点在于保证监事会与经营层要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对于内部监督的另一主体部分职工,首先在董事会中企业职工代表可以参与企业决策,也可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可以对企业决策与经营适应性做出判断。除此之外,企业内员工在工作中可以针对上级下达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群众可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内经营状况以及上级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外部监督,首先是国有企业外部监督主体,要依据十九大报告做好职能转变,做到以管资本为主,把握作为出资人的角色定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界定好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切实行使自身权利,落实自身责任,使国有资产监管区域规范化、系统化。其次是审计部门,推行社会审计与政府审计并行制度,实行双重审计监察,使两种监察外部监督相互补充,同时要切实保证审计机构、人员与被审计国有企业之间的独立性,使审计结果保持足够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其能够落实其监督职责。对于纪检部门,则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对国有企业资本的检查,对责任人切实实施追责、惩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机制的建设,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构建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要从经营者本身出发,培育良好的人才竞争市场,选拔合适的经营者。将经营者的职权与责任相匹配,改革经营者的激励方式与内容,使经营者的激励方向与企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指标挂钩,切实促进经营者向经营目标发力。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从内部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权力制衡关系;从外部加强社会、政府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完善国有资本监管的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权利职责范围,发挥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优点,确保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所有者负责,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助力。

參考文献:

[1]  朱丹,姚东旻.国企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及其优化[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15-119.

[2]  柳赵郑.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J].中国市场,2019,(16):89-90.

[3]  王丽英.浅析国企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J].科技信息,2013,(21):455-456.

[4]  刘义.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6,(22):122.

[5]  雷大刚.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12):10-11.

Study on Operator Restraint Mechanis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ZHOU Wan-yue

(Accounting Schoo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With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 in enterprises,it brings about a series of problems on how to restrain the managers of enterprises.The problem of how to restrain managers not only appears in private enterprises,but also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In the face of the request made in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to further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corporate syste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speeding up the formation of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study of the restraint mechanism of the manager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operator;restraint mechanism

收稿日期:2020-07-09

基金项目:2019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利益相关者视阙下国有企业出资者财务体系构建及应用研究”(YJSCX2019-585HSD);2018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新发展理念下黑龙江省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授权体制研究”(18GLE465);2018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五大发展理念下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路径选择研究”(18JLB042);2019年黑龙江省自然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联合引导项目“制度创新驱动、财务治理与提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研究”(LH2019G018);2018年度哈尔滨商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利益相关者视阙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究”(18XN058);2017年度哈尔滨商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制度创新驱动、财务治理与提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研究”(17XN078)

作者简介:周婉月(1997-),女,黑龙江鸡东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务管理、国企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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