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念是一个本体论赘物
2021-03-15陈波
摘要:“事实”概念是一个本体论赘物,它无法为真理的客观性提供担保,所依据的“语言与世界同构”说是一种虚构。在原则上可为物理个体、性质、关系等提供同一性标准,却无法为本体论意义的“事实”提供同一性标准。不存在与否定命题相对应的“否定事实”。表象论、给予论对真理符合论提出了严重挑战,却会导致极端怀疑论,无法合理地说明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而符合论所假定的实在论却是使科学成功不成为奇迹的唯一哲学理论。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还有许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新符合论;“事实”概念;真理的客观性;同一性标准;极端怀疑论;实在论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1-0076-009
认知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必须在共同体中进行。不同的认知个体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立场,即认知分歧,这是十分正常的和必然会有的现象。认知个体通过交流和讨论,甚至是辩论和论战,来沟通彼此、澄清分歧、促成理解,或许会拉近彼此的立场,最后导致共同体的认知改善。当代认识论还把认知分歧、辩论、论战等当作重要的研究课题,探究其类型、过程、机理、准则和认知价值等。我的《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一文在《江淮论坛》连载后[1][2],在事实、真理、符合论这些议题上,陈嘉明、苏德超两位仁兄与我产生认知分歧,并且愿意公开与我讨论这些分歧,这是把我当作认知同伴,我备感荣幸;当然,这也对我施加了认知压力,促使我更全面、更细致、更深入地思考和回答有关问题。本文尽可能认真回答他们提出的主要挑战,当然会有所遗漏,还望两位仁兄海涵。
一、“事实”概念能够对真理的客观性提供担保吗?
真理符合论的初衷是确保真理的客观性。在我看来,它有如下三个重要主张:(1)真是一种关系属性,关注词语和世界之间的关系。为了判断一个语句或命题(后文简称“命题”,将其视作真值承担者)是否为真,我们应该把目光从论文或书本转移到外部世界,并比较该命题所说的与它所论及的对象在世界中所处的状态。(2)一个原子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所论及的世界中的对象正如该命题所说的那样呈现:某个特定的对象确实有某种性质,或者多个特定的对象确实处于某种特定的关系中。(3)复合命题的真值是由其所含原子命题的真值加上否定、合取、析取、蕴涵、等价、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等逻辑常项共同决定的。
符合论分为基于对象的符合论与基于事实的符合论。前者不假定“事实”概念,而只谈论对象具有什么性质或相互之间处于什么关系中;后者假定“事实”概念,认为与事实相符合的命题是真的,不符合的就是假的,想用“事实”概念来为真理的客观性提供担保。我提出的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也是一种基于对象的符合论。陈嘉明质疑的是:认识怎么与对象相符合?例如,“上海交通大学是一所一流大学”这个命题不仅谈到了上海交通大学,而且谈到有关它的一些事实,该命题是否为真取决于是否与这些事实相符合,而不是与上海交通大学这个对象相符合。他由此断言:“‘事物或‘对象与‘事实概念是有区别的。如果去掉‘事实概念,那么认识活动中的许多情况就难以得到说明。在多数情况下,认识是与事实发生关系,而不是仅仅与事物或对象发生关系。”[3]83这里恐怕有一些误解。基于对象的符合论在本体论上只假定对象、性质、关系等,不承认事实的本体论地位,但它依然可以谈论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多个对象是否处于某种关系中;这些谈论是否为真,依然取决于世界中的情形是否确如该命题所说的那样:它所谈论的对象是否真的具有它所提到的那种性质或关系!只是不把后者称为“事实”而已,这当然是基于严肃而深刻的理由。
我在多篇文章中系统地批评了本体论的事实观:事实存在于世界中,是与对象、性质、关系一样的客观实在。[1][4][5]这种事实观有一系列严重的困难,且原则上无法消解:(1)假如有事实的话,事实是无穷多的,难以计数。拿CB这个人来说,他首先是一个物理个体,具有一定的物理量,并与世界上所有其他物理个体发生或近或远的关系;他还是一个生物个体,具有很多生物性质,并与其他生物个体发生或近或远的关系;他还是一个社会个体,具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和性质,并与其他社会个体发生或近或远的关系。这样的“事实”是无穷多的,大都静默无声地存在着,尚未被我们知晓,处于我们的认知范围之外,对我们当下的认知不发生任何作用,更别说用它们去判定相关命题的真假了。(2)事实连成一片,无法个体化,这一点已经在《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中详加说明。(3)事实与命题的关系难以厘清:究竟是先有事实、用命题去描述事实,还是先有命题、根据命题去寻找事实?命题和事实两者,谁先谁后,谁依赖谁,谁说明谁,谁定义谁?[4]32苏德超论述了“事实”与“真”的对等性,即这两个概念相互依赖、相互说明,甚至相互定义。[6]91-92这恰好从反面说明,不能用“事实”为“真”提供定义和担保,否则有明显的逻辑循环。有一种真理论叫做“同一论”,主张“事实=真命题”。[7]它显然有严重的问题。我们通常认为,真是一种关系属性,涉及词语与世界之间的关联和对照。如果把真命题看作语言项,那么,“事实等于真命题”就把两者一起都变成了语言项,“真”于是成为两个语言项之间的关系;如果把真命题也解释成世界中的东西,如所谓的“罗素式命题”,那么,“事实等于真命题”就把两者一起变成了世界项,“真”于是成为两个世界项之间的关系。这都使得“真”不再成为一个涉及词语与世界之间关系的概念,严重背离了我们关于“真”的符合论直观。
于是,我提出了一种认知主义的事实观:“‘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觀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用一种更形象的说法,‘事实是认知主体从世界的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认知主体最后撕扯下一些什么,取决于他们‘想撕扯什么、‘能撕扯什么,以及‘怎么撕扯。”[4]23根据这种认知主义的事实观,如此“撕扯”下来的事实即使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真实的,但通过凸显和遮蔽、放大和缩小等手段,也能以多种方式撒谎,从而扭曲和掩盖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给我们形塑一幅极不真实的整体画面。因此,这种“事实”概念也很难为真理的客观性提供担保。
苏德超对我的新符合论的如下陈述基本正确:
(1)真值载体是命题。
(2)命题描述了外部世界。
(3)被描述的外部世界中的东西是使真者。
(4)使真者不在语言内部,也不在心智当中。
很明显,如果使真者是事实,事实的主观性会冲击观点(2)(3)(4);又因为事实无法个体化,且事实与命题间的关系难以厘清,这会累及观点(1)。[6]88
陈嘉明和苏德超不止一次提到,我对事实的谈论存在前后不一致:一方面要否定和抛弃“事实”概念;另一方面又承认它,对它作正面的使用。[3]84[6]91这或许是由于我表述不清楚、不严谨而导致的误解。我始终不在本体论意义上承认事实的存在,如这篇文章的标题所显示的,我把“事实”概念视作一个本体论赘物。但我在转述他人的事实话语、批评本体论的事实话语时,要提到和使用“事实”概念。我也确实没有完全抛弃“事实”概念,而是提供了一种认知主义解读:人们通常说到的“事实”,实际上是由语句或命题投射出去的,是认知主体的一种认知建构,在刻画语句或命题的真假时不起实质性作用,不能为真理的客观性提供担保。当我说“事实连成一片”时,我是在批评本体论的事实观;当我说“事实是被撕扯下来的”时,我是在谈认知主义的事实观。
苏德超论述说,陈波面临着多个二难困境:“放弃‘事实概念与保留符合论核心直觉不可兼得……作为‘事实概念冗余论的新符合论跟‘真概念的实质性相冲突。”[6]87他所持的主要理由是“事实”概念与“真”概念的对等性,但正如我在上面论述的,这个理由不成立,因此我所面對的“多个二难困境”似乎是虚构的。不使用“事实”概念,我仍然可以坚持符合论的核心直觉。一个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所提到的对象在世界中恰如它所说的那样呈现:它所提到的某个对象具有它所提到的那种性质,或者它所提到的多个对象处于它所提到的那种关系之中。由此得到的“真”概念仍然是实质性的,涉及词语与世界的关系。
二、“事实”概念所依据的
“语言与世界同构”说成立吗?
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与世界至少在深层逻辑结构上平行对应,即同构。其中,名称对应个体,谓词对应个体的性质或关系。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在世界中没有对应项,但吉拉·谢尔(Gila Sher)认为,逻辑常项对应个体之间的形式结构关系[8]31-36。又,命题对应事实,其中原子命题对应原子事实或基本事态。罗素还认为,否定命题对应否定事实,全称命题对应一般事实,存在命题对应存在事实。[1]6苏德超显然也持有类似的立场:“语言与世界在各个层次上的对应,是非常自然的,正是通过这种对应,我们才能便捷地通过语言来描述世界。如果命题内部诸元素在世界中有对应物,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地设想,由这些元素构成的某个整体在世界中也有一个对应物而不能是虚无。”[6]90
但我可以肯定地说,这种严格的同构说是一种虚构或神话:并非每一个语言成分都对应世界中的某种东西。蒯因嘲讽说,我们常说“为……的缘故”这样的话,难道为了保持对应,要承认世界中有“缘故”这种东西吗?[9]271再略加发挥:如果要说明命题的真就要承认事实的存在,那么,为了说明一个理论的真,我们是否要承认与这个理论相对应的东西存在?真的理论对应整个世界吗?确实有人这么认为,如布拉德雷(F.H.Bradley)、布兰夏德(Brand Blanshard)这样的真理融贯论者和整体论者。布兰夏德认为,一个思想和它的对象在类型上没有区别,只在实现程度上有区别;思想的目的就是变得更加展开和融贯,直至与实在融为一体。实在就是一个实现了的精细表述且极大一致的判断体系,而一个特定的判断只有在它属于这样一个体系时才是真实的。[10]99这种说法过于神秘,无法把握,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我们几乎在任何时候都无法判断是否达到了真理。我的观点则是:一个理论可以看成许多命题的集合,该理论的真归结为其中多数命题的真,以及命题之间推理关系的有效。各种命题的真最终可归结为命题所提到的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或相互之间有某种关系,而不必在本体论上承诺真命题所对应的“事实”。
“语言与世界同构”说还派生出另一个虚构或神话:在日常语言表达式中,存在相应的唯一确定的深层结构——逻辑形式,后者只是被前者所误导、扭曲或遮蔽。哲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对日常语言句子做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揭示其隐藏的逻辑形式。这方面的典范性工作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子”这个表面上的主谓式语句,实际上有如下所示的真正的逻辑形式:
但随着对越来越多的日常语言句子做逻辑分析,人们越来越找不到唯一确定的逻辑形式,逻辑符号翻译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相关句子的前理解和前判断,以及分析的复杂程度等,不同的翻译会得到很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结果。先看一个日常语言推理:“所有的马都是动物,所以,所有马头都是动物头。”如果预先认定它是一个有效推理,我们或许会如此呈现它的逻辑形式:
再看另一个类似的推理:“所有的马都是动物,所以,所有马的习性都是动物的习性。”它与前一个推理在形式上类似,但直觉告诉我们:它不是一个有效推理。若如此,我们就不能按(2)的方式来翻译它,而必须另辟蹊径。张留华指出,原来旨在揭示唯一确定的逻辑形式的“逻辑分析”,实际上只是允许多种不同解读模式的“逻辑翻译”而已。[11]37-38
在本体论研究中,奥卡姆剃刀一直备受推崇:除非必要,勿增实体。罗素也一再强调,即使在逻辑研究中,也要保持一种健全的实在感;各门自然科学不承认的东西,逻辑学家最好也不予承认。循此精神,他提出摹状词理论以及关于名称的描述论,不把摹状词和空专名视作指称短语,它们在世界中无对应项,从而消除各种虚构实体。蒯因讨厌本体论的贫民窟,力图避免本体论膨胀,保持本体论俭省,他只在严格意义上承认物理个体的存在,在派生和扩展的意义上也承认性质、关系、集合和数的存在。[12]289-320
由于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麻烦,我不承认“事实”的本体论地位,把它当作本体论的赘物而舍弃;但为了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直觉保持一致,我承认很多东西的存在,如物理个体,性质和关系、自然种类,时空、因果关系与规律,数与集合,人造物品,社会实在,文化构造物等等。我把“存在”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实体性存在、依附性存在和观念性存在,其中有些是基础性的,有些是派生性的。[13]337-341
我并不完全排斥人们已经习惯使用的事实话语,只是想提醒人们注意:当某个人说x是事实时,他只是在强调x是客观的或真实的,但这种元层次的断言却不一定是真的。所以,陈嘉明也说“事实本身有真假的问题”[6]83。这种“事实”显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只是关于所设定的“事实”的断言。
三、物理个体、性质、关系和
事实的同一性困难是相同级别的吗?
蒯因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14]364意思是:只有某个或某些东西具有同一性,它们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如果不能给出它们的同一性标准,就不能把它们看作实体性的东西,即个体。这就是“同一性”亦称“个体化”的原因,蒯因把该口号视作判断一个本体论承诺是否可接受的标准。同一性是对个体作再认性识别的标准,如把它在不同时段和场合的出现视为同一个体的出现,也是把它与其他个体区别开来的标准。只有对具有同一性的个体,我们才能用单数、复数、不定冠词等提到它们:这个个体,那些个体;也才能计数它们:一个,两个,三个……
陈嘉明和苏德超都对我提出反诘:如果事实存在同一性困难,這种困难在物理个体、性质、关系那里也存在,难道也要否认后三者的本体论地位吗?陈嘉明论述说,在事实的辨认与区分方面的困难,在例如张三这个个体那里也存在:我们一样可以区分出他作为整体所具有的部分以及相关联的他物:他有头脑与身体,身体中还有心、肺、肝、胃等器官,器官又是由肌肉组织、神经组织等组成;他的出生也有其原因,他是父母生的,且有众多的人物参与……他由此断言:“个体的同一性与事实的同一性两者,存在的至多只是它们之间在辨认程度上难易的差别,而不是根本性的差别。因此,以同一性问题作为理由来排除‘事实概念在符合论中的地位,并不能成立。”[3]84苏德超用几乎类似的方式谈到了把CB这个人个体化的困难,进而谈到了如何把性质和关系个体化的困难:“所给出的任何一个性质和关系的识别性特征,要么诉诸例示它们的殊相,要么诉诸其他共相。前者无法达到目的,因为完全不同的性质或关系可以为同一个殊相集合例示,如‘有肾的动物跟‘有心的动物;后者则会无穷无尽,为了回避无穷无尽,我们不得不陷入某种循环。”[6]89苏德超由此断言:“陈波放弃‘事实概念和不承认事实的理由,同时也将是他不承认物理个体、性质和关系等对象的理由,这会导致新符合论本体论假定的取消。”[6]90
我的回答是:确实,把物理个体、性质、关系和事实个体化(给出其同一性标准)都有困难,但其困难程度有原则性区别。
比较容易给出物理个体的同一性标准,因为它们有明确的时空边界,其同一性就是它们各自的四维时空坐标。通过给出一个物理个体的时空坐标,我们就严格确定了那个对象;由于两个个体不可能占据相同的时空位置,有不同的时空坐标,由此也可把它们区别开来。(1)例如,CB这个人与CB的头是不同的物理个体,因为它们的大小不同,所占据的时空位置不同(尽管有重叠),因而有不同的时空边界或时空坐标。有人质疑:我们也可以同样用这一说法来做事实的分离:西安事变跟“9·11”事件显然有不同的时空坐标,因而是两个不同的事实。这里有误解:西安事变和“9·11”事件是“事件”,而不是“事实”,只有“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年底联手发动了西安事变”才是通常所说的“事实”。事件有明确的时空边界,可以给出其时空坐标,因而是实体性存在。但如何给出“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年底联手发动了西安事变”的时空坐标?它描述了在时空中发生的事件,本身却不带时空坐标,一旦为真就永远为真,一旦为假就永远为假。
严格陈述性质和关系的同一性标准有很大的困难,但我认为,原则上可以克服。莱布尼茨给出了关于同一性的两个形而上学原则,都牵涉性质。第一个原则是同一不可分辨:如果x和y是同一个体,那么,x具有什么性质y就具有什么性质。换句话说,没有任何性质能把x和y区分开来。用公式表示就是:
第二个原则是不可分辨者的同一:如果没有任何性质能把x和y区别开来,那么,x和y就是同一个体。换句话说,如果x和y总是分享同样的性质,那么,x和y就是同一个体。用公式表示就是:
以上两个原则都是通过个体分享同样的性质来刻画个体的同一。我这里倒转一下程序,通过个体的同一来刻画个体所分享的性质和关系的同一:如果两个性质或关系必然被相同的个体或个体有序组分享,那么,它们就是相同的性质或关系。看下面两个公式,其中“≡”表示性质或关系的同一:
(5)似乎可以对付像蒯因给出的“有肾的动物”和“有心的动物”这样的反例:尽管在现实世界中,“有肾的动物”和“有心的动物”被同样的个体分享,但至少在原则上可以设想:一个动物可以有心脏但没有肾脏,或者可以有肾脏但没有心脏,因此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不过,如果两个性质必然被同样的个体分享,如果两个关系必然被同样的个体有序组分享,即它们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被同样的个体或个体有序组分享,那么,它们就是同样的性质或关系。当然,(5)和(6)也可能遇到很多反例,但这里旨在表明:给出性质和关系的同一性标准,至少在原则上是可能做到的。
根据本体论的事实观,事实存在于世界中,却连成一片,无法分割开来,也就无法把它们个体化。根据认知主义的事实观,事实是认知主体从世界中抓取出来的,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原则上就不可能为“事实”提供同一性标准。例如,假如有事实的话,下面这些句子是刻画同样的事实还是不同的事实,或者是刻画了同一个事实的不同侧面?谁能够说清楚?!
(7)CB正在写作。
(8)CB正面对电脑。
(9)CB正在键盘上敲字。
(10)CB坐在椅子上。
(11)CB正在思考。
或许有人说:尽管这些句子有相同的主词,却有不同的谓词,提到了CB所做的不同的事情,因而是关于CB的不同事实。这里依据的是语言学标准,根据语句的不同去区分事实的不同。但这个标准很可疑:既然(7)真衍推(8)—(11)真,怎么可以断定(7)—(11)刻画不同的事实?!既然(8)—(11)中某个为真甚至全体都真不衍推(7)真,怎么可以断定(7)—(11)刻画同样的事实?!假如事實是一种客观实在,如何给出关于事实同一性的本体论标准?我目前构想不出任何可能性,故看不到任何希望。
四、存在与否定命题相对应的“否定事实”吗?
苏德超为存在“否定事实”提供了两个理由,一是对象的缺乏(不具有)或空无状态。张继成在《虚无、缺失与否定性事实》一文中对此给出了更详细的阐述:“虚无、缺失是否定性事实存在的本体论根据。”[15]14“处于实存状态下的个体事物与时空区域之间具有以下两种关系:在场与缺失。”[15]15“既然‘在场与‘缺失的区分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如果个体事物在时空区域的在场构成肯定事实,则个体事物在其他时空区域或其他个体事物在该特定时空区域的不在场必定构成否定性事实。”[15]16“由虚无状态构成的否定性事实没有与之对应肯定性事实,由缺失状态构成的否定性事实一定有一个肯定性事实与之对应,而且可能是无数多个否定性事实对应一个肯定性事实。”[15]16这就是说,否定性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数量上无穷多。
再看张继成的另外一些论断:“缺失(不在场)是个体事物与时空区域之间的关系属性,是在人的期待中显现出来的,是在预期的结果和实际的结果之间做出比较得出来的。”[15]17“事实必须以被知道为前提,不知道的东西一定不是事实……没有所有人都不知道的事实,事实至少为一个人所知道。”[15]22“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可能同时知道该事物不是什么;否定性事实可以从肯定性事实中衍推出来。”[15]22-23“从一个或一些肯定性事实中能衍推出多少个否定性事实取决于主体的知识是否渊博或阅历是否丰富,见多识广的人比孤陋寡闻的人衍推出来的否定性事实要多得多。”[15]23既然否定事实与人的期待有关,必须以被至少某个认知主体知道为前提,是从肯定事实推论的,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否定事实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在数量上也不是无限的,因为人们迄今为止并不知道或没有推出无穷多的否定事实,甚至在原则上也不可能知道或推出无穷多的否定事实。
以上两种说法冲突和矛盾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但与张继成商榷不是本文的重点,就此打住。我下面要证明,缺乏或虚无不能成为否定事实存在的依据。
在逻辑上,我们只能给一个对象或语词下肯定性定义,不能下否定性定义,因为一个对象除了是它自身之外,它不是世界上其他任何东西,这是一个无穷集,无法逐一列举,因此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同样的道理,只能正面说明一个对象有什么性质,与其他对象有什么关系。对象直接呈现给我们的,也只是它具有什么性质,与其他对象有什么关系。至于缺乏、没有、空无,得看与什么东西相连接和相比较,这就需要加入人的认知视角,如张继成所言,与人的期待有关。人的期待可以无穷变换,一个事物与无穷多的其他事物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否定事实是无穷多的,如金岳霖所言,“滔滔者天下皆是”[16]760,这会导致本体论膨胀,造成本体论的贫民窟。
在日常思维中,对“否定事实”的求证或许不那么严格。你到咖啡馆与赵四见面,扫了一眼咖啡馆,没有发现赵四,或许就可以断言“赵四还没到”。但应该注意到,这个判断是可误的:赵四此时恰好去了卫生间,或者坐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里。司法审判牵涉公平正义,甚至人命关天,对“否定事实”的求证要严格得多。可以这样说,在司法审判中,“否定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是要被证明的,不能直接当司法证据。例如,不能说“嫌疑人不在作案现场”就完了;这个结论也不能从其他“否定事实”推出来:在作案现场没有人看见他,也没有发现他的指纹和血迹……所有这一切都可能是由于嫌疑人智商程度高、相关知识丰富、非常狡猾造成的。我们必须查清楚:在案件发生时,他或她究竟在哪里,在干什么事,有哪些证人,有什么证据?在这个意义上,我说“否定事实”附随或寄居在肯定事实之上,必须由后者来证明。张继成的如下说法似乎又自相矛盾:“佘祥林没有杀害张在玉这个否定性事实的存在无须依赖于一个肯定性事实,因为,我们至今也不知道谁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被钝器致死)。但佘祥林没有杀害张在玉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因为张在玉至今还活着。”[15]24显然,“佘祥林没有杀害张在玉”是“张在玉至今还活着”的直接推论,被后者所证明,而后者是一个“肯定事实”。
苏德超给出承认“否定事实”的第二个理由是:任一否定性质都有一肯定性质与之对应。“例如,‘不在家跟‘出去了完全是一回事,但从语言特征看,前者是否定性质或关系,后者是肯定性质或关系。要是不嫌麻烦,我们可以为每个否定性质和关系取一个肯定的名字,同时又给每个肯定性质和关系取一个否定的名字。这就意味着,如果在本体论上不承认否定性质和关系,我们同时也就删除了肯定性质与关系。”[6]89果真如此吗?例如,在“CB不是独角兽”这个否定命题中,“……不是独角兽”与什么样的肯定性质相对应?张继成明确否认这种对应:“个体事物缺失的属性总比它持有的属性多得多。”[15]18如先前所引,他还谈到:由虚无状态造成的否定事实不对应任何肯定事实,而由一个在场的肯定事实却可以推论出无穷多个否定事实,例如由“CB在北京”可以推出他不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否定性事实比肯定性事实更多。”[15]21从张继成的文章中可以知道,事物的大多数缺失状态(否定性质)都是从事物的在场状态加上其他一些原则推出来的,例如,形而上学原则: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既存在又不存在,既具有某性质又不具有它;逻辑学原则: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物理学原则: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既占据某个空间又不占据它,同一空间也不能被两个不同的事物所占据;美国法律原理:一个公民不能同时既当总统又做律师。同样的道理,否定事实也大多是从肯定事实推论出来的。由此是否可以断定:否定性质和否定事实不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而是附随或寄居在肯定性质或肯定事实之上的?
五、关于表象论、给予论对真理符合论的挑战
陈嘉明用较大篇幅论述了表象论和给予论对真理符合论的挑战,主要观点是:“表象论要确立的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通过表象来进行的,也就是表象构成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认识中介。”但是,这种表象却是可误的,可以是幻觉或假象。“给予论关心的则是所给予的感觉质料能否作为经验的可靠基础的问题,也就是这样的感觉给予是否可错,它能否支撑起经验知识的大厦。”他进而断言:“以上我们论述了表象论与给予论的问题,可以看出,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是否为真,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在感觉与料、表象环节上出现的障碍问题,也就是如何排除假象的问题。”[3]85,86
应该承认,对真理符合论来说,这个挑战比前面谈到的那些更为严重,也更难回答:如果接受表象论和给予论,即在认知主体和客体之间插入一个可误的表象或所予作为中介,其结果是:连认知对象的客观性都保证不了,遑论认知成果——真理的客观性,从而导致极端怀疑论。这里可以参看塞拉斯(W.Sellars)对“所予神话”的表述与批判。[17]另外,依据罗素的感觉材料论,对面走过来一个女人,我获得关于她的各种感觉材料:高矮、胖瘦、面容、姿态、衣着等等,但这些感觉材料并不足以建构出她这个人,因为我看到她的正面时没有看到她的背面,注视她的面容时没有注视她的腿脚,为了推论出有她这个人,我还要在大脑中做很多补充,还依赖很多其他的假定,例如,当我的目光从她的某个部位移向她的另一部位时,她的前一部位还在那里,并且没有变……罗素由此断言:个体对象实际上是基于感觉材料的一种逻辑构造,其实在性并非那么确定无疑。“这里,我们已经开始做出一种区分了,即区分‘现象与‘实在,区分事物看起来的样子与其本然的样子,这种区分是给我们带来绝大多数麻烦的区分之一。”[18]21
我的观点与如上所述的表象论和给予论有所不同:我们通过感觉经验直接认知外部对象。回到上面的例子:根据获得的少许感觉印象,我立刻就把对面走过来的那个个体认定为一位女人,而不是像罗素所说的那样,先获得一些感觉材料,然后小心地建构、推论出她这个女人,并且这种建构和推论还不太可靠。至于为什么会如此,我目前只能诉诸人类世代进化所获得的认知结构和认知能力。我还要强调,我们的感觉经验在原则上是可靠的,一根棍子在水中看起来是弯的,它确实看起来是弯的,无论谁去看都是弯的,即使用一台高品质的相机去拍摄,从所拍图片中它看起来也是弯的。至于它实际上不弯,这是事后根据其他科学原理对该感觉经验的解释,例如水和光的折射……在这个意义上,“幻觉”不幻,“假象”不假。罗素也曾表达类似的意思:“不超出我们个人感觉亲知的东西对我们来说必是最确实的:一般地说,‘感官的见证是最不成问题的。”“做梦和醒时生活在我们最初致力于构造时必须同等对待;只有根据某种并非仅仅可感的实在性来看才能认为梦是不实在的。”[19]49,64
柯志阳撰文(2)为感觉经验的可靠性做出了强有力辩护:“没有一种经验天生就是‘不可靠的。經验就是经验,它是主体的感觉;感觉就是感觉,没有正确的感觉和错误的感觉;语言对感觉的描述是主体的选择,他‘感到合适的描述就必然是合适。所以:经验天生就是可靠的,观察句表达了唯一可靠的事实。”他区分了经验的两种意义:在认识论意义上,任何感觉经验都是可靠的。例如,某人对颜色总是做出与别人不同的报告,这一点是真实可靠的,医生凭此可以诊断出他患有色盲症。在本体论意义上,当把他的感觉经验与其所经验对象的真实状况相比较时,才得出他的感觉经验出现了偏差,才能说它是不可靠的,但实际上这是对他的感觉经验的解释和评价,感觉经验与对它们的解释与评价不是一回事。他还构造了一个“反经验主义的悖论”,旨在反驳用“观察渗透理论”和“理论颠覆经验”对经验证据可靠性的诘难:“经验是不独立的”结论所依据的恰恰是经验,“经验是不可靠的”所依据的也恰恰是经验。由于对经验的任何怀疑、批判和否定都不可避免地要援引经验作为依据,反经验主义必然陷入悖论的处境,所以经验主义的真理性是不容置疑的。[20]17-19
陈嘉明提到,要在表象论和给予论为一方、以实在论为另一方之间做出选择,他选择主张有主体、客体和表象三要素的表象论和给予论[3]85;我却愿意选择主张只有主体和客体两要素的实在论。粗略地说,实在论认为,存在一个独立于我们的心灵和认知的外部世界,它构成我们的认知对象,是使得我们的认知为真的使真者,是鉴别我们的认知是否为真的最后凭借。如前所述,如果在主体和客体之间插入可误的表象或给予,就会导致极端怀疑论,后者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如何说明自然科学迄今为止所取得的巨大成功。普特南指出:
关于经验科学的实在论建立在两个主要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粗略地分为否定论证和肯定论证。否定论证的大意是,各种工具论和操作主义哲学确实是不成功的。人们试图表明,把科学陈述重新解释为很可能源自感觉材料或操作测量,或其他什么不成功的或希望渺茫的东西,或者要求以一种不合情理的方式把大多数普通的科学发现重新描述为“意义操作”,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其目的是使得下面一点成为合理的:大多数科学陈述最好根本不需要做哲学解释。
对实在论的肯定论证是:它是唯一不使科学的成功成为奇迹的哲学。成熟科学中的术语典型地有所指称(……),成熟科学所接受的理论典型地接近真理,同一术语能够指称同样的东西,即使它们出现在不同的理论中——这些陈述被科学实在论者视为不是必然真理,而是对科学成功的唯一科学解释的一部分,所以,也是对科学及其与其对象的关系的任何适当的科学描述的一部分。[21]72-73
我赞同普特南的观点及论证。我要补充说,对实在论的证成至少有如下三点:一是对人类先前的认知经验的归纳总结。最早的人类祖先活动范围很小,认知能力有限,只认识到他们周围的环境以及头顶的天空。在人类的世代累积中,人们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认知能力不断增强,认识到很多先前不知道的东西。他们知道,不是他们的认知创造了这些东西,而是它们本来就在那里,只是先前不被他们知晓而已。二是为人类未来的认知扩展留下了空间。我们知道,我们后代的认知不会停留在我们的认知范围内和水平上,而会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扩展,认识到很多我们现在不知道的东西。三是实在论对于我们已有的认知成功做出了最合理的解释。这就是普特南所给出的如上的“非奇迹论证”。第三点是对实在论的溯因证成:实在论比其他竞争理论有更好的解释力,因而看起来更合理,很可能就是真的。
我还要指出,休谟、罗素等人一再表明,经验论者无法用经验的方式去证明经验论的前提: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心灵的外部世界。因此,对实在论没有绝对的证成。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蒯因说,实在是一种设定,设定的好与坏要看它们的解释力:
我们之接受一个本体论在原则上同接受一个科学理论,比如一个物理学系统,是相似的。至少就我们有相当的道理来说,我们所采取的是能够把毫无秩序的零星片断的原始经验加以组合和安排的最简单的概念结构。一旦我们择定了要容纳最广义的科学的全面的概念结构,我们的本体论就决定了;而决定哪个概念结构的任何部分(例如生物学的或物理学的部分)的合理构造的理由,同决定整个概念结构的合理构造的理由没有种类上的差别。[22]16
既然对实在论不能绝对证成,真理的客观性也得不到最终保证,只能说:现有证据以及应用它们时所一再取得的成功,大致说明它们是客观的,否则无法解释。所以,陈嘉明提出的表象论、给予论对真理符合论的挑战,也没有办法最终消解。
六、新符合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我所阐述的新符合论取消了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却提出了一种认知主义事实观:事实是认知主体基于外部世界的情形所做的一种认知建构。这种认知主义意义上的“事实”在哲学特别是认识论上有什么重要性,可以用它们做哪些有意义的事情?我先前论及:“如此理解的‘事实在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起作用,奠基于此种‘证据概念的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很难保证不出错,故两者都建立了一整套‘事前防错和‘事后纠错的程序和机制。司法审判具有很多不同于科学研究的特点,应更多地追求‘程序正义,通过它去确保‘实质正义,其指导原则最好也从原来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23此观点还引起国内法学界的关注、商榷[23]以及不少引用,我亦发表过回应文章[24],据我所知,还有新的来自法学界的商榷文章即将发表。我应该继续探讨认知主义事实观的法学意蕴及应用价值,更应该探讨它在认识论和科学哲学中的意蕴及应用价值。
新符合论目前只是一个轮廓性框架,为如何理解真和定义真指出了一条路径。它比较容易刻画描述性命题的真假,但对于如下各种命题的真假,如某些条件命题和量化命题,各种模态命题(如必然或可能命题、认知态度命题、时态命题),逻辑、数学命题,涉及虚构个体的命题(如孙悟空是唐僧的大徒弟),涉及观念性存在的命题,却会遭遇不少麻烦和困难,需要提供更为合理和更为细致的说明。还有,各种关涉价值的命题,如道德-伦理命题、审美判断、法律规范、宗教体验,是否有真假可言?如果有真假,如何对它们提供新符合论的说明?总之,新符合论还有大量难题需要解决,任重而道远。
注释:
(1)在《事物以及它们在理论中的地位》一文中,蒯因把心灵还原为肉体,把物理对象还原为时空位置,把时空位置还原为数的四元组。于是,他最后就达到了一种只包括集合的“纯净的”本体论。
(2)大约在1999年前后,我在北大开设蒯因哲学研究课程,柯志阳作为清华大学硕士生参与听课,他所撰写的《论经验的性质:“观察渗透理论”与“理论颠覆经验”》一文是该课程的考试论文,我曾与他多次讨论,并推荐给《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发表。我同意他的主要观点及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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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