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ME BPVC.V-2019对无损检测人员的要求
2021-03-01郑学良李加雷钟美梁
郑学良,李加雷,钟美梁
(东方菱日锅炉有限公司,嘉兴 314001)
根据ASME BPVC.V-2019第1章中T-120“总则”的规定,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无损检测人员的认证,可根据以下几种标准进行。
(1) SNT-TC-1A-2016。
(2) ANSI/ASNT CP-189-2016。
(3) 国家或国际中心认证大纲,例如ASNT(美国无损检测学会)中心认证大纲(ACCP)或ISO 9712-2012。
(4) ASME ANDE-1-2015。
其中第一种,即ASNT的推荐细则,在国内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用得最多,因此文章基于此种认证方式进行阐述。
1 通用更改
should与shall。因SNT-TC-1A-2016本身是推荐性的,其前言中已阐明,无意用作严格的技术规范,因此,其正文中should占比非常高。而附录Ⅲ在引用该规范时,将其中某些条款视为最低要求,因而将涉及的should都改为shall(总共50多处)。雇主的WP应符合ASME的要求,此类情况都用shall。
2 其他更改
ASME BPVC.V-2019较旧版对无损检测人员的认证要求作了部分更改。其中,第Ⅴ卷第1章将适用的SNT-TC-1A版本号更新为2016,并在该章强制性附录Ⅲ中加入了对SNT-TC-1A-2016的修订(例外和附加要求)。在第Ⅰ卷PG-3“参考标准”中,指定人员资质仍按SNT-TC-1A-2006进行规定,见非强制性附录A-360(此附录虽是非强制的,但被正文引用,应视为强制);在第Ⅷ卷第1分卷UW-54中,规定人员的认证按第Ⅴ卷第1章的要求进行。
根据以上要求,持ASME“S”认证标识的厂家(使用第Ⅰ卷),可不修改无损检测人员认证细则(文章中简称WP),而持“U”认证标识的厂家(使用第Ⅷ卷第1分卷),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修改WP。另外,根据ASME以往的做法(08年规范增补时,仅将第Ⅰ卷中SNT-TC-1A的版本号从2001版修订为2006版,至规范2010版时,将第Ⅷ卷第1分卷中的SNT-TC-1A也改为2006版),一定会在后面的某个版本中,指定两制造卷适用的SNT-TC-1A为同一版本,因此持“S”认证标识的厂家修订WP只是时间问题。
文章较详细地介绍了规范第Ⅴ卷对人员要求的变更。为简化篇幅,将“ASME BPVC.V-2019第Ⅴ卷第1章强制性附录Ⅱ”简称为“附录Ⅱ”,将该章“强制性附录Ⅲ”简称为“附录Ⅲ”。文章的对照表以SNT-TC-1A-2016的条款号为基础,介绍其对2006版的修订,并列出ASME BPVC.V-2019第Ⅴ卷第1章对该条款的更改(见表1)。文章中提到的检测技术有: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相控阵超声检测(PAUT);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全矩阵捕捉(FMC);计算机X射线(CR);数字射线(DR);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表1中限于篇幅无法清楚表述的内容,在文章的3,4节作补充说明,以便较完整的阐述新要求。
表1 (续)
表1 (续)
3 新技术(附录Ⅱ)
3.1 概述
CR,DR,TOFD,PAUT等新技术已经被各制造或检测单位广泛地应用,当采用这些新技术时,必须在WP中写入这些(或部分)技术对人员的要求,为人员认证提供依据。
SNT-TC-1A-2016对这些技术作了完整的规定,包括培训、经历、考试等方面内容,但ASME规范覆盖了其所有方面的规定,不仅对其原本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还增加了很多内容。下面主要介绍ASME对这些新技术的规定。
3.2 CR和DR技术
3.2.1 培训及经历
对于先前没有进行过射线照相底片技术认证的人员,其培训及经历最少小时数应按照表2[其中NDE(无损评价)总小时数表示所有NDE方法或技术累积的小时数]的规定来确定。人员应首先满足表2中关于该技术Ⅰ级的培训和经历要求,以此作为获得该技术Ⅱ级资格认证的先决条件。
表2的补充说明下所述。
(1) 对于持有有效射线照相技术(如胶片技术)证书,并采用全课程形式满足该技术的初次资格认证的个人,认证为同样等级的另一种技术的附加最少培训时间规定为:① Ⅰ级,24 h;② Ⅱ级,40 h。应在雇主的WP中作出规定。
(2) 除表中规定的培训外,对使用的每种系统/软件,应有针对制造商专用硬件/软件的培训(至少16 h)。
表2 CR和DR培训时长的规定 h
(3) 对于持有有效射线照相技术(如胶片技术)证书,并采用全课程形式满足该技术的初次资格认证的个人,认证为同样等级的另一种技术的最少附加经历应为:① Ⅰ级,105 h;② Ⅱ级,320 h。应在雇主的WP中作出规定。
(4) 对于持有有效射线照相技术(如胶片技术)证书,并采用全课程形式以满足该技术的初次资格认证的个人,当其想成为另一种技术的Ⅱ级人员,但又没有满足上述(1)规定的附加培训时间,每项附加技术的认证应满足下列最低要求:① 专业技术培训24 h;② 对使用的每种系统/软件,制造商专用硬件/软件的培训至少16 h;③ 增加实践考试试样数量,从5个增至10个,每个试样至少有一个不连续。
(5) 对目前未获得射线照相认证,而要直接进行CR或DR技术Ⅱ级认证的人员,在该技术上所需的最低培训和经历小时数应至少是该技术规定的Ⅰ级和Ⅱ级小时数之和。
3.2.2 考题数量
CR与DR的考题数量规定如表3所示。
3.2.3 实践考试试样数量
Ⅰ级实践考试要求5个考试试样,包括多个技术变量及参数设置。应既有单,双壁曝光,又有单,双壁观察;Ⅱ级实践考试要求5个考试试样,应包括厚度、直径及曝光技术的变化,每个试样至少含有一个不连续。
表3 CR与DR考题数量规定
3.3 TOFD、PAUT和FMC技术
3.3.1 培训及经历
对于先前没有进行超声检测认证的人员,其培训及经历的最少小时数规定如表4所示。
表4 3种超声技术的培训学时及经历要求 h
补充说明,持有有效超声波方法Ⅱ级证书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PAUT、TOFD和FMC技术的认证。对自动或半自动技术的应用,要求补充专用硬件和软件的培训。雇主的WP应充分描述对每种专用的采集或分析软件及使用的仪器或系统要求附加培训的类型和范围(时间未作限制,可自定)。雇主的WP还应描述通过何种方式来确定自动和半自动技术检测人员的认证。
3.3.2 考题数量
3种超声检测技术的考题规定如表5所示。
表5 超声检测技术的考题数量规定
3.3.3 实践考试试样数量
Ⅱ级实践考试要求至少有两个试样,每个试样至少含两个不连续。
3.4 评分准则
雇主的WP应对所有的书面和实践考试制定评分准则,以满足附录Ⅱ[Ⅱ-122.1(c)和Ⅱ-122.2(c)]的要求。
3.5 Ⅲ级人员的要求
Ⅲ级资质仅限于方法。根据SNT-TC-1A-2016要求,Ⅲ级人员即使经过某技术的培训及考试,也仅能满足该方法对Ⅲ级人员的要求(见表1的12.3条)。若要履行某技术的检测工作,Ⅲ级人员须取得该技术的Ⅰ级或Ⅱ级资质,但附录Ⅱ(Ⅱ-123)规定,只要有记录证明某方法的Ⅲ级人员具备以下条件:① 在该方法上,持有有效的Ⅲ级证书;② 在该技术上,满足Ⅱ级人员的培训、经历及考试要求;③ 有文件证明,根据规范、标准或规程,编制过该技术的NDE程序文件;④ 在该技术上,熟练地演示对检测结果的评价。即可从事相应技术的检测活动,无需取得该技术的Ⅰ级或Ⅱ级资质。签发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RT-Ⅲ或UT-Ⅲ等。
4 Ⅲ级人员的考试
4.1 考试的管理
附录Ⅲ中规定,Ⅲ级人员负责对Ⅲ级人员的基础(Basic)、方法(Method)、专业、实践和演示(Demonstration)等5项考试进行管理和评分。考试管理和评分可委派给有资格的NDEⅢ级代表并备案(雇主应根据需要对该代表的技术背景作出合理的规定)。雇主委派的代表可对Ⅲ级人员的基础和方法考试进行实际管理和评分(其他三项考试未作规定,雇主可自行规定,由Ⅲ级人员或其委派代表负责)。如果书面实施细则指定使用外部代理,经批准的外部代理也可用于考试活动(这里可以指五项考试)。操作考试应由相应方法的Ⅱ级或Ⅲ级人员来管理(此时应注意报考人与考试管理者的上下属关系;某些方法仅有技术Ⅱ级,如射线照相,应注意区分)。
4.2 考试项目
根据SNT-TC-1A-2016,考试项目有基础、方法和专业考试三项。但附录Ⅲ将考试项目增加至五项(见4.1节)。因此,初次取证时,应考五项;已有Ⅲ级证书而增加新方法的取证时,可免除基础考试(见表1的8.7.1.1和8.7.1.2条);复证时,也可参照此法,免除基础考试,或参照强制性附录Ⅲ第13.1节“终止”中复证的要求,减少考试项目。
五项考试的前三项为原有项目,其要求有一些变化,已在表1中列出;后两项为新增项目,说明如下所述。
(1) 实践考试。附录Ⅲ中无具体的要求,雇主可参考Ⅱ级人员的要求来制订,也可根据需要增加试样数量和/或试样中不连续的数量。
(2) 演示考试。附录Ⅲ中无具体的要求,仅在强制性附录Ⅰ“无损检测术语表”中对“人员演示”(personnel demonstration)的定义中被提到,人员使用雇主的无损检测规程执行检测操作,通过演示考试展示其对检测方法的理解及操作的熟练程度。照此说法,演示考试与实践考试有相同之处。因此,雇主可用实践考试的框架来要求演示考试,并规定试样数量、不连续数量及考核点,以表示其与实践考试的不同。
5 结语
通过解读ASME BPVC.V-2019及其指定程序对人员要求的变化,指出修订细则时应注意的问题,明确了持ASME“S”认证标识的厂家(使用第Ⅰ卷),可不修改WP,而持“U”认证标识的厂家(使用第Ⅷ卷第1分卷),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修改WP,且要遵循以下原则:若规范中有具体要求,则应照抄;若规定不详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细化;若没有规定,则应根据实际条件作出合理的要求。公司的书面实施细则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联检或国外用户审核时,很好地展现公司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