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2021-03-02戴瑞杜红叶李莉副教授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520
戴瑞 杜红叶 李莉(副教授)(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山东青岛 266520)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观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则是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效果和程度的有效途径。
一、文献综述
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披露的内容、方式、影响因素等方面,本文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进行简要回顾。(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由于国内外情况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研究也有差别。Epstein和Freedman(1994)提出,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内容应着重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Gray (1995)等认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分为环境贡献信息和社会服务类信息两大类。Isabelle(2019)等认为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含社会活动、员工保障、生态保护等部分。葛家澍(2001)认为,员工权益是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企业披露信息的内容之一。阳秋林(2005)认为企业披露的内容应包含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企业信誉、环境影响等方面。邓韵、唐更华(201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应涵盖六个方面,分别为消费者、雇员、投资者、环境、公众及社区。(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方法方面。国外学者主要采用指数法、实证分析、分位数回归法、评级量表等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水平进行研究。Kilian(2019)等学者认为,在披露方式上主要应通过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三种方式。国内学者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案例研究法、指数法、数据回归分析等。阳秋林(2005)认为中小型企业适宜在目前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增添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项目,规模较大的企业适宜通过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方面。国外学者主要从企业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和利益相关者方面进行考虑。Patten等(1991)认为法律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积极作用。Corinne Cortese(2017)认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有益于公司声誉的提高。我国对于企业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目前多集中于企业所处行业、规模、公司治理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杨静(2020)通过对深交所435家上市公司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与社会责任之间有负相关关系,高管薪酬、公司治理、财务绩效与社会责任间呈正相关。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数量现状
1.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www.csr-china.net)发布的关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企业数量的数据显示,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我国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并在2016年数量达到统计期间的最高值,共有2 613家,而2017年披露数量的比例大幅下降,下降幅度约为2016年披露数量的41.4%,2018年到2019年则有轻微增长。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2009—2019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相对比其他国有企业,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央部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披露数量占比较高。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96家中,共有76家披露,披露比例高达79.2%;全国国有企业数量46万家,披露企业有308家,披露比例不足千分之一。2019年,全国私营企业1 560多万家,披露企业有509家,披露比例不足万分之一。这体现出,虽然国有企业较民营企业披露比例高,但是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意识还是较低,披露自愿性不强。
2.各行业间披露的数量差异大。根据MQI关键定量指标数据库统计的各行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数量显示,自2000年至2019年,制造业披露合计数量最多,金融行业次之,农林牧渔业及文化产业披露数量较少。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2000—2019年各行业披露数量合计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现状
1.企业间信息披露缺少可比性。因为缺少相应的政策标准,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较大差异。根据关键定量指标数据库的数据统计,自2009年至2019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报告指南多达60多种。即使是同一行业企业、在同一年份,使用的报告指南也有差异。以2019年为例,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共参考了18种披露指南,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共参考11种,通信服务行业企业共参考了10种。由于企业对披露指南选择的较大差异,使得同一行业企业编制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降低,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对比分析。
2.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根据关键定量指标数据库对近十年企业信息披露的具体指标的分析,发现相较于正面指标,公司对负面指标的披露意愿极低,这体现出企业“报喜不报忧”的倾向。以金融行业为例,从披露比率看,积极的、正面的指标披露率较高,如“经济绩效”“社会责任投入”等指标。但负面的、表现缺失的指标,披露比率偏低甚至不披露,或选择性地披露定性的活动、制度和举措,如“确认的腐败事件数和采取的行动数”“环保培训频次及参加的培训人数”等指标。这反映出企业对不利于企业树立正面形象的指标的披露意愿不强,披露内容不全面,带有选择性。
3.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值得商榷。自2009年至2019年,在关键定量指标数据库的统计中,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独立第三方评级、独立审验和点评鉴证活动的企业占总披露企业的比重,除2014年和2015年超过20%外,其余年份均低于20%。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由企业自主编制,其内容往往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如果不经过第三方独立的审验,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令人信服。而目前未被审验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占比如此之大,说明我国企业目前对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视还不够,相关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还不完善,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令人怀疑。
(三)主要以报告为主的披露形式较为单一
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一般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依托,载体较为单一;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单独发布和整合,不便于信息使用者使用,由此导致受众群体范围有局限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传播范围主要集中于资本市场,降低了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使用价值。而主要以文字式叙述的报告方式,描述事件的过程加以定性分析,缺少具体指标对结果进行量化、缺少与公司自身过往数据的纵向对比和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横向对比,也使得企业的披露内容较为主观、缺乏说服力和可靠性,使信息使用者不能客观和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据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8年)》显示,2018年在沪深上市的3 567家公司中,发布环境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公司仅为928家,占比不足30%。究其原因,是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强制规定和有关规定不够完善所致。具体来说,虽然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布了相关文件,对其内容及形式做出要求和规范,但是目前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刚性措施,没有具体的惩罚或奖励措施,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主观意愿不强。其次,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细致,同一行业企业依据的指导指南种类繁多,同行业企业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比性降低。所以,缺乏统一、强制的政策要求、缺乏政府的推动作用,会对企业的披露数量及企业间披露的内容与报告形式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企业对披露的重视程度低,披露自愿性不强
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各行业协会相关政策的出台、媒体等中介的报道宣传、同行业的竞争压力、社会公众监督意识的提升,这些因素无形之中给企业施加了压力。企业为减少因不披露对企业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与信任、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原因,不得不开始考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然而由于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不到位、不深刻,忽略了披露的质量要求,使得大部分企业虽然参与了信息披露,但流于形式、内容刻板、披露途径和形式较为单一、选择性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等“形式主义”的问题依旧严峻。而且,大部分企业因不重视而缺乏第三方的鉴证,尤其是为了应付而披露的企业更不愿通过第三方进行鉴证,这些问题都使得企业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令人质疑。另外,企业披露的自愿性不强。企业管理层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披露更多的信息,如因披露负面信息导致部分利润流失、因披露过多信息导致股东过于干涉企业经营发展、因披露敏感信息使外界获悉企业较差的经营绩效从而减少投资等。再加之缺乏政策激励,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在动力不足。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机制尚待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有利于信息披露报告质量的提升,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机制并不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与国外存在明显差距,而且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目前对企业披露的治理也尚待完善,缺乏强制、统一的要求。首先,缺乏对企业披露的软治理,对企业披露意识形成的培养不足、没有使管理层认识到信息披露带来的可持续发展的优势、对企业提升披露水平缺乏指导。其次,缺乏对企业披露的硬治理。目前对企业信息披露没有强制的制度要求,缺乏对审计监督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缺乏对披露的监督、评价、奖惩机制等,目前大部分企业只是自愿进行第三方鉴证。同时,企业内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机制也没有建立和完善,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立单独负责的部门,没有制定长远战略规划。
(四)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和实践有待深入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对现状研究较多,对于披露的质量评价、动机、影响因素、经济后果的研究较少,而且程度不深入、应用范围较窄。再加上学术界与实务界沟通、交流不够,导致企业披露的发展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脱离了实践,难以实现对企业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难以发挥学术界作用,也就难以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相关披露机制体制的建立及发展等。
(五)企业及行业披露的态度与表现差别大
党的十九大中对国有企业提出要求,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而社会责任是竞争的关键要素之一。为响应国家政策、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有较大的披露意愿和主动性。有关调查数据也支撑了以上观点。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其产生的经济利润对税收贡献超过50%、创造的就业岗位占城镇劳动就业比例超过80%,所以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提高披露意愿具有重要意义。
四、针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利用政策红利引导企业披露信息,如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调动企业积极性,对披露完善的企业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对未披露或未按规定披露的企业给予惩戒,从而营造良好的披露环境,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还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精准施策,制定带有行业特色的披露指南,同时对披露的内容及形式加以规范,提高同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比性。同时,相关部门也应重视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可以要求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第三方鉴证,如进行社会责任专项审计、通过社会责任评级机构进行评估等,从而促使企业主动提高披露质量。
(二)提高企业披露的意识,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
如果企业提高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注度,将会对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投资意愿产生正向影响,进而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在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企业披露的自愿性越高,其权益资本成本越低,说明提高企业披露意识、增强企业的披露自愿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应强制政策,加强企业披露的义务,第三方评价机构与媒体可通过增加对优秀披露企业的报道与宣传,引导各企业积极参与。同时,也要重视企业高管社会责任思想的树立,使其了解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对风险的管理、有利于企业的治理和长久发展。还可以通过培训、组织论坛等方式增强企业披露意识。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机制,设立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评价机构,设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促进企业纵向对比自身过往数据,不断提升披露水平,横向对比其他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机制,取其精华,促进自身发展。同时制定长远战略目标,设立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披露质量,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三)加强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我国学者应加强对前沿理论的关注与研究,重视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缩小与国际研究的差距。同时,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为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提供建议、为企业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法、为相关部门制定制度提供建议。学术界应与实务界、职业界、社会公众协同合作,结合我国的市场环境、文化背景、制度环境、企业特点等因素,发展适合我国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共同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及行业的标杆作用
首先,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标杆作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披露比例和质量上都优于民营企业,其积极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充分发挥了国有企业的标杆和带头作用。当前,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竞争的关键要素,应继续发挥国有企业的标杆作用,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带动民营企业走向国际舞台,激发其无限潜能。通过实施该措施,使民营企业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增加民营企业的接受度和执行度。同时,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和规范性披露,使民营企业有了借鉴和效仿的模板,更利于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其次,充分发挥制造业的带头作用。从披露企业的行业比重来看,制造业遥遥领先,应为其他行业树立典型,促进其他行业,尤其是文化类行业向制造业看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主动进行信息披露。
(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企业应利用好社会责任报告和鉴证这个工具。在传统环境中,企业在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等其他场景中产生的碎片化社会责任行为信息与经营行为混合在一起,分离成本高,公众不能直观获得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而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提取成本降低,有利于筛选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保证企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也可以丰富披露内容、形式和传播路径,拓展传播宽度,增加信息披露的使用价值。第三方鉴证机构则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验证与跟踪,提升鉴证的效率,降低鉴证成本,增强披露可靠性,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六)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力量
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第三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估机构,如南方周末、商道纵横润灵环球(RKS)等,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提供了可靠的评价,为公众更好了解企业的披露质量提供了保证。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通过第三方进行鉴证的形式有三种:第三方独立审验、第三方评级和第三方点评。相比较企业自行发布的信息披露,经过第三方鉴证过的报告,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更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所以应大力发展和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如行业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要求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必须附带有第三方的鉴证意见等。
(七)充分利用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相较于企业自身的披露,公众更接受作为相对独立第三方媒体的披露。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会促使企业更注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问题。所以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关注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曝光和持续的跟踪报道,对积极、高质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进行报道,增加其知名度、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同时,媒体也应关注与自身相关的文化类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目前文化类行业披露数量不足,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更应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挥自己的正向引导作用。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公众的监督范围更加广泛,所以我们也应重视自媒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和监督意识,使其主动发现和监督。
企业也可以利用现有的媒介平台,丰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形式,如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灵活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扩展披露途径和范围,以适应人们快节奏、碎片化的生活方式,辅助和补充现有较为单一的披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