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诗”原论
2021-02-01周哲良
周哲良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编辑部,四川 遂宁 629000)
“六诗”之名出自《周礼》,下列“风”“赋”“比”“兴”“雅”“颂”六种,《诗大序》以“风”等六种为“六义”;后世学者又抽取“赋比兴”与“风雅颂”并列,衍生出“体”“用”之论。“六诗”“六义”以及后世“体”“用”之言,聚讼纷纭,弥久不衰。郭绍虞先生从总体上判定为“经学家”和“文学家”之争:他们都以最早的“诗”或《诗经》为研究蓝本,《诗经》是“经”也是“诗”,《诗经》研究可偏于“经”,也可偏于“诗”[1]471。但是导致“经学家”和“文学家”之争乃至经学家之间相互争论的根本原因不是《诗经》,而是“六诗”,即究竟何谓“六诗”:《周礼》只列“六诗”之名,未作详细解释;郑玄《周礼注》有简要阐释,但后世学者多有质疑,不予采信,所以争论不已,至今仍无有定论。笔者拟就此略呈浅见,对“六诗”的本义、内涵问题再作探讨。
一、“六诗”之争——体用说述略
“六诗”的称名最早出自《周礼·春官·大师》: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2]795-796
《周礼·春官·瞽矇》也有“六诗”之名:
瞽蒙掌播鼗、柷、敔、埙、箫、管、弦、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2]797
郑玄在“大师”条下有注:
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於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2]796
最初研究者多围绕郑注进行讨论,有所损益。唐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中肯定郑注,但有所发展。后代研究“六诗”论者甚多,见解也各异,出现了不同声音,赞同与质疑者均有。笔者分析看来,研究者大致有两个研究思路。第一是以《周礼》所表述的时代为时间基点,向后推演,把《周礼》“六诗”与《诗经》“六义”基本等同,以现存文献《诗经》为典型材料进行研究。郑玄注《周礼》、笺《毛诗》,间接地表明“六诗”与“六义”相同,但未明言。唐孔颖达《毛诗正义》则明确提出看法,即“三体三辞”论。
上言诗功既大,明非一义能周,故又言“诗有六义”。《大师》上文未有“诗”字,不得径云“六义”,故言“六诗”。各自为文,其实一也。[3]271
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3]271
孔氏之论后人也称“三体三用”。但对“六义”顺序的解释差强人意,后人提出很多异议。宋代朱熹对“六诗”的看法基本与孔颖达同,并有发展。其提出二分“六义”为“三经三纬”,与孔氏之“三体三用”说并无实质性区别,但他深化关于“三纬”的内涵,把它适用于后世所有之诗歌,使“六诗”“六义”的经学问题变为诗学问题①。其《诗集传》对“赋比兴”作了全新的诠释:
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4]2
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4]4
兴者,先言它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4]1
第二种思路就是溯源。也就是上推《周礼》以前的时代,去考察周代乃自原始时期的乐舞歌诗,企图对“六诗”说提出新解释。他们从大量的古代文献入手,从人类学、历史文化学、乃至社会学角度切入,研究阐释“六诗”,进行此类研究的多为近现代学者。朱自清先生认为,“赋比兴”原来大概也是诗歌的名,即与“风雅颂”一类,他推断“六诗”皆乐歌,以声为用,大概“赋”是合唱,“比”也是乐歌名,变旧调唱新辞。“兴”也本是乐歌名,疑是合乐开始的新歌[5]。这就是“六诗皆体”的开端。郭绍虞先生也认为“六诗皆体”:“风赋比兴”均为民歌,入乐为“风”,而不入乐的诗篇较多,根据表现方法又分为“赋比兴”三类。这既说明了“六诗皆体”,又解释了为什么“赋比兴”插入“风雅颂”之间的问题以及后世体用两分的变化[6]。周策纵从上古巫医巫术入手研究,认为兴、赋、比是上古特殊的一些乐舞发展而来的一种诗体[7]。也有人认为“六诗皆用”。王小盾先生认为,“六诗”是六种传述诗的方式,其中“风与赋是用言语传述诗的两种方式,分别指方音诵和雅言诵;比与兴是用歌唱传述诗的两种方式,分别指赓歌与和歌;雅与颂则是加入器乐因素来传述诗的两种方式,分别指乐歌与舞歌。”[8]47-48张震泽先生认为“六诗皆用”。他认为“风雅颂”貌似三体,但其实是用于不同礼仪场合之“用”:宗庙祭祀用“颂”,朝会燕享多用“雅”,而日常生活之礼则用“风”。是“体”之为“用”或“用”之“体”。而“赋比兴”亦为“诗之用”,此“用”乃是在其他场合(例如宴会)为了发言得体或应对得宜,打乱“风雅颂”之“体之用”,而灵活运用的方法:这些方法有时需要直陈,即为“赋”;有时需要以善物喻善事,即为“兴”;有时不敢斥言其非,就“取比类而言之”[9]。张先生并以此解释春秋时“赋诗断章”的现象,以及《诗序》中“六义”之名:义者宜也,六义者六宜也。
二、“六诗”研究的困惑
以往对“六诗”的阐释,纠缠于或“体”或“用”、非“体”即“用”这些争论中,存在一些至今仍不能作出较为完美回答的问题。
一是“六诗”或“六义”的排序问题。无论“三体三用”“三经三纬”还是“六诗皆体”“六诗皆用”的观点,都不能很好回答《周礼》和《诗大序》中“六诗”或“六义”的排序问题。《周礼》中有“风赋比兴雅颂”之名总称为“六诗”,而《诗大序》中相同的“风赋比兴雅颂”之名总称“六义”,“六诗”与“六义”是什么关系?如果认为二者相同或者有前后的承继关系,那就有一个问题:现存《诗经》文本中明确标有“风雅颂”之名,是《诗经》中三种不同类别的诗,而无“赋比兴”。“用彼三事,成此三事”的“三体三用”论能解释《诗经》文本存诗的问题,但又难以回答为何“风雅”之间插入“赋比兴”的“六诗”“六义”的排序问题。也有研究者基本否认“六诗”与“六义”的关系,如冯浩菲先生认为,《周礼》“六诗”是对当时所产生及存在的诗篇所作的分类,六类诗并列,等级相同,不存在体辞、经纬之类的关系;“六诗”与“六义”是两个有继承关系的不同的概念,而不是两个形异义同的相同的概念[10]901。在此认识下,当然也就不存在“六诗”的排序问题,而且还有了对“六诗”阐释的更多的发挥空间。但《诗经》明显有“风雅颂”一类三种,而无“赋比兴”,何以名之“六义”?为何不收“赋比兴”?并且“六诗”可以没有顺序问题,但《诗经》“六义”顺序问题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视而不见。认为《诗大序》袭用《周礼》不变,“风雅颂”与“赋比兴”有主从之不同,“解主见从,主明则从亦明”[10]903的说法也很牵强,难以让人信服。
第二是对“六诗”进行直接阐释的不多。由于《周礼》时代的文献不多,而后人对郑注也颇有质疑,所以研究者多数都希望从其它角度能有所突破。原始歌舞、音乐艺术角度,民歌民谣、巫术傩戏角度,政治历史、礼乐文化角度,甚至借鉴外国文化或文化理论,他们引经据典、言之凿凿,但是往往直接证据很少,从旁推论居多。很多论者能持一家之言,给研究者启迪,但却都又感觉意犹未尽、欲罢不能。
三、“六诗”体用新解
有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笔者在受到以往研究者研究思路启发的同时,又以为对此问题的讨论还应回归问题的本源。“六诗”之名最早出自《周礼》,郑玄汇通各家之说为其作注,这些文献应该得到我们足够的重视②。科学的怀疑精神是应该有的,但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否则对于历史文献的记载,还是应该信其有。《周礼注》和《毛传》及笺注,这些都是经学大师们的力作,郑玄等经学大师本来就同时是训诂大师,古文经学实事求是解经,讲究字义、经义有出处,反对随心所欲、为我所用的阐释,所以对于这些古文经学大师的训诂之作,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误,否则应予以采信。本着“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想法,对“六诗”最早出现的《周礼》及《周礼注》等文献,仔细研读,希望能有所突破。研读以后,我们有如下认识。
(一)关于“六诗”之诗
“六诗”之“诗”究竟是什么,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一点是我们下面讨论问题的基础。《周礼》中提到的“六诗”名称有两处,分别是《周礼·春官·大师》和《周礼·春官·瞽矇》。《周礼》对“大师”的职责进行说明:一是“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并“教六诗”,这是日常工作;二是重大礼仪场合负责的工作,即在大祭祀、大飨,大射、大师、大丧五种重大礼仪上带领瞽矇演奏音乐及“歌”:“大祭祀,帅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大飨,亦如之。”[2]796“大师”条“以六律为之音”下,郑注“以律视其人为之音,知其宜何歌”,贾疏“听其人之声,则知宜歌何诗”[2]796。“小师”条“小师掌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下,郑注“歌,依咏诗也。”[2]797《说文》:“歌,咏也。”[11]411又“咏,歌也。”[11]95“歌”与“咏”为“浑言则同”的同义关系。《释名》:“人声曰歌。”《尚书·舜典》:“诗言志,歌永言。”《正义》曰:“直言不足以申意,故令歌咏其诗之义以长其言。”[12]可知“歌”是用人的声音、并且拖长声音而“言”。《诗经·魏风·园有桃》“我歌且谣”,传曰“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3]357,又进一步可知,“歌”须合乐,否则为谣。因此《周礼》此处所言的“歌”与“诗”有其当时的规定性:“歌”是合乐而“永言诗”,“诗”则是“歌”之“言”,那就是歌词,而且必须说明,“六诗”之“歌”明确用于大祭祀、大飨,大射、大师、大丧五种重大礼仪上,此外别无它用。
再看《周礼》“瞽矇”条。瞽矇的基本职能是“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具体有二:一是演奏乐器并“歌”,“瞽蒙掌播鼗、柷、敔、埙、箫、管、弦、歌。”二是“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2]797。“诗”可以“讽诵”。本条郑注:“讽诵诗,谓闇读之,不依咏也。”引郑司农云:“讽诵诗,主诵诗以刺君过,故《国语》曰‘瞍赋矇诵’,谓诗也。”又言“诗,主谓廞作柩谥时也。讽诵王治功之诗以为谥。世之而定其系,谓书於世本也。虽不歌,犹鼓琴瑟,以播其音,美之”[2]797。此“诗”用于“讽诵”而不用于“歌”。“歌”与“讽诵”的方法不同,但都可以对“诗”进行表现。何谓“讽诵”?《周礼·大司乐》条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郑注:“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疏曰:“云‘倍文曰讽’者,谓不开读之。云‘以声节之曰诵’者,此亦皆背文,但讽是直言之,无吟咏,诵则非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为异。”[2]787“讽诵”的基本特征是“倍(背)文”,即“直言之”,是无需合乐的。注意此处提到“诗”的内容:引郑众之言“诵诗以刺君过”,是“刺”的内容;郑玄又自注在君王丧礼安放陪葬乐器时“讽诵王治功之诗以为谥”,有盖棺定论的颂歌的意思。
现代学者对“六诗”的研究多有独到见解,对我们也有一些启发。王小盾先生认为,“六诗”之名对应于“诗”作为音乐文学流行的时代,“六义”对应于“诗”作为文本文学而流行的时代[8]295。叶舒宪先生在《诗经的文化阐释》中认为,汉语早期的“诗”概念与“谣”“歌”有不同来源,“诗”最初并非泛指“有韵之文体”,而是专指祭政合一时代主祭者所歌所颂之“言”,即用于礼仪的颂祷之词。虽然《诗经》中的“风雅颂”已经被认为是“诗”,有“诗”之名,但就其发生学意义而言,只有“颂”才最贴近“诗”的概念本义[13]。徐丽鹃认为,“六诗”是西周时代乐教概念,作为音乐文学,“诗”在社会各层面以韵诵、歌舞方式展示。早期阶段诗、乐、舞艺术混为一体,通过仪式合而不分。以乐诗为中心,“六诗”是早期中国文化“乐教文本”“仪式文本”。周代形成教化体系后,乐教由偏重仪式逐渐转向偏重讽谏,讽谏之辞融入以仪式颂赞之歌为基本内容的诗文本,由此形成了周代礼乐文化“以六德为之本”的“六诗”[14]。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有如下认识。第一,“六诗”非诗。“六诗”虽有诗之名,但那时人们的思维中,绝然没有现代意义的“诗歌”这种概念,更没有文学审美的概念。或者准确说,“诗”自身本有审美性,但当时人们根本不关注其潜在的审美愉悦性,而关注的是它服务于仪式用乐(歌)以及乐教的双重需要,把它定位于乐教及仪式的一种工具而已。文学作为审美艺术、进而“诗”作为文学而审美,时间应该在魏晋以后,文学的自觉时代“诗”才成为诗。“六诗”名称出于“大师”和“瞽矇”,而二者在周代均是乐官,是掌管音乐、乐教及负责音乐演奏的两类职官,出现在该处的“六诗”,肯定不会是付诸语言文字的文学,即使有人认为是口头文学,也不会在此提及。第二,“六诗”也不是音乐的类别。我们前面提及,“诗”或作歌词,或是讽谏、颂赞的仪式文本,可以合乐歌唱,也可以“直言之”、无需合乐,这样的“诗”因为有“直言”无需合乐的情况存在,所以分类标准不可能是音乐。故而可以排除“六诗”研究中以音乐为标准的推论,其类别只可能与文辞相关。第三,《周礼》中明确表明“六诗”在大祭祀等五种重大礼仪上的具体使用,大祭祀、大飨相同,大射、大师各有侧重,大丧则“讽诵”而不“歌”,此外未言及它用。综合其用法,可以基本确定“六诗”仅服务于重大礼仪场合,就是礼乐教化的手段,也即是政教的工具。
厘清了此“六诗”的一些基本认识,才便于讨论“六诗”究竟是什么的问题。
(二)关于“六诗”的阐释及顺序问题
对“六诗”的具体阐释,最早、最直接的解释就是郑玄《周礼注》(见前引),但后人对此却多有质疑。具体而言,对郑注的批评主要是:郑注“六诗”,全都关乎政治教化,礼教色彩太浓;儒家强调礼乐教化,郑玄受汉代儒术独尊的影响,以汉儒之识来解《周礼》,是以今拟古的作法,所以郑注偏离了《周礼》时代的实际。因为有了这样的质疑和批评,所以后人才对于郑注不予采信而另辟蹊径、重起炉灶。
笔者以为这些质疑有认识上的偏差,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郑注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了解之同情”。首先,对礼乐教化重视的思想并非源自儒家,更不是汉儒,可追溯至商周,特别是周代,只是先秦诸子中的儒家特别强调并继承了周代对礼乐教化的重视,这是源与流的问题。重视礼乐教化是周王朝的实际情况,周王朝取得政权后,制礼作乐而施礼乐教化,以期达到尊卑有序、远近和合的目的。《尚书大传》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候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通过制礼作乐,利用“礼”教与“乐”教,形成一套完善的礼乐制度,严格区分上下尊卑,加强周的统治;并使人修身养性,谦和有礼,威仪有序,自觉维护已有等级秩序。大师执掌音乐、教“六诗”,担负非常重要的礼乐教化责任,“六诗”体现不同的礼乐教化的政教目的并以此分类是完全可能并符合实际的,并无以今拟古的偏颇之处。反而是宋以降研究者的诟病是一种以今拟古、无端疑古的思想,没有“了解周王朝是礼乐治天下之同情”。因此,我们认为郑注符合《周礼》的实际,是可信的。
现在回到“六诗”的问题。“六诗”的具体名称见于《周礼》,《毛诗序》中以“六义”总括之。后来学者们提出疑问的是:“六诗”中的“风雅颂”之名,《左传》等文献中多次提到③,后世流传的《毛诗》也有“风雅颂”的类别,却没有“赋比兴”,“赋比兴”为何?“季札观乐”中提到的“风雅颂”以“类”相别,而后世认为是表现方法的“赋比兴”却又间插其中,实在难以理解。
郭绍虞先生在《文论札记三则》中对“六诗”进行阐释,认为周代“诗”来源于民歌,采集后由王官执掌,而教人诵诗、歌诗、弦诗、舞诗。诗有入乐与不入乐之分。他说:
现在从“赋比兴者皆诗文之异辞耳”一语来讲六诗皆体说,进一步再从民歌看问题,看到民歌中有偏于文的体,那么风赋比兴列在一起,就一些不奇怪了。其入乐者为风,近于语或文而不入乐者则为赋比兴。民歌的数量既多,当然不入乐的数量也就显得相当可观了。乐官以保管为职务,于是再从性质稍异之体区分数类,以列为风类之后,也就很为惬当了。这样理解,六诗说与六义说也就统一起来了。[1]475
郭先生的观点是:早期所采之诗中,有大量偏重于“文”而未能入乐的歌,乐官也把它保存起来,为了与入乐的民歌“风”相区别,加之未能入乐的歌数量庞大,于是把它又分为“赋比兴”三类,列于“风”后。因此,“风雅颂”的类别是高一层级的大类,“赋比兴”是与“风”关系密切并列的三个小类,列于“风”之后。这样“六诗”虽仍是“皆体”,但六者并非同等的层级。这样的阐释能回答两个问题:季札观乐有音乐的演奏和演唱,所以有“风雅颂”而无“赋比兴”,因为“赋比兴”不入乐;二是后来的《诗经》“六义”及其后来学者反复阐释“赋比兴”,是因为他们都看到了“赋比兴”是结辞成章的三种类型。
郭先生的阐释能较好说明后世争论较多的两个问题。但不足之处是未能充分重视最早为《周礼》作注的郑玄的训释,属于推论为多,特别是缺乏可信的证据能证明“赋比兴”是不入乐的民歌的类别。但郭先生认为“六诗”是不同层级分类的思路却启发笔者,我们沿着这种思路并结合郑玄《周礼注》的原文解读,重点解决“赋比兴”的分类标准问题,于是得到如下认识:“赋比兴”的确是三个特殊的小类,但不与“风”并列,而是“风”的再分类,郑玄的解释是从内容和表现方式两方面对“赋比兴”的综合分类。
“风”是总名,“陈诗观风”,大师教瞽矇“歌”或“讽诵”诗,是要反映王朝的德政教化效果,即“言贤圣治道之遗化”。《毛诗序》“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3]269“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3]271“风”之为类,是要以此了解王权统治下的“贤圣治道”,感受礼乐教化下的民风民情,并因此上达天听。“上以风化下,下以风(讽)刺上”,这是一种理想的良性互动过程。“赋比兴”是“风”下三个小类,它们是大师教诗以及瞽矇歌诗讽诵诗时,根据不同的场景和目的需要选择的“诗”的类别。“风”是总的类别,“赋比兴”是小类;“贤圣治道之遗化”是较为概括的总言,“今之政教善恶”“今之失”“今之美”是具体的三个方面。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郑玄对“赋比兴”的解释,既有内容又有方式方法。“赋”,内容是展现“今之政教善恶”,方法是“直铺陈”;“比”,内容是“今之失”,方法是“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内容是“今之美”,方法是“嫌於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而“风雅颂”的解释则无方法手段区别,只有内容不同,雅“以为后世法”、颂“广以美之”的说法,可以看成是期望达到的目的,并非方式方法。“赋比兴”的内容“今之政教善恶”“今之失”“今之美”完全可以囊括在“贤圣治道之遗化”之内,以备“陈诗观风”。
至于“风雅颂”的区分,研究者多有论及,此不赘言。
《周礼》时代,“赋比兴”既是“诗”的内容,更包括了用“诗”的方法要求,春秋“赋诗”之风盛行,“赋诗断章”之说可见彼时用“诗”时内容方法并重之一斑。至后来“诗”保存于《诗经》中时,已基本不入乐、不可歌,“风雅颂”的类别名被传诗者保留,而“赋比兴”的内容因素被人们忽略,其用诗方法及诗的表现方法这一面,却被人们记忆、保留,在《毛传》中演化为“六义”。再至后来,“赋比兴”脱离《诗经》的经学范畴,成为诗学命题,并泛化为中国传统诗歌广泛采用的写作技巧和诗歌技法,那是后话了。
我们对“六诗”这样的阐释,并没有采用多方推论的方式。既尊重了传统经学家的训释,又解决了“六诗”“六义”的顺序问题,并很好地从发展的观点阐发了“赋比兴”从礼乐教化的经学名词,发展成诗学重要概念的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解释。
四、结语
“六诗”之辨,分“经学家”和“文学家”之争,郭绍虞先生一语中的,甚为精当。文学家把“诗”当成诗研究,理论不断丰富、完善,最后汇聚成广博深厚的中国传统诗歌理论。文学家的研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断有新的思想、内容融入;而经学的研究理应回归研究的本原,作实事求是的阐释。中国传统“四部”分类“经”部下辖“小学”类,早期经学研究与文献解诂、言语训释密不可分,《周礼注》《毛诗传笺》等都是这样的经学研究著作。这类著作肯定也会有错漏不实之处,但在还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否定之前,它们仍是比较可信的文献。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才根据《周礼注》等相关文献对“六诗”进行阐释,以期尽可能接近其原义,并对早期礼乐文化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注释:
①变“六义”的经学问题为诗学议题者,当首推魏晋以后的诗文论者及唐代诗人。以陈子昂为代表的初唐诗人提出“兴寄”概念,就正有广泛的诗学意义,继之而来的杜甫、白居易等诗人,“风雅比兴”诗歌理念已经完全脱离《诗经》的内涵而变为当时的诗学主张。但他们未具体、系统阐释“六诗”“六义”的观念,只是不断翻新、运用而已。
②《周礼》的成书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对《周礼》所记载的内容,学界基本是认同的。
③《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吴公子季札观乐”,乐工演奏篇目与《诗经》多有相同,已有“风雅颂”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