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期中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发展对策
2021-02-21陈蕾
摘 要: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和在全世界的迅速蔓延,使得许多科技中小企业面临着产业链断裂的风险。因此,在后疫情时期,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准确定位和研究其发展对策,并提出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若干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后疫情时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新驱动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2-0140-04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许多企业都面临着价值链断裂的风险,科技中小企业也难以避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科技创新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桥梁,面临价值链上下游企业复工不同步、业务开展困难、上游需求疲软等困境,应迅速调整其功能定位,平衡科技创新资源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分配,有效对接创新的供需关系,从而实现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
一、创新体系中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一)概念界定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托市场经济体制,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基础,面向创新体系的各个主体提供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具备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①主要有商会、行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创业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形式。
(二)基本功能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与各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发挥着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间的“桥梁”功能,从而为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能够有效协调创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降低创新风险,并能够加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保障。
按照各科技中介结构的功能,总体可将其划分为以下3类。
1.创新参与功能。主要指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直接参与到所服务对象的科技创新过程的机构。
2.咨询服务功能。主要指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为其他创新主体提供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和市场开发等方面咨询的服务机构。
3.资源协调功能。主要指技术市场类为科技资源在社会创新主体之间形成有效流动及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及功能定位存在问题
本文主要从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情况来描述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现状
1.生产力促进中心
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试点在山东省威海市成立以来,近30年来,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历了试点尝试阶段、培育探索阶段、快速扩张阶段和稳定发展阶段。2008—2017年10年间,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均总资产约258亿元,年均服务收入约61.7亿元。
2.技术交易市场
2019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共签订技术合同48.4万余项,总成交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达到近2.24万亿元,创造了新的历史高点。签订合同数和总成交额比上一年实现了双增长,增长率分别为17.5%和26.6%。
3.科技企业孵化器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达到4 849家,占地面积达13 192.9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总数逾20.6万家,总收入累计达8 343亿元,已累计毕业企业约13.9万余家。目前,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已经位居世界第一。①2018年12月,科技部并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一步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由高数量向高质量的发展,从而构建有利于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成长的良好生态,推动高水平的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而加快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二)功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渠道功能不显著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发现,自2002年国家科技部出台《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以来,各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近20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地方政府、高校和研究机构还是民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都积极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功能的提升和强化。然而,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慢”、“转化难”和转化率偏低的现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间转化渠道”的功能还没有完全打通,科技成果供给端和需求端之间关联的效率还有待提升。
2.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供给端的“导向”功能欠缺
按照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前的体量,有足够的能力将供给端的高质量、高水平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但事实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上,好的成果或项目相对匮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无法吸引各类投资的进入;相反,目前市场上的科技成果大多为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率偏低的学术论文,或者是既有商业价值较高且转化成本较高的知识产权等与需求段不匹配的成果。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恰巧欠缺对科技成果供给端的导向功能。
3.科技中介服务协调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功能有限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其余創新主体的联动下才能最大发挥其桥梁作用。但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受限于地方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中小科技企业风险承受力以及科研人员投入-回报不均衡等各创新主体自身待解决的种种问题,且无法对创新主体行为进行影响和改变,“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多还是以政策引导居多,科技中介机构的协调功能发挥不显著。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产业全链条服务功能有待提升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专业化的创新服务载体,虽然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日趋增强,但是针对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专门化、聚焦型、细分化的科技服务机构欠缺。科技服务机构还没有形成产业领域上的细分,创新转移和服务生态还没有形成,全链条服务功能亟待提升。
三、后疫情时期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继续优化创新环境,最大程度发挥政策保障机制作用
伴随着经济的长期稳中向好趋势,我国科技创新环境实现了优化,创新服务体系也得到了完善。然而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多企业面临需求萎缩、合同解约、违约风险提升等困境,因此,应继续加强对科技企业成果研发和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新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在法律配套条款和细则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作用。
(二)完善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科技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改革
完善并创新当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或转移构成中技术端、资金端、应用端和市场端等多点的对接。后疫情时期,受制于创新资源、市场渠道和资金链等种种不确定因素,科技创新面临着从产业链到创新链、资金链和服务链全链条服务提升的要求,进而引导价值链上、中、下游企业回复供需对接,实现协同创新。通过搭建和培育更多高水平的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创新实验室在内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服务结构,加强科技市场上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有效对接,以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依托,实现技术成果供给的“定制化”。
(三)加强创新主体联动,推动技术服务体系功能升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技术交易管理机构(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如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创新驿站)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机构(如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体系,但其对创新主体的协调作用还比较有限。因此,应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功能的同时,继续激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的活力,将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创新和转化的投入引入考核,从而加强“政-产-学-研”多元创新投入和协同创新,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升级其技术服务体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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