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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及其建构涵义

2021-02-08王雯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王雯

摘  要: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也是国家治理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在传统社会秩序当中,国家权威发挥着主体作用;而在现代化的社会秩序当中,社会体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运用文献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究了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及其建构涵义,以期为基层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研究发现,基层社会秩序经过了长时间的变迁。为了构建起有效的社会秩序,就要在这二者之间形成具有现代化意义的新型权利关系,要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秩序规则贯通的基础上、在社会法制的框架下形成社会自治。

关键词: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建构涵义

中图分类号:C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45-0116-03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社会秩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顺应市场需求和人民生活需求而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基层社会秩序的变化趋势是由单位化向社会化转变。但这其中也暴露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已对基层社会秩序的建构造成了阻碍。在社会法制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很多关于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研究,出现了一些认可度高的认识范式,其中主流的认识是我国传统的基层社会秩序属于自治秩序,属于乡绅自治的结构和形态。这种认识范式的形成背景是对传统社会的重塑,这也是民族国家建构和现代化发展的主题[1]。但是在基层社会秩序现代化变迁的过程当中,这种传统的认识范式已经成为人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解的限制。本研究在对历史学和社会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社会科学的分析性概念作为参考,对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及其建构涵义进行分析与辨识。

一、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1949—1958年,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发生改变,居民委员会开始取代保甲专制成为新的治理主体,并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了单位制为核心、街居制为补充的治理框架。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对城市居民进行了分类,对于普通市民来说,需要形成单位,以此来进行统一化管理;对于特殊的人员,则由街道和居委会进行管理。1958—1976年,以单位制为核心、街居制为补充的治理体制被破坏,相关治理模式遭受了打击,这导致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也使得整个社区陷入了无人治理的混乱局面。1976—1999年,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变革在我国各地展开,“社区”的概念初次被引入,相关的法律制度也纷纷出台,这为社区建设创造了条件,社区治理也在发生改变,但这种治理的本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居民在其中的参与度比较低、社区整体的治理主体也是比较单一的[1]。进入21世纪之后,产生了“社区制”,社区治理方式变得更为民主化、治理主体变得更为多元化,协商、民主以及法制的元素变得越来越突出。

(二)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在农业社会形成初期,国家行政权力和地方行政权力的覆盖范围不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会对县级以上的行政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对于乡村地区,主要是通过基层治理组织来进行管理。而对于地方性公共事务,则主要是由乡绅和宗族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在当时,农村基层社会秩序是以基础组织为核心的,国家的控制作用是间接的,展现出了社会自治的意味。在这之后,相关治理体制也随着朝代的更替而不断变化。先秦时期实行的是乡遂制,秦汉时期实行乡里制,隋唐以后则实行职役制,宋代开始实行保甲制,元代则开始实行里制与社制,保持里社分离,到了明朝开始实行里甲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基层民主制度越来越健全,村民自治体制开始形成,村民自治开始向着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村民委员会制度与村庄治理的需求也更为相符。

二、社会重构与基层社会秩序变迁

(一)社会重构与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过程

胥吏擅权是我国传统基层社会吏治的主要形式,很多研究者都指出了这种治理形式的弊端。由于胥吏对法律条例比较熟悉,官与吏之间在知识结构和在行政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使胥吏在很多情况下能够僭越官员的权力[2]。与此同时,胥吏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更为熟悉,在区域当中形成了深厚的人脉,这也是他们权力得不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清朝末期,外来观念和外来势力的进入使基层吏治问题的解决有了一个外部的参考体系。在西方宪政体制的影响下,我国政治体制开始扩大,形成了地方自治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官民关系范畴,这与西方的地方自治形式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在现代化发展进程当中,自治可以看作是政治控制的工具,与基层社会自治本身的关联性是比较弱的,与现代自治理念当中的个人概念和个人权利之间也并没有关联性,与现代自治理念的涵义大相径庭[3]。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国家的建构和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环境也发生了改变。在胥吏阶层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之后,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复存在,这导致国家政权逐步向下渗透,加强了对乡镇组织的管理,使其变得更为正规。在社会改造运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乡村社会开始提取更多的资源,社会动员能力也得到了强化,社会秩序得到了重构,国家政权变得更为合理。在这个过程当中,虽然形成了相应的基层政权,但相关的规则并没有确立,没有形成相关的机构对其进行设置,在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重构的过程当中,复制旧制度和形成新的代理人是主要的形式,这虽然可以解决当前的问题,但也导致国家政权建设出现“内卷化”的现象,旧的基层社会秩序也开始陷入失序的形态[3]。这种情况一直延伸到清末,在这之后,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入,国家政权开始在基层社会建立起来,相关管理体制也开始向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二)社会重构与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特点

在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过程当中,社会重构主张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这主要受到外部观念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实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治理体制,基层社会秩序处于不断被调整和被改良的状态,使得社会基础和社会组织形式都在发生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已经受到了国家的关注,成为国家管控体制的一部分。在这之后,虽然基层社会秩序并没有从本质上发生改变,但是国家治理逻辑却已经展现出了不同,逐步構建起了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取代了过去延续千年的专制皇权。本研究将对这个过程当中社会重构和基层社会秩序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在这个过程中展现出了较强的国家主义观念。在传统社态形势下,统治者在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构建的时候会将普遍主义和天下观念作为核心。随着基层社会秩序的不断变迁,集体权力和民族观念开始形成。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形成了地方自治的基层社会秩序,社会自治的理念也开始深入人心。其次,形成了现代集体体制这种现代化的社会秩序。通过上述对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总结可以发现,中央集权的性质是贯穿始终的,这在各个时期都没有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具有行政权力主导的特征[4]。与此同时,我国国家权力管制体系是自上而下形成的,在实践当中展现出了纵向垂直的特点,这是现代集体体制的基本特征,也是与西方国家集中权利最大的不同之处。最后,实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体化。在过去,公共权威占据主导地位;而现在,公民权利发生改变,社会自治模型已经形成,展现出了社会重构的现代化特征。与此同时,在国家政策完善和体制形成的背景下,公民权变得更为清晰,自治权也变得越来越明确。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权利关系开始形成、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格局也开始构建起来。

三、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建构涵义

(一)20世纪中叶之前

在20世纪中叶之前,我国开始使用西方的社会自治概念来对社会改造运动进行诠释。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民间组织被赋予新的意义。但这其中所表现出的现代化秩序建构意义是十分有限的,旧制度和旧观念已成为新型社会组织构建和发展的重要阻碍。这一时期市民社会建立的初衷并不是与专制国家权力进行对抗,而是实现民间与官方关系的协调。在这个过程当中,大量新式的民间社团涌现出来,市民的社会成长也发展起来,这些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都离不开官方的推动。由此可见,在20世纪中叶之前,基层社会秩序的改造和新社会秩序的构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秩序架构。

(二)20世纪50年代

在20世纪50年代的时候,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造运动,基层社会出现了一次彻底的变革,实现了社会组织的重构。

在城市基层社会当中,实现了单位制与街居制;在乡村基层社会当中,形成了人民公社制度。社会成员不仅找到了归属的“组织”,还能够在工作当中得到相应的报酬,这不仅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社会成员与公共制度的结构性关系也开始构建。在这个阶段,特殊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中国村庄,它作为一个单位而存在,打破了传统社会当中的村庄共同体模式。在村庄当中,生产队所代表的就是国家力量建构下的新型权力,权力主要是基于相关制度来维系的,这使村民之间的联结方式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通过政治整合的形式来重建社会整合,还可以实现国家权力对全社会包括城乡社区的全覆盖。在这一阶段,基层社会成了国家政权统治的基础性单位。

(三)改革开放后

在改革开放之后,基层社会秩序的变迁将政党等权威机构作为中心。与之前的基层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基层社会展现出了结构性的特点。首先,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发生了改变,由过去的政社合一转变为了政社分离[5]。其次,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组织的形式正在发生改变,村民自治成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是在集体土地产权相连的背景下形成的,除了具有经济意义之外,还具有社会发展意义。最后,国家权力开始退出,村组制度权力也开始发生退化[5]。与封建时期的基层社会不同,改革开放之后的基层社会形成了新的官民结构关系。在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基层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组织引入其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发生了改变[6]。与此同时,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体现了行政化与官治化的特点,逐渐成了乡村基层政权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形式。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基层社会秩序在运行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权权威秩序整合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展现出了政府权威、代理治理以及社会原子化的这三个特点。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现代化国家和社会建构的过程当中,基层社会秩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改造运行当中,基层的社会公共关系和公共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建构的过程中。在新时代背景下,基层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创新,对社会治理结构进行重塑。政党要以新的组织方式来实现各种力量和多重要素的协调,在其中实现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的塑造,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凝聚化和再组织化。

参考文献:

[1] 湛礼珠. 制度贫困、实践创新与农村基层治理转型——基于国内几种主要乡村治理模式的对比分析[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0(06):111-118.

[2] 王川兰. 关系建构:社区基金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分析——基于上海市浦东新区Y社区的实地观察[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04):140-147+190.

[3] 李春根,罗家为. 从总体性支配到社会化整合:新中国70年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演进逻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视角[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9(03):40-51.

[4] 张新文,张国磊,高琦. 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政社互动研究:取向、经验与反思——基于2007—2018年CSSCI期刊文献的内容分析[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0,22(02):33-40.

[5] 金伯中,蒋国长. 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综述[J]. 社会治理,2018(12):36-39.

[6] 任路. 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组织基础——基于“深度中国调查”的认识与思考[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學版),2019,41(06):70-79.

(荐稿人:董震,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