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评述与展望
2021-02-01谢雅鸿
肖 焰 谢雅鸿
(1.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2.西安石油大学 陕西(高校)油气资源经济管理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65)
0 引 言
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应“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此外,乡村振兴战略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越来越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涌现。在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乡村振兴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目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进行的“三农”层面的特殊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因此,厘清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界普遍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因此,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角度,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探究影响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为完善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1 利益相关者理论再审视
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之父”Bowen提到,CSR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是社会认同,这是公司生存的首要前提;二是公司在社会中扮演着道德代理的角色,即公司有义务遵循外部的期望,展开某种有益行为。随后,学者关注CSR的对象开始从商人个体层向组织层靠拢。
最初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没有确凿的理论支撑,有关研究一直被视为“寻探理论的数据”,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因缺乏有效的实证数据而被称作“寻探数据的理论”。两大理论理应充分结合,由前者提供相当可观的实证研究结论,由后者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对象,以及相应责任的测量方法。总而言之,企业社会责任都应该落到利益相关方的基础理论中。
Freeman L C 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在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和协作,因此需要对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进行平衡,从而更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优化。[1]215-239R.Edward 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经典理论,经过不同学者的创新研析,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系逐渐形成。
20世纪90年代,徐尚昆、杨汝岱研究指出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边界和构念基础,这为后续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2]71-79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进而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袁利平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石,被广泛运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议题识别和履行过程,成为公司治理的对象和研究内容。[3]149-160
综上所述,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有以下启迪:(1)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揭示了该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互相融合的趋势,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有利于CSR的研究。(2)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CSR评价研究相对成熟,从这个角度出发,探索合理的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内容,为今后的实证研究奠定重要基础。(3)龙头企业履行CSR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与相关利益集团的指导和互动密不可分。提高社会福利的整体水平是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利益是企业的重要驱动因素。因此,利益相关者的态度会对龙头企业的稳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更好地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督促其履行CSR,需要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2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
2.1 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在阐述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前,有必要对龙头企业的概念进行梳理界定,“龙头企业”是根据我国国情,在城乡“二元”背景下提出的概念。徐雪高、张照新认为,农业龙头企业是一个隐喻称谓,即将农业产业化管理组织比作组织系统,在其中承担领导作用的企业就是该组织系统的龙头,因此被叫做龙头企业。[4]63-67姜长云指出,龙头企业是促进农业产业链不断发展,完善供应链和发展价值链的带头者,也是实施全新理念、帮助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行者。[5]120-127笔者认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结合现有标准和学者们的定义,对龙头企业概念进行的重新界定:一是主业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流通的企业(组织);二是追求自我利润,以盈利为目标;三是通过各种利益联系机制与农民建立联系,能提高农业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企业;四是在业务规模、企业效益和驱动能力方面具备优势,在行业中位于领先位置,具有领导作用的企业;五是组织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其中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一般(规模)龙头企业,各等级具有连续性。
关于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闫怀艳、牛福增认为,组织的存活与周遭的环境密切相连,与农户休戚与共,缘于此,龙头企业承担一定的CSR,除了能够和农民建成比较稳定的订单联系,还可以增进企业声誉,企业借此发展壮大。[6]34-37徐雪高、许卫健等研究认为,龙头企业的发展也面临许多困难,例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的骚扰农民报道,劳资关系不畅以及突出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社会各界已开始重视龙头企业问题,对此给予了更多期望,龙头企业如何有效履行CSR,是将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热切关注的话题和难题。[7]1-5匡远配、易梦丹指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的CSR性质与普通企业不一样,他们承担更多的带贫增收责任,与贫困户联系紧密。[8]40-48此外,因农业的不稳定性及农民的特殊性,使龙头企业的CSR含有脆弱特点,且可控性差;同时农产品的同质性,决定了龙头企业CSR的模糊性和可比性。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1)响应政府号召,助力“三农”的特征。该层次的CSR强制性最高。陈燕翎、商艺强等指出,一方面,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导向宗旨,面对社会,为市场提供各类农产品,并贡献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改善了农业层次结构,通过多种形式带动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民的发展。[9]154-157从外部看,龙头企业的CSR具有异质性,其中带动农民增收的责任最为特殊,与其他企业相比,龙头企业在“血液”、“地理”以及“交易”等方面与“三农”联系密切,他们必须负责原材料供应商(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这部分责任也是政府对其强制性的要求。
(2)保护员工的特殊性。莫少颖指出,根据生产的特点,龙头企业大多位于城镇或靠近农业生产基地的偏远郊区,因此,多数员工是来自周围的农民,他们普遍学历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的接受频率较少,此外,他们的家庭收入普遍较低,负担也较重,因此,他们不反对签订如超低工资、加班和不受保护的工作,他们常因害怕失去工作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窘迫。因此,龙头企业应该对这些相对脆弱的员工自觉地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主动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保障。[10]73-76
(3)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性。2008年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许多婴儿罹患结石,让无数家庭蒙受苦难,乃至引起了公众的愤慨和对国内乳制品公司的怀疑。……无数的食品安全层面的教训值得引起警戒。徐雪高、张照新认为,在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对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责任是最高的。[4]63-67由于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龙头企业的责任更大,龙头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特别是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负有重大责任,因此,应依靠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自律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4)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在许多农业产业化组织中,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相互助益的,他们各自展现出自己的优势,但是由于龙头企业独特的技术、广阔的社会网络,以及在整个产业链中的竞争力,使龙头企业对农业行业的影响作用是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无法比拟的。但如果某个龙头企业不承担CSR,做出损害行业健康、不利于行业安全的行为,将会毁坏包含自身在内的整个行业的诚信,使整个行业陷入发展困境。
(5)保护环境的需要。莫少颖指出龙头企业的生产运转深度依赖自然环境,除了像一般企业要做到节能减排以外,其还担负着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生产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责任。[10]73-76龙头企业在资源循环使用和保护环境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能够高效实践生态农业,增强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把控减少污染,这是龙头企业另一特殊的CSR。
(6)公益事业的特殊性。公益事业相较于“面对政府责任”而言,其社会责任强制性较低,结合调研情况,笔者认为龙头企业CSR在公益事业层面的特殊性体现为:在“三农”发展大背景下,除了一般对所在社区的贡献外,龙头企业的CSR更多体现在“益农”层面上,这是龙头企业与一般企业最大的差异。龙头企业除了谙熟农业实况,其本身不仅具备辐射“三农”的本质功能,还可以持续在“益农”领域发挥自身的作用,并借此提升组织形象。
综上所述,与普通企业不同,龙头企业相应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公司股东、贫困人口、普通农民、协会和商会、消费者,以及社区等组织。此外,由于利益相关者们一般都具有差异性的利益需求,有时会因此产生严重冲突,因此如果没有进行利益协调,将降低龙头企业履行CSR的意愿。换句话说,龙头企业本质上与“三农”联系在一起,并且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龙头企业承担CSR的内容既具有普通企业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三农”的特性,因此,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第二是特殊企业社会责任,即对政府、员工、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履行的与“三农”帮扶有关的特殊企业社会责任。
2.2 影响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因素
李旭笙、欧晓明等以东进农牧企业为例进行研究,进而得出家族的参与使龙头企业形成较强的可持续发展定位,形成“睦邻友好,带动乡里共同致富,企业持续发展”的企业文化,这种企业文化因素,会促使企业积极承担CSR。[11]35-39马杰按照“经济人”的假说,认为龙头企业作为市场的牟利主体,在减轻贫困方面,可能由于其超强逐利性,从而蒙蔽内在的企业社会责任感。[12]30-34张晨钊指出,龙头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CSR意识和意愿,但仍存有部分问题,例如目前农民的教育落伍,对高质量农产品的生产力差,意识不到位,而公司在购买农产品时,对农产品的要求有一定的标准,这也可能引起农户不满,进而引发二者的误解、冲突。[13]21-22徐雪高、许卫健等认为,企业家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他们对CSR的认知决定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绩效。[7]1-5此外,徐雪高和张照新还指出可以通过媒体报道、消费者购买等途径来约束龙头企业履行CSR。[4]63-67
一般来说,学者们更多地关注政府作为利益相关者在龙头企业履行CSR过程中的作用。国家在相关文件中规定,龙头企业要承担CSR。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具有明显的政策意图,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扶持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促使龙头企业在扶贫等领域积极开展CSR,以帮助“三农”弥补不足。齐丽云、苏爽指出在利益相关者群体中,政府在CSR规范和监督方面也起着重要的外部促进力和监督作用。[14]565-576徐雪高、张照新指出经济(内在因素)和制度(外在因素)是影响龙头企业履行CSR的重要因素。[4]63-67无独有偶,李杜、张欣怡等人也指出,CSR实施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指导(法规、约束机制),政府应制定相应标准,健全评价机制,以促进和鼓励龙头企业自觉履行CSR,他进一步提到,经济(内在性),制度(外部推力)和道德这三个要素是龙头企业履行CSR的主要动因。[15]80-82
当前,带贫等慈善活动的开展是龙头企业CSR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促进龙头企业参与带贫事业也将打破传统的政府包办的方法,已经形成了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CSR的多元化、多主体化的治理机制。修兴高指出,政府在扶贫中的作用呈现在部门资源项目的融合中,政府为带贫的相关组织提供项目等资源,补偿组织等参与者的扶贫费用,并对其进行奖励。[16]188-194朱满德、江东坡等结合访谈调研对贵州省经典特色产业的利益联系机制进行探析,指出由于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以及扶持对象没有对标,政策设计也缺乏对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龙头企业获得相关称号和优惠后,对应承担的CSR并不积极主动。[17]413-415黄海棠、李登峰等指出,深度贫困地区在吸引龙头企业入驻方面付出诸多心血,有一定成效,但政府在企业的调控层面仍存有进步空间,由于企业利益获取的前景不明朗,导致龙头企业主动履行CSR的动力不足。[18]49-61
综上所述,影响龙头企业履行CSR的因素较多,但最主要的是政府利益相关者因素,政府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关键因素:一方面政府能否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龙头企业打开市场从而拓展发展空间,获取利润,促进其创新和不断发展,另一方面能否对大型龙头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都会直接影响龙头企业CSR的履行情况。
2.3 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式分析
学术界对龙头企业CSR的评价模式有:三重底线模式、金字塔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其中利益相关者模式运用最多,以下对3种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1)三重底线模式。按照英国学者John Elkington提出的“三重底线”理论展开CSR评估,内容包括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底线,与企业应该承担的CSR层面相对应。[19]18-22
(2)金字塔模式。CarollA B建立了一个基于利润创造,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和伦理以及慈善活动的CSR分层模型,为确定每个指标的权重提供了思路。[20]39-48该模型的主要功能是描述公司的绩效,通过研究,他将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的责任按顺序分配了4、3、2、1的权重,经济占比最大,依次递减,这也被称为“卡罗尔结构”。但是由于环境维度的缺少及伦理维度的不明朗,加之权重设置的争议,该模型相比较其余两种模型,在近年来的研究中较少运用。
(3)利益相关者模式。研究发现,该模型已成为企业CSR评估模型的新视角,许多学者认为,其为定量评估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方向和基础。该模型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以上两种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界定不明晰的缺陷,避免了在评价过程中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去阐述其含义。因此,Effrey Sonnenfeld(1982)提出的利益相关者模型是经典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理论。[21]7-11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式比较见表1。
表1 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式比较
近年来,为了明确界定CSR的内涵,加强评价体系的结构, 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些学者结合了不同的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评价,例如,李娜、闫莹结合了两种评估模型,最终形成以“三重底线”为中心,按照利益相关者为指向标的测量体系。[22]340-342
2.4 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分析
以“龙头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在核心及CSSCI数据库检索,发现关于CSR的研究较多,但聚焦于对龙头企业CSR指标的研究较少,缺乏成熟的指标体系,一级维度划分比较统一,但是涉及到二级指标时或者缺乏设计研究,或者是学者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不同的指标,加之样本量有限,因此指标体系缺乏说服力。
为了进一步分析龙头企业CSR的评价体系,著者以“企业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为主题在CNKI数据库展开检索,对过去10年的文献进行整理和总结,发现大多数研究是基于特定企业类型的视域展开探究,进而筛选出与龙头企业行业相近的CSR指标,不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见表2。
表2 不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
从表2可以看出:(1)尽管评价体系模式涉及不同行业,但是大多数学者的一级范围指标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各类利益相关者进行选择,通常是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社区,政府和环境等。(2)一级指标的选择更加全面,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取得较为全面的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3)二级指标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结合的方式,财务指标可以从公司财务报告中获得,主要是定量指标;非财务指标(主要为定性指标)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及专家访谈获取。由于研究目的和学者认识的差异,二级指标的选择显示出不同的偏好,大多数学者基于自身的研究目的构建CSR体系,尽管某些指标可以更好地衡量企业状况,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不好(如职工人数等),并且数据不易获得(准时交货率等),因此选取其它指标。
总之,虽然目前没有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形成一致看法,但可以根据以上学者的思路进行初步的尝试,根据龙头企业实际情况,在借鉴以上不同行业的CSR一级指标基础上,对二级指标进行修正细化,力求能如实地反映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3 简评与展望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发现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1)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研究较少。在CSR定义层面,虽然学者们偏向于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定义它,但是鲜有根据龙头企业的重要性,单独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概念尚有待进一步明晰。在评价层面,与其他行业相比,鲜有专门对龙头企业CSR进行的研究,对龙头企业CSR的研究体现出以下不足:第一,研究数量少且观点较单一;第二,缺乏创新研究;第三,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研究较为欠缺。
(2)基于企业家视域的龙头企业CSR研究不足。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人物”,是活跃于企业间最有朝气的人物,他们能帮助龙头企业灵活应对CSR的各类问题。此外,企业家的价值观和主观态度会对企业CSR行为产生影响,当龙头企业家意识到企业的CSR行为可以获得更多回报并获得社会赞誉时,企业家将估算履行CSR的成本和收益,并就是否采取行动做出决策。龙头企业家履行CSR后,其组织的各项成本和收益将发生变化,进而对其绩效产生影响。因此,以龙头企业家为对象研究龙头企业CSR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3)基于利益相关者视域探究研究龙头企业CSR履行影响因素的研究有待提升。现有文献研究了利益相关者在实现CSR中的影响,但仍处于初始研究阶段,应对其内部影响机理、影响因素进行深入探索,为龙头企业CSR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4)评价模式有待完善。尽管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模式把利益相关者评估作为主流,但也存在彼此重叠的不同模型交互影响,造成学者以CSR评价模型来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存在一定的歧义,如何确定适合龙头企业CSR研究内容的评价模型,如何规范龙头企业CSR评价模型已成为理论界的当务之急。
(5)实证研究仍需加强。只有部分学者选择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多数学者的研究缺乏验证分析,没有验证指标体系的实用价值,或者验证的样本量较小,缺乏普遍意义,可信度较低。也有学者为龙头企业量身定制CSR评估指标体系,但往往受到行业的限制,影响了评价体系的广泛运用。
因此,今后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统一龙头企业CSR的内涵,以确定中国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内涵,明确利益相关者。可以借鉴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标准,并参考其他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结合我国农业的特殊性,在实际应用中对其加以修正和完善,从而建立针对中国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政府作为最关键的利益相关者,除了从政策给予倾斜,寻找从内部激发龙头企业履行CSR的举措,还应完善信息披露体制建设,规范龙头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