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问题辨析
2021-03-01锜雪婷马雪宁郝玉妍
锜雪婷 马雪宁 郝玉妍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竞争中“二选一”行为频出,合理监管、规制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反垄断法视角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问题进行辨析。
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 反垄断;竞争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商平台应运而生,互联网电商这一新兴平台在不断壮大中也较易存在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垄断行为,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所体现出国家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愈加重视,以下就对电商平台竞争中的“二选一”行为进行相关界定,分析目前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后果,并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析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最后提出对于反垄断法规制电商“二选一”行为的建议。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界定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相关概念
電子商务是指双方利用互联网和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包括实物交易或服务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是由掌握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各类主体,给经营者提供的系统、高效的在线交易平台。同时,入驻平台的经营商也必须遵守平台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二选一”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日常生活中,它的意思是从两者中选择一个,并强调主体的自由选择。电商平台“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或者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消费者选择进而影响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界定
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一些电商平台存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主体的自由选择,排除、限制我国境内其他网络零售平台市场的竞争。这些行为都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是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主体交易的不正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有限交易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才构成限制性交易。这些电商平台利用其已经形成的资本、技术优势,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商家的平台选择以及限制消费者平台的选择的行为构成限制性交易行为。
二、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后果分析
由于商业活动的本质是追求利润,互联网电商相对实体商业而言商业成本较低,为了谋求更高的利益,一些电商平台必然会由于自律性的缺乏,为了更高的利益不择手段。加之,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互联网领域的相关规制不全面,更为电商“二选一”行为提供了间隙。
首先,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在此平台经营就不能在另一平台经营或者限制消费者对于平台选择的行为,其利用资本的优势使得市场上平台固化于自身一家,构成对平台内经营者自由选择权的侵犯。
其次,其行为侵害了对手平台的竞争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使得网络零售主导权掌握在有经济、技术优势的平台手中,降低了对手平台竞争优势,这种行为遏制了部分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
最后,“二选一”行为扰乱了电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去竞争化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同时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竞争秩序。
三、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适用及规制
(一)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属于事实判断,需要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但由于在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中,由于互联网的信息资源的汇集性导致电子商务天然具有垄断性,难以进行认定,因此,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法律推定,推定使得举证责任转移,只要反垄断案件中原告举证证明对方市场份额达到本条所规定的比例即可。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结合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及其财力和技术因素。电商平台由于信息的汇集性,信息资源越丰富,用户便越多,用户越多便会使信息扩充,形成良性循环,使更多商家入驻,更多消费者选择该平台,逐步形成市场控制能力,财力、技术越丰富,也有利于大量的商家选择入驻,大量的消费者选择该平台,便可能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可以从商家对平台的依赖程度、双方时间、平台交易量、客户流量等来综合判断电商平台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可以从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来判断电商平台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电商平台若采用“二选一”的行为,利用其优势地位,减少其他平台的交易机会,使得其他平台难以进入相关市场,遏制部分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那么,此类电商平台便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二)判断电商平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的行为需满足三个要件才能构成限制性交易。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构成限制性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要综合以上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三)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规制
2018年6月的市场调研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部分电商平台初步形成垄断格局,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进行规制时,不仅可以考虑《反垄断法》,也可考虑协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来对电商平台进行规制,从保持《反垄断法》谦抑性的角度,在难以确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时也可考虑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
参考文献:
[1]李何琪.浅谈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1(10):121-123.
[2]王敏.竞争法语境下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1(13):15-16.
作者简介:
锜雪婷 (2000—),女,汉族,福建福州人。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