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分析
2017-04-14蔡萍
蔡萍
摘 要:依法治国有效开展以来,我国针对国家内部法律建设与法律调整日趋完善。在实现法律合理化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学建设对其发挥正确引导作用,保证不适于监禁处罚犯罪者社区引导效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此,本文借由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分析其于社会落实的优势所在,再深入剖析我国当前应用社区矫正尚存不足,从法律、认知、素养、方法四个角度出发,科学引导社区矫正的刑法支撑建设,以便其适用于中国法律惩罚及改造现况,支撑司法的公正性与民主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法理学;分析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其是针对不适于监禁处罚(其包括不适合及不再适合)的犯人,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手段实施处罚的刑法体系。由于其归类于刑法范畴,因此需专业政府机构联合有资质的社会部门进行共同运作,确保于矫正期限内,受罚者可借由社区矫正导正自身思想偏差及认知错误,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悔罪,从而保证法律处罚与法律纠正发挥积极功效,实现监外教育引导职能。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目的本在于免除监内处罚致使恶性认知滋生所引起的法律矫正效果下降,借由民本理论思想,保证以人为本的有效落实,就不适于监禁处罚犯罪者实施社区矫正,令其接触并认知社会正向思考,了然自身错误严重性,从而于社会协助下,导正错误认知,了解法律权威,从而改造自身缺点,悔过犯罪行为,最终确保司法改造效果逐步凸显。综合以上内容可知,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社会与司法机构巧妙合作所打造的惩罚手段,其意在借由社会感化辅助教育改造,从而提升犯罪者悔过改造效果,令其刑满释放后积极投入于社会活动中,并为社会正向发展付出自身力量。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
社区矫正制度是引导不适于监禁处罚的犯罪者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认真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可知,其本身囊括特性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惩罚性。作为刑法惩罚手段中重要的一环,社区矫正其本身便是刑法惩罚的手段之一,其借由社区矫正这一途径,通过管理与监督被矫正者的社区服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与相应法律权利来实现监外惩罚效果。其二、非监禁刑。虽然社区矫正是刑法惩罚手段的重要内容,然而其有别于监狱惩罚的重点在于其本身具有非监禁性,因此不用受监狱禁锢自由,拥有相对的自由权利。由此可见,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并未受过多服刑不良影响影响,令其积极接触社会正确思想,可有助于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作用社会,回报社会。其三、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制度的根本性质便是社区的处罚参与。虽然犯罪者其犯罪行为应由个人承担,然而其犯罪行为的滋生却与环境脱不开关系。对此,社区参与到犯罪行为的处罚之上,不但可矫正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能令相关社区引以为戒,作为社会法制宣传工作,积极走访关怀问题单位,从而协助有关部门防微杜渐,推动和谐社会的稳定建设。其四、针对性。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基础在于对不适于监狱监管犯人的社区矫正,该基础注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其本身具有極强的针对性。故此,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者普遍应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高、社会危害性低微等条件。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制度所规定的社区矫正行为,其基本特征的概括分析主要围绕于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之上,具备非主观故意且犯罪结果影响不恶劣,犯罪情结轻微的非适于监禁处罚犯罪者,对其进行社区参与的社区矫正,确保惩罚同时的非监禁性引导行为,并确保其于服刑期满后可更高效的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将可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制定价值。
二、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优势
熟悉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后不难发现,其矫正制度的协力组织包括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社会结构等多方面,是全社会参与犯罪处罚及犯罪疏导的典型体现。然而,不遗余力的推动多部门通力合作,其所起到的犯罪处罚及犯罪疏导成效是否尽如人意,便是衡量其推行作用的重要考量。就此,细致分析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优势不难看出,社区矫正对敦促犯罪者犯罪认知及行为改造具有较为良好的引导效果,其便是多方合作的价值体现之一。参与社会矫正的犯罪人员,在其与社区内部服刑的过程中,将会受到来自社会及社区的充分帮助与支持,并敦促其有效参与到社会服务之中,从未逐步接受社会中正确的认知引导,便于其更好了解社会,更好感受社会支持。相对的,不与服刑人员同处一室,也避免了其接受负面的错误思想,免于其教养改造成果不佳现象产生。由此可见,接触正确思想,规避错误思想,是社区矫正制度所要营造的社会氛围,从而更便于引导犯罪人员认知并认可社会,进而心甘情愿的改正错误,回归社会。与此同时,社会矫正制度的有效开展,可更便于不适于监禁惩罚的犯罪群体融入到社会服务之中,借由限制其相应权利,赋予其相对自由,从而令其即能有效接受处罚,又可不脱离社会基本活动,并且可令其无需背井离乡,既保证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又体现出法律的民主与自由。借由社区矫正制度,犯罪者在改造自身思想认知的同时,也将左右周遭人们的思想认知,令其更积极,更配合社会制度引导,从而尽量稳定社会建设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环境构筑。当然,将不适于进行监禁处罚的轻微犯交由社区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有效节约国家司法成本,协助司法机构规划司法资源,进而投入到更需要司法资源的场所。众所周知,监狱监管所需投入的司法资源来自于安全监管与合理处置,同时也包括了监狱生活的正常开支,将不适于监狱监管的轻微犯罪者返回社区进行矫正监管,可大大减轻司法开支压力。相对的,社区除日常监管以外,不用负担犯罪者其他经济开支,可大大减少经济投入,从而便于更好的利用相应资源,投入其他需要场合。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制度落实应用可有效引导犯罪者改造、促进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浪费,对我国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三、社区矫正制度尚存不足
(一)立法科学性有待完善
社区矫正虽然拥有诸多优良之处,然而于我国立法制度中,社区矫正制度立法阶段的水平还有着加大的进步空间,其立法的技术支持还有待完善。这主要包括现有法律条文中的语言、措辞的恰当使用与准确性,以及其界定标准与衡量尺度的正确掌握。目前,于我国应用社区矫正,其立法的科学性仍需进一步完善,即使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其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应用范围及应用内容却并未进行进一步规定,纵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相关执法依据,却仍显刑法支持力度不足,界定科学欠佳等现实情况。如此司法漏洞,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而降低社区矫正制度应用价值,造成社会危害加重。
(二)观念革新认知有待加强
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国策以来,法律法规执行逐渐于人们心中占据了较为主要的地位,然而,人们的逐渐尊重法律法规的惩戒作用的过程中,传统思想中的重罚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司法机关为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往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较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希望就此惩戒违法者,并同时警示世人。然而,随着民主化思想逐渐加深,社会法度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平衡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重罚并非是最好的处罚手段,恩威并施,刚柔并济方是正确引导社会发展的最终说短。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社区矫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认可,众多犯罪惩罚仍然以司法审判与监狱惩罚为主,劳动教养仍然是法律惩戒犯罪者的重要手段。因此,若要实现社区矫正的科学应用,率先应从革新司法审判观念开始,若司法审判认知无法革新,社区矫正将永远仅是一纸空文。
(三)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缺乏
社区矫正是不适于监禁惩罚引导的犯罪者重要的教育改造手段,社区矫正结构的建立包括了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社会机构三方,而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审判结果、执法监督责任及社区引导作用的科学性,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应用作用与应用价值。故此,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的重要性凸显而出。然而,纵观当前司法体系建设,即使司法机构拥有相对专业的坚定能力与审判认知,然而执法机构是否可有效监督,社会机构能否科学引导,仍然是社区矫正可否科学开展的重要关键。就我国依法治国开展情况而言,社区机构若想达到监督引导作用,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知识,培育专业人员素养,才能真正实现社区引导作用。相对的,执法机关与社区的沟通建设,司法机关的法律培训落实等也都存在相应问题。法律知识不健全,专业素养不达标,目前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困难的重要问题所在。
(四)社区矫正形式系统性不足
我国目前社区矫正虽然拥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并将其以公益劳动、个人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引导及社区帮扶为主要矫正形式,然而其真正落于实处的引导手段却并未构成系统的互助模式,从而使各单一引导体系之间无法形成科学的互动关系,最终令社区矫正形式系统性欠佳。因此注重各引导体系功能作用,合理應用其职能型,才是现代社区矫正形式系统建立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规划
(一)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法律规章
社区矫正制度法律规章可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因此其本身的不完善与不成熟将大大降低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效果。根据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政策,有效发觉并且认知社区矫正制度法律规章支持中的不科学,是确社区矫正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仰赖《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已经有了较为喜人的卓越进步。然而其在核定适用人群、执行具体内容上还有待刑法确定来提高执行力,只有更精准更科学的辞藻与判定内容,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制度的权威性,并将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与肯定,保证其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靠山来增加自己执法的权利与调节的力度。就当今社会发展而言,法律对于群体的束缚力十分巨大,因此借由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将可更好的敦促社会矫正参与犯人更好的改正认知错误,悔过所犯罪行,从而更好投身于今后的社会活动中。
(二)革新转变刑罚处置观念
转变刑法处置标准,率先应了解犯罪者犯罪动机,针对其犯罪动机进行相关法律判罚,不但凸显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谨性,同时也将突显法律的民主性与引导性。然而,了解了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及其犯罪危害,如何行之有效的判定其是否符合社会矫正需求,则要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与科学宣传的应用。就此,社区作为社会宣传的主要组织,其不但应承担起社区矫正职能,更要转变凡罪重罚思想,以科学界定犯罪行为,合理理解判罚标准为主要宣传内容,从社会基层转变社会群体对违法犯罪行为界定的认知,从而更科学的构筑科学界定社会基础,以便司法审判过程中有效分辨社会矫正处罚与监狱刑事处罚之间关系。
(三)提升社区矫正制度执行队伍素养
执行队伍素养建设是提高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由于其非监禁性与社区参与性,致使其惩罚性与针对性的拿捏应用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权衡与应用。因此,社区矫正的执法队伍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与执法手段,才能保证社区矫正的执法公正,并起到良好的惩罚及引导效果。故此,针对执行队伍的选拔与培养,其首先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公正及惩罚目的,以“公平执法”为基本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公信力与公平性。其次,其应熟悉并了解社区工作及社区矫正形式内容,从而积极协调与配合社区矫正行为,令其成为推动且协助社区发展,而并非阻碍与桎梏社区稳定的重要手段。综上所述,保证社区矫正执行队伍的专业素养,可有效提升社区矫正行为的社区价值。因此,针对社区矫正服务执行人员,因借由合理培训、严格考核、定期考察、实施培训等手段来实现其社区矫正制度的知识深化与新政理解,从而使矫正行为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落实开展,有效进步发展,进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系统化社区矫正形式
社区矫正形式需要相辅相成才能发挥其引导效力,实现其矫正作用。对此,借由各单一系统矫正手段,将其科学的系统规划后,便可有效实现社区矫正的引导科学。对此针对不同情况的犯罪者,进行系统的心理辅导,并将辅导结果反馈于社区进行总括,有效提供给相应机关进行系统处理。相对的公益劳动监管机构根据犯罪者的公益活动态度情况亦可借由社区总括进行记录,便于就此衡量犯罪者心理,进行针对性处理与科学性引导。终上所述,社区矫正的系统构建需以社区为基础,各方面协调合作共同建设,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形式科学稳定,敦促犯罪者积极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就其开展性而言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有效保证法律的公平性与民主性,然而,若想使其发挥科学作用,法律、认知、素养、方法四个角度共同优化方可实现。故此,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科学构建,实现其不适于监禁刑罚犯罪者引导教育改造作用,是当前社区矫正落实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暨南学报》,2013年第06期.
[2]刘守芬.《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