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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陶遵臣

2021-03-15刘建厂

派出所工作 2021年2期
关键词:刑法个人信息身份

刘建厂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伴随而来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滋生,并有蔓延趋势,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一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此后几年时间,此类犯罪仍有愈演愈烈之势,案件频发,同时伴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滋生。为此,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了进一步修改,扩大了行为主体,加大了处罚力度。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信息类型复杂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因此,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为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在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作部分探讨,供派出所民警参考。

一、 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关键是信息中能够识别出特定人的情况,简单说就是“能够识别”属于隐私。据此,用于广告宣传的联系方式就不属于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另需注意,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加深,大量外国人来华工作、生活、旅游,外国人个人信息同属刑法保护范围之内。2016年查处的一起针对韩国人组织网络赌博的案件中,就曾发现大量韩国人身份信息被侵犯。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条件由“违反国家规定”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调整扩大了规定范围,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虽然有所扩大,但并不是无所限制:此处关键是“国家”,因此所涉及的规定必须是国家层面做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文件、指导意见不属于本罪违反前置条件。《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均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三、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非法出售很好理解,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而进行出卖的行为。此类行为也是我们日常打击的重点,常见于网络间进行倒卖身份信息。非法提供是指不具有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但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提供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常见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权个人或单位,为了朋友帮忙、追逐其他利益、不履行职责等不同目的,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销售、提供不仅仅是针对不特定人群(例如网上人肉后公布他人信息),针对特定个人亦属此列。

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所谓窃取是指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取走的意思,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利用黑客攻击、盗取相关资料信息等行为均应认定为窃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利用窃取之外的交换、收受等方式取得,也包括有关机构违规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等行为,总而言之就是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法律依据。认定此行为违法,取得即可,不要求取得后進行非法提供、出售,非法获取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有了详细的规定,主要考虑六方面因素,即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信息类型、信息的用途、违法所得数额、主体身份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作为公安机关要熟知立案标准,保证立案及时、准确即可,确保对此类违法行为打击不遗余力。

六、案件侦办难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隐私权,除非个别情况因泄露个人信息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引起重视后进行查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隐形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未被及时查处。信息被泄露最为普遍的就是个人联系方式被泄露。导致此类情形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侵害后果较小、有犯罪成本低、有破案难度大等多种因素促成,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破案难度大,侦破此类犯罪往往需要技术部门大力支持,且主要犯罪地往往不在本辖区内,牵扯全国各地,办案成本巨大,与侵害后果不成正比。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是一方面工作,预防工作更是必不可少,针对此类犯罪,笔者认为更多的是从预防上入手,控制好源头,严防个人信息数据流失。在大数据时代,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降低破案成本,通过网络技术觅迹寻踪,快速锁定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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