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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中国法理学新解

2021-03-16孙媛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理学

孙媛

摘  要:法理学,是中国部门法思想与灵魂的指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更是无数中国法学学人的理想。然中国法理学的构建,困难重重。众所周知,近代的法律是舶来品,法律移植近百年来在中国问题上,似乎不呈佳境。中国社会出现的法律问题,西方法学日益显露出捉襟见肘之势。中国的法律将走向何方?我们从何处追寻探究并找寻处理中国问题的方法和方案?我们试拿“彭宇案”进行中国法理学上的新阐释。

关键词:彭宇案;中华法系;法理学

分类号:D922.291.91

法律与道德的伦理问题,中国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伦理价值观的不同,法律为什么必须是道德下的良法善治。这一问题,虽已被新自然法学派论证,排除了恶法是法的悖论,但从中国哲学的角度,依然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中国哲学有着更深一步的解释。法律最终还是要治理国家和国民的,所以以德治国要现实应用。我们以彭宇案试做中国哲学下的分析,完全迥异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判案原则,区别正义与善,足以令我们拨除迷雾,更接近理和道义的选择。

一、“彭宇案”的中国法理学新解

撞人者难逃其责,但彭宇非但没有承认过错,还冤枉老人,德行有损,而且造成了舆论风向的错误的判断,导致整个社会对道德究竟的一片哗然,致使社会风气一度不敢再扶老人。即使补救,也难逃罪责,整个社会道德的缺失。如果法官懂得,法律之精神,在于善与正义,公正并坚守,那么彭宇案的一审可能就会有另一番不同的景象。例如,法官在可以掌握证据的同时,可以当庭质疑彭宇的胆大包天,混淆视听,遮掩自己的过错,致使屈枉老人,破坏法律纲纪,品德有失,理智不明,不足以为人才。所以,法官的审判不能不仔细审慎。此案的引起,虽在于彭宇,撞了人。还原事情的本真,是法律的责任;是非曲直,断案入神,体察细微,是法官的天职。《唐六典》中,“身、言、书、判”,是选拔官员的四个标准,身正是范,言谈不凡,条理清晰,判断准确。所以,法官仍然要考虑价值观念。这在客观上,符合天道、人道,社会秩序也才能够井然有序。明察秋毫,引人为善,是中国古人法律思想中的独有特征。断案的出发点,不能悖理还要向善。所以,不仅是公正的象征,最重要的还是清晰的说理,挽救社会风气的断案,于情于理,皆是上品。因此,彭宇案的真相,既不能掩盖彭宇的过错,要还老人以清白,又不能损害公序良俗的社会良好风气,如何巧妙的做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则需要法官的智慧,既不能枉法裁判,又要说理透彻。在这一点上,我们举一个与彭宇案相似的古代案例作比较,两个个例,截然不同的处置,可以为今天的断案提供思考的空间。我们看《吕氏春秋·察微篇》中的《子贡赎人》篇。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我们一般认为,救人以接受馈赠为耻,但子路救人以接受牛羊,孔子反而认为子路做法正确。其中的道理就是,移风易俗,促进善与正义。这也可以给今天的法治思想以启示:君子怀德,不以自己为出发點,而要促使整个社会的善与正义。这也就是万物归一的主旨,要不负天地,按天地之德办事。

二、“彭宇案”新解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

所以,中华法系,以天人合一的思想为最高,即使帝王也不可违背。古代帝王也是饱读诗书,有太子太傅教导,明理以诚,普通百姓更应如此,也要明理怀诚,还社会案件真相,以善的风气为正。法官更是以此为本分,从案件发生,到案件的审理结束,法官既不敢违反法律,又不能违反圣贤之教,也不能不听从内心的公正曲直,所以,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浅显了些,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虽简单易懂,但说理不深刻,未达真义,不能令人信服。

所以,中国的法律之执行是一面社会中的镜子,既有扬善除恶的功能,又有彰理明法智人善治的作用。中国法律有名的一句话,“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上文所说的法官,既要有法律的精神,知法明法,还要有更高层次的哲学功底。我们说,柏拉图的哲学家之治,是好的,是第一的,但如果没有哲学家,可以退而求其次,法治。然,在中国哲学语境中的中国法理学,正是哲学家与法学家完美的结合。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哲学博大精深,但也不是不可以学通的。关键在于真正的为民之心,心中怀有的善与正义。国家社稷的防线,就在于法官的正确和明智的断案,所以,法官应该是明智的人才。

清代沈家本曾拟一副楹联来警示自己,“叙雪本来难,为曲意平反累累者,已受十分苦楚。饮冰当共励,要在虚心推鞠兢兢哉,勿存一点伪私”。所以,作为当代法官,学贯中西,对法律的执着与冷静,对人世的纷争彰显的智慧,心中不减的公平公正信念,是吾国法学事业未来之新的迹象。

因此,综上,中华法系以德治国的理念,并非无中生有,古人穷其智慧,讨论天人关系,证明了道行不虚的道理。因此,古人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宏大而深刻,其哲学思想意味深长,非通晓中国哲学,不能妄下定论。

最后,通过上述讨论,有两点我们可以断定,一、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思想理论渊源。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法理学的不可多得的灵魂家园。明了建设中国法理学,懂得上述所证之道理,矢志不渝,才能建设好中国自己的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所涉及的法律思想,是古人通达天地所留下来的宝贵思想财富,也是中华法系哲学思想下的独有的宝贵财富。建设中国哲学语境下的中国法理学,我们需要继续努力深研,发扬古人之学,用之于今天之中国社会,解决好今天现实之难题。

参考文献

[1] 罗时贵.袁彩虹.刍议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兼评南京彭宇案[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2] 花秀艳.彭宇案一审判决的他则解读——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9条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3] 王韶婧.正义价值再思考[J].东岳论丛;2009年07期

295850078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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