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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

2015-08-05牛鹤雯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生命权法理学安乐死

摘要: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但因其对生命的主动剥夺而饱受质疑,有关安乐死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理要求的探讨不绝于耳。尽管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伦理、法律层面的问题,但其积极价值同样受到追捧。从法理学的层面来分析安乐死,探究安乐死背后所涉及到的生命伦理、基本人权等问题,具有积极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安乐死;法理学;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67-01

作者简介:牛鹤雯(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死亡,是人类不可回避的话题,是人最终要经历的过程。尽管我们恐惧死亡,但我们也要面对死亡,因此,如何体面地死去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公众的关注。死亡是无可避免的,但在临终之前,人们也有获得足够的关怀的权利,对临终病人来说,其基本的权益、尊严等也要得到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安乐死这一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范围内,成为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的一种死亡模式。尽管安乐死自出现就饱受质疑,也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伦理、法律层面的问题,但其积极价值同样受到追捧。比如,安乐死可以结束病痛病人所遭受的折磨,安乐死也可以维持临终病人之尊严,提升生命的质量。从法理学的层面来分析安乐死,探究安乐死背后所涉及到的生命伦理、基本人权等问题,具有积极价值和意义。

一、安乐死的困境与价值

(一)安乐死的伦理道德困境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他人生命权利的剥夺,是有违社会基本伦理的,而我国法律目前也是不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传统观念认为,医生是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的代表,而在安乐死中,医生则成为亲手结束患者生命的人,这也使得人们对医生的看法发生了转变,是对医生基本职业道德的违背。而且,人类要延续下去,前提就是要对生命予以足够的尊重。安乐死是主动终结生命的做法,难免会与人类最基本的生命观、价值观相违背,也是对过个体基本的生命权利的剥夺。因此,最初社会伦理中对安乐死是持否定态度的。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安乐死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尊重,有违人类基本伦理道德,而且不利于医学之进步和发展,有违医生职业道德。此外,安乐死体现为对待人生一种悲观的、消极的态度,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是应该加以遏制的。

(二)安乐死的积极价值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安乐死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大大提升。对于安乐死,人们不再关注更大范围内、对人类社会整体价值观念的影响及对人类社会进步的阻碍,而是关注作为个体的患者的真实需求,关注每一个独立的个体的人权实现。自古至今,无论是哲人还是普通人,都在苦苦思索生命这一课题。对待生命,没有人是不珍惜不渴望的。有观点认为,死亡未必可怕,死亡是人类从痛苦之中解脱之道。我们不应该过分追求生命的长度,而忽视了生命的质量。如果生命意味着痛苦,那么坚持下去又有何意义?安乐死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于自身生命价值与质量的伦理思考与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饱受病痛折磨时,能够以更加舒适、自如地方式和形式离开这个人世,结束自己的痛苦、提升自己生命的质量,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基本的人权。同时还可以将更多的医疗条件、社会资源给予更有需要的人,使他人的生命质量也能得以提升,这也体现了个体作为社会人的价值与意义,体现了个体价值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而安乐死也成为个体的一种自由的选择,可以说,作为个体,我们不仅有活着的权利,更有选择死亡的自由,更何况这种自由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伤害。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生命权与人格尊严权是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命权不仅意味着公民对自己生命权利拥有支配权,而且意味着可以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尤其是当其生不如死时,我们不应该剥夺个体选择安乐死的基本权利。而且安乐死也能更好地维持人的基本的人格尊严。让饱受折磨的人“怀着高雅与尊严度过生命的最后一刻,这是对其选择理想死亡状态的权利的尊重。”无论是从尊重患者生命权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实现患者基本人格尊严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应该支持肯定患者基于自己的真实需求而作出的安乐死的决定,使其能够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感受到世界的善意与关怀。

二、安乐死的法律对策

安乐死涉及人的生命权,生命权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更与国家社会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安乐死这一处置个人生命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进行。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从法律的层面与角度对安乐死加以规范,明确安乐死的各项具体法律问题,明确法律责任之承担,以约束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为患者权益的实现奠定法律基础。

对于安乐死,要避免使其成为部分医生谋杀的工具和手段,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和层面予以加以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安乐死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由具有行为能力者、濒临死亡者、正遭受病痛所导致的剧烈痛苦者来申请,必须在穷尽其他医疗手段仍无法救治病人或者是无法减轻病人痛苦的前提下才能够适用;另一方面,安乐死必须由专业的医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比如必须经过医生商讨决定,最终实施的也必须是大家推选出来的医生或者是病人所指定的医生,实施的方式也应该以尽量减轻濒临死亡者的痛苦为主。

[参考文献]

[1]翟晓梅.死亡的尊严[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J].法学,2001(10).

[3]李惠.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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