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逻辑
2021-01-31王善英
王善英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方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代表人物。其女权主义思想代表作《妇女的屈从地位》在世界女权主义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该书中,穆勒深刻批判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及其不合理性,并从社会习俗、传统观念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分析妇女居于屈从地位的根源,主张建构平等的两性关系,促进社会公正。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穆勒女权主义思想进行了多角度的阐释性研究,但对其逻辑思路并未给予关注。如陈森和张锦霞于1995年在国内首次推荐穆勒的《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1],吴翰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出发评论穆勒的女权主义思想[2],胡静、张红扬从性别平等与性别差异的角度分析穆勒的女权主义思想[3]。笔者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韦伯支配理论的角度重新研读穆勒的《妇女的屈从地位》,分析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逻辑理路,以期更清晰全面地阐释穆勒的女权主义思想。
一、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整体逻辑思路
(一)以韦伯支配理论为视角解读穆勒的女权主义思想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支配就是“某项包含了特定明确内容的命令会得到某个特定群体服从的概率”[4]。这个概率就是一种可能性,它表明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存在及其存在方式,意味着命令者有权利去下达命令,而服从者有义务去服从命令。意味着支配者发布命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被支配者对命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承认。那么这种支配的合理性、正当性来自何处?韦伯把正当性支配分为法制型支配、传统型支配和卡里斯玛型支配。法制型支配以理性为基础,即“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5]。传统型支配以传统为基础,即“确信渊源悠久的传统之神圣性,及根据传统行使支配者的正当性”[5]。卡里斯玛型支配以“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制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和效忠”[5]为基础。在传统型支配中,韦伯还专门提到一种特殊的类型,即家父长制支配。这种支配的权威来自于传统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恭顺关系。韦伯认为,这种恭顺关系根植于长期紧密生活在一起且自然形成的一个家的命运共同体,“妻子之为依附者,乃是因为丈夫通常在体力和智力上皆较为优越”[6]。这里实质上提到了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支配问题。
“支配”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概念。自理性社会建构以来,政治即是维系理性社会正常运转的必需品,是社会治理的关键。支配是政治的代名词,意味着权力和统治,支配归根结底是一种权力的支配。但支配这个惯常存在于社会、国家政治层面的词却在某个时刻被运用在家庭层面,这就构成了家庭中的支配。当支配进入家庭生活领域时,会面临一些复杂的问题。因为家庭的性质与国家、社会的性质显然还存在区别,国家和社会更倾向于严肃的、理性的管理领域和政治机构,像监狱、法庭、军队等机构,而家庭更倾向于充满温情和私情的领域,是感情的栖息地,它与铁面无私的公共领域格格不入。
当支配这个政治领域的概念进入家庭这个情感领域时,就意味着一种家庭权利和等级的划分,意味着强权、统治和无情出现在家庭中。那么家庭中的支配权该如何分配,谁应该拥有家庭的支配权?这个支配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具有合理性,那么应该如何进行重新建构?沿着这些问题的思路重新来研读穆勒的《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我们很容易发现穆勒对这些问题的答案,而这些答案构成了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严密逻辑。
(二)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总体思路
《妇女的屈从地位》篇幅不大,总共只有四章内容,七万多字。穆勒的语言很平实,并不犀利。但却总能在阐释问题的过程中让人心服口服,这不仅显示了其超凡的语言操控力,更是对问题整体把握后的逻辑运思。当我们运用支配理论来分析性别问题时,他的思路便跃然纸上。
穆勒开篇就毫不避讳地将性别支配问题鲜明地摆出来,明确写作的主旨和目标,然后引领读者查找性别支配问题的根源所在,毫不费力地让读者意识到性别支配的荒谬性和不合理性,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主张推翻性别支配,重建平等的性别关系。这样一种逻辑运思一气呵成,连贯统一。
在《妇女的屈从地位》中,穆勒开篇就指出:“规范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我认为这个原则应该代之以完全平等的原则,不承认一方享有权力或特权,也不承认另一方无资格。”[7]255穆勒的这段话很简单,却蕴含了多层次的丰富内涵,逻辑清晰、严密。第一层意思:两性之间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或者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是个基本的事实。即男性占据支配和统治地位,而女性居于被支配或被统治地位,这是当时社会存在的一个不争的事实;第二层意思: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有着法律的规定、支持与保障,被认为是自然的、合法的;第三层意思:两性之间存在的支配与从属关系是错误的、不合理的;第四层意思:错误的两性关系阻碍着人类的进步,平等的两性关系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第五层意思:两性之间应该用完全平等的关系代替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两性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不能一方有特权,另一方却没有基本的权利。
穆勒首先立足社会现实,作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进而论证判断,最后提出建构性意见,有破有立,明晰地表达了自己对两性关系问题的看法。他不仅指出两性之间支配关系的不合理存在,明确自己的反对态度,还揭示了这种不合理关系存在的各种原因,进而指出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对于人类进步和发展的阻碍作用和危害性,最后又为两性关系设置了合理的发展模式。这是穆勒对两性关系问题论述的总体思路。
穆勒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没有简单地停留于对两性支配关系不平等的批判,停留于问题的表象,而是寻根究源,力图从根源上来论证两性之不平等关系的不合理性。对两性支配关系,即女性处于屈从地位的合理性或者正当性基础进行批驳。这一整体运思体现了穆勒作为哲学家和思想家的高明之处。
二、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具体逻辑展开
(一)对性别支配根源的追问
既然男性支配女性是个基本的事实,那么这一基本事实是如何形成的?即男性何以能够有特权去支配女性,让女性处于被支配和屈从地位?即男性支配女性的正当性基础何在?这正是穆勒的追问,也是带领我们厘清两性关系之所以成为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根源的过程。
1.传统社会观念偏见是导致妇女处于屈从地位的重要原因。穆勒看到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和统治比其他任何形式的不公正的权威存在得更久远、更自然,这种支配关系首先来源于因袭下来的习惯和情感。他指出:“妇女从属于男人是个普遍的习惯,任何背离这种习惯就自然地显得不自然”[7]266。而教育在其中起到巩固和助推的作用,其目的是使女人变得顺从接受控制。让她们心甘情愿地、顺从地作男人的奴隶。所有妇女从年轻时就被灌输一种理念,即她们没有自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必须顺服于男人的控制,她们的责任和天性就在于为别人而活。这一点穆勒与其前辈沃斯通克拉夫特的观点是一致的,沃斯通克拉夫特认为教育把妇女变成软弱的样子,她们“被教导成取悦于人的人,她们活着只是为了取悦于人”[8]29。
传统的社会观念对于巩固和强化男权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是西方女权主义者的普遍共识,也是她们批判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原因。沃斯通克拉夫特就认为,“无论男女一定会从他们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舆论和风俗习惯中受到很深的教育”[8]26。格里尔曾指出:“她们对自身的概念如此混淆不清,她们被父母一手培养起来的依赖性如此强大,以致很早的时候她们就实行起自我牺牲精神来”[9],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就是女性为了他人而失去自我的精神,而这是传统社会给予女性的普遍定位。波伏娃曾言:“即便女人的权利得到抽象的承认,但长期养成的习惯也妨碍这些权利在风俗中获得具体表现。”[10]种种社会观念偏见导致了女性成为毫无自身价值可言的、身心不健全的人,即格里尔笔下的“女太监”。穆勒认为,“现在被称之为妇女的天性明显地是人为的事”[7]274。
穆勒对社会习俗和观念对男性支配女性影响的描述,恰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型支配的类型,更确切地说是传统型支配中的家父长制支配。这种支配源自于传统的习俗和观念,对传统和支配者的恭顺是其基本要素。为此,穆勒不仅追问男性支配女性这种性别支配的合理性基础,还进一步追问这种基础的合理性何在,即传统本身的合理性问题。通过考察穆勒发现,这种传统习惯和观念尽管由来已久,但它本身并不具有合理性,这是被历史经验事实证明了的。现行的男性统治女性的制度,仅仅以理论为依据,没有实行过其他方式,它“从来不是深思熟虑或预先盘算的结果,不是任何社会观念或什么有助于人类的利益或社会良好秩序的意见的结果”[7]258。
穆勒看到男性支配女性这一现象和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观念因素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他看到这种观念本身的不合理性又是深刻的。但穆勒认为男性支配女性,即男权制,是一个未曾经过任何历史的演变与发展并持续至今的现象。这就缺乏历史的眼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11]也据此,美国女权主义者米利特批判穆勒,“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穆勒看到的只是一种普遍的强权统治,而在这以前的情形,他就看不到了”[12]167。尽管穆勒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和统治是一直就存在的,未曾经过一个演变的历史过程。但他同其他女权主义者一样,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和统治是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是需要消灭并注定会消灭的。这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2.法律制度巩固和强化了男性支配女性的制度。穆勒还深刻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男性支配女性的统治起到的保障和支持作用。这就使得男性对于女性的支配类型变成了韦伯笔下的传统型支配和法治型支配的混合体,或者说由传统型支配为主转变为法制型支配为主。在韦伯那里,没有任何支配是纯粹的一种支配类型,任何支配都往往是两种或更多种支配类型混合在一起的结果。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某一种支配类型会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可能存在的。
穆勒指出,法律体制未曾考察两性关系是否合理,就直接承认两性支配关系的合法性。这就把仅仅是生理的事实变成了法定的权利,把奴役变成契约,并使之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即法律制度将不合理的两性关系合法化,进一步加剧了男性支配女性的不合理性。穆勒强烈反对和批判这种法律制度,认为“在两人之间所有自愿结合上,若说其中一人必须是绝对的主人,这是不对的。更不对的是,法律必须决定他们中的那一个人应该是绝对的主人”[7]291。
穆勒接着以婚姻法为例揭示法律对于两性之间关系不合理性的维护与保障,以此证明法律本身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首先,法律附加在婚姻上的各种条件对于妇女是一种压迫和强制。它给妇女设定了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如结婚是妇女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人会考虑妇女本身的意愿,妇女被通过抢夺或者父权的安排去结婚和生活,这是她们的宿命。直到今天,这种观念尚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女性到一定年龄还没有结婚,会被以各种形式催婚,被定义为“剩女”,被非议为不正常。其次,法律通过婚姻剥夺了妇女应有的各项权利。婚姻使得夫妻二人的一切权益、一切财产以及一切行动自由被完全合并。但问题在于这种合并只是把女性的一切认定为男性的一切,却并没有认定男性的一切都是女性的。这种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规定使得女性完全丧失了财产权和自由权。穆勒指出:“现存制度形式的捍卫者认为,它的一切不公正都是正当的。”[7]286在这种完全不平等的法律制度下,女性完全沦为男性的奴隶和附属物。它把不正当变成了正当,把不合理变成了合理。
总之,穆勒认为法律无权决定家庭中两性之间的权力分工和权利分配,“分工不能也不应该由法律预先规定,因为分工必须依据个人的能力和适合性”[7]292。当法律将不公正、不合理、不平等合法化时,自由也就失去了价值。在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中,法律不仅没有行使公平公正的使命和责任,反而从源头上助长了这种不公正和不平等。显然,这种支配符合韦伯所言的以法律为支配基础的法制型支配的特点。在男性支配女性这一问题上,它的错误首先在于未经考量就确立了男性支配女性的合法性。其次在于它将男性支配女性这一不公正的制度进一步强化,将女性关进了不平等的法制牢笼。
(二)穆勒对两性关系的重构
既然这种不平等的两性支配关系使得女性在社会领域中面临种种不合理的境遇,就要改变这一境遇,建立一种平等、公正、合理的全新秩序。那么从哪些方面建构这种合理的性别关系?
穆勒认为把妇女排除在一些特定的职业和职务之外是不公平的,允许男人有选举权,而女人没有选举权是毫无理由的,认为妇女与男性存在天性上的根本差别和智力上的差别是错误的。他说:“任何人借口用天然素质来决定妇女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是失于冒昧的。”[7]308穆勒用事实证明如果给予女性和男性同等的机会,她们有能力在社会各个领域取得成就。而妇女之所以没有在一些领域取得成就,就在于她们根本没有像男人那样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机会。她们的天性是被扭曲了的天性。两性之间的差别是环境导致的,并不是她们天然的能力的差别。所谓的女性性格和气质、智力才能等方面的弱点,“纯属先验的概括,没有哲学和分析”[7]319,是极其可笑的。
所以,穆勒坚决主张要在法律上给予妇女与男子一样从事社会各个领域职业的机会,实现两性在职业领域的机会均等,反对歧视妇女的错误做法。李大钊曾经总结过现代女权运动的共性:同等的教育的机会,同等的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同工同酬的待遇,法律上的同等权,承认妇女家庭和工作的价值以及排除妇女在某些职业之外的缺陷[13]20。
作为女权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穆勒深刻认识到法律在构建平等的两性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两性在法律上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因此,要推翻目前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两性关系,构建一种全新的合法、合理、平等的关系,这是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和归宿。穆勒极有远见地预言:“命令和服从是现代生活的例外,而平等的联合才是它的常规。”[7]295正如李大钊所言,“公正的两性关系,要靠男女间的相依、平等与互相补助,而不是妇女的附属与男子的优越”[13]21。
(三)穆勒指出了重构两性平等关系的意义
既然平等合理的两性关系得以建构,那么这种关系的建构具有怎样的积极意义呢?穆勒站在人类进步的高度指出了构建平等的两性关系对于人类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意义。
首先,穆勒认为两性关系由不公正走向公正,会使整个人类关系得到最普遍最普及的整顿。他说:“我们正进入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公平将再度成为真正美德。”[7]296
其次,如果让妇女自由作出选择,给予她们同样的机会和待遇,鼓励其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才能,就会有双倍的智力才能为人类更好地服务,“男女两性共同的才能可以在整体上发挥,取得最大量的可贵的结果”[7]279。这一改变会产生一系列的良性连锁反应,它能进一步促进社会教育状况的改进,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地成长,扩大妇女活动的范围,增强妇女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增加她们的才能。
再次,妇女屈从地位的改变有益于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弘扬社会美德。比如,妇女能限制暴力的范围和程度,正如李大钊所说:“使那妇女的平和、美爱的精神,在一切生活里有可以感化男子专暴的机会,积久成习,必能变化于无形,必能变专制社会为Democracy(民主)的社会”[14]。
最后,女性地位的改变会增进婚姻中的和谐与幸福,促进两性关系的良性改进。穆勒认为这种好处不仅是个人的,更是社会整体的。这会促进人类对责任的意义和理性价值的思考,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反之,对妇女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会使人类幸福的主要源泉干涸,使人类对个人生活有意义的一切东西黯然失色。所以妇女生存状态的改变对人类整个生存境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将有助于人类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自由进步。
穆勒始终站在人类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幸福自由的高度来看待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傅立叶曾言:“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4]穆勒主张男女平等是历史的进程和人类社会进步的趋势,“命令和服从只不过是人类生活中不幸的需要,平等的社会才是它的正常状态”[7]295。由此,米利特认为穆勒的女权思想不仅合理,还充满着希望和朝气,“他鼓励人们去争取女性的解放——不仅是为了‘让被解放的那一半人类获得美不胜言的幸福’……同时也是为了两性共同的巨大利益,整个人类巨大的利益”[12]162。在这点上,穆勒的思想高度契合了傅立叶的价值旨归,他始终把妇女的解放与整个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联系起来,可谓站得高、望得远。
三、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逻辑缺憾
穆勒女权主义思想的整体逻辑思路无疑是完整而清晰的。但在进行具体问题的阐释时却也存在一定的逻辑缺憾。那就是在探究男性支配女性的根源以及重构两性关系的过程中,忽略了经济制度对于性别支配的根本性影响,忽略了对经济所有制对于性别制度作用的考量。
穆勒在分析性别支配的根源时,提到了传统的习俗和观念,提到了教育、劳动分工,提到了法律制度等因素,但他对经济所有制却没有作基本的分析。在穆勒看来,男权制是比任何其他社会制度更加根本、更加根深蒂固的制度。而包括法律、政治和经济在内的社会制度充其量只是在男权制这一根系上发展出来的枝丫,对性别支配制度只是起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是西方女权主义的典型观念,即认为男权制是造成性别支配的最根本制度,它超越包括经济制度在内的一切社会制度。即便在马克思主义广泛传播于西方世界,被西方女权主义吸收之后,这种观点依然流行。即使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普遍接受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也认为,尽管男权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都是男性支配女性的影响因素,但男权制依然是比经济私有制更根本的影响因素。
比如,米切尔认为生产、生育、性和儿童的社会化是造成男性支配女性的四大社会结构[15]9,哈特曼则认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15]47。她们尽管开始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父权制双重因素进行考量和批判,但对男权制的批判永远排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之前。同时,西方女权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质疑始终存在。他们认为推翻私有制并不意味着女性就能解放,性别支配就能推翻。
穆勒也不例外。通观《妇女的屈从地位》全书,我们发现穆勒在对男性支配女性这一现象和制度的分析中没有任何对经济制度因素的分析与考量。唯一接近的地方是对财产权的分析,但分析财产权时,也依然认为男权制处于更根本的地位,认为男权制是女性失去财产权的根源所在。
所以,穆勒在逻辑上犯了两点错误。其一,他用男权制来解释男权制本身。男权制就意味着男性支配女性。认为男性支配女性的根源在于男权制,显然是一种语义反复,混淆了因果关系。其二,他虽然意识到男性支配女性应该有个根源性的解释,但他没有意识到这个根源与其他影响因素的辩证关系。任何结果都不是单独一种原因造成的,必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有的起到根本性作用,有的起到辅助性作用。这些影响是并列存在的,但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而不是如穆勒所言,只有一种根源,而其他因素都是在这个根源上引申出来的。这些因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并列或递进的层次关系。中国妇女解放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个根本因素就是经济所有制的根本性变革。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了两性在经济地位上的真正平等,两性之间的根本平等才可能建立起来。而穆勒恰恰忽略了这一点,造成其逻辑思路中的遗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