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防控研究
2021-03-13李梦真王世卿
李梦真,王世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电子信息技术发达的现代社会,犯罪分子借助现代通信工具的便捷高效及金融交易的非接触性特点,大范围地进行“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活动,打着各种旗号引诱受害人上当受骗。“2019 年8 月,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工作情况通报中提到,截止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各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团伙284 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589 人,冻结扣押涉案资金6.23 亿元。”[1]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多运用新手法、新手段,涉及地域较广,被害人员众多,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面对这一社会难点问题,亟需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控对策。
一、“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概述
(一)“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概念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顾名思义,就是借“民族资产解冻”以及依托“民族资产解冻”派生出的各种名目进行的诈骗犯罪,本文所说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并不是指一个法律上的术语,而是打着“民族资产解冻”旗号实施犯罪行为的通常说法。“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无讼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最早的案例是在2009 年1 月29 日由湖南省永州县人民法院裁判的。
在中国知网上,以“民族资产解冻”为主题进行检索,仅得到结果63 篇。研究后发现,目前我国针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学术性研究寥寥无几,大部分为对打击成效、典型案例等进行介绍的报道性文章,其中发表在《中国防伪报道》杂志的有42 篇,占比76.36%。由此看出,我国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研究还处在较为匮乏的阶段。“我国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结合诈骗罪的法条规定,通过归纳和总结,可以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做这样的定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等项目,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诱使被害人交付钱财的犯罪行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有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政府公章,还损害了国家机关和政府的形象。
(二)“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一般流程
近年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愈演愈烈,诈骗手段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花样不断翻新,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案例的梳理、分析,可将“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过程大致归纳为三步:
第一步,精心包装,骗取信任。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中央领导,伪造身份证件、印章、政府公文、授权书、民族资产简介、历史文物等进行宣传,利用民众的爱国热情以及做慈善、贪财等心理,编造各种虚假项目,如“中国梦”“福民慈善基金会”“精准扶贫”“国际梅花协会”等,增强诈骗团伙言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二步,诱使加入,发展人员。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群众加入。犯罪分子物色代理人,通过电话、QQ、微信等现代通信工具发展人员,采取非接触式的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其中有部分受害者对其深信不疑,甚至帮助不法分子建立微信群、拉人进群,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第三步,索要钱财,转移赃款。利用QQ 群、微信群等现代通讯工具的功能,通过在成员群中发布组织章程、讲话音频等对受害者进行“洗脑”,使群众信以为真,并以收取会员费用、手续费、报名费等为由骗取钱财,再通过银行柜台、ATM 机取出赃款,或者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网上转账的方式转移赃款。
“近年来,民族资产解冻骗局借助互联网等社交工具快速蔓延,成为了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犯罪。”[3]在2019 年8 月破获的“民族资产解冻类”特大诈骗案件中,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历经半年时间,通过侦查总共抓获以方某平为首的犯罪嫌疑人42 名,冻结涉案赃款500 多万元。该案受骗群众多达5 万多人,几乎遍布全国各省。在犯罪过程中,诈骗团伙冒用“中华爱心基金会”的名义,公开展示伪造的批文和文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洗脑”轰炸,对被害人进行不停歇的“教育”,使其对项目深信不疑,缴纳的费用从最初的11 元会员费不断累积,直到几千元。这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团伙层级众多,团伙管理呈类似传销的金字塔模式。其中,“一级猪头”主要负责吸收转划资金,“一级猪头”又扩散成多个“二级猪头”,主要负责吸收转划下一个层级资金。如图1 所示,从拉人进群,展示假的文件,再到用传销的方式进行洗脑,每一步都有套路,形成了“传销+诈骗”的行骗模式。目前公安部已公布两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虚假项目和组织,共104 个,包括“民族大业”“菜篮子工程”“国防预备役部队”“精准扶贫”“养老帮扶”“慈善富民”等。
图1 犯罪流程图
二、“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数据化分析
在2010 年以前,就我国“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公开的案件审判信息不多。基于这种情况,本文实证分析的数据主要为无讼网2011 年-2018 年全国公开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排除了无效样本后共计121 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以下不同特征。
(一)案件增速明显
2011 年到2018 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决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共121 件,从全国近8 年的案件情况看,各级法院判决的此类诈骗案件呈增长态势。在案件增长率方面,2014 年增速最快,2018 年和2017 年次之(增长率分别为79.17%和50.00%)。案件数量上,2013 年之前,每年都在10件以下;2014 年至2017 年居于10 件至30 件之间;2018 年突破40 件。图2“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年度变化图显示,2011 年-2013 年“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只是呈现苗头态势,并没有达到广泛普及的程度。相比2013 年,2014 年全国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数量翻了接近两番,这与微信、QQ 等电子社交平台的不断普及密切相关。总体来看,近几年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
图2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数量年度变化图(全国2011-2018 年公开数据)
(二)覆盖面广且有重灾区
通过对无讼网2011 年-2018 年“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可知,除天津、西藏、新疆、宁夏、青海、辽宁、海南、吉林等省份外,此类犯罪在我国其他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分布,且重点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以及广东省,仅这三地2011 年—2018 年公布的此类判决书数量就占全国的46.28%。这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东南倾斜的总体趋势相符。具体来看,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等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发生数量在10 件以下,而广东省、浙江省案件发生数量在10-20 件之间,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开的案件数量最多,为29 件(见图3)。
图3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区域分布(全国2011-2018 年公开数据)
(三)犯罪主体学历低且多为无业人员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主体以低学历的壮年男性为主,且多为无业人员或农民。在性别方面,由于生理特征的不同,导致个性心理以及社会角色的差异,进而导致犯罪主体中的性别差异:男性犯罪人的数量要多于女性。“对于涉及暴力与欺诈的犯罪而言,在被逮捕的人员中,男性占60%-99%,自从20 世纪30 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开始收集统计数据以来,所有的官方数据都显示了这样的失衡状态。”[4]“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也呈现男性犯罪人的数量要多于女性的特点。以2011 年-2018 年全国公布的121 份“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判决书为样本,涉案男性177 名,占76.29%,女性55 名,占23.71%。在年龄结构方面,如图4 所示,50 后和60 后犯罪主体占比53.27%,“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的犯罪主体主要以壮年犯罪人为主。壮年犯罪人是指年龄在35 岁以上60 岁以下的成年犯罪人,此类犯罪人已经具有为自己私利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能力和条件[5]。在犯罪主体的学历特征方面,呈现低学历的特点。如图5 所示,在公布学历的181 名犯罪主体中,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学历具有大学学历的8 名,仅占总体的0.04%。在职业分布方面,犯罪主体集中于无业人员、农民,在公布职业的183 名犯罪人中,无业人员与农民占了接近九成。“如果没有良好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者的生活就会陷入贫困,在这一点上,失业与犯罪的关系和贫困与犯罪的关系一样,失业者和贫困者选择犯罪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解决生存需要,统计数据也表明失业者的犯罪类型主要是经济类犯罪”。[6]这种观点可以为解释无业人员和农民的高犯罪率提供依据。
图4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犯罪主体年龄分布(全国2011-2018 年公开数据)
图5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犯罪主体学历分布(全国2011-2018 年公开数据)
图6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职业分布(全国2011-2018 年公开数据)
(四)组织结构严密
在“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中体现出组织化特征明显的特点,在全国公开的121 件案例判决书数据中,共有84 件共同犯罪的案例,占据总案例七成左右。根据搜集的案例,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消息、吸收人员,内设多个层级,利用类似非法传销的管理办法,开展诈骗活动。2019 年2 月,烟台市公安局在全国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抓获了以褚桂英为首的诈骗团伙主要成员33 名,冻结资金1200 余万元。“诈骗团伙打着‘中央扶贫攻坚组’的旗号,在短短8 个月的时间便发展会员20 余万人,主要犯罪嫌疑人褚桂英组建‘中华圆梦新时代慈善基金会’实施诈骗,该组织从上到下分为‘总部、省、市、县、乡镇’五级。”[7]这些诈骗团伙组织化特征十分明显,机构健全,表现出相当“专业化”的特点。
(五)涉案金额较大
在犯罪成本与收益方面,“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同其他电信诈骗犯罪具有相似的特点,即成本小、收益大。在此类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价格低廉的身份证件、银行支票、党政公文等作案工具,编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钱财,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高收益也促使更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在排除无效案件后,分析121 份无讼网2011 年-2018 年全国公开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其中涉案金额50 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共有44 件,占比36.3%,而涉案金额小于1 万元(包括1 万元)的案件仅仅3 件,占比2.4%。
(六)诈骗名目繁多
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诈骗人员往往会编造出种类繁多的诈骗名目。一方面紧跟时事及社会热点,利用群众防骗意识薄弱、不能辨认虚假信息的特点,成立“扶贫基金会”“实现中国梦”“全民参股、全民分红”等项目或基金会,编造中央文件、身份证明实施诈骗;另一方面,诈骗人员利用多种方式收取费用,通过巧立各种名目,包括缴纳项目启动费、转款费、捐助费、税费等,以及收取证件费、会员费,以缴纳少量资金就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大量群众钱财,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
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防治困境
在当前中国重大风险不断积累的大背景下,借助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呈现种类繁多、不断增长的态势,在此情形下,公安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也更加复杂。“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同其他犯罪相比,具有隐蔽性强、涉案人数多、涉案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在当前的案件中,传统诈骗手法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群众防范意识薄弱,识别难
一方面,群众对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认识不足,对这类犯罪的常用诈骗手法、诈骗过程并不熟悉。同时,在生活中对网络谣言没有辨别能力,不能对在微信群、网页等中流传的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的虚构信息进行准确辨识,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知识了解少,这是导致受害者易上当受骗的关键原因。另一方面,不能与时俱进地了解诈骗手段的新形式、新花样,在面对诈骗时缺乏警惕,容易掉入陷阱。
(二)犯罪隐蔽性强,发现难
首先,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往往不能自觉走出骗局,公安机关线索少,发现难。“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被害者风险意识薄弱,法律意识匮乏,犯罪人员通过名目繁多的项目、基金会掩盖其诈骗的性质,一步一步被诈骗团伙洗脑,使受害者不自觉地掉进陷阱,进而对编造的各种项目、基金会等深信不疑。此外,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QQ 群等渠道,向受害人灌输一些虚假消息来应对周围人群对项目的质疑,比如除了此项目之外其他项目都是诈骗、面对亲友甚至公安机关的询问要加强保密意识、通过忠诚度考验才能拿到巨额财产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面对亲友的劝阻,受骗人也往往不能意识到自己被诈骗。这类受害人也很少报案,往往拒绝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也有一部分人“在遭受诈骗后感觉被骗金额不多,损失较少,没有报案的必要或者出于保护个人声誉等原因选择息事宁人”[8],这也进一步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其次,犯罪现场隐蔽,发现难。同传统的诈骗案件面对面发展下线的方式不同,现在“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是通过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流、发展下线,蔓延速度快,且犯罪现场不明显,受害人对于上线人员的外貌、身材等特征并不了解,这都加大了公安机关的调查难度。
(三)涉案人员多,抓捕难
在面对此类诈骗案件时,基层公安机关是受害人报警的第一选择,在面对人数众多、跨区域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时,基层公安机关承担较大的压力。一方面,“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构成复杂、跨省犯罪频发,信息排查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许多犯罪团伙组织严密、阶层分明,转移赃款、组织活动等是由不同人分别实施,且有些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往往用微信、QQ 等网上通信工具进行交流,并不露面,抓捕存在一定难度。在人们交流日益便利的情况下,如何快速有效地应对此类犯罪,及时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相关法律缺失,打击难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涉及人数广、涉案金额多,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些诈骗团伙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中央会议的图片、法律文件,损害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类犯罪应适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打击。但是针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只能将此类犯罪简单地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相较于普通的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损害公民的财产利益,一旦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极易导致打击不力、法不责众的现象发生。
四、预防、打击、稳控:“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应对策略分析
2019 年6 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以“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为主题的“云剑”行动[9],其中提到,“坚决遏制电信诈骗、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上升势头”,将“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放在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刻不容缓,在面对识别难、发现难、抓捕难、打击难的防治困境时,应从预防、打击、稳控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和应对。
(一)预防层面“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治理路径分析
1.加强全方位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潜在受害人同其他诈骗犯罪并没有显著不同,中老年人、聋哑人、居住偏远地区等风险意识薄弱的群体仍然是犯罪分子首先瞄准的对象。受到自身条件影响,这类人对新生技术的了解程度较低,在面对犯罪分子的精心布局时,防范能力较为低下。因此,需建立提前预警机制,通过多种手段宣传教育群众,比如口头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兴媒体等,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尽管“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在不断翻新,但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情况,仍可在一定时间内选取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有效提高公民的反诈骗能力。基层民警特别是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把“脚板+科技”的宣传手段作为基本工作方法,在走访中,将QQ、微信等作为警民联系的新手段,在充分发挥基层民警人熟、地熟、情况熟等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宣传,形成宣传倍增效应。
2.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
减少“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关键在预防。一方面,建立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展开24 小时的网上巡查,及时发现网络上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的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对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的谣言进行清理,对可能发生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及时做出预警,依法严格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注意主动调动网民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区警察走访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随机群体访谈等方式发现新线索。针对犯罪分子多为低学历的壮年男人且大多为农民或者无业人员的特点,社区民警可通过组织群众,成立社区帮教小组、重点人口管理小组等,密切掌握动态,及时发现线索。此外,公安机关可以在110 报警服务台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接受群众的咨询,减小潜在受害人受骗的可能性[10]。例如,2019 年12 月16 日,公安部刑侦局联合阿里巴巴推出“钱盾反诈机器人”,公安机关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预警劝阻工作,通过向潜在的诈骗受害人打电话、发短信、闪信提醒信息,提升反诈劝阻成功率,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打击层面“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治理路径分析
1.发挥警察组织专业优势
首先,建立“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共享数据平台,进行全国案件的实时录入,甄别不同关联数据之间的实质联系,为串并案件、发现案件线索提供基础,同时也方便不同地域民警的交流合作。其次,“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会长期存在,但是当前还未形成有效的打击流程,为了达到有效打击此类诈骗犯罪的目的,可以在市局乃至省级公安厅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提高破案效率,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治安、侦查、经侦以及特勤、治安志愿者等力量,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不同警种在打击诈骗案件的作用,形成打击合力。最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被警方破获后,由于警方的大力宣传,短时间内此类犯罪分子可能会有所收敛,但是一旦打击的风头过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就会死灰复燃,这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重拳打击”,还要做到打击的常态化,实现打击持续性。
2.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打击
近年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增速明显,针对诈骗犯罪的的重灾省份,如广西、浙江、广东等,公安机关可以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打击管控力度。“基层民警逐村逐户上门,了解每个家庭成员的现实状况、经济来源,通过宣传改变群众思想观念”[11],帮助居民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改善生活。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库,掌握多次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被打击处理人员的信息,关注其出狱后的现实表现,并对高危人员进行帮教,组织教育当地群众,适时适度地悬赏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群众,激发群众抵制犯罪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一方面,可以增设“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尽快完善立法,制定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明确“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认定与量刑细节,确保罪刑相适应,及在定罪量刑时没有漏网之鱼;另一方面,可以加快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法律规定在规制“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时的不足。
(三)稳控层面“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治理路径分析
1.“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情报信息排查预警
建立“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情报信息排查预警机制。一方面,遵循“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原则[12],注重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要依托大数据,加强“线上”网络巡查,对于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要及时发现、及时引导、及时控制,把“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手段,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尤其是基层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线下”作用,走进社区、走进每家每户,及时把握民心、传达民意、疏通民疑,在日常走访中了解有关的信息情报。
2.做好相关重点人员定期社区回访、访谈工作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的侦破并不代表着公安工作的结束,为了尽快消除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还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办案民警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和沟通,做好必要的案件回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破案告知’制度,将相关情况告知受害人及其家属。”[13]通过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沟通交流,向群众传授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相关重点人员的管理,通过回访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变化,防止其再次犯罪。
3.充分发挥基层民警化解纠纷主力军作用
在当前“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增速加快、涉案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急剧膨胀的情况下,由于犯罪受害者对自身受损权利和利益维护需要,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会不断上涨。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做好针对相关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工作愈加重要。一般来说,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将其扼杀在萌芽的,关键在于构建预警机制。因此,在针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可能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中,要以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化解纠纷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强化广大公安基层民警解决矛盾纠纷的责任意识,从思想上重视“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案后处理事宜;另一方面,加强民警的基层工作业务能力,通过深入学习“枫桥经验”,增强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争取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