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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法制教育研究与实践

2021-02-01刘雪婷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软法网络空间秩序

刘雪婷

(邵阳学院 政法学院, 湖南 邵阳 422000)

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极大地助力于国家治理。如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各数据平台采取并实施了一系列以获取和利用个人数据信息为核心的数据行为,使我国疫情的防控加强了信息保障[1]。但大学生群体因用网不当或安防意识不足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给学校、大学生及其家人以及社会带来严重损失。如何落实好《民法典》第四编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及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强化法律实践的可操作性,形成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网络法治体系的现状对教育主体的影响

在技术发展与网民规模效应的交互影响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成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规模海量化,不良信息内容在污染网络生态的同时,不仅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也极大地影响了习惯“网上冲浪”的年轻群体,特别是给三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外界信息影响的大学生群体带来巨大冲击。

一是认知观念的转变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群体整体上网络法治意识较淡薄、网络法治责任感缺失,这样容易对大学生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教育环境本是相对闭环平静的,适宜培养自身的独立思想与三观认知,但在智能时代,“环境”早已被技术无限扩大。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而复杂的环境,大学生群体因其自身的基本法治理念并未成型,对时代变化、社会趋势也不一定清楚,往往易被“大流”所裹挟,陷入“弱法治化”的狂热环境中被带偏,造成其法治责任感的缺失[2]。

二是目前我国的网络法治体系仍十分松散,网络信息安全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网络空间道德秩序较混乱,可能引发大学生信任危机。整个网络法治体系中,技术的参与度大大超过了法律规范与法治观念认知,这降低了法治对网络秩序的保障力度,而“弱法治化”的网络文化又再次稀释了网络秩序。目前的网络空间充斥着虚假信息,网络舆论纷乱,加之在网络空间中,“虚拟的交往环境容易弱化道德压力感,使人丧失道德主体意识,实施失范的观点表达和恶性的话语交锋,而网络的强互动性和去边界性又使大量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到非理性思想的裹挟”[3],更加剧了网络法治秩序的混乱。在实践中因缺乏有力的长效机制,发生侵权事件后的网络维权往往陷入重重困境,相关立法的不够健全又使得网络文化监管力度不够、范围较窄,这样易引发网络群体的信任危机。网络群体中占比较高的大学生群体多数为刚成年、经历较空白人群,他们往往因自身的好奇心、新鲜感和追寻“与众不同”的叛逆心理而更易接触到网络空间的黑暗面,也更易遭遇网络维权困境,引发信任危机。

三是网络黑灰产的存在,容易使大学生落入陷阱,这就对网络法治体系建设的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所谓网络黑灰产是指依托于互联网,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通过从事某些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暴利的行为。网络黑产和灰产都是依托于互联网,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但是也有区别:网络黑产如电信诈骗、钓鱼网站等因为属于非法行为,易给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带来明显威胁,容易让人警惕;而网络灰产主要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多以“打擦边球”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具有隐蔽性。许多灰产从业人员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人们更容易被卷入其中[4]。网络灰产常以“兼职”“社会体验”等隐蔽性、欺骗性方式出现,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网络群体更易陷入网络灰产的漩涡。

二、智能时代来临,疫情大环境下教育信息化飞速推进带来的利弊

(一)疫情大环境下的“互联网+教育”

教育信息化是中央教育政策的要求,也是智能时代的大势所趋,更是疫情大环境下维持正常教育秩序的必须。“互联网+教育”涉及平台、系统、终端、网络空间等多方面,而疫情大环境下教育环境的一个巨大变化是从相对闭环的专用校园网络空间(校园网)向开放、综合的整体网络空间转移。在以往的学校教育环境中,技术仅仅是教育辅助手段的一种,如多媒体技术对教育主体多元化教学互动的辅助,档案数据电子化对数据整理、储存、调取、查验等的便捷化辅助,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与大数据平台的数据交互对教育主体的管理、监督的辅助,闭环的校园网中所关联的教育、科研资源端口的单向开放对教育主体的教、学、研、思的资源供给辅助等。技术在相对闭环的学校教育环境中并不是主要环节,教育主体的交互仍属于“面对面”的线下模式,而“互联网+教育”中,技术是重要的一环,教育主体的交互主要发生在开放的网络空间之中。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一个事实:智能时代已经真正来临,“互联网+教育”是教育的必然趋势,教育的基础门槛大幅度降低甚至“零门槛”化,教育的资源海量式涌现,教育形式变得更加多元,并且其数量、质量与之前相比有着显著增多或提升,教育范围亦大大扩展。技术的发展已经足以支撑起“互联网+教育”的落地实现,而在迎接其到来的同时,教育的其他环节也要跟上技术的发展步伐。

(二)“互联网+教育”飞速发展中出现的弊病

大数据普及的同时,各方一直在寻求技术便捷与安全保护的边界平衡。如新冠肺炎疫情中出台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鼓励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应用数据分析和共享技术,同时也强调在数据利用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失衡。但在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信息数据被人篡改或非法利用等事件仍时有发生。这是智能时代加速推进带来的弊端,促使我们更要注意预防和解决“互联网+教育”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秩序紊乱的现状也对整个教育过程的信息数据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技术方面,在迅速推进教育信息化的同时,技术的运用、监管的缺失使数据化、网络化的信息遭受着严重的安全威胁。人脸识别技术在过去一年的应用中已经引发了社会争议,其在教育中的使用是否侵犯了师生的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民法典》已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的现在,技术带来的伦理和隐私问题如何解决?而时时处在AI窥探下的学习或成为一种“异化”,不利于教育成效的实现——学习应当是教育主体的“主动”,而非被“监视”下的被动。档案数据的电子化要求其安全性再次升级,在线学习平台的普及使教育资源“零门槛”的同时,也要求着相关信息的使用规范。同时,还要求教育主体尽快、全面地掌握相关技术。

在理念方面,“互联网+教育”带来了教育主体,特别是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的改变,但理念和方式的改变不能只着眼于技术带来的多元化和便利性,也要重视“互联网+教育”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教育主体的交互从相对封闭的面对面线下模式转为线下、线上结合的“互联网”综合模式,这既要求教学方式的更多元化和适应性,也要求教育主体改变原有的教育理念,加强教育的引导性和互动性。同时,对交互中发生的信息数据交流更要注重防护,教育主体在保证教育交互质量的同时,也要保护自身信息数据不被非法盗取、利用。特别是对学校的教育安全保障手段和理念有了更高要求。如“云课堂”中的直播、录播内容的观看、学习、拷贝、下载、存储的通信安全与内容安全的确保,教学账号、注册信息的存储、传输、查阅的规范保证等。

在安全意识方面,教育主体的整体安全意识、安全认知程度远远不及技术的提升与应用程度,网络法治体系的现状对处在开放性网络空间的“互联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网络空间法治体系的不完善,网络空间秩序特别是道德秩序的混乱,对所有使用网络空间的主体都是一种不良影响,而对于教育主体,特别是对在“互联网+教育”这样依托于网络空间作为载体的教育环境中的大学生群体而言,其尚未形成稳定的法治理念,三观更容易被影响和冲击,其甚至可能在遭遇网络负面事件时“破罐子破摔”、放任自流,给自己、给身边的人、给社会带来恶果。“互联网+教育”依托于网络空间,如何在利用好这一载体的同时,让教育的手段更新与网络法治秩序的健全相呼应,使教育主体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得以提升,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管理监督上,网络空间秩序的法治监管本身存在力度不足、法制不完善等问题,这给教育环节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实现其职责提出了一个有力的挑战:如何在网络法治体系存在种种弊病的现状下既不影响、制约“互联网+教育”的顺利推进,又使其每一步落地规范。对整体网络空间法治监管的有力主导应当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而教育环节中主要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是学校和各在线平台、系统的运营方。监管主体需要明确主体责任,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以自身监管职责的实现反哺法制教育的落实和网络法治秩序的稳定。

三、协同共治、规范发展是实现网络法治体系健全、法制教育落到实处的新路径

我们必须针对新时代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方面的现实情况采取应对措施,法律与技术相融、教育与体系建设协同共治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目前我国信息安全制度仍不完善,如与数据所有权、用户隐私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信息安全标准并无具体的明文规定,但仅仅在《民法典》中确立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同时,我国仍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未构建出管理与发展同时兼顾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指出,从专门性法律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涉及时空跨度大,所涉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行业、专业领域广,与各学科各领域的交叉多,条文的著述和阐释呈现困难较多的特征。因此,立法要充分考虑本土文化、国情,更要适应时代发展,从整体架构的高层设计到条文著述、司法阐释都应有明确的边界定位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要将个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权益保障融入技术进步的设置中来,进行规范使用,避免因个人信息化而导致过度权力控制[5]。

在与“互联网+教育”密切相关的技术的应用规范上,应在具体、专门的立法中限制相关技术的使用范围,加强对信息数据的隐私保护,保证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权和追偿权。对此,我们可借鉴欧美对AI技术的规范。如美国部分州及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和软件的使用,禁止相关技术用于城市政府官员以及执法部门;欧盟在2019年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技术道德准则,提出可信赖技术概念及其判定的基本原则;法国2019年11月发布的《人脸识别指南》更是明确提出了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风险,并对该技术的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企业等各相关方的责任[6]。

“互联网+教育”依托于网络空间,网络法治体系的完善、健全与高校信息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相辅相成。在强调“硬法”立法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快“软法”的建设与完善,“硬法”与“软法”协同,才能构建良好、完整的网络法治体系,高校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才能避免与实践脱钩,才可拥有真正立足、扎根的土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网络法治除了通过“硬法”立法等加速完善架构体系,还要通过“软法”的建设、健全来填补体系中的空白与交集部分。现有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软法”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实施效力并不理想,甚至仅停留于宣示层面,与国家“硬法”也衔接不畅,未充分释放其实际功效。网络“软法”生态发育不足降低了网络法治秩序的保障力度,“法治”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价值出现撕裂,又再次冲击了网络“法治化”。

网络“软法”的形式多样、制定主体多元,网络行业组织、网络企业及平台在网络“软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专业优势,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引导其依法自治、自律、自管。同时,创新完善惩戒机制、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以提升治理主体违规违约成本,以及建立网络“软法”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软法”备案程序以确保“软法”与“硬法”的内在一致性,都是建设、健全网络“软法”的有效方式。此外,也需建立健全“软法”“硬法”转换与对接机制,促使其内容融通,形成网络信息安全的“硬法”“软法”协同共治体系,夯实治理法治基础[7]。同时,对于负有监管责任的各高校,需要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出台行使其监管职能、符合实际情况的规范,补足“软法”在高等教育中的缺失。

有“硬法”“软法”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作为基本支撑,法律与技术之间形成协同共治,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法制教育才有规则依据,才能从整体架构上真正实现“法治化”。而有扎实的网络法治基础,高校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完成其“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网络法治体系的建设完善中,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规范构建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道德秩序不宜以法律作为硬性规范来构建,而法制教育可有效弥补这一空缺,推动秩序的规范构建,反哺教育的有效落实。

教育最终要落到教育主体上,而最重要的教育主体便是大学生群体。目前网络文化的“弱法治化”和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不规范,极易对认知观念尚未完全成型、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部分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在借助网络空间和相关技术进行教育互动与获取学习资源时,大学生群体也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网络舆论、真假信息以及网络黑灰产,容易被影响和诱惑,从而导致自身权益被侵犯。而网络维权困难的现实加重了信任危机,往往导致教育主体对法治的排斥。高校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力量。

在教育的各环节中,要以理论教育、案例呈现、普法实践活动、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教育方式同步进行,使学生加强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引导学生对法治进行思考,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参与中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加深法治道德认知,从而自发地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道德秩序、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从而实现法制教育与网络法治体系完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规范构建、网络文化“法治化”建设的协同共治、相辅相成。

四、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法制教育的实践探索

一是通过高校开设的公共课进行系统性的法制教育。如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以课堂理论教育为主导,以多媒体教学、针对性案例讨论教学、课后小论文等教学方式,面向全体学生进行系统性、普及性法制教育,使学生群体能够接触、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形成法治观念,学会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提高学生群体的安全防护意识,使学生群体在网络空间中自觉维护网络法治秩序,在使用过程中主动注意网络信息的安全。笔者通过兼任公共课教学进行了上述法制教育实践,在学生群体中得到了较好的反馈,课后主动交流相关问题的学生比重较以往有所上升,并有学生表示课堂上的针对性案例讨论提高了自己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其在遇到疑似网络灰产的“兼职”时有所警惕,避免了自己和其他几位同学被侵权的可能。实践效果显示了这一法制教育方式的有效。

二是通过学生社团主题活动等各种校园活动的组织,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引导教育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普法教育。在智能时代,不管是课堂、课后学习,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教育主体都时时进行着网络信息的交互活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系统理论教育这一层,而要从多方着手。如通过学生社团、教职工协会等组织举行信息安全法制教育主题活动,使教育主体在活动中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自我信息安全意识,主动深入了解、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身信息安全,主动向身边人传播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从而达到法制教育深入人心的目的。

三是通过指导专业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校园实践活动,以项目的学生团队为桥梁,在学生群体中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实践出真知,实践决定认识,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而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通过实践项目的指导,引导学生主动理解、深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增强自身安全意识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是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法制教育的重要及必要一环。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与让人诟病的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畏惧与回避都是不可行的,笔者认为在实践过程中进行引导更具成效性。如笔者正在指导的一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农村普法教育的创新实现为切入点,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学习、掌握了许多新媒体技术,也因此主动注意到了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向周边人进行宣传。其对相关知识、讯息的主动搜寻、整理、思考和理解掌握,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实践循环。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由被动了解变为主动理解、学习,其通过实践进一步掌握了相关理论知识,主动参与到网络法治秩序的维护和网络信息安全法制教育的进程中去。

综上,以现实情况为立足点,将信息技术与网络法治体系的健全、网络秩序的稳定、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教育融为一体,数管齐下、协同共治、多方发力推动网络数据信息安全的规范和保护,促进网络信息交互的安全建设,才是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法制教育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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