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校长“动”起来
2021-02-04陈春勇
陈春勇
开展校长交流轮岗,助力提升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力举措。2014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推进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落实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制度。2021年,北京拟探索建立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制度,要求特级校长评审认定后流动到郊区、农村学校工作3年。然而,校长交流政策尚有不足,实践中让校长“动”起来还存在一些有待破解的问题。
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教育法规中缺乏关于校长交流的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虽提到校长交流,但现行《教师法》并无专门规定。因校长和教师身份系专业技术人员,其交流轮岗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人员竞聘、解聘等规定不符。同时,《意见》仅为部门规章而非全国性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强制力较弱。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本身也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如违反该意见的后果仅为失去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申请资格,难以有效鞭策各地实施校长交流。另外,有关部门规章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如在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意见》未细化校长交流优惠政策,也未明确考核标准和财政经费支持路径;对校长交流实施方案、时间表、监督主体及落实不力的责任后果也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实施内容、时间、途径、考评等差别较大,影响了该意见在全国协调推进。
缺乏明确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校长交流未明确选拔标准和程序,导致有些校长入选后无法有效开展交流。有的新校长刚任职一两年,还在摸索学校管理模式,缺乏足够的学校管理经验,却被安排到外校交流;有的校长选拔并非针对郊区、农村学校的特色和需求而定,流出校与流入校在校长交流前缺乏充分交流,校长到流入校后一时或较长时间难以适应,无法发挥管理专长,严重影响了校长交流的积极性和效果。一些优质学校为维护本校优质办学和特色管理,不愿派出校长开展交流,学生家长也不愿意甚至抵制将优秀校长派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进行交流。
缺乏完善的考评机制。校长交流没有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没有明确的统一考评标准,对校长交流考核的原则、主体、内容、程序、结果等缺乏明确规制,致使校长交流考评标准随意或不统一,这对校长交流积极性的发挥和交流工作成效产生了不利影响。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官僚思想严重,仅凭校长交流文件强制要求有关校长参与交流,却忽视了校长交流考评管理。有些赴乡村学校、郊区学校交流任职的校长组织管理学校能力尚可,但在交流期间工作有些懈怠,而流入校对其考评顾及多种因素只能判定考核合格,这对流入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缺乏完备的激励机制和人文关怀。校长交流激励机制不完善,有关津贴标准、职称晋升和评先评优等优惠待遇规定不明,人文关怀不够,致使不少校长的交流内驱力不足或责任心不强。有些校长直奔评职的功利化目的参与“镀金”交流,并非怀着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校长自身专业发展的目标而参与交流。实践中,校长交流的职称晋升和荣誉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也对校长交流产生消极影响。比如,在乡村学校交流的校长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政策规定并非评职“必备条件”而仅为“优先条件”,有些地方监督不严,未认真执行。此外,校长交流自主选择权不够,影响校长交流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有关部门对校长交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适状况缺乏人文关怀,导致有些校长在交流中消极懈怠。
如何让校长“动”起来?破解上述问题,对症下药,才是关键。
完善法律保障。教育法规要明确校长交流内容。日韩等国立法将校长交流纳入公务员“人事流动”,校长须服从国家统一管理配置,校长交流责任与其职业身份建立稳定法律关系,保证校长出于职业义务参与交流。建议尽快修改《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吸收部门规章中的校长交流规定,增强校长交流的法律强制力,细化其条件、内容、方式、程序、评价等,强化其刚性和执行力;同时,明确交流校长的权利义务、违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校长交流中的权利维护等。
明确选拔标准和程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校长交流专门机构,分析校长队伍尤其是名优、特级校长队伍的职数、分布结构、任职年限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校长交流短期和中长期规划,在研究流出校与流入校现状与管理特色和文化等匹配度基础上统筹指导,细化选拔标准程序,并明确交流范围及例外。如,连续任职至少一个学段(如初中或高中)或3年以上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特级校长,须到本县(区)对口合作交流的郊区、农村或新建学校交流任职3年,且交流学段应与原流出校的学段一致,以便于校长尽快适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因患病不宜交流,或其父母年迈、患病急需照顾的校长,不纳入交流范围。若校长交流意愿较强、交流岗位存在竞争,可制定申请交流规则,择优选拔。
健全考核机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制定校长交流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原则、主体、内容、办法、程序、结果及交流期间权利义务等,并加强跟踪考察。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公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效相结合。由流入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师生对交流校长的出勤、学校管理、责任心等进行综合评价,结合校长自评,开展考核,评出等次。对有在流入校重大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交流任職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收受礼金等情形的交流校长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其交流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等优先考虑的依据,不发放交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强化激励机制和人文关怀。一是设立校长交流专项资金。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将该资金列入县(区)教育预算,专门支付交流校长绩效工资、交通食宿等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奖等费用。二是完善职评和评优机制。将校长到乡村学校交流作为职评和特级校长评聘等的“必备条件”,不受比例限制。三是优化待遇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校长工资待遇;按乡村或郊区学校环境、交通、工作和生活条件差异,对交流校长分层次支付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乡村学校交流校长年度考核奖不低于城区学校校长的2至3倍。改善办公环境和居住条件,选择离流入校较近、环境和交通适宜的地点,加大乡村学校周转房建设力度,优先保证交流校长使用;将交流校长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四是加强人文关怀。基于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等办学模式,实行灵活的校长交流方式,如全职交流、跨校管理、名校长工作室等。赋予交流校长适当自主选择权,提高其交流意愿和适应能力,允许其灵活实行学校管理模式。交流校长上岗前,对其加强教育理念和知识技能的培训,增强其交流专业储备;上岗后,充分关照其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问题,允许其寒暑假外,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享受短期机动探亲假,其子女可优先在县(区)优质中小学就读。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