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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进妇女工作的理念及方法创新

2021-01-31马芳平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妇女领导方法

马芳平

(西安石油大学,陕西 西安 100718)

1921年后,中国的妇女解放事业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关联在一起。在党的领导下和科学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的妇女解放形成了务实高效的工作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如何实现对妇女工作的有效领导?在此过程中又形成了什么样的妇女工作方法?其工作理念和方法如何使妇女工作在中国社会进步发展中与时俱进,从而不断彰显妇女解放的时代价值和妇女力量的社会价值?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中国共产党自创立后非常重视其领导各项工作的方法。毛泽东同志曾指出:“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1]理论界对百年来党领导和推进妇女工作的理念和方法给以了关注和研究(1)对党领导下妇女工作方法的特点在不同时期都有相关理论研究。主要有:王晓媛:《把握重点,善于协调——也谈妇联工作方法》,《中国妇运》,1996年第10期;汪琦:《关于妇女工作主客体的辩证思考》,《中国妇运》,2001年第12期;毛飞飞、曹振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联妇女工作社会化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年第4期;钱雪飞:《群团改革背景下妇联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现状与影响因素》,《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方法和经验的总结是比较充分的。但这些研究主要侧重对方法本身的分析和解读(2)例如刘继同(2017年)梳理了1949—2016年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在总结历史经验、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向中分析了中国妇女工作方法的阶段性特点,认为其经历了“准政治化、行政化、群体化和运动式”“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方法”“活动吸引、服务凝聚群众”“多元化与社会化、综合性与行政化”四个阶段。参见刘继同:《当代中国妇女工作的历史经验、结构转型与发展方向》,《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12期。,对妇女工作方法与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之间关系的关注不足。本文以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妇女工作理念和方法的历史逻辑为基础,从四个阶段分析中国妇女工作方法形成的客观基础和党领导下妇女工作者的主体作为,从而说明其工作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乎规律性。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整体化工作理念与方法的形成

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认为妇女运动是内在包含于党的整个革命事业之中的,是整个党的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大召开后,中国无产阶级妇女运动就与党的事业同探索、同发展。中国共产党陆续通过党的决议、文件、通告等力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范畴中提出妇女解放问题,整体推进中国的妇女解放进程(3)韩贺南(2004年)曾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分析了1927—1937年中国共产党的妇女工作方法,认为妇女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整体部分”,“贯穿于党的整体工作之中,不是附属于党的工作的独立部分”。她认为,在革命实践中,党在整体化的理念指导下,通过不断自省的方法,检查、纠正和推进妇女解放。参见韩贺南:《整体化、自省与特别关注——中国共产党的妇女工作理念与方法(1927—1937)》,《妇女研究论丛》,2004年第9期。,从而与资产阶级领导的“一般的”“单纯的”妇女解放相区别。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探索独立领导中国革命,也关注到白色恐怖环境下妇女运动的停顿。在1927年8月21日中央常委通过的《最近妇女运动决议案》和10月26日中央第十四号通告中都认为这种停顿是“落后和错误”的,是“直接的减少了党的力量,而且也是一部分有影响于党的危险性的现象”,因而“应当站在党的观点上来下个严重的批评”[2]1-3。在此背景下,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力图与国民党时期“一般的妇女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妇女运动”划清界限,认为其“离开政治离开革命而以和平方法”想要实现妇女解放是空想和幻想。基于“只有共产党,只有无产阶级的革命、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才能完全解放妇女”这一认识,中国共产党认为“真正能肃清封建余毒对于妇女的束缚和压迫的,也只有无产阶级领导资产阶级性的彻底的民权革命(在中国现时是反对资产阶级的民权革命),才能痛快的最大限度的解放一般妇女的束缚,真正肃清封建余孽的经济基础。”[2]12因此,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对“八七会议”后党内在组织上、工作上忽视、轻视妇女运动的种种表现进行了自我批评,提出要在党、青年团、职工会、农会等组织中加强对劳动妇女群众工作的系统的、经常的指导,强调和肯定统一的党的指导下的妇女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注意防止出现“孤立的”“独立的”妇女工作。1930年7月,中共中央第八十五号通告明确提出必须动员“整个党的组织来注意推动妇女运动”[2]65。

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组织结构也体现出其通过整体化加强对妇女运动领导的努力,明确规定妇女会“是各级党部和团部的一部分组织”,其职权是“接受党和团对妇女工作的决议,拿到妇女群众中去实现”;各级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是“直接受苏维埃政府指挥,接受苏维埃对妇女工作的决议和各种法令等,拿到下层广大劳动妇女中去完全实现”[2]239。从革命的具体实践看,中国共产党把妇女工作整体融入其自身建设、融入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建设、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等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探索解除妇女的束缚和压迫、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利,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学习、运用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开端,党通过把妇女运动整体化为党的工作,力图把妇女解放关注的特殊利益与动员妇女参加革命斗争统一起来。党整体化推进妇女运动和妇女工作的这一工作理念和方法在动员妇女支持和参加革命实践、整体性推进妇女解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党一方面不断进行自我反省,对党内轻视和忽视妇运的各种表现通过党的组织的力量去纠正和克服;另一方面,对不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开展妇女运动的“妇女主义”进行批判,认为“这是一种党的附属工作及不站在整个工作中认识妇运”,强调“党应在整个的工作中来发展妇运工作”,不断将其纠正到政治的、革命的道路上来。

二、政权建立初期集中统一的整体思想和分工合作的妇女工作方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党领导下的妇女解放有了坚实的政权基础。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确立,党开展妇女工作的环境发生变化,党领导妇女工作的方式方法出现了新的特点。1949—1958年,在组织层面讲,除各级党委下设妇委直接领导妇女工作外,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及妇联组织建立后开始承担妇女工作的经常性事务(4)1949年3月24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全国民主妇联成立。在1949—1956年间,随着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召开,各省、市、县民主妇联组织陆续开展工作,基层妇女组织也在街道、乡镇建立起来。因妇联和妇委在发展中出现职能交叉,195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央妇委,扩大全国妇联党组。。政权建立初期,妇女工作如何有效开展?1950年,邓颖超在城市妇女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新的历史阶段要把过去在农村养成的一揽子的工作方法彻底转变,在城市采用“集中统一的整体思想和分工合作的科学方法”。邓颖超“集中统一的整体思想”的提出既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整体化推进妇女工作的经验继承,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进妇女解放出现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的客观认识。邓颖超指出,因为这一时期妇女解放涉及的内容有些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大问题”,因而“不可能单由妇联包揽包干所能解决的”[3]47。1949年后,党能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对妇女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原则和党解放妇女的政治主张转变为新的国家政权建设理念,融入国家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妇女工作不能脱离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环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项重要且艰巨的“移风易俗”和“改旧建新”工作,与妇女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妇女的土地问题、选举权问题、卫生保健福利问题等)需要在超越妇女本身的层面去思考和解决。在此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妇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蓝图规划中和新的国家政权建设中对妇女解放的承诺和践行。新的国家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又为妇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平台和契机,妇女工作在国民经济恢复、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等中心工作的推进中不断深入,拓宽了党解放妇女的实践领域和实践高度。

国家政权建立后,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采用“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的工作方法缘于妇女既有和本阶级男子相同的要求又有自身的特殊要求,这种复杂性使得妇联必须与其他政府机关相配合、与公私工厂相配合才能尽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落实妇女政策、推进妇女工作,分工合作因此就成为妇女工作的常态。在分工合作中,以妇联为代表的妇女组织和机构不是被动等待分工,而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分工的集中过程中发出妇女声音、代表妇女利益。邓颖超曾指出,分工合作在实践中要从遇事协商逐步发展到主动参与高层次会议,“配合的方法从遇事协商,进到争取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有关的组织,在统一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协同前进”[3]49。1951年,在第一次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会议上,康克清提出,妇女工作要在主动研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各项计划基础上,在有关妇女利益的方面给以重点配合。“在配合工作上,一方面要研究政府的和有关方面的计划,特别是了解有关妇女切身利益部分的工作和政策,并结合自己的工作计划采取重点配合。”同时康克清指出,妇女工作只注意单纯配合可能会陷于被动,也无法检验自己的工作,妇女工作要“有自己的工作计划,规定自己的经常工作”[3]61。1952年12月10日,章蕴在《关于当前妇女工作问题的报告》中针对妇女工作复杂广泛而多样的特点,强调了分工合作时的具体策略,指出工作方法上要做到“三个必须”(必须与有关方面共同商量并按条件与可能分工合作;必须坚持向有关方面宣传再宣传,建议再建议,督促再督促的方法;必须与有关方面在组织上建立经常联系,互相交换情况和意见,互相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和“两个善于”(善于主动求得同级党委的具体领导;善于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吸取群众创造的经验)[3]75。“三个必须”和“两个善于”是妇女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与各部门经常的、不断的配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和经验,既能推动妇女解放具体措施的贯彻和落实,还能在取得党的支持下扩大妇女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

1953年,中国妇女二大的工作报告对结合中心任务分工合作开展妇女工作给以肯定并进行了充分论证。报告首先指出,妇女工作要结合党的中心任务的根本原因在于党的中心任务和妇女解放任务之间是内在统一、密切联系的。“因为中共中央在各个时期向全国人民提出的中心任务都是对旧社会各方面进行改革的任务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建设的任务,因而也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创造彻底解放妇女的社会条件。所以执行全国人民共同的中心任务,也就是执行妇女解放运动的总任务。”[3]83其次,报告分析了妇女组织如何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妇女组织要参加为完成中心任务而设立的工作机构,在这些机构的工作中“提出在妇女中进行工作的意见和经验”,并在安排自身具体工作时“结合着中心工作来安排妇女工作任务”。妇女组织在和其他部门分工合作中,要“从全面的群众观点出发,注意妇女的特殊情况和要求”。这样一种工作机制,既能使妇女解放的诉求体现在党的中心工作中,真正使党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又能使妇女工作在结合党的中心任务中调动最广泛的资源,真正回应时代和社会发展中的妇女问题。报告最后指出,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分工合作的方法在具体运用中要注意做到“两个善于”(善于取得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善于配合工、农、青等群众团体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并取得多助)。

1949—1956年,统一的整体思想和分工合作的妇女工作方法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和妇女工作者主动出击,在国家政权初创时期就把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理念和实践融入社会主流价值建构和各项具体工作中的一种探索;是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人民共同的中心任务中,整体布局,通过单位化、行政化、运动化的方式推进妇女解放的一种努力和尝试。这一工作方法在短时间内极大解除了妇女身上的封建束缚,建构起当家作主的中国妇女新形象。在党的领导下,在与政府各部门以及群团组织的配合下,妇联的经常工作和专门业务(两勤方针的宣传落实、家庭和睦工作以及妇女卫生疾病防治、接生、育婴等特殊问题)逐渐形成特色并在群众中产生良好影响。妇联经常工作和专门业务的大量开展推动妇女在广泛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建设事业中解放自身,是这一时期群众性运动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也是妇女工作获得党的支持的关键,通过把经常工作和突击的群众运动结合起来,妇女解放的社会效应日益扩大。

三、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全面规划的妇女工作方法的形成

1956年9月中共八大上,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宣告,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妇联组织推进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有了根本的制度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领导政府各部门及妇联组织通过自上而下的经济上的分配、政治上的赋权和文化上的承认,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领域中平等、广泛、深刻地参与社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形成的统一的整体的妇女工作方法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全面规划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

(一)全面规划的妇女工作方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进妇女解放的客观要求

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性质经济成分的逐渐增多,妇女工作全面规划的必要性日益显现。特别是随着农业合作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全国妇联的领导注意到,做好妇女儿童的福利工作必须要进行全面规划。1955年,在第二次全国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张蕴首先从妇女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出发,认为“这项工作必须和农业合作化、生产建设相统一”,而全面规划就是适应这一要求的最好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张蕴结合全面规划方法的特点分析了这一方法的现实意义,她认为全面规划方法有四个特点:“有一定目的”“系统完整、面面周到,与其他有关方面工作相适应”“步骤分明、安排周到”“与客观条件、主观力量统一”。在工农业生产建设中全面规划妇女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其能“加强计划性,掌握时间性,防备顾此失彼,漏一面而影响全面,保证与客观情况相适应的完成任务”。其次,张蕴深入分析了妇女工作全面规划与党的全面规划之间的关系。她提出,妇女工作“不能脱离整个党的全面规划而定自己的规划”的根本原则,提出“妇女儿童福利工作的全面规划首先要根据各地党的全面规划来规划”的方法论,指出党所领导的妇女组织要能适应党的全面规划并使全面规划运行无阻。妇女工作根据党的全面规划制定自己的规划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于党的全面规划的科学性。“因为党的全面规划,是根据客观情况,根据党所领导的一切组织、许多个别部门的意见而组成的。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我们妇女组织方面的意见,所以党的全面规划,是由下而上的集中,是建立在全面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的。”张蕴分析了如何根据党的全面规划制定妇女工作全面规划。“首先根据客观具体实际及主观条件,把我们自己经过研究的意见作为大体的规划,提供党在全面规划时,对这项工作规划的参考;而后我们再根据党的全面规划来制定个别的具体的规划。这样上下、主客观就都统一起来了”[4]。这就清晰地表明妇女儿童工作既不能脱离整个党的全面规划,也不能脱离整个妇联的规划。最后,张蕴具体阐述了各级妇联组织在全面规划中的地位和工作方法。具体包括:第一,全国妇联对各地妇联的领导是总体的领导,“全国妇联也不可能为各地规定具体指标和进度,只能有一个概括”。第二,各地妇联要善于根据各地党的全面规划加强妇女工作的计划性。“必须各地从省直到乡村五级,都要根据各级党直到支部的全面规划来安排工作。因此各地妇联必须面向党委,紧紧地依靠党委的领导,各级妇联都应善于通过党来加强对下级的领导。这是加强妇女工作的领导,加强妇女工作的计划性,并且保证妇女工作计划能够顺利实现的最基本的办法。”张蕴以全国妇联为例具体说明了如何通过党的组织、党的会议和文件、党的系统把马克思主义解放和发展妇女的基本原则上升为党的主张的一部分,通过党的政策转变为党和妇女工作的根据,从而在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5)张蕴以全国妇联在农业合作化中推进妇女工作的实例说明如何运用全面规划的方法。“全国妇联就是着重通过党中央来加强妇女工作领导的。如对农业合作化中的妇女工作问题,我们就不是采取自己搞一套,通过妇联系统贯彻下去,而是通过党中央的有关会议和有关文件,经过党的系统来贯彻我们的工作。如党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讨论农业合作化问题时,我们就作了发言,提出了我们妇联系统应该做什么,又建议各级党委应该做什么,大会以后,党报上发表了社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上,又把在农业合作化中的妇女工作基本要求都规定上去了。这个章程已经成为农业合作化中的法律,成为党领导工作的根据,也成了我们妇联在农村中进行妇女工作的根据,因此,在农业合作化中的妇女工作的几项要求,就有保证实现了。”。就妇联组织而言,全面规划意味着既要通过妇联系统又要通过其他有关部门和团体去推动妇女工作,全面规划使妇女工作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向四面八方扩展,能在党的领导下推动一切有关力量践行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

在党和妇女组织的努力下,全面规划方法在实践中取得实效。1956年1月15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在《为加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妇女工作给各级妇联的指示》中要求,在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对农村妇女工作的全面规划,认为“全面规划是克服妇女工作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增强预见性,是我们能有计划地、主动地进行工作的重要方法”,并对如何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全面规划开展妇女工作进行了指导(6)1956年,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加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妇女工作在给各级妇联的指示中强调:“使入社的妇女基本上能按其特长和特点分批分期的参加当地需要的农业和副业生产劳动;在实现按劳取酬、按件记工的基础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使妇女逐步普遍学会各种适合于妇女操作的农业和副业生产技术,并且有计划的培养、训练农、林、牧、渔各业和农业机耕的妇女技术人员;要有计划的培养妇女农具手、饲养能手、妇女劳动模范以及文化教育、卫生、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妇女人才,有计划的分批选拔、培养、训练建社、整社的妇女骨干,各农业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应有一定的名额。除此,还必须协助政府文教部门与青年团组织共同按计划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协助政府卫生部门普及妇幼卫生、儿童保育知识。随着生产的发展,发展群众性的各种托儿组织;废除虐待妇女、漠视妇女生命人权与缠足等封建陋习;普遍整顿、加强乡妇女代表会议的组织,有步骤的轮训乡妇女代表会委员以上的骨干。”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网站,http://www.women.org.cn/col/col16/index.html。。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如何依托生产合作社推动农村妇女参加劳动、解决妇女生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妇女的经济政治权利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划。如:社章第2条规定合作社的劳动产品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第34条要求,“规定每个社员应该做多少劳动日的时候,要注意社员的身体条件,照顾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和参加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第51条规定,“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负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动,并且特别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第52条规定,“提倡家庭分工、邻里互助、成立托儿组织,解决女社员参加劳动的困难”,“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物质的帮助”。第61条规定,“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当中,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1956年的中共八大明确提出“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都将列入国家计划,由生产单位按照计划进行生产”,“有计划”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在中共八大的主题发言中,妇女工作领导人紧密结合这一特点,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如何通过全面规划推进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进行了探讨。邓颖超在专题发言中具体阐述了如何在有计划的工农业生产中全面规划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劳动。邓颖超指出,工业生产中要“有计划地吸收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劳动部门要“按照整个劳动力调配的计划,根据妇女的特长和特殊情况,恰当地使用妇女劳动力”,要“合理规定男女职工的比例”;农业生产要“统一规划安排”,吸收妇女参加农业生产。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在工农业政策制定、不同部门的计划编制以及具体工作安排中统筹推进妇女作为社会主体、文化主体、经济主体和政治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实践,使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得到充分保障。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妇女工作的全面规划不囿于妇女群体这一视野,更是从人与生产、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层面去思考和布局。1956年10月,毛泽东在与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的讲话中把全面规划的设想推向新的高度,指出在社会生产已经计划化的新中国可以对人类的生产也实行计划化。“社会的生产已经计划化了,而人类本身的生产还是处在一种无政府和无计划的状态中。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人类本身的生产也实行计划化呢?我想是可以的。”[5]1957年,毛泽东在八届三中全会上的总结发言中再次强调“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希望在国家生产生活的计划化中使人类本身的生产计划化成为可能。1958年,刘少奇在北京石景山钢铁厂视察时提出,社会主义既要规划生产,还要规划生活,把妇女工作的全面规划与社会主义工业化整体布局联系起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仅组织生产,而且组织生活。烧饭、做衣服都算生产。洗衣服也算,清洁卫生,火车头也要到时候洗一洗嘛。看小孩还带有教育性质,组织起来而不是分散的。”[6]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既强调社会经济生产中的妇女解放,在规划两大部类生产中,在统筹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生产布局中思考推进妇女解放的路径;也开始布局人类再生产中的妇女解放,在国家社会发展的顶层设计中把妇女解放的方案整体性融入计划中,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全面规划的妇女解放方法。

(二)全面规划的妇女工作方法是贯彻全党做妇女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

妇女工作要在全面规划中大刀阔斧地推进,党对妇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重要保障。1956年《人民日报》发表的“三八”节社论中指出,妇女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纳入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全面规划中。9月22日,邓颖超在中共八大专题发言中强调要继续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她指出,“贯彻全党做妇女工作的方针,全面地有系统地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妇女工作的基本关键”。1957年7月,邓小平会见越南妇女访华代表团时特别强调掌握正确恰当的工作方法对做好妇女工作有重要意义,强调各部门和机构要共同配合做好妇女工作。“妇联是搞妇女工作的主要部门,但妇女工作不只是妇联的工作。妇女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一部分,必须由党、团、工会、国家机关、妇女组织共同努力。”[7]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还不断加强对妇女组织的全面规划。1956年9月24日,蔡畅在中共八大专题发言中指出,在妇女干部培养和提拔中,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全面规划非常重要。她批判了妇女工作的自流现象,肯定了一些党委统筹培养妇女干部的做法,“注意女干部的特长和特殊困难,制订了培养和提拔女干部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这一时期中国自上而下逐渐建立健全了各级妇女组织,在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合作社、国营农场中,初步建立了妇女工作部门。1957年9月10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报告》中,明确规定妇联组织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同社会各有关方面为妇女群众服务。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对妇女工作的重视,促进了政府及群团组织有关部门对妇女解放的重视。“如果政府没有全面支持这些妇女,她们就不会有权实施这种深刻的变革,也不会在从事这项努力时如此英勇无畏。”[8]

1956—1978年,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一个相对清晰的框架下推进和实践的,经济秩序调整、政治制度实践和意识形态宣传乃至家庭生活中生育养育方式的变化,都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包含的解放妇女的基因,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集中整体推进妇女解放的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建构、生产关系调整、生产力发展等诸多层面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妇女解放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之一,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得到实践,融入和贯穿于这些建设中。全面规划的妇女工作方法使党内外形成了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基本共识,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树立起男女平等的新道德风尚,保证了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对妇女解放的践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自上而下系统推进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体现。

四、改革开放后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方法的创新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全面规划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分工合作和协调配合机制,使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和提升。

(一)用中长期规划指导妇女解放和发展成为妇女工作的重要方法

1978年后,全面规划的工作方法与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相结合,展示出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妇女解放的政治立场和决心。1988年,中国妇女六大强调要把“妇女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纳入改革和建设的总体规划”,“将文明进步妇女观的宣传,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1995年北京世妇会上,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居于中国公共政策体系中的最高层,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具有“长期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的特点”[9]166,对其他具体政策制定有导向性和约束性作用,为顶层设计层面全面规划推进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撑。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上,男女平等被纳入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入21世纪后,党全面规划推进妇女工作的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并发挥出优势作用。2003年,中国妇女第九次代表大会对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和维权预警机制进行了规划。2008年,中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明确要求“要把妇女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进”。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贯彻了中国妇女十大的这一思想,第一次专节阐述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规划,妇女事业逐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在第六十六章中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一节进行整体阐述和明确规划(“第一节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内容为: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等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加强妇女扶贫减贫、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生育关怀、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暴力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改善妇女发展环境)。2018年,中国妇女十二大指出要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报告提出,要“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关注妇女需求,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10]。2020年7月,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被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列入“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中。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中全面部署和推进妇女发展,成为中国妇女事业在改革中持续前进的机制保障。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推进妇女解放,还在逐步掌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妇女自身的发展目标和任务。1991年在国家制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影响下(7)1991年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全国妇联制定了《全国妇联“八五”期间工作规划》。自1995年世妇会至今,我国陆续发布了三个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分别是:1995年8月7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年5月22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11年7月30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妇女发展纲要成为国家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政府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为维护妇女发展权益、提高妇女主体的发展素质、促进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发展决策、公平合理享有发展成果作出的国家层面的政治承诺和现实举措。妇女发展纲要的连续性发布和实施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改革中的妇女解放实践更具有全局性、原则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规划中,使妇女工作开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机制逐渐成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启动,党领导妇女工作的方法也在继承中不断创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面规划的方法”在改革开放以后以“妇女中长期发展规划”形式表现出来,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方法在新的历史机遇中不断开辟新的领域和阵地,拓展发挥作用的范围,不断优化,形成机制。

1978年后,党开始探索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提高党政机关、妇联和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实效性。中国妇女四大强调,妇联组织只有“和有关团体、单位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1983年,中国妇女五大提出,妇联要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妇女问题:“各级妇联必须主动同宣传、教育、政法、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同工会、青年团、文联、科协等团体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解决保护和教育妇女儿童的有关问题”。在党和政府各部门的努力下,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损害妇女利益、影响妇女发展的一些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妇女问题与社会整体的转型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体制改革、外来思想冲击、政府机构改革等对妇女工作提出新挑战。1988年,中国妇女六大根据妇女工作面临的新环境强调了“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这一新界定拓宽了改革开放时期维护妇女权益的主体力量,“除需要妇女群众和妇女组织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丰富了协调配合的内容,“动员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维护法律确认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五个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扩展了协调配合的范围,“要善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争取社会各方面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妇女工作的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党的领导下,以妇委妇联为主体协调政府及其他部门,转变为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下,以妇联为主体,争取社会各方力量(家庭、社区、民间组织等)的协调配合,打开了妇女工作社会化的格局。

20世纪90年代,具有协调配合职能的妇女工作机构逐步建立起来。1988年4月,全国政协在社会法制委员会中设立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4月,全国人大在内务司法委员会中设立妇女儿童组。1990年2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8)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文化部、广播影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国家统计局等20个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后改称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这一机构下设的妇女组承担着协调妇女工作中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任务。作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使妇女工作在总体、高层次上的协调配合、分工合作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先后在横向组织之间建立起妇女协调配合的组织机制,建立起妇联组织联系各部门、各行业妇女的新渠道。妇女协调配合、分工合作形成了党中央有人分管,人大政协有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通过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组织的良好基础,在组织建设上形成多层次、条块结合、覆盖面广的妇女组织网络。1996年11月19日,陈慕华在全国妇联七届四次执委会上从两个方面对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方法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行了阐释。她首先指出,这一工作方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群众团体与党和政府关系的一致性,是其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并以此方法的合理性对国外质疑中国妇女运动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回应;其次,从妇女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说明妇女工作必须依靠党政各部门、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9]183。21世纪后,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更高层次发挥效应。2003年的中国妇女九大上提出要在体制机制改革中完善妇女工作协调机制。2008年,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下,对协调配合的机制提出更高要求,“把服务大局与服务妇女和基层结合起来,把履行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把整合内部资源和协调社会力量结合起来,把整体推进工作与突出工作重点结合起来”,并提出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妇联协调、各方参与”为特色的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工作格局。

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飞跃。2018年,中国妇女十二大上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系统谋划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将保障妇女权益贯穿于法制建设全过程,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将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在各地的具体规划中体现和落实。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中总结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妇女工作中已经形成四大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机制:“人大立法保障妇女权益(9)目前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政协协商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10)2019年,在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彰全国政协成立70年来100件有影响力的重要提案中,2009年全国妇联提交的1321号《关于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纳入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提案》反映妇女儿童内容的提案入选。,政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工作机制,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桥梁纽带的工作机制”。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普遍重视妇女解放和妇女工作,共同构成妇女解放的支持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协调机制不断创新,由原来的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依靠制度和机构力量,扩展到依靠意识形态和舆论影响,依靠文化和民间力量。妇联是妇女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体制内机构,妇联与政府、人大、政协之间基于共同的制度和国家发展目标进行的协调互动,是一种高层次的互动,具有常规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它使妇女群体的意见能进入各级政府的视野范围,也使各级政府和领导能根据妇女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进行政策和策略调整,促成和凝聚妇女解放共识。各级妇联作为体制内机构代表妇女群体发声,只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理性地、科学地提出可行性方案,才有可能被各级政府和领导采纳,这使得以妇联为主体的协调更关注实效性并富有科学性。全面规划的组织机制和支持体系的逐步完善,使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相关机制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不可或缺并极具特色的一部分内容。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妇女工作继承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形成的整体化的工作方法,并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相结合,围绕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全面地整体地规划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协调政府和社会力量分工合作支持妇女解放和发展,体现了党的事业和妇女事业、党的利益和妇女利益的一致性,彰显了党集中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的能力,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解放和发展妇女的本质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妇女工作方法具有整体性强、协同性高的特点。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不再是只关注妇女特殊利益的狭隘女权运动,而是中国社会发展大舞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大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改革意识、危机意识和机遇意识更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党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认识和把握影响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其领导下的妇女工作在顶层设计层面的全面长远规划能力更强,市场化社会化协调的资源和力量更广泛,妇女事业及女性“她力量”带来的社会进步使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焕发出别样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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