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法律分析
2021-03-04杨晨晨周海博
杨晨晨 周海博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由于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成立的基础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转让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基于其人合性为主的特征,公司股权转让的前提是要保持其稳定性。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研究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展开研究,并对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源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1892年《德国有限制责任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应运而生,解决了中小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形式,满足了公司形式多元化的需要,最重要的是,回应了中小企业既需要股东合作、保持相对稳定之外又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及保持融资能力的需求。至此,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迅速成为各国立法的学习对象[1]。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内关系上更多的是人合性原则,股东之间存在的类似于合伙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强调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相互信任,股东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此外,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还表现为强调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为了资合性和人合性之间的平衡,股权的自由流动和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立法者在立法中并未绝对限制股权对外转让,而是给予了股东决定权以及公司的自治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协议转让
(一)股东股权转让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协议转让与非协议转让两种形式。
以股权为标的的合同即为股权转让合同,由于在《民法典》中并未将股权转让合同规定为一项具体的有名合同,因此,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负有的权利与义务特征,股权转让合同可适用与其相近的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不同于买卖合同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有其自身的程序性与特定的成立条件,这就决定了股权转让合同比一般的买卖合同更加复杂的特性。现行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无特别规定[2]。
(二)股权转让效力实现的前提条件
第一,公司同意股权转让。公司与转让双方具有密切联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和性,公司章程往往是公司自治的“宪法”,股权转让之前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之后公司应对章程中股东名册的记载进行相应的变更。其次,公司是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人,在办理股权转让事务中,公司必然与登记机关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不与出让人和受让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由此看来,公司的态度在股权转让中至关重要。第二,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外转让不仅影响了公司的人合性,还影响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设置有效的阻止了组织外部的人员进入公司进而破坏人合性的目的。第三,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除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外,特殊场合下还会影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在“一股二卖”情形下,第三人己经完成了股权变动程序取得标的股权时,则会阻却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效力。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款转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时第三人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股权。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效力
(一)瑕疵出资股权可以转让
没有任何出资瑕疵的完全股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具有瑕疵出资的股东可不可以转让股权,瑕疵出资人同样是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股东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不能因为出资瑕疵而被剥夺。笔者认可最后一个观点,那么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502条,转让人和受让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有效。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为此建立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及《公司法》第30条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来说,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体现高度信赖关系,对其他股东规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无非是为了维系公司设立时的人合性。按照责任承担的顺序,债权人相对的债务人是公司,公司应当排在承担责任的第一顺位,瑕疵出资的股东则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后承担补充责任。此时不能一味的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全部责任,仍应当以其足额缴纳的出资范围承担有限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受让人明知股权瑕疵仍受让的情况,为了明确此类问题的责任承担分配,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受让方明知受让人明知股权瑕疵仍受让,在公司对外部债务清偿不能时,公司请求瑕疵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讓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
四、结语
股权是公司的命脉也是进行利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进行股权转让中存在多种风险,只有从股权本身、合同规范、专业调查、违约担保等方面入手详细进行股权转让风险调查,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及损失保障股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基于其人合为主兼具资合的属性,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通时要优先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以及严格规范公司章程内容等。
参考文献:
[1] 李华梅.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20
[2] 张军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分析[J].南方论刊,2019(05):55-56+93.
[3]林玉洁,朱玲玲.公司股权转让主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梳理.[J].北方经贸,2021(05):71-73
作者简介:
杨晨晨(1998.01-),性别女,民族汉,籍贯辽宁省盘锦市,沈阳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
周海博(1979.03-),性别男,民族汉,籍贯辽宁省阜新市,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