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基于337 调查的视角
2021-02-06金泽虎
金泽虎,钱 燕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1 研究背景
中美两国建交40 年以来,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彼此重要的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从1979 年的24.5 亿美元发展到2018 年6 335.2亿美元。两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发展深入,知识产权纠纷也是频繁发生。自1989 年中美首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以来,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遭遇337 调查最多的国家。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例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设计;以及用于商业的符号,名称和图像。Helpman[1]认为知识产权通过贸易条件、产品可获得性、国家间制造业分布以及研发投资模式来影响国际贸易。张彬等[2]指出资本技术密集型的机械及运输设备产品成为中美贸易的主体,且中国对美出口不断扩大。随着与国外企业合作增多,美国公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337 条款发挥了重要作用[3]。中国出口商品结构逐渐优化,两国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金明浩[4]指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多样,呈现出区域集中,时机微妙等特点。337 涉华调查数量持高,且多为高端产品,中方企业胜诉率不高[5]。究其原因,Li[6]认为,美国一些错误观点,如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严格越有利于创新和经济的发展,是导致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胡力文等[7]认为中美贸易失衡、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而沈国兵[8]认为两国之间产业内贸易不平衡导致知识产权纠纷。Branstetter 等[9]认为知识产权争端的根本原因是两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技术先进的制造商为了防止竞争者复制而注重知识产权保护[10]。337 调查这一知识产权纠纷形式对产品出口产生重大影响。杨迅[11]指出337 调查的排除令不仅驱逐直接侵权产品,而且会阻止下游产品的进口。应对337 调查,Donahey[12]认为仲裁是一种高效的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柳春[13]认为企业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了解其申请和授予情况。萧海等[14]认为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潘灿君[15]指出应成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冯晓玲等[16]指出应结合国情完善立法体系,调整和校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可以看出,学者们对知识产权纠纷、337 调查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知识产权纠纷以及337 调查的现状、特点,主要原因以及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影响方面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偏少。文章以前期学者的研究为基础,基于337 调查,探讨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综合《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分类,本文技术密集型产品主要包括HS 编码中第6 类,第7 类,第16 类,第17 类以及第18 类)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成因,并定量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对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可能产生的影响。
2 影响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下面将探讨经济增长、知识产权纠纷和中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中国对美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作用机理。
2.1 经济增长促进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机制
经济增长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对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产生促进作用。从供给角度看,经济增长意味着技术、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并通过学习吸收以及自主研发积累了一定的技术,这些生产要素的积累为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供了有利条件。从需求角度看,经济增长意味着需求的规模、层次和结构的改变。“恩格尔法则”认为,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则家庭总支出中购买食物的支出会下降。推而广之,当人们收入增加时,对收入弹性高的商品的需求会上升。当人们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时,需求的变动将使得生产和出口这些收入弹性高的产品的国家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美国市场对产品需求结构的变动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具有引导作用。
2.2 知识产权纠纷抑制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增加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以及降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来实现的。霸权稳定理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霸权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霸权国经济发展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挑战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打击其他竞争国家的重要手段[17]。频繁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一方面,使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和贸易企业被迫在美国申请专利,或购买知识产权,或向美国企业交纳知识产权使用费获得出口合法性,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尤其是面对337 调查,使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应诉,这期间可能会损失巨大的商业机会。若被判侵权,企业不仅会失去美国市场,还会影响企业和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3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机制
出口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首先,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国际技术合作。通过吸引外商的投资,加强国际间技术合作,通过溢出效应,促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能力。其次,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增强国外企业对中国国内营商环境的信心,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经济和贸易方面合作的开展,国内代加工企业会接收更多的加工业务,使得中国加工贸易得以发展,从另一个角度促进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贸易。最后,国内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制度,会激发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促使其加大研发人员以及研发资金的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实现研发成果的转化。
3 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现状
从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遭遇337 调查的数量、涉及的产品和企业、裁决结果和我国企业应诉情况几个方面介绍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向美国出口过程中所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
3.1 涉案数量
1986 年12 月,案卷号337-TA-260 的337 调查是首例我国企业遭337 调查的案件(文章中所讨论的企业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1995 年开始我国频繁遭遇337 调查,尤其是2001 年之后,中国企业遭遇337 调查的数量迅速增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337 调查的主要对象。自1995 年到2018 年,中国累计受到337 调查共278 起,占全球受调查数量的38%。从2002 年开始,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受到的337 调查数量整体呈波动增加的趋势,且2010年受到的调查数量最多。此外,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涉337调查数在中国总涉案数量中所占的比重大,除了1995 年,1999 年和2001 年以外,均占40%以上。其中,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2018 年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遭遇337 调查的数量分别为20,13,12,7,5,14,16,8;在中国涉337 调查总数量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4%,76%,67%,58%,50%,67%,67%和42%。
3.2 涉及的产品
从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遭遇337 调查的产品来看,2018 年共有9 起是针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涉案产品有:通信设备、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等。1995 年至2007 年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累计遭遇337 调查分布情况为第16 类,第6 类,第7 类,第18 类,第17 类分别所占的比重为68%,14%,9%,7%,2%。可以看出,机器机械产品、电气设备相关产品以及录音机放声机等产品遭受调查的数量占有重要比重。2008—2018 年,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遭遇337 调查分布情况为第16 类,第6 类,第7 类,第18 类,第17 类分别所占的比重为76%,10%,2%,8%,4%。与1995—2007 年的数据相比,第16 类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占比达到76%;第6 类所占比重略有下降,降低了4 个百分点;第7 类下降幅度较大,由9%降为2%;第18 类所占比重稍有增加;第17 类所占比重是之前的两倍。可以看出,机械产品、电气电子通信产品、精密仪器、医疗产品是遭遇337 调查的重点对象。
3.3 涉及的企业
从涉案企业来看,涉案337 调查的企业分布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我国多个省市,但主要分布在经济基础较好、产业较发达、进出口贸易繁忙的东部沿海省市。其中,以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北京、福建和山东居多。2003 年至2018 年,广东累计有147 家企业遭遇337 调查,同时,江苏、上海、浙江、北京、福建和山东的技术密集型产品涉案企业分别有36 家、32 家、29 家、23 家、12 家、9 家。吉林、河北、河南、湖北,江西以及天津涉案企业相对较少。此外,被调查的企业多为生产电子信息产品、机械产品、运输设备、电气产品以及医疗设备产品的企业。另外,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涉案企业具有某种意义上的集中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地区具有一定的产业相关性企业,有些是上下游企业,有些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有些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有些则是所生产的产品具有某种意义上相似性的企业。
3.4 裁决结果及企业应诉
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涉337 调查最终的裁决结果比较多样化。主要包括申请方撤诉、和解、同意令、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和禁止令等。根据贸易救济信息网的数据,1995—2018 年技术密集型产品累计涉案337 调查的裁决结果为:胜诉、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和禁止令、和解、同意令的占比分别为22.78%、12.66%、22.78%、7.59%、21.52%和2.54%。企业不应诉时,ITC 多数情况下默认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合理,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一般判以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这表明337 调查的裁决结果与被申请人的应诉态度是否积极有着重要的联系。企业不应诉时,技术密集型产品涉337 调查的裁决结果为:胜诉,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和禁止令,和解,同意令的占比分别为7.69%、30.77%、23.08%、23.08%、7.69%和7.69%。可以看到,胜诉率只有7.69%,且裁决结果是最为严厉的普遍排除令的达30.77%,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也均高达23.08%。可以说,企业不应诉时的裁决结果往往更加偏向于不利的一面。
4 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遭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包括两国贸易不平衡,美国经济周期性波动,知识产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差距等。
4.1 两国贸易不平衡
中美两国经济贸易发展迅速的同时,两国之间贸易差额,尤其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由1996 年的395.2 亿美元增加到2018 年的4 191.6亿美元。由表1 看出,尽管两国统计的数据存在差异,但是,均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基本保持不断增加的趋势。美国普遍认为,中美之间长期存在的贸易赤字是导致其国内失业率增加、经济发展乏力的主要原因。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对美产品出口方面,从以纺织品轻工产品出口为主,逐渐发展为以机电产品出口为主。1996 年中国对美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额为104.20 亿美元,2018 年增加到3 422.8 亿美元,逐渐在美国市场占有重要比重,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美国“再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因而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
表1 2009—2018 年中美两国的贸易额 单位:亿美元
4.2 美国经济周期
美国的337 调查频率与其经济周期密切相关。337 条款自1969 年被重新启用以来,美国经历了七次主要的经济衰退,分别是1969—1970 年、1973—1975 年、1980—1982 年、1990—1992 年、1999—2001 年、2003—2007 年以及2008 至今。两次主要的经济繁荣期,分别为:1983—1989 年和1993—1999 年[18]。图1 显示了1995 年以来,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37 调查数量,以及针对中国的调查情况。可以看到,2000 年前后美国对全球的337 调查数量达到一个极大值;而在2007—2008 年期间又达到极大值,此时,对中国的调查以及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调查也达到一个峰值;2011 年,对全球以及中国发起的337 调查数量再次出现一个极大值。不难发现,337 调查与美国经济周期性波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当美国经济陷入衰退时,337 调查数量会增加;当经济呈现繁荣时,337 调查数量会相对减少[19]。
图1 1995—2018 年中国受到337 调查的数量趋势
4.3 美国知识产权产业的核心地位
自1996 年开始,美国的软件业和影视业等产业产品的出口额开始逐渐超过了农业以及制造业产品的出口额。根据2016 年更新的《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报告显示,知识产权在美国各个经济部门当中广泛应用。其中的81 个产业最广泛地使用专利、版权或商标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2014 年期间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的工作岗位占所有岗位的30%。此外,2014 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为38.2%。2009—2018年,美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总额为12 197.69 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美国是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最多且顺差额最多的国家,近几年,美国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顺差额均维持在800 亿美元~900 亿美元之间。2018 年全年,美国的知识产权出口额高达1 304.51 亿美元,在专利进出口贸易上的顺差也达到了767 亿美元。
4.4 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差距
首先,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距。美国19 世纪末就已经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已经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不断修订和完备,以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相比较于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从20 世纪80 年代才真正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颁布实施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也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但仍存在惩罚力度不够、刑法措施不够有效、执法机构不够透明等问题。其次,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较弱。2018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372 729 家,有16.1 万家企业开展了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数不到一半。另外,我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对外贸易中的加工贸易通常采取定牌、贴牌或来样加工的方式,国内企业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开展加工贸易时很少考虑侵权风险的可能性存在。
4.5 337 调查的覆盖面及其适用特征
337调查具有申诉成本相对较低、申诉门槛较低、应诉费用高以及侵权惩罚力度大等特点。首先,337调查对申诉主体的规定相对灵活,包括美国的机构和企业、以及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国家的企业,甚至是个人,且申诉的时候只需证明侵权存在,无需证明侵权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外,337调查案件一般12 至15 个月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很难准备好应诉材料并熟悉法律条款。此外,高昂的应诉费用(一般费用1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甚至更高)也使得很多企业放弃应诉。从裁决的结果来看,如果被判定侵权,则ITC 会对侵权产品发布停止和禁止令甚至是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等主要惩罚措施。337 调查的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利于申请人。这也是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频遭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因。
4.6 中方企业应诉不力
下面采用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中方企业应诉不力的原因。首先进行如下假设,假设1:双方企业均是理性人;假设2:信息完全对称;假设3:法律公正,中方企业不侵权时应诉一定胜诉,侵权时应诉一定败诉。IZ表中方企业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到美国的产品收益,CZ表中方涉案企业应诉的费用,CM表美方企业(指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中方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提起337 调查的诉讼费用。此模型中,美方企业先行动,采取起诉或不起诉的策略,中方企业后行动,采取应诉或不应诉的策略。
情形一:中方企业不侵权
根据情形一,若IZ-CZ>0,则中方企业应诉,美方选择不起诉,博弈结果为美方不起诉;若IZCZ<0,则中方企业不应诉,则美方选择起诉,博弈结果为(起诉,不应诉)。
情形二:中方企业侵权
根据情形二,由于法律公正,则中方企业应诉一定会败诉,即收益为-CZ,则中方企业会选择不应诉,而美方会选择起诉,则博弈结果为(起诉,不应诉)。
由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看出,美方企业发起337调查申请时,中方企业做出策略是不应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涉案企业面临337 调查时应诉不力的原因。
5 知识产权纠纷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影响实证与案例分析
先从消费者效用理论出发,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而利用贸易引力模型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所带来的影响;进一步,从具体案例来分析所带来的启示。
5.1 知识产权纠纷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影响的框架分析
接下来从进口国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参照Dixit-Stiglitz 效用函数,构建消费者效用函数。
假设进口国消费者的预算约束为:
将式(3)代入(2),可得消费者最大效用的表达式为:
即,337 调查引起的进口商品暂时或永久性地排除出国内市场,使得可供消费者的选择变少,对进口国消费者效用的提高有抑制作用。
5.2 知识产权纠纷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5.2.1 模型设定
基于贸易引力模型,以中国对美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额为被解释变量,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涉337 调查案件数[21],两国国内生产总值为核心解释变量[22]。将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的创新能力、两国经济规模相对差异SGM 指数、中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作为控制变量[23]。设定模型如下:
5.2.2 实证结果与分析
利用stata12.0 计量软件,首先,对主要核心解释变量国内生产总值以及337调查案件数进行回归,然后,依次纳入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整理如表2。
表2 根据引力模型回归后的结果
表2 (续)
为了分析不同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受337 调查的影响,依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划分标准,将研究密集度低于6%的列为低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研究密集度为6%-10%的列为中等研究密集度;高于10%的列为高研究密集度产品。表3 中(1)(2)(3)分别整理了低、中、高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回归结果。
表3 不同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回归结果
表4 展示的是我国不同类别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回归结果,(1)(2)(3)(4)(5)分别代表第六类、第七类、第十六类、第十七类和第十八类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回归情况。
表4 不同类别技术密集型产品基于引力模型的回归结果
综合以上回归结果,将主要因素尤其是337 调查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国内生产总值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有促进作用,对不同研究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别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均有促进作用,且对高研究密集度以及第十六类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两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一方面会增强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会增强美国的消费能力,从而会促进中国向美国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
(2)技术密集型产品涉337 调查案件数与中国对美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呈负相关。337 调查对不同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均有显著的负作用。其中,对高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抑制效果最明显。高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包括机器、电气、机械、电子、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等。这类产品的产业链相对较长,涉及到的上下游企业多,且知识产权相对密集,因此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其次,337 调查对低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也存在较大的抑制作用。作为早期对美出口中占据较大份额的产品,也是最早遭遇337 调查的产品,每年涉案数量在总调查数量中占比相对较稳定,因此,对其出口也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另外,337 调查对不同类别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均存在抑制作用。且,对第七类和第十六类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抑制作用最大。这些产品在对美出口中占据重要比重,遭受337 调查也居多,因而337 调查对其抑制作用突出。
(3)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中国向美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有抑制作用,说明国内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增加的需求,国内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支撑能力偏弱,技术密集型产品相关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与中国对美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存在正相关关系,且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高研究密集度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促进作用更加突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内技术密集型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促使企业在商标、专利等方面做到与国际标准接轨,因而促进出口。另一方面,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促使美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利于中国企业接收订单,进行代加工,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5.3 扫地机器人案例的佐证与启示
上文利用贸易引力模型来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所产生的影响,为了能够对知识产权纠纷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影响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接下来,分析具体337 调查案例带来的启示。
5.3.1 337 调查过程
2017 年4 月18 日,iRobot 向ITC 提出申请,请求对特定扫地机器人(Robotic Vacuum Cleaning Devices)进行337 调查。被申请人包括中国深圳智意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苏州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和中国深圳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7 家外国公司。
2017 年12 月7 日,深圳智意、深圳银星、美国Hoover Inc.和美国Royal Appliance Manufacturing Co.提出未侵犯9486924 号专利。2017 年12 月14日,行政法官作出对9486924 号专利不侵权的初裁。2018 年2 月15 日,iRobot 撤 回 对 专 利7155308、8600553、6809490和8474090调查。2018年2月20日,行政法官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调查。2018 年10 月2 日,ITC 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和解,终止对深圳智意的调查。2018 年11 月30 日,ITC 针对专利9038233发布一项有限排除令,涉及深圳银星。2019 年1 月30 日,深圳银星表示有8 个产品没有违反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9 年5 月7 日,iRobot 与深圳银星、Bobsweep 达成和解,申请撤销救济令。2019 年6 月4 日,ITC 撤销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
5.3.2 案件分析及主要启示
正如前面实证结果所显示的,337 调查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产生抑制作用。案件中被诉的3 家中国企业历时较长的应诉过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可能会失去一些市场机会,这些都会影响我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当然,企业审时度势,且有国内多方力量的帮助,最终使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束。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有:第一,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及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容易同时成为337 调查的被申请人。本案中苏州莱宝、深圳银星是为涉案的部分企业做一些代加工业务,由于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同时成为了此次337 调查的被申请人。第二,积极应诉,多种方式并进,有希望使得调查的结果有利于被申请人。涉诉的三家中国企业都进行了积极应诉,深圳银星甚至在国内对iRobot 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反击,给申请人带来压力,为后期的和解谈判增加了一定的砝码。第三,国内多方力量协助,尤其是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企业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积极召开有关扫地机器人应对337 调查会议,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深圳市公平贸易促进署也分别派专业人员参加会议,6 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也应邀参加此次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这给3 家涉案企业一定的信心。第四,加大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长久的生存之道。案中深圳银星以专利侵权为由将iRobot 诉至深圳中院。这是由于深圳银星较为注重知识产权的积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00多项,才有与申请人进行抗衡的底气。
6 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于技术密集型产品涉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实证分析的结论,下面将从企业、行业和政府3 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6.1 企业层面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主创新。企业应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在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之前,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初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若存在侵权的可能又不愿意放弃海外市场,则可以考虑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或同专利所有者进行谈判,交纳专利许可费或直接购买专利。其次,代加工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企业,要保留委托方的委托资料,并积极向委托方索要专利许可证或侵权免责声明,以免由于委托方侵权而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去。从长远来看,积累自主知识产权才是根本。通过引进先进技术、与行业领军企业进行合作、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人才的引入与培养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储备知识产权。对第十六类、十七类和第七类产品,如机器、机械、电气、电子、车辆、船舶、航空器、橡胶塑料等有关产品,注意把控好产业链各个环节企业之间的合作对接,保护商业秘密并积累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密集度相对较低、对美出口份额较少的产品,如化学及相关产品、光学产品等要做到不侵犯已有知识产权。
(2)综合考虑,积极应诉。面对337 调查,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决定是否应诉。首先,企业需要考虑产品在美国市场所占的份额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若占据份额较大且未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则应积极应诉。另外,复杂的应诉程序、大量的应诉材料、高昂的应诉费用、申请人的真正目的以及自身对败诉风险的承担能力需要企业进行衡量。当企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决定应诉时,需要综合运用多方面力量的帮助,并挖掘应诉技巧,以促成337 调查结果趋于有利的局面。首先要积极寻求国内商务部、贸易救济局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帮助;其次,与其他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在考虑成本以及信息共享的前提下必要时与其他被申请人共同应诉。另外,聘请对337 调查有一定经验的律师团队,做好材料准备。此外,需要了解负责案件的法官的性格偏好,根据法官的偏好准备应诉材料。在清楚申请人的产品和专利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反诉申请人。
6.2 行业层面
(1)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预警机制。行业协会应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知识产权纠纷数据,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使得企业可以便捷、全面、及时地了解到拟出口产品在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状况,对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且在应诉337 调查的过程中,也能随时了解产品信息,以及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适时调整应诉策略。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收集和分析历年产品出口的相关信息,研究知识产权国内外新动向,尤其是研究密集度较高的、对美出口份额高的产品,如机器、电气、机械、电子、运输设备等产品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更新的动向,并利用自己的网站和刊物,实时更新发布337 调查判例、最新政策的分析报告以供企业参考。对于国外进口政策、知识产权信息发生改变的产品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引起注意。
(2)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可以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将相关企业组织起来,协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形成一个合力,共同应对337 调查。尤其是当多个企业采取共同应诉方式发生意见分歧时,需要行业协会出面,进行利弊分析并进行协调。当企业难以承担高额的应诉费用时,行业协会可通过发起行业内捐款或建立基金等方式为企业筹款,以减轻企业负担。此外,行业协会可牵头建立起规范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培训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促进与美国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更大范围地获取最新国外知识产权发展数据资料,使我国企业能够及时地了解申诉企业的动态,从而能够更多地掌握有关申诉的详细资料。通过美国行业协会的帮助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以促进与申请人之间的洽谈,从而争取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6.3 政府层面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保护意识。政府可以通过337 调查案件的实践经验,把握WTO,TRIPS 协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争取与国际标准接轨。但同时,需要根据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协调国内法律和国际规范之间的关系,不盲目追求高标准。目前科技发展速度很快,科技型产品层出不穷,政府应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动态,保证这些新型知识产权权益及时得到法律保护。此外,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严格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执法监管的宣传和讲解,定期举办教育讲座,并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向公众传播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从而使得公众更多地去认识和了解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外,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保护的实施限度,对中高研究密集度产品,如机器、机械、电气、医疗精密仪器等产品需要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吸引外商投资、实现更好的经济贸易合作。
(2)加强对话,积极利用多边机制。政府可以启动对话机制,针对337 条款中不合理的因素,主动向美国政府提出。同时,交换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问题上的意见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意见,给中美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解决提供一个导向。同时,积极利用多边机制。337条款出台以来,就不断受到多国的质疑。加拿大、欧共体先后在GATT 和WTO 发起针对337 条款的挑战,并迫使美国修改了337 条款的部分内容。一方面,中国政府可以在WTO 框架下,研究337 条款中可能具有的歧视性内容,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针对337 条款中确实存在的歧视性内容提起控诉,迫使美国能够在多边机制下进一步修改条款。另一方面,在WTO 框架内,与其他国家团结合作,谋求制约337 条款的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