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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自己名下车缘何被判盗窃罪

2021-03-08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徐某盗窃罪被告人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因为盗窃自己的车辆而获刑。

法院查明,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广汉市顶汇车行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得一辆小型轿车,由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担任贷款担保人,并在四川省广汉市车管所辦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

同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某的丈夫李兴某在未提前告知尹某的情况下,将该车先后3次质押给四川省德阳市翼龙车行,并从该车行借款用于赌博。2018年9月14日,李兴某因制造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李兴某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通过律师告知了尹某。此后,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徐某多次向尹某催缴银行贷款,尹某便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告知两人,并委托两人帮忙找车。后经过多方打探,三人得知该车辆已经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随后,尹某收到了格尔木交管部门的车辆违法记录信息,便又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孙某某和徐某。三人经过商议,由孙某某联系了寻车公司,并于2020年5月19日驾车前往格尔木市。5月22日凌晨1时许,几名被告人合伙将被害人韩菊某停放在格尔木市站前二路丽苑小区的小型轿车盗走后,将车辆停放在格尔木市青港宾馆门前卸下了车辆牌照,又连夜将车开回四川省德阳市,以8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和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666.67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韩菊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明知汽车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格尔木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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