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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博物馆藏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简述

2021-02-25

广西地方志 2021年1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桂林

秦 婕

(桂林博物馆,广西 桂林 541199)

桂林博物馆作为桂林地区最大的集收藏、展示、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是桂林历史文化的收藏者与见证者。桂林博物馆自建馆以来,始终坚持以藏品立馆,积极把握自身地位与发展方向,根据桂林的历史文化特点,加强对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收藏。

目前桂林博物馆藏民间契约文书,时间跨度为清代至现代,总数约2万余套。涵盖桂林兴安、全州、灌阳、资源、永福、临桂等县,并有湖南江永、东安、祁阳、邵阳等县。既有田地、山场、房屋等买卖契约、合同、分关文书、过继文书、收据、凭证、借条、奠章、家谱、具结文书、风水帖、拜香歌、土地执照、毕业证书、获奖证书、个人信件、墓志碑文、档案、账本、物品清单等多个类别,内容丰富,是目前桂北地区收集民间契约文书类别较多的博物馆。桂林博物馆藏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从年代上看,年代最早的为清康熙十年(1671)林廷选卖田契约。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唐抡之立卖租禾契约为馆藏珍贵文物,该件契约印有满汉双文的永福县印,为清代桂北地区契约文书样式典范,对研究清代桂北地区契约文书格式、买卖程序、规范有较重要的意义,为与后代契约文书的比较研究,提供实物资料。从地域范围看,桂林全州、灌阳;湖南东安、邵阳等县的清代至民国的民间契约文书资料最为丰富,包括了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民间交往及习俗、信仰等各个方向。该区域为南岭南北陆路交通要道,这批民间契约文书资料的收集,为研究该区域历代文化交流、行政区划的变更及民间习俗、信仰的异同及融合提供丰富的材料。

桂林博物馆收集的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类别多样,现选取土地买卖文书、分关文书、过继文书等几个类别进行简述。

一、土地买卖文书

土地买卖文书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在民间订立的土地买卖契约具有与官方契约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民间土地买卖契约对于每个家庭具有重要作用,是每个家庭极为重视的财产。民间土地买卖契约多为民间买卖双方协商签订,一般有中人作为证明人,该类契约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土地在中国古代对老百姓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老百姓不会出卖土地。下以光绪八年(1882)的一份土地买卖契约为例:

立契离耕出卖田塘园土荒山人宁席珍,今因要钱用度,情将分受祖遗地,名贺家大塘一口,泥底鱼水三分,内将一分本塘右边小田一坵,苗四丈七尺。本塘基右头下小田一坵,苗二丈七尺。本田下田一坵,苗二十一丈四尺。本塘下第八坵右边田一箱,苗一十七丈二尺。第九坵叫名三角坵田一坵,苗二十八丈八尺。第十五坵叫名它子坵田一坵,苗三十六丈一尺。本田右当田一坵,苗一十七丈二尺五寸。本田下当接连田一坵,苗一十一丈三尺。本田下田一坵,苗一十一丈一尺。又范家岭第一坵氹坵田一坵,一十陆丈二尺。本田左边田一坵,苗一十二丈二尺。氹坵下田一坵,苗一十八丈四尺。本田右当上田一坵,苗七丈四尺五寸。又过水圳坵上当小田一坵,苗二丈七尺。本田接上车水田一坵,苗五丈八尺。以上共大小田一十四坵一箱,共二百一十三丈三尺,共成丈苗三斗五升五合五勺。其田水俱系大塘水注,全粮米八升正,在仁兄十甲宁翀九户内,当纳任凭收除过割。又范家岭荒土山一块,上凭骑脊,下至田勘(坎),左凭基堑,右凭田当,止贺家大塘右边小菜园门口。下土一块,大槽园内正中土一块,左边小土一块,又菱角塘背上园一只,上凭水圳,右凭基堑,左凭骑脊,分水为界。自行请中卖于房国昌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价钱一百陆十三千三百文正,就日亲手领足,不必另书领字,自卖之后,任凭买者执契管业,自耕另俵,卖者无得异言。如田不明,系得价人理落,不与买者相干。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为据。 其契内任凭买者开挖修造。添一丈二字,锡龄批(押)

其大塘如值国昌放塘,其养鱼水,席珍所占塘下第十六坵田一坵,苗一斗一升,与国昌买受田苗,同车同放注。全其契内涂抹五斗二字,俱係(系)锡龄批(押)

又席珍所占第七坵田一箱,又窑眼排土下所占小田一坵,凡国昌值年养鱼水,亦同车放注。救(舅)锡龄批(押)

从这份土地买卖文书来看,首先标明卖主以及卖田塘的原因,“要钱用度”,这可能是订立契约时的套语,但也应是真实情况的反映。接下来说明土地的来源,“祖遗地”,说明此田为祖上遗产,出卖人作为后辈,有权处分此田。再下来需要标明土地名称、坵数及四至情况,这也是买卖契约所必须具备的要素。特别是四至必须标明,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田地的灌溉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因此该契约又特别注明“其田水俱系大塘水注”。因卖主另有田塘与所卖鱼塘紧临,因此契约中标明“亦同车放注”。

卖主出卖土地,一般要先问族内人是否愿意承买,本契约中没有提到,但并不表示卖主没有请示过族内人。土地买卖时,族内人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土地一般来源于宗族的分关析产,为保证土地只在宗族内部流转,所以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这样既能保证宗族的利益,又能维护宗族的团结。在族内人明确表示不会购买的情况下,卖主就会“自行请中”买主承买,并“三面言定”买卖价钱及如何支付等问题。在买卖活动中一般都会请中人,不请中人的情况极为少见。中人既能作为见证人,又能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调解人,当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中人有义务予以调解。最后中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画押,表明他们承认这份买卖契约的合法性。

二、分关文书

分关,即分居析产文书,这种文书多称为“分关字”或“分关合同”,实为分家合约。分关文书可在家长允许的情况下订立,由兄弟析分父母财产。分关的对象主要是田地、山林、房屋、地基等,除了不动产外,还有家具什物等动产。下以光绪十三年(1887)的一份分关文书为例:

立分关字绍安公三房后裔品上、普荣、容章兄弟商议,请动户房将田土议作天、地、人三阄均分,凭阄拈定,日后无得异论,今欲有凭,立分阄三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一、天字阄分普荣管:屋门下首板栗田一坵,又上首大干田一坵,又三角大坵田一坵,又至上老秧田一坵,又本台大路下江边三角田一坵,又道士堰下沙湾里三角大坵田一坵,又傍江边细等□沙田一坵,共田七号;又住屋下首大园中心西头土一块,又岭上园东边夹角土一块,又低等脑上头土一截,实此阄管业。

一、地字阄分品上管:屋门首大禾茎塘田一坵,又接连方坵田一坵,又本台大路下傍江边沙田一坵,又瑶源冲口湾坵田一坵,又傍江边龙眼井田一坵,又道士堰下沙湾里小方坵田一,又等□沙田一坵,共田八号;又住屋下首大园中心东头土一块,又岭上园中大方土一块,又低等脑下大土一截,实此阄管业。

一、人字阄分容章管:屋门首小禾茎塘田一坵,又横长坵田一坵,又镜脚毫坑里田一坵,又本台大路下带子田一坵,又接下连城大坵田一坵,又道士堰下沙湾里道士田一坵,又本湾至上殴田町大方坵田一坵,共田八号;又住屋下首大园里傍碓屋滴水下土一条,又中心中土一块,又岭上园氹里右边土一块,又低等脑中间土一截,实此阄管业。

其有:母亲公存住屋下首大园里小干田一坵,又本台大路下志据田一坵,又对河至下长沙田一坵,又住屋上首小干田一坵,又池子塘田一坵,共田五号;以为膳养之资,母亲殁后以为祭费,其田三房轮流耕作。再据。

其有:公存住屋门首东头塘一口三分内占一分;又□仕廷兄弟分占本塘三分内占一分;又至上镜脚毫坑里燕塘一口五分内占一分;又本台大路下江坪一块,沙氹一只在内;又住屋后竹山一截;又遥源垇藕田□山一障内占一半,概实轮流转放,公共掌禁。再据。

从这份分关文书来看,首先标明分关人及所析分财产来源。分关遵循一套固定的程序,因为是析分家族财产,首先讲明众人和气商议——“兄弟商议”。请“户房”,请示家族内长辈或主事人作主,将屋“作天、地、人三阄均分”。综合评定祖遗房产的好坏,分成三等份,列明均分为三份的具体情况。然后“凭阄拈定”。拈阄是一种机会公平的原始分配方式,用几张小纸片写上字或记号并做成纸团,相关人员各取一团以决定家产的最终分配。拈阄结果列明在分关文书上,以备后查。最后在场见证人签名画押,表明他们承认这份分关文书的合法性。此为分关合同,文书中列明“分关合同”或“分关字”。

此分关合约虽为兄弟三人对祖遗土地的分配,但其母还健在,对老人的赡养和其身后事必须要进行商议并确保执行。因此合约中载明“母亲公存……以为膳养之资,母亲殁后以为祭费,其田三房轮流耕作。”保证母亲的生活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此列地块,由兄弟三人轮流耕作,保证产出。又另有余地,并未分成三分管理,而是作为“公共掌禁”,三人轮流打理,此地收益应是作为家族祭祀之资。

通过分家析产,建立起了以父系族谱为主线的亲属群体,这是由家族演变为宗族的过程。同时,分关也是对家族关系包括财产关系的明晰。

三、过继文书

中国古代的宗族社会里,个体的不朽是建立在宗族的不断延续之上的,而过继承祧就是延续无嗣之人个体生命的重要方式。过继,也称为“过房”“过嗣”“承祧”等,指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择立同宗支的卑亲属为嗣子,以维持祭祀香火与奉祀祖先宗庙,保证宗祀和家族的延续不绝,为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制度与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嗣子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继承所嗣者的财产,而且能继承其在家族中的身份与地位。过继承祧作为宗族的重大事件,必须遵行严格的程序。下以一份民国十九年(1930)的过继文书为例:

立遗嘱过继字人杨志傑同妻侯氏,为因堂弟志良娶妻龙氏,夫妇子息维艰。吾虽过继,念系同胞,不忍绝嗣,是以凭经族戚相商,愿将长子学富并次子学有兄弟,各抱一半与良夫妇为嗣,承接宗祧,从兹过门抚养,任凭继父母管束教训,生身父母亦不得护长理短掣回等情。继父母亦当视若亲生,不得异子看成。其有良之产业,已创后创,当付富兄管弟理,恐后良夫妇有子,照子均分,不得争长论短。预卜螽斯蛰蛰,瓜瓞绵绵,今欲有凭,立此遗嘱过继字,百子千孙继继承承。为据。

再者,恐后如良有子又生异议,将富兄弟退回,凭族言定,良愿将大坪坡黄梨塆井塘田以作赃(偿)赔富兄弟之资,不得翻议。此批。

民国十九年庚午九月二十六日公议

仁厚代笔 立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过继文书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包括立约人、过继原因、过继之人、凭中、财产分配、过继之愿景、签字画押、过继时间等内容,以体现过继承祧的严肃性。

因过继是接受继子的家庭没有男性继承人,所以过继的主要原因是“不忍绝嗣”。并希望该家庭子孙众多,人丁兴旺,世代绵长,契约中也会有“预卜螽斯蛰蛰,瓜瓞绵绵”此类套话。希望继父母把继子视如已出,也有“继父母亦当视若亲生,不得异子看成”。担心继父母对继子另眼相看,另规定继父母财产分割“已创后创,当付富兄管弟理,恐后良夫妇有子,照子均分”。担心继父母今后有自己的亲生子嗣,退回继子,约定赔偿之资“将大坪坡黄梨塆井塘田以作赃(这里的“赃”,为错别字,应为“偿”字,代笔人偶有写错的情况)赔富兄弟之资”,承祧文书也需要经过宗族同意“凭族言定”,以防双方反悔会列明“不得翻议”。

同宗过继强调昭穆相当的原则,昭穆作为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父辈为昭,子辈为穆,宗庙、墓地或神主的辈次排列遵循昭穆相递的原则,即昭居左,穆居右,此中伦常次序绝不能混乱,并且遵循由亲及疏的次第:“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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