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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籍没法探析

2021-02-26

关键词:良人辽金金代

程 麒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籍没”一词最早见于三国时期,曹操攻破邺城,将袁氏家臣审配的家资尽数籍没,至于籍没法的实行则应更早。陈灵海认为:“籍没制萌生于汉末魏初,发展于两晋,几乎与族诛制的发展平行。”[1]这一时期的处罚还停留在罚没财物,不包括籍没家属。十六国时籍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家庭成员也成为籍没的一部分。

金是上承辽代、下启元朝的古代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其籍没法早在女真建国之前就已经实行,此后经过不断发展逐渐成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金代籍没法尚无专著发表,现有的研究成果散见于有关金代奴婢及其隶属机构宫籍监的论著中,如张博泉的《金代奴婢问题的研究》[2]、王姝的《金代奴婢来源与地位》[3]、李锡厚的《金朝的宫籍监户》[4]等。此外前辈学者对辽、元两个时期的籍没法均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其中以王善军的《辽代籍没法考述》[5]及乔志勇的《论元代的人口籍没》[6]最具代表性。由此可见,金代籍没法的研究尚有不足,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待厘清。

一、金代籍没法实行情况及分析

金代籍没法的实行情况需要通过具体案例加以分析,根据《金史》《大金国志》等书,将明确执行过籍没的案例列举如表1。

表1 金代籍没案例

续表1 金代籍没案例

通过分析上表的籍没案例可以发现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籍没法贯穿金代社会。结合上表案例可以发现金代籍没法并非某一时期特有的法律,金代9位君主在位期间此法均有实行,说明其存在于整个金代社会中。值得注意的是海陵王及金哀宗两代籍没案例尤为多见。海陵王时期政治较为动荡,哀宗朝已是金之季世,这说明籍没法的实行与统治者的需要及当时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海陵王时期大肆罗织罪名,株连宗室、重臣;哀宗时国家危如累卵,对待犯罪行为尤其是败军之罪要加以重处,这些都需要借助籍没法。

第二,金代籍没法经历了发展完善的过程。金建国前的籍没法为金国旧俗习惯法,在表1第1例案件的实施中有所反映。此时为金太祖时期,女真族内部保留旧俗,据记载,“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7]1014说明此案件正是对女真旧俗籍没法的沿用,但罚没家产的比例却又不尽相符。由此可见,早期女真旧俗籍没法还不完善,执行起来也并不一定遵循法规。后来金灭辽克宋,据有大片中原汉地,随着汉化程度的加深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籍没法也随之变化发展。太祖朝以后,这种诛杀首恶、杖刑从犯既而籍没部分家产的旧俗籍没法案件便不见记载。旧俗籍没法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完善的籍没制。

第三,金代籍没法实行的目的是惩治犯重罪者。早在金国建立以前,籍没法就用于惩治杀人及盗劫重罪。结合以上案例,多见主犯被处死,而后其家属或财产受到籍没,这说明旧俗籍没法虽逐渐为制度化的籍没制取代,但其用法的目的并未改变。金代籍没法以罚没财产为主,而没收财产刑在中国古代往往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使用,金代也不例外,这说明金代籍没法是中国古代籍没法演进中的一环。金代籍没法有时也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法使用,例如上述案件中,金初降将郭药师受籍没重处得以免死。

第四,金代籍没法处罚种类为财产籍没和人员籍没。总结表1的籍没记录,共见财产罚没案件18例,人员罚没案件2例,二者并罚案件3例。尽管以上案例并不完全翔实,但可以确定金代籍没法中罚没财产是最为基本的处罚方式。结合金代奴隶存在的实际情况,上表反映出的人口籍没案件显然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籍没法是金代奴隶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要维持为金王室服务的奴隶数量,势必在历朝政治事件中会有大量的人员被没官。例如世宗曾下诏:“海陵时,大臣无辜被戮家属籍没者,并释为良。”[7]166同样是世宗时,“免齐国妃、韩王亨、枢密忽土、留守赜等家亲属在宫籍者”[7]129,这说明尽管缺少相关的案件记载,但结合海陵朝的政治环境,当时大量的人员遭到籍没应当属实。

第五,金代籍没财产和人员的去向主要是没入官府和分赐臣属。早期的女真旧俗籍没法针对盗劫重罪,籍没财物部分没入官府,另一部分偿还给被害者。旧俗籍没法逐渐停用后,籍没财产和人员的去向变为没入官府和分赐臣属两种。太祖朝以后没入官府及分赐臣下的案例大抵相当,也说明金代籍没财产和人员的主要去向是没官和赐予,这一点与中国古代籍没法的实行情况也大致符合。其中籍没财产又被分为不同的等级,例如表1中海陵王实行籍没法时吩咐将贵重财物没官,其他什物转赐诸臣,这说明金统治者施行籍没法时会对没入财物加以区分,以确定其去向。

二、辽金籍没法对比

辽金政权具有连续性,因此金的法律对辽多有沿袭,籍没法也是如此。王善军对辽代籍没法论述详尽,他认为:“辽朝的籍没法和用刑尚严的国策,还对金初的刑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明显地具有一脉相承的痕迹。”[5]李锡厚在论证金代宫籍监相关问题时指出:“宫籍监户与金初的官奴婢制度并无直接联系,而是辽朝制度的直接延续。”[4]以上前辈学者的论述均说明金的籍没法对辽有所沿袭。但金代的籍没法并不是简单地继承,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更张。这就使金代籍没法与辽代颇为相似但又存在一些不同之点。其相同之处和不同之点如下。

(一)相同之处

第一,辽金籍没法均为惩治重罪而置。辽代籍没法在辽建国前便是为惩治重大罪行施用,“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菫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9]936。其后辽王朝一直沿用籍没法,且大多用于惩处反逆等十恶重罪。根据前文的论述,金代籍没法也大抵在惩治重罪时施用,其中旧俗籍没法实行的初衷正是为了惩治杀人及盗劫重罪,其后的案例也大都非重罪不用籍没法。这说明辽金统治者实行籍没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辽金籍没法下的奴隶均可通过特殊途径实现身份地位的转变。辽代的出籍是将奴隶移出奴籍,令立他籍。金代的放良则是将奴隶转变为“放良人”,放良人是金代特有的对放奴为良者的称呼,籍没法之下的奴隶群体是放良人产生的主要来源之一。金代放良人具备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但地位仍处于良人之下。

第三,辽金时期籍没者没官前的身份决定了其籍没后的地位。辽代规定:“(于越释鲁被害案首恶家属)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9]936金代规定:“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7]1032上述的辽金籍没法规定都明确了身份较高者在成为籍没奴隶后的地位也是较高的。

(二)不同之点

第一,辽金籍没法发展情况存在差异。这是辽金籍没法最大的不同之处。辽代的籍没法早在辽建国前就已施用,有安置奴隶的专门机构“瓦里”,法律规定颇为详尽,说明此时的籍没法已是部族中较为完备的法律,并且已成定制。辽建国之后虽对中原汉制有所吸收,但籍没法的变化始终不大,仍保留契丹民族特色。金代籍没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金建国前的籍没法是相对模糊的旧俗习惯法,并未明确统辖籍没奴隶的机构。金太宗时“亦稍用辽、宋法”[7]1014,但对于太祖旧制并无较大变动,因此旧俗籍没法变化也应不大。金熙宗朝是全面仿行汉制的开端,也是籍没法发展的重要时期。李锡厚先生认为管辖籍没奴隶的机构宫籍监的设立不可能早于熙宗时[4]98。宫籍监是统辖籍没奴婢的机构之一,说明金代籍没法也大致是从熙宗朝开始增设机构逐渐完善的。由此可见,金代的籍没法经过了发展变化的过程。

第二,辽金管理籍没奴隶的机构及管理者身份地位不同。辽代管理籍没奴隶的机构为上述“瓦里”,金代则是“宫籍监”和“太府监”。金代相较于辽时增设机构,明确了宫廷奴隶和没官奴婢之别,使籍没法更为完善。管理者方面,辽代管理著帐户的著帐郎君虽名义上被列为北面官,但仍隶奴籍,其身份并非自由人而是奴隶。金代的宫籍监、太府监长官则由良人官吏担任。

第三,辽金籍没奴隶的职事不同。辽代籍没奴隶的主要职事是对内的,包括为王室从事各种工作,甚至担任禁卫,这种以犯罪籍没者为近侍之选的做法显然并不妥当,辽穆宗便是为籍没奴隶担任的近侍弑杀。金代的籍没奴隶不仅要对内为皇室服务,有时还要被外派进行其他工作。例如世宗时为了疏浚运河曾下诏:“方春不可劳民,令宫籍监户、东宫亲王人从、及五百里内军夫,浚治。”[7]683说明金代籍没法之下的籍没法奴隶要从事对内对外的职事。

三、金代籍没法对中原汉律的沿袭

金熙宗朝是全面仿行汉制的开端,因此这一时期的籍没法一定程度上吸取了中原汉律的内容。同时期的宋财产籍没普遍存在,但人口籍没并不多见,上至皇帝下至臣僚也无蓄奴之风。金灭北宋据有中原汉地,虽逐步完成了封建化,但仍有奴隶制的遗存,奴隶广泛地存在于金代社会中。金的籍没法在继承辽籍没法的基础上吸收了中原汉法的因素,推测其源头则不是五代或宋时法律而应为唐律。金代籍没法对唐律的继承有以下两个佐证。

第一,金律对唐律的继承在籍没法方面有所体现。金代汉化进程较快,金章宗时的《泰和律义》,“实唐律也”[7]1024,说明金代律令即是以唐律为蓝本颁布的。根据上表所列举的金代籍没法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其籍没法往往与缘坐法并行施用,这就与《唐律疏议》中的缘坐家口而后没官之法相吻合,“谋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并不追坐。”[10]568相比之下辽代虽有缘坐之例,但并无缘坐之称,辽代的所谓“缘坐”实则用“连坐”一词加以表述,金代对于缘坐的记载则较为明确,更为符合唐律的相关记载。

第二,金代“官户”之称来自中原。金代籍没奴隶隶太府监者称为官户,而官户之称并非金代所创,而是沿袭唐代。辽代亦有太府监官称,但具体职事不详,亦无任职于太府监官吏的记录,更无“官户”之称。唐代与金代均存在“官户”称呼,唐代的官户并非奴隶,而是比奴隶地位较高的户等。到了金代划分户等时沿用了官户之称,不同的是将官户户等降为奴隶。

综上,随着金王朝统治疆域的扩大,无论是女真旧俗籍没法抑或是契丹民族籍没法都无法适应统治中原汉地的需要。鉴于金国内部奴隶大量存在的社会现实,大致从熙宗朝开始的籍没法在沿用辽制的基础上吸收了唐律的内容。

四、金代籍没法对金政权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第一,籍没法对金代维持统治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籍没法使相当数量的人口成为奴隶,这些奴隶服务皇室,从事对内对外的各种工作,在金代社会运转中是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籍没法使财产大量没官,这些没官财物满足了统治阶层的需求。从处理犯罪者的角度来说,对严重犯罪依法施以籍没可以惩治贪恶,从而维护政权稳定。

第二,籍没财物或人员的赐予可以用于笼络臣子。通过分析上述的案例表不难发现,没官私财或人员经常会给予臣子或军队作为赏赐,目的是施以笼络。给予籍没财物有时还具有警示的作用,臣子因受赠籍没财产而十分惶恐,这在政治环境极为动荡的熙宗、海陵两朝及世宗朝前期是最为明显的。如完颜亮早怀不臣之心,在得到熙宗赏赐的籍没财产后更为忧惧。海陵即位后也以籍没之资劝诱臣子,曾对侍卫蒲察世杰说:“汝勇力绝伦,今我兄弟有异志者,期以十日除之,则有非常之赏,仍尽以各人家产赐汝。”[7]2020然而蒲察世杰没有执行,海陵也并未加罪。此外还有例子直接反映出统治者实行籍没法的目的,哀宗时将完颜白撒家资赐予将士时宣谕:“其尽力国家,无效此人。”[7]2491直接说明哀宗将籍没家资转赐的目的是希望将士为国尽忠尽力,不要效仿叛逆之举。

(二)消极影响

第一,金代籍没法存在滥用现象。籍没法是金代的一项重刑,轻则使个人失去财产,重则牵连宗族,居心不良的执权柄者往往借籍没法大兴冤狱。金代的籍没法并未完全根据律法行用,究其根本仍是统治者任情用法。例如宣宗时“诏议东海爵号,忠孝请籍没其子孙,及论特末也则云不当籍没,其偏党不公如此。”[7]2299这里的籍没法用法依据竟是人为判定的“当”与“不当”,显然过于草率。另外结合上述案例表不难发现,无罪却遭籍没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些均说明金代籍没法存在滥用现象。

第二,金代籍没法造成了阶级固化。金代籍没法将大量的无罪株连者没为奴隶,阻断了他们的进身之阶。尽管被籍没的奴隶可以通过放良成为“放良人”,但其地位仍较良人为低,还要受到更为严重的压迫,并且奴隶数量如此巨大,放良人的占比并不大。放良人相比良人失去了一定的权利,其中“诏遂定制,放良人不得应诸科举,其子孙则许之”[7]1139。除此以外还要承担额外的义务,“上令无水草地官为建屋,及临潢路诸堡皆以放良人戍守”[7]563,诸如此类戍守堡寨的任务。可见即使奴隶有幸得以放良成为“放良人”,仍不能将其作为奴隶的痕迹完全抹除。金章宗时的李师儿是宫籍监户出身,因在宫闱之中得宠,成为章宗元妃。尽管李师儿独宠,但无法成为皇后,时人议论:“元妃本出太府监户(1)按,《金史》卷64《元妃李氏传》载:“元妃李氏师儿,其家有罪,没入宫籍监。”另据李锡厚《金朝的宫籍监户》一文,论证元妃李氏出自宫籍监户。因此,此处“太府监户”当为“宫籍监户”之误。,细微之极,岂得母天下。”[11]1342李师儿以监户身份登元妃之位已是辽金时期籍没奴隶中仅有之例,后来也正是因为其出身才招致朝臣反对,无法成为皇后。这说明金代监户低微的身份并不会因其富贵而被完全抹除。

五、金代籍没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金代籍没法研究是中国古代籍没法研究的重要一环。中国古代的籍没法经过了漫长的演进,萌发于汉末魏晋,极盛于唐代。五代及北宋时随着蓄奴之风不盛,籍没法中的人口没官出现了断裂。但与此同时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金政权却将籍没法继承下来,并且终金之世沿用不辍。因此若要对中国古代籍没法作一系统完整的研究,金代籍没法的实行情况不可忽略。

第二,金代籍没法有承上启下之效。辽金元具有承接关系的古代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一方面金代的籍没法上承辽代,对辽籍没法有所继承;另一方面下启元朝,对后世的籍没法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中元代的“甲局童男”就被称为官户,乔志勇认为:“官户并非元代制度中的正式名称,而是金代官奴婢的一种,这里是沿袭旧称,也说明这里的甲局童男就是官奴婢。”[6]

第三,金代籍没法具有特殊性。金代籍没法的发展情况大体可以分为早期部族籍没法和制度化的籍没制,二者各有特点。旧俗籍没法是为处理部族内犯罪行为而设置的,部分财产籍没是其特殊之处。万志鹏认为:“中国古代历经多朝,‘籍没’刑的名称在各朝刑律中略有不同,但内容均是没收全部财产。”[12]166这确是中国古代籍没法的大体情况,但并不代表部分财产籍没不存在,金代早期就有部分财产罚没之例以及相关法规。太祖以后的籍没制呈现出蕃汉融合的特性,金代汉化进程迅速,其律令仿行唐律,法律体系大抵是中原法系的缩影。因此,对金律籍没制的研究也是对中原汉律发展演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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