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选择与反思

2021-02-25张晓旭

客联 2021年12期

张晓旭

摘 要:放眼我国刑事立法发展进程,我国对死刑这一最严厉刑罚措施的适用持审慎态度,实践中死刑判决总数近年来大幅下降。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独立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长期以来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学界产生不同的看法。通过综述各种学说观点并分析优劣。在现阶段单纯依靠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来控制死刑过于理想化,应当严格死刑案件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增加死刑的证明次数,以此提高死刑案件的判断正确率。

关键词:死刑案件;定罪标准;量刑标准

随着近年一系列死刑冤错案平反,理论界对死刑的证明标准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死刑作为所有刑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错判的后果不堪设想,其不可逆的特性决定了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审慎适用。我国刑诉法没有单独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学界对此产生观点上的激烈争鸣。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是保障死刑案件正确的关键,防范死刑冤假错案发生,从而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最终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通过分析梳理当前学界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的观点看法,笔者对学界盛行的几种学说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见解。

一、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现状

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都散见于刑诉法的各章节中,在侦查中规定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具备的证明标准,在提起公诉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在审判编中规定了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有罪判决时达到的证明标准。总的来看,可以将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笼统地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来看,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适用同一证明标准,而且不分程序,无关案件的难易情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但死刑作为剥夺被告人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错判的风险是难以估量的,对被告人生命的掠取是无法回转和弥补的,对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研究近年来轰动一时的死刑错案冤案,可以发现,造成这些案件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案件的事实、证据没有充分查清情况下迅速结案,这都与案件的证明密切相关。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衡量依据,但死刑的审慎适用是否意味着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区分,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学界观点

笔者将学界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观点分为高标准说、定罪量刑标准分离说、证明标准递进说和证明标准否定说四种。考虑到我国立法中已采用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相同这一观点,故在此文中对同一说不再赘述。

(一)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说

赞同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出于慎用死刑的考虑,对死刑案件应当规定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更高、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应增加证明难度,死刑案件必须达到唯一性的标准。i还有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在我国现有的证明标准上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死刑错判,体现对生命权的珍视。ii

(二)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证明标准分离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诉訟认识规律,死刑案件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相分离,符合程序相称原理,更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的目标。但不同学者对具体的分离说的构建还存在各自观点。

有学者提出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分层论,认为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应同一,量刑标准要分层。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达到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要进一步建立死刑个罪的比较具体的规范,并从否定方面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消极证明标准。iii有的认为死刑案件的定罪采取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对于判处死刑的量刑证明则采用更高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iv还有学者提出了死刑量刑证明的分担理论。认为在死刑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担应当根据量刑事实而有所不同,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控诉方应当承担全面的证明责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特别是法定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如果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处理。v但也有学者对定罪与量刑高标准说提出质疑,用法经济学第一类错误成本和第二类错误成本的概念,即对无辜者错误定罪的成本及对有罪者错误释放的成本,带入死刑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是应在量刑阶段适用更高证明标准。vi

(三)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递进说

随着前两种观点的出现,学界又有学者提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递进说这一观点,根据各诉讼阶段任务和目的的不同,遵循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区别,摒弃同一证明标准的传统标准模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语境下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上,程序事实证明标准与实体事实证明标准应当体现递进性,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与定罪事实证明标准应当体现递进性,实物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与言词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应当体现递进性;在不同证明主体进行证明活动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上,辩方证明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与控方证明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应当体现递进性。vii还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起递进型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将“合理根据” 作为侦查阶段的死刑证明标准,“充分确信”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死刑证明标准,“确定无疑”作为审判阶段的死刑证明标准。viii

(四)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否定说

随着学者们研究视角的拓展,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有观点认为应该在定罪环节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证据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证据规则,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法定加重情节具体化,并为其构建出相对独立的程序空间,从而适用和定罪阶段相同的证明标准。通过在定罪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量刑时量刑与定罪适用同一的证明标准,同时设定不得适用死刑的具体情形、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法定加重情节具体化来规范死刑案件证明标准。ix也有学者建议可以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来实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目的,如增加庭审合议庭人数,定罪时适用简单多数原则,决定死刑时适用全体一致原则;建立消极的法定证据制度等。x

三、笔者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反思与建议

(一)评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说

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该观点的立论基础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我国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存在问题、不足以适应死刑案件司法实践的需要;二是在全球一体化的格局下,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同国际接轨,达到联合国《保护死刑者犯权力的保障措施》中规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三是死刑作为所有刑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其关乎被告人的生命,一旦错判其后果是巨大且无法回复的,因此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必须较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格。赞成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学者在上述立论的基础上,得出了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可以防止死刑误判、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从根本上防范死刑冤假錯案的发生,从而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结论。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我认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着死刑案件误判错判的减少,如果设定更高更严格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会导致在实务中对普通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相较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宽松,使得普通刑事案件质量的降低。不管是死刑还是其他刑罚,都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剥夺或限制,这对于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每种刑罚决定的作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遵循严格的标准。

(二)评述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证明标准分离说

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证明标准分离说是针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说的量刑标准缺失提出的,是改革者们为了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而进行的新的有益尝试。这一观点也是当前学界较多学者支持的学说,同时2010年颁布的《死刑案件审理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的主要证明对象,并区分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意味着对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的证明标准开始区分。笔者也认为这种观点相比前一种观点具有一定优越性,在对死刑案件定罪证明和量刑证明标准加以区分的基础上,强化了量刑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的重要意义,分而治之的思路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陈卫东老师所提出的“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采取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判处死刑则采用更高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一观点,笔者并不赞同,主要是因为死刑案件在量刑上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所内含的证明机制不可能完成其预期的证明任务。根据相关研究总结,排除一切怀疑是证实标准而非确信标准,它要求事实认定应该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不允许通过转化证明对象的方式降低证明难度。这样看来,如果采用排除一切怀疑的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可以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但是该证明标准要求排除一切怀疑才可判处死刑,包括合理怀疑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怀疑。如此要求绝对的确定,因此只要被告方坚持提出对控方证据的反驳,控方就必须承担证明责任去排除这一怀疑,这势必会给控诉方不合理的举证负担,从而使得量刑阶段的证明无法完成,最终导致死刑的形同虚设。

(三)评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递进说

对于学界又出现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递进说,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人的认识规律、刑事诉讼证明规律要素考虑的,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证明对象、诉讼阶段等加以分别,但笔者认为该学说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在于将更多地证明任务附加于审判机关,而审判机关所能够审查的证据材料大都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的,在审判阶段采用明显高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明显是不可行的。

(四)评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否定说

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否定说笔者曾怀疑过其能否成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一种学说,因为其放弃研究证明标准本身而转向研究证明标准的相关配套制度,如有些学者提出的死刑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但区别于死刑案件应当经历更加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程序,以此杜绝死刑错案的发生。但笔者也认为在注重证明标准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时不应该放弃对证明标准问题的讨论,这不意味着死刑的证明标准就如“乌托邦”无法构建。不可否认,学界的探讨还是具有一定益处的,而且在当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比如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已经被列为和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强制上诉等制度并列的死刑程序控制的手段之一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基于上述研究笔者发现这些学说间的相互碰撞与论辩围绕的核心问题不外乎以下几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提高?是否需区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是应提高死刑案件的定罪证明标准还是量刑证明标准?单纯提高证明标准是否足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

笔者认为提高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一方面可以防止错误定罪产生的危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放纵犯罪的可能,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提高意味着在死刑案件中定罪难度的增大,由于时空的一维性和侦查人员认识的有限性,证据不可能百分百还原案件事实,定罪证明标准的提高极容易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宣告无罪,大量案件游离于有罪与无罪之间,会让民众裁判的可接受度受到巨大的挑战。在定罪难度加大、增加犯罪危险的同时,“误判”并不一定都是无辜的人,还有可能是有罪的人,这样看来提高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能够减少死刑误判的观点似乎缺乏论据。

再分析提高死刑量刑证明标准,如果我们不能在死刑定罪的问题上严格要求, 而只是将目光关注在量刑证明标准之上,就必然会在定罪权滥用的旧问题上产生量刑权滥用的新问题。笔者认为减少对无辜的人的错判要远比对其错误量刑重要的多,一旦在定罪阶段对无辜的人错误定罪,那么在量刑阶段对其判处任何刑罚都将是灾难性的错误。错误的定罪必然导致错误的量刑,从判决过程的逻辑规律上看,定罪问题比量刑问题更重要,这样看,在死刑案件中量刑证明标准提高到超过定罪证明标准的程度是否能够实现和实现后是否能够真正发挥控制错判的作用,这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由上述分析可知,单纯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不足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真正发挥作用,在当前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都较难提高的现实条件下,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本身予以完善对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死刑案件区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并且对被告人加重情节的证据和减轻情节的证据适用不同的量刑证明标准即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要求死刑案件遵循是比现有证明标准更高标准是比较难的,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在现有标准充分完整的基礎上,如果对死刑案件实行更高证明标准可能意味着对普通案件降低证明标准。而且当前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并不是由于证明标准引发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不理想的情况根源在于缺乏明确的配套手段,高标准的证明要求总是被低标准的适用,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个基本”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通过规范成熟的程序措施的设置,在不单独规定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达到审慎适用死刑的目的,完善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相关的配套制度成为确保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发挥作用的关键。

注释:

i 陈光中:《死刑案件证据必须达到“唯一性”标准》,载《法制日报》2010年7月15日。

ii 黄芳:《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第75页。

iii 吕泽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的反思与分类建构》,载《学术交流》2012年第6期,第37页。

iv 陈卫东,李训虎:《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第52页。

v 杨宇冠:《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思考》,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期。

vi 张卿:《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反思》,载《东南学术》2018年第2期,第175,178页。

vii 谢澍:《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第137页。

viii 徐建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探析》,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第73,75页。

ix 陈虎:《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465页。

x 秦宗文:《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困局与破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第75页。

参考文献:

[1] 黄芳.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J]法学评论.2003.06

[2] 吕泽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的反思与分类建构[J]学术交流.2012.06

[3] 陈卫东,李训虎.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J]人民检察.2007.08

[4] 杨宇冠.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思考[J]清华法学.2012.03

[5] 张卿.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反思[J]东南学术.2018.02

[6] 谢澍.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7.03

[7] 徐建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探析[J]法律适用.2017.09

[8] 陈虎.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J]中外法学.2010.03

[9] 吕泽华.定罪与量刑证明一分为二论[J]中国法学.2015.06

[10] 陈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理论误区[J]法学论坛.2010.02

[11] 徐阳.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观点之思考——从增强可操作性到增强操作过程的规范性[J]法商研究.2017.02

[12] 陈虎.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J]中国法学.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