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隋书·经籍志》经部中《孝经》的次序变化
2021-03-08燕思睿
燕思睿
(安徽大学 文学院,安徽 合肥230031)
《隋书·经籍志》(以下简称《隋志》)是继《汉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汉志》)之后,我国第二部现存的史志目录,与前作《七略》《七录》《汉志》等书相比,《隋志》既有继承,亦有根据时代背景、个人喜好而改动之处,例如《孝经》的次序:
《七略·六艺略》:易、诗、书、礼、乐、春秋、论语、孝经、小学。
《七录·经典录内篇一》:易部,尚书部,诗部,礼部,乐部,春秋部,论语部,孝经部,小学部。
《汉书·艺文志·六艺略》:易、诗、书、礼、乐、春秋、论语、孝经、小学。
《隋书·经籍志·经部》: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论语、谶纬、小学。
以上所列四书虽对儒家经典的称呼不同,但都将易、诗、书、礼、乐、春秋、论语、孝经、小学归为一类,不同之处是,《隋志》加入了《谶纬》,并将《孝经》的位置提到了《论语》之前、《春秋》之后。史志书目的修订与编纂程序极为严苛,可谓字斟句酌、一字千金。故《孝经》在《隋志》中的次序变化绝不是偶然的,而是魏徵等编纂者有意而为之。可惜的是,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并不关注,李佳的文章《〈汉志·六艺略〉与〈隋志·经部〉比较研究》较为关注汉、隋两代《论语》与《孝经》的发展情况,着重于讨论文献本身,而忽视《隋志》的编成年代及作者的喜好对《孝经》地位提升的影响[1],窦秀艳的文章《从历代史志著录顺序的不同看〈论语〉〈孝经〉的经部地位》整体论述了历代史志著录中《论语》与《孝经》的次序变化[2],但并不详尽,朱猛的《〈论语〉〈孝经〉在儒家经典著作中排列次序时有不同之原因初探》虽然注意到了《孝经》在《隋志》中地位的提升与唐代社会背景以及魏徵的个人喜好有关[3],但并没有展开讨论。由此可见,对《孝经》在唐以后地位变化的研究是不够的。
一、《孝经》中“孝”的概念
《孝经》是儒家十三经之一,主要阐述孝道和孝治等思想,共十八章,孔子及其弟子所作。作为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观之一,《孝经》及其思想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然而《孝经》的孝不只是孝敬父母这么简单,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如《孝经》首章《开宗明义》[4](P221):
仲尼居,曾子侍。子曰:“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民用和睦,上下无怨。汝知之乎?”
曾子避席曰:“参不敏,何足以知之?”
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复坐,吾语汝。”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大雅》云:‘无念尔祖,聿修厥德。’”
从此章中可以得知,孝是国君治理国家的根本,也是教化产生的根源,国君若具备孝的品质,国家便会和谐昌盛。对于每个人来说,尽孝分三步走,首先要爱惜父母给予自己的身体,侍奉亲人;其次要侍奉自己的国君,奉献于国家;第三要立身行道,以建功立业来使父母显赫。
第二至六章分别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见题思意,《孝经》由上至下把天下之人分为五个阶层,分别阐述每个阶层所尽之孝的内涵。天子之孝即天子要尊敬自己的父母,以爱敬之心侍奉双亲,并且将这种德行教化施之于百姓,如此才能得到民众信赖。诸侯之孝即诸侯身居高位不得骄躁,要生活节俭、慎行法度,与百姓和谐相处,如此才能守住自己的财富和地位。卿大夫之孝即不是先代圣明君王所制定的合乎礼法的衣服不可穿戴,不是其所说的合乎礼法的言语不可乱说,不是其规定的道德准则和行为不可去做。士之孝即侍奉父母、忠于国君,保住自己的俸禄,不能无所事事而使父母受辱。庶民之孝比较简单,只需辛勤劳作,赡养父母即可。从下至上来看,庶民到天子都要赡养父母、侍奉双亲,这是基本,但随着阶层的升高,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在增加,他们需要承担的“孝责任”是面向社会的,如果不修身慎行,谨慎履行孝的社会责任,就有可能辱没先祖,坏了祖先的名声。他们只有履行了孝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保证他们自己所处的地位不会丧失;另一方面,也可确保社会上其他阶层的人享有相应的利益,从而使社会达到和谐状态[5]。
第七至十八章分别为《三才》《孝治》《圣治》《纪孝行》《五刑》《广要道》《广至德》《广扬名》《谏诤》《感应》《事君》《丧亲》,说明了孝的作用以及应对不同事件尽孝的方法。
由此可见,孝在中国古代,不仅仅是赡养父母那样简单,而是最低要求,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阶级越高,其身上所背负的“孝责任”就不是私德,而变成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稳定是孝的终极目标。因此,汉唐以来,《孝经》就成了统治者维护统治的重要一环,其地位不断升高。
二、《孝经》在唐代盛行的政治原因
《孝经》之所以在唐代崛起,源于其政治功能,抛开唐玄宗李隆基两次为《孝经》作注,从唐代开国的前三位皇帝的生平来看,学习《孝经》是非常有必要的。唐高祖李渊立国后,李世民与太子李建成、齐王李元吉之间便暗流涌动,不久便发生了震惊天下的“玄武门之变”,李世民手刃兄弟,而后逼宫李渊,使其退位,可谓既不孝敬父亲,又不尊敬兄长,违反了《孝经·广要道》中“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的准则[4](P259)。正如《孝经·广至德》中所表达的:“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4](P262)显然,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并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上行下效,他的儿子,太子李承乾与胞弟魏王李泰相处并不融洽。在权利的面前,李承乾也动了杀心,他想要杀掉同样深得李世民信任且有争夺储君之心的李泰,但他并没有成功,而后变本加厉,与汉王李元昌、城阳公主的驸马都尉杜荷、侯君集等人勾结,打算先下手为强,起兵逼宫李世民,结果事情败露。于是唐太宗下令,将李承乾废为庶人,流放黔州,选择立岐嶷的李治为太子。由此可见唐初孝纪的败坏,前三位君主,就有两位受到不肖子孙的影响,甚至是伤害。作为孝道的损害者同时又是受益者,唐太宗李世民还是比较重视《孝经》的,根据《旧唐书·本纪第四·高宗上》记载:
高宗天皇大圣大弘孝皇帝……幼而岐嶷端审,宽仁孝友。初授《孝经》于著作郎萧德言,太宗问曰:“此书中何言为要?”对曰:“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君子之事上,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太宗大悦曰:“行此,足以事父兄,为臣子矣。”及文德皇后崩,晋王时年九岁,哀慕感动左右,太宗屡加慰抚,由是特深宠异。寻拜右武侯大将军。十七年,皇太子承乾废,魏王泰亦以罪黜,太宗与长孙无忌、房玄龄、李勣等计议,立晋王为皇太子。太宗每视朝,常令在侧,观决庶政,或令参议,太宗数称其善。十八年,太宗将伐高丽,命太子留镇定州。及驾发有期,悲啼累日,因请飞驿递表起居,并递敕垂报,并许之。飞表奏事,自此始也。及军旋,太子从至并州。时太宗患痈,太子亲吮之,扶辇步从数日。[6](P65-66)
由此可见,李治幼年时期就深谙孝道,研读《孝经》能得其旨意,并为之付诸实际行动。太子废后,魏王李泰试图哄骗太宗立其为储君,而太子悖逆影响过大,朝中大臣皆劝皇帝三思,建议立晋王李治为储君。根据《册府元龟·储宫部·建立第二》记载:
太宗于是御太极殿,召文武六品以上曰:“承乾悖逆,泰亦败类,朕所观之,皆不可立。欲选诸子尤仁孝者,立为蒙嗣。尔其为朕明言。”众咸言:“晋王忠孝仁爱,文德皇后之子,立为储君,无所与让。”皆腾跃欢叫,不可禁止。太宗见众情所与,颜色甚悦。[7](卷257)
可见在此时,孝这一品质在朝廷之中已经大到能影响国君的选择了。
而后唐高宗李治规定《道德经》和《孝经》并为上经,“贡举皆需兼通”[8](P1373),更是下诏制定了被称为唐朝界定不孝行为最全的法律——《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唐律》《律疏》,是唐高宗令长孙无忌等人修撰的法律典籍,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唐律疏议》不仅是对唐以前法律条文精确的解释和注解,更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的原文作为法律的依据,法理之中又以道德为基础。由此可见,《唐律疏议》是《孝经》等儒家经典思想在唐朝的现实应用[9]。律法中重孝的基本内容,唐律立法的儒家化倾向,使整篇唐律对“孝”十分重视,“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孝的条款有58条,约占全部条款的11%左右”[10](P16)。《唐律疏议》在开篇就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唐律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不孝”有8种违犯行为:“不孝,谓告言,诸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11](P12)虽然早在周公时期就将不孝之举界定为“元恶大憝”,但从先秦以来,“孝治”在法律中的实施并不完善,直至《唐律疏议》的出现。杨廷福在《唐律的特色》一文中指出,唐律的特色之一就是“为伦常立法的礼教法律观,其核心则为尊尊、亲亲、贵贵,即尊君、孝亲、崇官。”[12]
在《唐律疏议》中对尽孝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对贵族及官员的要求:《唐律疏议》中对官员及贵族在践行孝道方面的规定与《孝经》的核心内涵大体一致,即侍奉双亲、尊敬长辈,发挥模范作用,以达到上行下效的目的,维护皇权的利益以及封建王朝的统治。但法律与文学终不相同,虽然核心思想一致,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更加细化、明确,《唐律疏议》中对官员尽孝主要有以下四条规定:一是要模范敬养父母尊长;二是所任职的地名或任职部门要避父祖之讳;三是要带头执行侍亲制度;四是要严格执行丁忧制度。例如:
《唐律·名例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11](P55)
《唐律·职制律》:“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仗一百。”[11](P204)
《唐律·职制律》:“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11](P206)
对庶人尊老养老的要求:对于普通人来说,唐律从人道和孝道出发,对老人犯罪在刑罚上做出从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老人的利益。所谓老人,按《唐律·名例律》记载:“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疏议》对此条的解释云:“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龀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11](P80-81)
即对于七十岁至七十九岁的老人,在犯了应处流刑以下的罪行时,可以采取赎买的方式来免于处罚。即使是重罪一定要服流刑,到了流放地,也可以酌情免除劳役。不仅如此,唐律还对各种不孝罪行和不孝行为,以及量刑的轻重程度,法律诉讼的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唐朝统治者在以法维护孝道方面是非常用心的[13]。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统领国家的有力工具,孝道入法,可见唐代对于孝的重视。但更值得讨论的是,《隋志》的编撰者魏徵参与了《贞观律》的修订,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他其实不懂法律,他不像房玄龄、长孙无忌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史书都有记载,他不懂法律,但懂德性,懂道德。魏徵把道德的东西、仁义的东西塞到法律里面去了,唐朝的法律好就好在这里,它有人道基础[14]。魏徵为《贞观律》的修订提供了道德支撑,而非常重视孝道的《唐律疏议》,就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来,那么《孝经》在《隋志》中地位的提升与魏徵的主观情感有很大关系。
三、《孝经》思想在魏徵言行上的体现
魏徵,一代名相,与唐太宗共同创立了“贞观之治”,根据《新唐书·卷九十七·列传二十二》记载:“魏徵,字玄成,魏州曲城人。少孤,落魄,弃资产不营,有大志,通贯书术。”[15](P3867)魏徵自小就失去了双亲,但并不影响其发扬孝道,正如前文提到的,《孝经》中的孝不仅仅是孝顺父母,身居高位的魏徵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魏徵之孝可称为“尽忠重德”。
《孝经》中记载:“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4](P221)(《开宗明义》)“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盖士之孝也。”[4](P234)(《士》)“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4](P267)(《谏诤》)“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故上下能相亲也。”[4](P274)(《事君》)可见孝是德的基础,重德之人必以孝为先,作为士子就要忠于皇帝,一个国家如果有很多懂得谏诤的大臣,那即使皇帝无道,国家也能得以发展。魏徵被称为千古第一谏臣,《贞观政要》中记载唐太宗对魏徵进谏的赞扬:“卿所谏前后二百余事,皆称朕意。非卿忠诚奉国,何能若是?……贞观以前,从我平定天下,周旋艰险,玄龄之功无所与让。贞观之后,尽心于我,献纳忠谠,安国利人,成我今日功业,为天下所称者,惟魏徵而已。古之名臣,何以加也。”[16](P29-34)可见魏徵作为大臣,履行了他所应尽的职责。在魏徵向皇帝建言献策的二百余次中,更是多次出现了“德”一字,魏徵运用史实、反复向太宗强调“德”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旧唐书》:“臣观自古受图膺运,继体守文,控御英杰,南面临下,皆欲配厚德于天地,齐高明于日月,本枝百代,传祚无穷。然而克终者鲜,败亡相继,其故何哉?所以求之失其道也。”[6](P2550)
“焚鹿台之宝衣,毁阿房之广殿,惧危亡于峻宇,思安处于卑宫,则神化潜通,无为而理,德之上也。若成功不毁,即仍其旧,除其不急,损之又损。杂茅茨于桂栋,参玉砌以土阶,悦以使人,不竭其力,常念居之者逸,作之者劳,亿兆悦以子来,群生仰而遂性,德之次也。”[6](P2551)
“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源不深而岂望流之远,根不固而何求木之长?德不厚而思国之治,虽在下愚,知其不可,而况于明哲乎!人君当神器之重,居域中之大,将崇极天之峻,永保无疆之休。不念于居安思危,戒贪以俭;德不处其厚,情不胜其欲,斯亦伐根以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者也。凡百元首,承天景命,莫不殷忧而道著,功成而德衰。”[6](P2551-2552)
“故君有一德,臣无二心;上播忠厚之诚,下竭股肱之力,然后太平之基不坠,‘康哉’之咏斯起。当今道被华夷,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6](P2553)
“臣闻为国之基,必资于德礼;君子所保,唯在于诚信。诚信立则下无二心,德礼形则远人斯格。然则德礼诚信,国之大纲,在于父子君臣,不可斯须而废也。”[6](P2555)
“若欲令君子小人是非不杂,必怀之以德,待之以信,厉之以义,节之以礼,然后善善而恶恶,审罚而明赏,则小人绝其佞邪,君子自强不息。”[6](P2557)
《新唐书》:“十三年,阿史那结社率作乱,云阳石然,自冬至五月不雨,徵上疏极言曰:‘臣侍奉帷幄十余年,陛下许臣以仁义之道,守而不失。俭约朴素,终始弗渝。德音在耳,不敢忘也。顷年以来,浸不克终。谨用条陈,裨万分一。’”[15](P3876-3877)
除此之外,魏徵身体力行《孝经》中思想的事迹比比皆是,例如《旧唐书·魏徵列传》中记载:
是月,长乐公主将出降,帝以皇后所生,敕有司资送倍于永嘉长公主。徵曰:“不可。昔汉明欲封其子,云‘我子岂与先帝子等?可半楚、淮阳。’前史以为美谈。天子姊妹为长公主,子为公主,既加‘长’字,即是有所尊崇。或可情有浅深,无容礼相逾越。”上然其言。[6](P2549)
十二年,礼部尚书王珪奏言:“三品以上遇亲王于途,皆降乘,违法申敬,有乖仪准。”太宗曰:“卿辈皆自崇贵,卑我儿子乎?”徵进曰:“自古迄兹,亲王班次三公之下。今三品皆曰天子列卿及八座之长,为王降乘,非王所宜当也。求诸故事,则无可凭;行之于今,又乖国宪。”太宗曰:“国家所以立太子者,拟以为君也。然则人之修短,不在老少,设无太子,则母弟次立。以此而言,安得轻我子耶?”徵曰:“殷家尚质,有兄终弟及之义;自周以降,立嫡必长,所以绝庶孽之觊觎,塞祸乱之源本,有国者之所深慎。”于是遂可珪奏[6](P2558-2559)。
长乐公主深受太宗喜爱,其出嫁时,太宗极为重视,声称要将长乐公主的嫁妆倍于永嘉公主,永嘉公主是长乐公主的姑姑,太宗的妹妹。但魏徵向太宗进谏说天子的姐妹即为长公主,既然带了“长”字,所以就要受到尊敬,不可因为皇帝的偏爱就逾越礼法。《孝经·卿大夫》中记载:“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三者备矣,然后能守其宗庙。”[4](P231)虽是针对卿大夫的规定,但用于此丝毫不为过,长乐公主的嫁妆如果比其姑姑的多,那就是不符合先代圣明君王所规定的礼法。另一事件与此相似,自古以来,三品以上官员的地位是在亲王之上的,而太宗却要求他们见到自己的儿子要下车行礼,魏徵认为此举违反了礼法,便与王珪一起与太宗辩论,最后太宗进行了妥协。
《新唐书》中记载:“文德皇后既葬,帝即苑中作层观,以望昭陵,引徵同升,徵孰视曰:‘臣眊昏,不能见。’帝指示之,徵曰:‘此昭陵邪?’帝曰:‘然。’徵曰:‘臣以为陛下望献陵,若昭陵,臣固见之。’帝泣,为毁观。”[15](P3871)
唐太宗与文德皇后连枝共冢,文德皇后去世后,唐太宗在宫中做观望台来睹陵思人,魏徵与他一同前往,以老眼昏花看不清远方为由间接向太宗表达,他在祭祀之时,应首先祭拜、怀念自己的父亲和祖先,而不是沉溺于儿女情长,如此才合于礼法,唐太宗恍然大悟,拆毁了观望台。这一道理在《孝经·圣治》中亦有体现:“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以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祭。夫圣人之德,又何以加于孝乎?”[4](P248)
魏徵死后,太宗极为悲怆、泣不成声,《新唐书》中记载:“帝临哭,为之恸,罢朝五日。太子举哀西华堂。诏内外百官朝集使皆赴丧,赠司空、相州都督,谥曰文贞,给羽葆、鼓吹、班剑四十人,陪葬昭陵。将葬,其妻裴辞曰:‘徵素俭约,今假一品礼,仪物褒大,非徵志。’见许,乃用素车,白布幨帷,无涂车、刍灵。”[15](P3880)
太宗爱才,本想厚葬魏徵,而深谙孝道的魏徵早已料到,便提早安排妻子于自己死后请求太宗简葬即可。这一思想在《孝经·诸侯章》中亦有体现:“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高而不危,所以长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长守富也。富贵不离其身,然后能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盖诸侯之孝也。《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4](P228)魏徵虽从未孝敬过父母,但他把臣子之孝发扬光大。
四、结语
经历隋唐两代的发展,《孝经》在史志目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既与客观环境有关,亦与魏徵的个人品质有关。自《隋志》以后,在各大官修目录中,《孝经》的次序基本都在《论语》之前,虽有个别私藏目录中的反弹,但毕竟不是主流。了解《孝经》在《隋志》中的地位变化,不仅是对《隋志》作为史志目录编纂思想和过程的研究,也是对儒家经典《孝经》中孝文化的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