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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2021-02-18黄文斌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4期
关键词:模糊性

摘要:追求法律的明确性和安全性历来就是成文法制定所要达到之目的,可以说立法语言的灵魂在于准确性,但是成文法的制定不可避免地适用模糊语言。本文以立法语言模糊性研究范式之法学范式的研究进路为主,对于立法语言产生模糊性的原因进行阐释,认为精确语言和模糊语言是相辅相成的, 以哈特的“开放结构”为理论,并结合法律解释方法,探讨立法语言模糊性对司法实践之影响,并进一步探讨在成文法制定中消除过度模糊之方法,以期对成文法立法中的立法语言技术与法律修辞技术有所脾益。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开放结构;过度模糊

一、立法語言模糊性的概念

如果一项表达的适用存在边际的情形,那么该表达就是模糊的。对模糊性所作的大多数论述旨在解释边际情形为何。H.P.格莱斯(H. P. Grice) 对“模糊的”一词所作的模糊定正如上述观点:“说一项表达是模糊的(从‘模糊'一词的广义上看),大致说来很可能意思是说,(实际上或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即一个人就是不知道是应该适用该项表达还是应该将其保留不予适用,而且他之所以不知道,不是由于他对事实的无知。”1从格莱斯的定义可以看出,他对“模糊的”一词所做的定义是广义的,包括了语义模糊”与“语用模糊”,前者指不知道使用该语词的陈述是否正确;后者指不知道在当时的情境下作出这一陈述是否恰当。而在法学范式的理解语境下,"模糊语词"概念带有某些领域性特征,即基于日常生活语义范围和语言规则而来,但其自身又有一些独特的语义范围与语言规则,特别是法律语境中的类别判断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举例而言,“狗”在日常用语中表示动物,于法律而言,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当狗主人让狗咬人时,“狗”能不能构成刑法中的“武器”?从“武器”一词带有危险性要素来看,“狗”这时似乎可以成为武器。但在这种情境下作出这一陈述是否恰当我们会产生疑惑。概言之,法学意义上的立法模糊语词概念是指某些边界或类属不明的法律行为的规范性表达。立法语言模糊性体现在其背后具体包含的潜在法律行为的覆盖面范围,而不仅仅是自身所包含概念之范围。

二、模糊与相似概念之区分

从法律文本的语词运用出发可发现,同模糊语词具有同质性特征的语词主要有含混、不确定、歧义等。不具备明确性语义属性与有多语性特征是这是语词的相似处,因此常常发生

辨别难题,所以厘清模糊语词及其相似语词的差异是后续研究的基础

模糊与含混:含混并不是语言的固有属性,其强调表达着表达的思想或者意思不清晰,产生的原因可能为运用语言规则不当、信息不全等情况导致的,发挥消极的作用,应该避免。而模糊是语言的固有属性,不可避免的,指向边际的状态,即可发挥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

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牛津法律理论词典》对“不确定性”的解释为:“在法学上指法律问题没有正确的,至少没有唯一的正解。”恩迪科特认为,如果将法律涵射于法律事实后而没有唯一正解时,法律呈现出不确定之特征。所以语言的不确定性指向那些表达使用的不确定性抑或是那些可能引起法律不确定性的令人困惑的语言。恩迪科特一般将不确定性当做法律适用、一项表达、一个特定情形的一个特征,而将“模糊性”视为法律或者表达的一个特征。

三、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认识的局限性

语言具有历时性与共时性,历时性从纵向体现着语言形成所蕴含着民族文化的不同,共时性横线体现了不同区域,社会语境、文化、实践与训练的不同。并且即使在相同区域的情况下,各个人的知识能力、性格状况 、智力及意志力也均不相同,而只是存在着家族相似性的类似性。立法者这时要对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有两个选择,一是采取模糊方式,不具体进行描述,只对一些确定之范围进行列举。二是试着尽可能精细的列举和描述各种“类型”,这种往往会导致规定与现实的脱节,并且可能出现规定的不周延而出现漏洞或空白的现象,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任何语言都产生于对不同主体之间认识与感受之细微差异的沟通与容忍。所以在对社会生活进行立法规制时 , 人们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都追求精确 , 法律规则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必然需要借助模糊语言,虽然带有着不确定之风险。

四、结语

不同于“含混”或“歧义”等概念,模糊指向的语词的语义模糊”与“语用模糊”,是语言的固有属性,不可避免的。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存在有着主客观的原因,客观来讲,语言的模糊性是立法语言本身系统的复杂性所致,主观上讲受到人认识的局限性导致语言存在模糊。此种模糊在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正是模糊语词才使得法律的普遍性成为可能。法律语言中的准确性和模糊性是相对存在的,共同促使了法条的表意的准确与完整。但同时这种语词的开放结构也影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即面对多个法律问题没有唯一正解。并且,在法律中模糊语词影响着法律进程中的两个阶段:起草与解释。2追求精确性才是现代操作性法律的区别性特征,正如吉本斯教授所说,虽然对于法律文本追求一种完全的、内在的明晰与确定不能实现,但是应该尽可能追求实现这一目标。所以我们在接受法律模糊性的同时,需要通过提高立法技术等进一步减少由模糊性带来的随意性 、多义性和不严格性损害了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的情况。既不能无视,又不能用消灭的态度对待之,因为法律不可能通过抛弃模糊而消除模糊。

参考文献

[1][英]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M],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美]布莱恩·比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M],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 姜廷惠: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研究———兼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语言表述的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4]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6] 张玉洁.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6.

[7] 周力. 法律的模糊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 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J].法学评论,2002(01):19-25.

作者简介:

黄文斌(1995年),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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