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网格化监督的生成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1-02-24吴玉兰
夏 群,吴玉兰
(合肥工业大学 宣城校区管委会,安徽 宣城 242000)
国家治理的核心是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而权力的有效配置运行则需要与之匹配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由于中国传统治权遵循自上而下的运行逻辑,导致基层社会处于治理末梢而呈现小微权力失控、各类监督真空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基层政治生态和党的执政基础。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监督向基层延伸不是简单的监督权下移,而是基层监督体系的重构。纪检监察网格化监督(以下简称网格化监督)作为一种伴随基层治理变革而生成的一体化基层监督体系,并不是理论上的成型概念和顶层设计上的政策模式,而是参照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多样化基层实践创新,旨在通过全面覆盖、上下联动、技术支撑的网状结构实现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融合式集成,对于实现监督全覆盖、优化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格化监督的生成逻辑
网格化监督与基层权力运行呈共生关系,与以网格化治理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存在同构。网格化治理通过技术治理和资源整合,重塑基层“熟人社会”的内向治理规则,激活基层组织权力运行活力,网格化监督则是沿着网格化治理的权力脉络,在监督主体、监督任务和监督内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生成逻辑,从而有效展现网格化监督的应然图景和内涵共识。
(一)网格化监督和基础性权力运行的共生关系
“分析权力监督制度首先需要分析权力的各要素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1],迈克尔·曼将国家权力分为“基础性权力和专断性权力两个维度”[2],前者是国家通过不断掌握提升自身权力的新资源和新方法来微妙地控制国家,后者则是通过管控性施压来获取施政合法性。目前,两种权力类型在中国基层社会处于并存过渡关系,但专断性权力逐渐不适应基层治理需要,容易发生上访等冲突性事件,而基础性权力则日益增强,形成治理合力,也就是党和政府从“传统的‘替民作主’管理理念转变为现代化的‘让民作主’治理理念”[3]。一方面,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尤其是农业税费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及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推进,过去的控制提取型模式向新的公共服务型福利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基层党委政府面临如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公共危机的挑战日益频繁,基层危机处理和组织动员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更加需要基础性权力的有效运行。相比专断性权力自上而下的线性结构,基础性权力对应着复杂的基层治理网络,网格化治理正是适应基础性权力的创新之举和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通过技术手段和制度创新,实现“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以管控为主要目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以党委领导、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与自下而上社会自治良性互动、管理与服务相融合的多元治理模式转变”[4]。
在中国场域下,两种权力类型的监督方式存在巨大差异,传统的专断性权力侧重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同体监督,即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来缓解权力腐败的危害,而日益广泛的基础性权力则由于社会权力的深度参与,侧重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异体监督,即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来消除权力腐败并形成制约机制。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基础上,基于基础性权力的网格化治理需要构建与之相对应的网格化监督体系,网格化监督已成为部分基层党委政府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系统性监督的重要实践路径。
(二)网状结构监督体系具有稳定性
网格化监督的出现,既是国家基础性权力扩大的结果,也是因为自身结构的稳定性使然。基于专断性权力的传统管控性治理侧重同体监督,呈现自上而下的内部线性结构,即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监督权配置,但由于纪检监察力量不足,会出现同级监督软弱、监督权递减的现象,此外,对外部监督缺少容纳、反馈和预警,容易造成大量涉纪涉法信访和舆论炒作。而基于国家基础性权力的网格化治理侧重异体监督,呈现全面覆盖、上下联动的网状结构,即网格化监督,每一个网格就是一个监督载体,可以承接不同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从而进一步推进监督权在基层的精细化配置,推动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网格的协同监督,逐步实现从纪检监察机构被动监督向网格内全天候主动监督转变,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重点监督向行使公权力相关人员全面监督转变,从执纪问责的结果监督向网格内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督,从“打虎拍蝇”的负向监督向分析、反馈、预警、自律的正向监督转变。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全覆盖,以网络舆论为代表的社会监督急剧扩张,线性结构监督体系在基层下沉越多,需要监督的事项和监督成本也越高,对权力运行的反向作用越明显,各种监督对于错误政治信仰、生活作风、贪污腐败等问题的预警、纠偏功能不足,基层监督呈现“工作干不完,百姓看不见”的不协调状态。网状结构监督体系则基于网格化治理模式,实现不同主体监督权在网格内的衔接,虽然不同于网格化治理模式“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地理管辖区域划成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5],但这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集成型、数字型、主动型治理模式也是基层监督网状结构的基本形式,可以在监督主体协同、监督内容多元、监督方式动态的基础上实现基层监督的稳定性,从而“在规则意义上兼备约束和激励的互补功能”[6]。
当前,网格化监督作为一种尚在探索中的实践创新,虽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理论模式,但是其对基层治理变革的回应,也必然伴随基层治理创新而逐渐形成共识。这种共识建立在基础性权力良性运行和网格化治理有效运转的基础上,需要对网格化监督基层实践创新进行深入研究。
二、网格化监督的基层实践创新情况
基于内生逻辑的分析,网格化监督是以实践为取向的动态发展过程,虽然存在一些共性要素,但在监督网格划分、网格监督队伍、网格监督任务等关键问题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为我们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也为进一步呈现网格化监督的实然状态和实践困境,并研究其发展路径夯实基础。本研究是基于实践创新案例的探索性研究,为提高样本案例的质量、代表性和影响力,我们以“网格”为关键词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中检索全文,并根据案例的完整度、持续性,遴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等28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样本,相关检索截至2020年8月20日,其中湖北省宜昌市和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分别被报道过两次,可作为同一案例分析。
(一)网格化监督的基本情况
为便于分析案例样本,本研究按照时间、实施范围、行政等级、网格划分类型、队伍类型、任务类型等指标对每个案例进行操作化,具体见表1所列。通过对这些指标的描述性分析,可以归纳分析网格化监督的基本运转情况。
表1 网格化监督的基层实践情况
(1)网格化监督的时间演变和地域分布。网格化监督在理念和结构上与网格化治理模式息息相关,从表1来看,其时间演变和地域分布也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在时间演变上,2010年前后,浙江省舟山市推进“网格促廉”工程等案例,与舟山市“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网格化治理模式在各地推广基本同步,并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涌现10个案例,占案例总数的35.7%;2013年,“网格化管理”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作为中央层面的制度安排在全国推进,但网格化监督却并没有大面积推广,而是不断巩固和探索;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群众参与、重点下移、资源下沉等促使基层基础性权力充沛,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基层监督体系提出新要求。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网格化治理成为基层疫情防控的重要载体,也成为基层监督的重要通道,显现巨大的活力。2019年初至2020年8月20日,共有11个案例,网格化监督日益成为基层监督体系的重要发展趋势;在地域分布上,网格化监督案例出现在14个省或直辖市,还有1个央企,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尤其是浙江、江苏、江西和河南等地,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现一定的正相关,基层资源越多、权力运行越频繁,网格化监督的需求也越大。此外,目前网格化监督以基层创新实践为主,除浙江省的村(社区)监察工作联络站和天津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指导员(联络员)在省级层面推广外,实施范围为县级的案例达21个,占案例总数的75%。
(2)网格化监督的网格划分类型。网格划分是网格化监督的关键,不同于网格化治理模式依靠测绘技术和网络技术划分网格,网格化监督的网格则按照监督权力的边界来划分。本文按照网格的形态将划分网格的方式分为行政型、社会治理型和职能型。行政型网格划分是按照原有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的行政层级划分网格,例如浙江省衢州市划分市纪委廉情总站、镇廉情小组、村廉情点三级网格体系,通过廉政预警调查等方式收集廉洁信息;社会治理型网格划分是依托网格化治理模式,在村(居)组织之下设置监督网格,或赋予网格员一定的监督权限,或以网格为载体组织群众参与监督,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推行“廉政网格”,形成“纪委抓面、街道抓片、社区抓网”的工作思路,通过定期“串门”、逢会“列席”、廉情“直报”等方式,在管理和服务中实施监督;职能型网格划分是将某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划分为网格,并对应相应的组织或者区域,例如重庆市万盛区将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全年主要工作任务,按照工作内容等指标设置网格,安排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分网格执行。从表1来看,社会治理型网格划分占主流,占案例总数的42.9%,是网格化监督网格划分的基本形式,行政型和职能型分别是25%和32.1%,说明当前网格化监督网格划分存在较强的路径依赖。
(3)网格化监督的队伍类型。当前网格化监督大多是由纪检监察部门主导和推动,在既有的纪检监察部门专责主业基础上,随着监督权向基层下移,原有的监督队伍不足以支撑网格化监督的人员保障,如何建设好网格化监督队伍至关重要。本文将监督队伍分为基层治理力量和纪检监察干部两类,基层治理力量指基层权力运行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他们既是治理主体,也是监督主体,包括村(居)三委干部、辖区党员、社区网格员、包村干部、基层群众等,例如安徽省天长市以党小组为监督网格,由各党小组长兼任网格长,并配备2名网格员协助工作,每个网格建立廉情监测信息点;纪检监察干部指自上而下派驻到网格开展监督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县区、各部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驻辖区内单位纪检监察力量等,例如南京市栖霞区在不影响原本人员架构的基础上,把区、街道机关干部和非归口管理但驻在辖区内的学校、医院、企业、科研院所等的纪检监察力量全部“下沉”到基层网格。从表1来看,目前网格化监督队伍主要依靠基层治理力量,占案例总数的64.3%,纪检监察干部占35.7%,说明纪检监察干部下移是当前监督权下移的选择之一,但是所承担的成本和监督效果有待观察。
(4)纪检监察网格化监督的任务类型。从2004开始的“北京模式”到后来的“舟山模式”,网格化治理“经历了一个从着眼于管理走向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过程”[7],而管理、服务和监督是基层权力运行的基本内容,不论如何划分网格,监督都是重要的环节,一方面是对网格化治理中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尤其是对网格内党员干部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网格化治理中权力运行的监督,包括行政职能部门的履职和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督,尤其是后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包括村(居)“三重一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从表1来看,目前网格化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网格内党员干部的监督,占案例总数的46.4%,对基层小微权力运行和行政职能部门履职的监督案例数量基本一致,同样是网格化监督的重点领域。
(二)网格化监督的实践类型
创新意味着对旧模式的突破和新模式的生成,网格化监督作为基层监督的实践创新,必然将不断探索的工作形态上升为特有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模式,从而更好地推动监督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基于网格化监督的基层实践情况,从不同案例的监督网格划分、网格监督队伍、网格监督任务等方面出发,按照监督权力的来源、内容和方式等要素,尤其是网格化监督和网格化治理两层网状结构的形态和关系,将网格化监督分为依附型模式、职能型模式和立体型模式三种类型,从而进一步融合多样化的实践案例创新要素,分析和建构网格化监督的实践模式,推动其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地区推广。
(1)依附型模式。该模式是依托已有网格化治理体系,将监督融入网格化治理的管理和服务过程,侧重于基层异体监督,如果说网格化治理是一张网,每个网格都是实施社会治理的载体,可以容纳治理主体开展活动,网格化监督就依附在网格化治理这张网上,成为网格化治理网状结构的一部分,每个网格都是实施监督的载体,监督主体与治理主体存在部分重合,在网格划分上以社会治理型为主,在监督队伍上主要依靠基层治理力量,赋予网格员、党员群众等群体一定的监督权,对自身主动发现和群众反映的涉纪问题和相关线索及时上报。具体来说,一方面,服务、管理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强化对辖区内党员干部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着力于对服务、管理过程的监督,网格化治理是国家行政资源下移和基层自治资源自身调控的过程,上级各部门职权实施状况和村居小微权力运行情况都是重点监督环节。
(2)职能型模式。该模式是纪检监察部门为更好地实现同体监督职能,借鉴网格化治理模式,将原来的线性结构监督体系转变为网状结构监督体系,也就是降低自上而下监督的层级,打造更加扁平化且相互联动的监督网络。如果说依附型网格化监督与网格化治理共用一张网,那么职能型网格化监督就是区别于网格化治理的另外一张网,治理网和监督网是并行的关系,治理主体和监督主体相互分离,在网格划分上以行政型和职能型为主,在监督队伍上主要依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包括村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监委主任等基层监督力量,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队伍在基层的监督效果。具体来说,一种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职能和工作任务为指标,按照涉及的地域、单位划分网格,集中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力量下沉到基层开展监督,与派驻、巡视等监督方式形成合力,强化常态化监督;另一种是不同行政层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应职能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网络,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基层进行网格化走访,通过蹲点宣传和调研,收集反映各类问题线索,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3)立体型模式。该模式是依附型模式和职能型模式的融合,既实现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网格内的协同,又强化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的监督权下沉,有利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如果说依附型模式是一张网,职能型模式是另一张网,立体型模式就是通过网格把两张网串联成立体的监督网络,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动、无缝衔接的基层监督机制。一方面,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体直接入驻监督网格,与网格内社会监督主体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网格内监督主体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上传问题线索,并形成上报、处理、反馈和改进的监督机制。目前,各地通过不断整合监督力量,大多致力于建设立体型模式的监督体系,但是在具体的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性,监督效能有待加强。
(三)网格化监督的实践困境
通过对内生逻辑和基层实践创新情况的分析,网格化监督需要最大程度地回应基础性权力的运行和治理需求,侧重于协同监督,尤其是借助互联网等技术工具,但在实践中依然是自上而下的管控式监督,侧重于“为民监督”,应然和实然之间的断裂本质上是监督权力失控、制度断裂和技术匮乏等实践困境。
(1)网格化监督中的权力失控。“纵向权力强化的力度大大强于横向权力的扩展与参与,以致这种‘权威依赖型治理’会带来社会空间挤压、技术凌驾于价值以及治理目标抵牾等风险”[7],网格化监督中来自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等纵向监督权力远远大于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横向监督权力,也会造成网格化监督背离监督目标,造成权力失控。一方面,“基层治理中的小微权力来源于公共组织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形成的信息不对称”[8],基层监督同样存在小微监督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的清单不明确、流程不公开,容易造成小微监督权力失控;另一方面,网格化监督以县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推动为主,基层监督的权力来源于上级监督权,而“上级监督下级往往较为容易,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则显得困难”[9],加之县级行政权力容易形成紧密、复杂的利益体,存在上级监督权过大,阻碍基层监督权上行或者干涉网格化监督独立性的可能性,如同“纪检机关内部监督是否有效与纪检机关核心领导能否独立地处理机关事务密切相关”[10],网格化监督是否有效与其独立性息息相关。
此外,网格化监督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基层纪检监察力量不足、拓展基层监督效果,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和技术手段,克服监督的碎片化,提升基层社会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的效果。但如同网格化治理“复制了街道乃至社区原有的体制问题,即作为行政管理序列的末梢,最终承载了来自上级‘千条线’上的各类任务,承担了无限的责任”[11],事实上网格化监督也承担了无限责任,而且为了维护网格化监督体系运行,需要不断扩充人员、扩大成本,加之基层公共参与的监督结构及其制度化条件远未形成,更加注重形式和流程,反而造成监督的碎片化。
(2)网格化监督中的制度断裂。目前,网格化监督以县级运行为主,是在现有制度体系之下的基层实践创新,但这种创新一旦与现有制度缺乏衔接,就会导致监督效果不良。一是网格化监督制度与网格化治理制度之间的制度断裂,是把网格化监督作为网格化治理体系的一个模块,还是在制度上单列网格化监督,直接影响其独立性,也会影响技术层面的设计和运行;二是网格化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制度断裂。针对“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国家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网格化监督是作为平台全部承接,还是作为管道有选择性地接入,需要制度层面的安排和衔接;三是网格化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制度断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制度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和问责等工作提供指引,网格化监督作为实践创新,并未明确纳入其中,而是作为线索渠道,极大地限制了网格化监督的监督权,网格上报的违纪线索往往需要乡镇街道层面整理、分流。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对纪检机关的举报投诉最多延伸到其上级纪检机关,这也限制了越级举报的可能性。
(3)网格化监督中的技术匮乏。“国家权力运作至少有身体治理、技术治理、德行治理等三个层面或方式”[6],现代社会高速流动、价值多元,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非常困难,技术治理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和监督的重要支撑,网格化治理就是典型的依托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生成的社会治理体系,网格化监督也同样是建立在技术层面的监督体系。但相对于遍布全国各地、日趋市场化开发的网格化治理监管系统等网格化治理技术平台,网格化监督依然存在技术匮乏的问题。一是技术模块化和开发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一般将网格化监督作为网格化治理技术平台的模块开发,但模块化容易适应技术需求,而不是监督需求本身,造成监督不畅,如果另行开发,则开发成本高、迭代速度快,需要持续维护,难度较大;二是监督数据隐私权的伦理问题,网格化监督侧重社会监督协同,通过信息员、监督员来实现常态化监督,监督过程中采集的数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造成法律风险和伦理困境;三是新技术适用与更新的问题。5G、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层出不穷,网格化监督作为基层监督创新,对技术的敏感性不足,需要在更高层面推动技术适用与更新。
三、网格化监督的发展路径
网格化监督是国家基础性权力在基层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的重要路径,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研究其有效开展的发展路径。
(一)优化网格化监督的体系嵌入,形成高效的监督体系
(1)嵌入更高层级监督权力体系,维护网格化监督的独立性。网格化监督是外源性监督权的下移与基层自源性监督权的上行,有效的网格化监督必须实现更高层级监督权的下沉,并保证其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一是推动更高层级监督主体下沉,“监督体系的功能发挥依赖党的监督体系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协调性与整体性合力”[12],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等实现国家或省级层面监督主体在网格化监督中的渗透,打破网格化监督的基层监督权依附;二是推动网格化监督体系的去行政化与资源注入,行政主导是迅速推广网格化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容易导致基层监督主体的退出,为更好地实现基层自我监督,需要去行政化,但去行政化并不是去资源化,而是通过赋权优化网格化监督体系;三是优化跨级涉纪线索上报和匿名权限机制,网格化监督作为基层日常监督,容易受到同级或非法利益集团的遏制,可以通过跨级涉纪线索上报和匿名权限机制,保证其稳定性、安全性。
(2)立足立体型网格化监督模式,优化监督体系的结构和功能。立体型网格化监督模式具有全面覆盖、上下联动的优点,但是存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运转层级多等不足,需要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一是协同推进网格的科学划分,既从物理空间上进行网格的结构划分,依托网格化治理体系做调整,也要从部门职能上对网格进行功能划分,创新划片监督、派驻、巡视巡察等方式,建立权责清单制度,沿着权力运行的脉络优化网格;二是建设网格化监督枢纽,立体型网格化监督存在的两张网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串联的,串联的交点就是枢纽,也是每个监督主体都必须通过的强制点,包括各级线索处置与分流中心等;三是一体化推进管理、服务与监督,推动网格化监督从执纪监督向政治监督具体化、日常监督效能化、廉政文化常态化转变。
(二)强化网格化监督的制度衔接,提升“强制约—强监督”的监督能力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网格化监督作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更要注重制度建设,从而“弥补制度空白、破解制度障碍、打通制度堵点”[13]。
(1)强化网格化监督与基层权力运行的制度衔接。“完善制度设计应综合考虑政治属性、权力资源和能力边界等重要因素”[14],网格化监督侧重对基层权力的监督,更加需要运用好基层权力资源的自我制约能力,激发基层权力运行的强制约作用。一是与基层党建工作的衔接,在网格内更好实现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二是与基层自治力量的衔接,发挥基层村、居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在协商民主中规范权力运行,让网格化监督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支撑;三是与网格内其他权力主体的制度衔接,包括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全方位充实网格化监督的领域。
(2)强化网格化监督中多元化监督主体的制度衔接。网格化监督中不同监督主体的发展并不均衡,呈现党内监督为主导、国家监督为支撑、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形态,这种形态忽视基层自源性监督主体,增加基层监督的成本,降低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效果,容易造成多头监督和“空白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监督中多元化监督主体的制度衔接,实现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方式职能清晰、依法运行的监督形态,要把网格化监督作为下移监督权的平台建设,而不是减轻监督压力的通道,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督主体的资源,实现信息沟通、线索移交等监督功能。此外,要强化网格化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制度衔接,纪检监察部门具有监督、执纪和问责等职能,其他监督主体也具有相对应的监督方式,监督向执纪、问责递进是保证监督有效性的重要方式,网格化监督要通过与执纪、问责的制度衔接,提高基层监督的有效性和威慑性。
(3)强化网格化监督的再监督制度。任何监督制度都需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确保监督权受到严格约束,网格化监督作为广泛分布在基层的监督方式,更加需要建立并强化与之相对应的再监督制度。一是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和其他监督主体对网格化监督的再监督,侧重于监督效能的考核;二是基层群众和其他权力主体的再监督,基层权力主体不光是网格化监督的对象,也是网格化监督的再监督主体之一;三是网格化监督的自我再监督,要强化网格化监督队伍的法纪思维,提高自律意识。
(三)构建网格化监督技术平台标准,推进“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
“技术的嵌入必然会对原有的制度结构产生一定的冲击,并促使制度结构与信息技术之间互相适配达到新的平衡”[15],技术是网格化监督的基础性要素,通过技术平台创新可以实现监督网格的数据化和监督流程的流程化,并从监督数据中发现监督趋势,实现“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转变。一是注重依托社会治理网格化治理信息技术平台的模块化管理,与电子政务等结合,建设一体化的监督数据共享平台和流程工作平台,破除不同监督部门的“数据孤岛现象”,实现网格化监督的流程公开化、联动高效化;二是推动网格化监督从线下向线上迁移,强化网信部门、网安部门的合作,将监督网格建到互联网;三是推进智慧网格化监督建设,智慧纪检监察是“通过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纪检监察业务的深度融合”[16],智慧网格化监督也是运用这些新技术在网格化监督中实现数据分析、简化流程、易于使用等功能,进而推动网格化监督在软硬件方面的持续更新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