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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难点及对策

2021-03-08杨静薇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权责业务部门会计制度

杨静薇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50)

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高校施行的是2013年底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采用的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制度是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轨制”并行,财务会计施行的是权责发生制,会计要素有五类,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施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会计要素有三类,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资金来源多、资金规模大、业务事项复杂等特点。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1月1日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正式开始实施。此次政府会计制度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了全面的引入,能更真实、更完整地反映高校的会计信息,对高校规范会计核算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有重大的推进作用。但同时,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二元”体系又给高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对高校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提高会计核算效率提供实践性的参考。

1 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1.1 政府会计制度创新了高校会计核算模式

在原有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会计要素为“五要素”,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主,部分经济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政府会计制度则创新了会计核算模式,采用“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的会计核算模式。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反映高校真实的财务运行情况,而预算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部门决算报告,主要反映高校预算执行情况。政府会计制度是对原有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重构,进一步提升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更好地满足了利益相关方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1.2 政府会计制度对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与原有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同,政府会计制度引入了“受托代理类”科目,要求高校对预算内的资金和预算外的资金做出严格区分。高校对于受托代理的资金要单独进行管理,例如党费、团费、代收代付的资金等。这些资金作为受托代理的资金,不能作为学校的收入,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要直接通过受托代理类科目进行核算,不需要做预算会计分录。这一类科目的引入,对高校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政府会计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难度

在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时,学校不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忽略了因时间流逝、使用损耗和技术变革等原因造成的设备贬值的因素,容易高估固定资产的价值。而政府会计制度则要求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按月折旧,并且要将折旧费用计入业务活动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这一改变能够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信息,也能更准确地反映学校真实发生的费用,也增加了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难度。

2 高校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

2.1 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在政府会计制度下,会计人员需要采用“双分录”进行“平行记账”。对于一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需要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做一次财务分录,同时还需要对该事项在预算会计的模式下再记一次账。当然,目前的财务软件可以实现通过财务分录来触发生成预算分录,但是,高校与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相比,经济业务往往更复杂,也会有一些特殊的经济事项发生。所以,单纯的依赖财务软件难以解决所有的经济业务,例如一些暂收款和暂存款的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工作中还是要对不同经济业务进行分析,以审核是否需要编制双分录、系统根据财务分录所触发生成的预算分录是否正确、当财务盈余与预算结余有差异时,还需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财务人员不仅要做“双分录”,还需要编制与之对应的“双报表”——政府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告。这些对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还大大地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2.2 高校落实权责发生制有困难

政府会计制度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但是又缺乏专门针对高校的行业制度规范,高校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落实权责发生制有困难。

一是体现在对收入的确认上。目前,高校的收入主要由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是在收到财政拨款时,同时确认收入以及预算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主要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在实际收取和上缴时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的处理,只有在财政将款项返还给高校时,才确认收入和预算收入。这两类收入的确认时点比较清晰,不存在确认的难点。而涉及到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需要根据合同进度确认收入,难度较大。合同通常由业务部门签订,因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在这方面信息共享不足、沟通不够,财务部门通常对合同信息并不能及时精准掌控,往往信息滞后;高校科研项目通常是靠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完成,难以判断合同的完工进度;高校科研项目众多,项目管理难度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想要落实权责发生制,以合同的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十分困难。

二是体现在费用的计提和列支上。在实际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我们会发现有些经济事项的费用和预算支出会产生差异,这个差异也是费用的确认与资金流出时点的差异。例如,高校经常需要进行款项的预支,对于款项的预支,在财务会计中不列费用,挂往来处理,但在预算会计中,因为有资金的流出,所以需要依据收付实现制记预算支出。但款项在预支时,往往无法取得相关的票据,也无法提供准确的支出明细,所以在账务处理中,对科目和经济分类往往无法准确把握。

2.3 增加了预算控制的难度

高校全面进行预算管理,要求学校把所有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学校通常是在年初时根据学校全年总体预算的情况,编制学校综合预算方案,将预算额度分配给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有对各自部门预算资金的分配权,同时,财务处要对各个业务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一方面,财务处要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各部门的预算额度进行控制。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需要做“双分录”,那么是该以财务会计为基准记项目账还是以预算会计为基准记账目账呢?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选择是将项目账记在预算会计下,也就是说,有了资金的流出,记了预算支出,才相应地扣减部门的项目额度。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完全依赖预算会计来记项目账并不准确,有时容易发生超支。例如,在个税的计提过程中,财务会计会做费用,并将个税转入负债类科目,等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再一起申报并上缴。那么,在计提个税时,因为没有发生资金的流出,不需要记预算支出,所以虽然我们在财务分录中记了费用,但因为没有记预算支出,所以并不会扣减相应的项目额度。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才会对个税进行汇总上缴,在上缴时有了资金的流出,才会记预算支出并扣减相应的项目额度。而个税的计提和上缴有时间差,通常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中如果发生了其他支出,未给个税的上缴留有足够的预算额度,那么在上缴个税时再记预算支出就会容易发生超支,增加了预算控制的难度。与之类似的还有,本期计提但下月支出的各项费用等。

3 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建议

3.1 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沟通的桥梁

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前文提到的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在实施过程中就遇到了困难。要化解这个难题,可以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创建校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业财融合”。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及时更新,财务部门按月对信息共享平台上的信息进行统计,按项目的实施进度确认相应的收入。

3.2 梳理现有经济业务,优化业务处理流程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只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的核算。高校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为了减轻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我们可以对现有的经济业务进行整体的梳理并进行区分和归类。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并加以科目标识,减少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范围,从而减少会计人员日常工作量。

针对费用的计提而影响预算控制的问题,可以设置归集项目进行过渡。在计提费用的同时,记预算支出并扣减对应的项目预算额度,同时在归集类项目下做预算支出的借方红字,等到实际发生资金的流出时,再对归集类项目进行统一处理。

3.3 加强业务培训,调动人员积极性

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要求非常高。目前,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时间还不长,大部分财务人员在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时还只是浮于表面,并未深究。高校内部财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从实际问题出发,将培训与实操结合起来,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财务人员自身也要积极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多与同行讨论工作心得,提升工作能力。

4 结 语

总之,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挑战。财务人员要转变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适应新制度下的“双分录”、“双报告”的要求。同时,学校也要配合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完善各项制度、加大学校信息化建设、加强“业财融合”、重视财务人才的培训及引进工作。相信政府会计制度能在高校落地生根,这对于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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