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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乡村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

2021-01-31冯占锋

关键词:贫民学徒劳工

冯占锋

(唐山学院外语系河北唐山063000)

18世纪伊始,英国乡村业已形成了由地主、雇佣农场主和农业劳工等三方构成的社会结构,其中,农业劳工人口占据多数,在乡村处于社会的下层。18世纪中期以后,工业革命、农业革命、人口增长等多重因素给乡村来了巨大冲击,再加上对法战争、农业歉收等偶发事件的影响,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占人口多数的劳工收入不够稳定,时常生活在贫困的边缘。作为最早针对济贫立法的国家,1601年英国即出台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从而确立了分类救济的原则,对不同贫困群体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分类标准是有无劳动能力。在对无劳动能力者进行救济的同时,该法规定应为有劳动能力者提供工作,英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最初即源于济贫的相关规定。在乡村急剧变迁的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通过就业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的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不同于现代意义上两者的概念。“就业”在本文语境下指能够提供工资或者生活物资的工作,而“社会保障”则指用于保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制度。同时,由于历史的延续性,本文的研究期间会在1750~1850前后做适当延展。

1 经济社会背景

1750~1850 之间,英国的人口急剧增长,175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为650万[1],1851年英国人口普查显示,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将近1800万,城镇人口首次超过乡村人口,其中市镇占50.15%,乡村占49.85%[2],在农业人口之中,无地劳工构成主体,1851年,超过3/4的农业从业人口都是挣工资的雇工[3]。不断增长的人口使得乡村地区,尤其是英格兰南部的农业区域就业日益紧张,同时农业活动的季节性特点使得淡季的就业状况尤为紧张。

在此期间,英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工业革命,工农业产量增速加快,到19世纪中期,英国钢铁、煤炭和棉花产量占世界第一。农业总产量同样得到增长,从18世纪初到50年代,年度增长为0.55%,此后增长明显加快,18世纪后50年年度增长0.93%,到了19世纪,基于每30年的统计数据,截至19世纪60年代,年度增长分别为0.77%和0.85%[4]。有了工农业发展作为基石,英国一跃成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然而,尽管工农业得到了发展,但是粮食歉收、对法战争以及人口增长等多种因素推动着物价也随之升高。1760年,1夸脱的小麦48先令,1770年36先令,1780年54先令,1790年75先令,1800年113先令。1770到1795年,生活成本翻了一番,到1800年情况进一步加剧[5]。由于物价增长远高于工资增长,劳工阶层的生活水平却并没有得到普遍提升,农业区域更是如此。相对北部和西部工业区域,南部农业区域的工资远远落后。同时期的议会圈地导致了小农生产资料的消失,进一步加剧了乡村劳工对于工资的依赖程度。

在英国农业革命的贡献因素中,除了四轮制等农业耕作方式和芜菁等新作物的应用外,议会圈地被当作促进英国农业革命的重要因素,带来了农业制度的变革。然而,在这场持续近百年的圈地过程中,小农和劳工最终丧失或被迫转让了自己的小块土地,成为完全依赖工资谋生的群体,从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变得很脆弱。议会圈地通过合法的形式对于土地进行圈占和确权,但是却剥夺了人们之前在公地和荒地上的共用权,这些共用权对于乡村社会下层的来说尤其珍贵,他们凭此饲养牲畜、捡拾落穗、收集燃料等,从而弥补收入的不足,而现在却只能购买这些生活物资。1750年议会圈地之前,北安普顿郡未圈围土地中大约1/6是荒地。但是到了1850年,则几乎已经没有了[6]。在农业和工业景气的年份,这些劳工尚可找到工作,但在经济萧条时期则会成为需要救济的群体。因此,议会圈地对于大部分村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迫购买原来可以依靠堂区共用权所获的生活物资,二是沦落为依靠工资维生的人群。

工业革命期间,受古典政治经济学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社会对于贫困和贫民的认识也产生了重大的转变,其中亚当·斯密(Adam Smith)、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纳索·西尼尔(Nassau William Senior)、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边沁(Jeremy Bentham)、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主张的经济和社会理论对英国济贫政策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受上述人物以及英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影响,社会对于贫困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认为贫困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穷人变为了懒惰的同义词,中产阶级许多人甚至认为贫穷是上帝对懒汉的惩罚,而贫民道德的下降、懒惰和奢侈等因素导致济贫费用增长。这些代表人物的思想促生了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又称《新济贫法》)的济贫原则,即“济贫院检验”和“劣等处理”。这两个原则集中代表着这一时期社会对于贫民救济的主流思想,即救济与惩戒并行,救助与自助共重。在该思想的主导下,就业成为了救济贫民的主要方式,这一方式意在使贫民通过努力劳动养成勤勉的习惯,从而实现自食其力,摆脱社会的救济,由此就业与保障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 乡村的就业途径

这一时期,英格兰乡村人口仍然占据主体,但是由于农业经营的季节性以及工业革命对于乡村原工业的冲击,就业不稳定成为导致村民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一年中乡村劳工很多时间都没有工作,该问题在封闭堂区(close parish)尤其突出[7]。同时,英格兰南部乡村工业的衰败导致妇女和儿童大规模失业,因此,此时的乡村贫困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为了防止乡村社会底层失业导致济贫费用增长,堂区救济的主要原则是为有劳动能力的劳工提供工作机会,避免其陷入贫困而申请救济,为此他们积极开拓就业途径,使劳工能够获取一定收入或者生活所需,这些就业途径主要包括土地、移民、学徒、济贫院、公共工程、商业和手工业等。

2.1 土地

对于乡村来说,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也被当作解决就业问题的首选途径,在社会急剧变迁的时期,乡村堂区的贫民救济首先试图从土地中寻求答案。土地提供的工作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面积较大的农场,农场主雇佣农业劳工从事农业劳动,土地构成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二是份地(allotment),这类土地面积不大,但作为收入不足群体的生活补充,起到了重要的济助作用。

英国农业劳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农场仆工(live-in servant)、日工(day labourer)和临时工(casual labourer),其中临时工包括在收获季节或者一份特定工作临时雇佣的工人。农业劳工主要受雇于相对大型的农场,接受相应的报酬,成为该阶段乡村的主要就业形式。除了可以收到现金工资之外,农场仆工还可以与雇主共同在农场生活,农场主负责为其提供住宿和饮食,这样就极大减少了他们生活成本,这种雇佣方式在19世纪初期之前非常常见,后来随着住宿和生活成本的上升,农场主为了减少开支,逐渐抛弃了这种方式,而转向雇佣日工或者临时工来从事农业劳动。

另一种利用土地提供就业的方式则是份地,该制度对于保障那些没有土地且收入不足人群的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乡村堂区为收入低下的劳工提供一块份地供其自行耕种,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放牧牲畜或者种些蔬菜等方式,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这类土地的名称多样,根据用途大致可以称作牧牛地(cow pasture)、菜园地(garden)以及马铃薯地(potato ground)等,他们统称为份地。份地一般不会用于种植谷物,而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如土豆、萝卜、芜菁、卷心菜等,稍微富裕的持有者还可以饲养一两头猪。作为低收入的补充和生活保障,份地面积不大,一般为1/4到1/2英亩,超过1/2英亩的地块较为特殊,具体的面积取决于家庭规模。超过一英亩的土地则被视为小块地持有者,而不再是份地的范畴,因为土地面积较大的话,持有者就可以进行商业经营,土地收入就会取代工资收入,这与通过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初衷相违背。

份地主要有三种来源,包括直接租种于地主、堂区出租和租地农场主转租等形式,该土地租金极低。第一类直接从地主那儿租种,属于地主的慈善活动。当然除了地主慈善之外,还有来自神职人员的慈善行为。慈善行为下的份地出租对象一般限于值得救助的贫民,租地者需要经过相关规定的审查,如饮酒、脏话以及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类是堂区出租给贫民的小块园地,这是济贫法指导下的救济行为,由堂区官员负责管理。第三类是由农场主转租给劳工,具体情况因地差异。在英格兰南部的农业区域,份地被当作生活保障的措施极为普遍。在对实行份地的堂区统计中,大部分或所有穷人拥有份地的堂区占57%,一些人拥有份地的堂区中占32%,很少人持有份地的堂区仅占11%,肯特、格洛斯特郡、伯克郡以及维尔茨郡在份地方面尤其慷慨[8]。

2.2 移民

由于工业革命期间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农业区域就业的局限,济贫法管理部门设计了移民项目转移乡村的富余劳动力,帮助他们实现异地就业。移民包括国内移民和国外移民两种,国内主要是从米德兰和南部的农业区移民到西部和北部的工业区,国外则主要是移民到英国的殖民地。

工业革命期间,英格兰区域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差异日益加剧,其中米德兰和南部地区以农业为主,劳动力富余,工资较低,而北部和西部则为工业区域,需要大量劳动力,且工资较高。于是,新济贫法官方试图通过组织南方农业堂区的贫民向北方工业地区移民,从而满足双方的期望,这样既可以解决南部农业堂区的就业问题,也可以解决北部制造业区域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他们在利兹和曼彻斯特设置了两个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南北方的移民要求。

除了国内移民之外,济贫法官方还组织了国外移民,进一步疏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同时满足殖民地开发对于劳动力的需求。1834年的济贫法报告对于移民进行了肯定,认为尽管地方堂区支付了移民所需的各项费用,但是整体上减少了济贫支出。1835到1837年,英格兰南部的20个郡中有6403人在堂区的资助下进行了移民,移民目的地主要是加拿大。在这些移民中,几乎三分之二来自东盎格利亚,萨福克有1083人,诺福克有3354名,在这些地区移民成为一股热潮[9]。到1861年,仅在济贫法资助之下英格兰移民海外的人数就超过25000名[10]。

2.3 学徒

儿童的就业和保障方面,学徒制搭建了受雇的平台,成为社会救济儿童的重要途径。儿童通过为雇主工作,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他们在学徒制期间可以学习一些技能,从而在学徒期结束后实现自我谋生,而不必依赖堂区救济。

学徒制中,双方需要签署契约,一式两份,雇主和学徒方各持一份,学徒方可能是官方负责人,如济贫官,或者是学徒的父母。贫民学徒制中,堂区官员安排学徒需要得到治安法官的同意,堂区会向接纳学徒的雇主提供一定的酬金,一般为2到10英镑。雇主则需要为学徒提供充足的饮食、衣物、住宿以及其它生活物品,并且他们需要确保学徒期间儿童不会成为堂区的负担。

对于乡村堂区的学徒来说,男孩通过为农场主工作,学习农业技能,而女孩则主要学习家内仆工相关的技能。工业革命之后,儿童还被安排到工厂担任学徒,但工厂制度下实行的学徒制与传统的学徒制已经不同,此时他们只是生产线上的一个环节,无法学到实用的技能,结果成为了最初的廉价童工。工厂中的儿童学徒对于堂区和工厂主来说是一种双赢,对于堂区济贫官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转移堂区的救济负担,而对于工厂主来说,则可以使用廉价劳动力。乡村堂区为了防止纳税者不愿接纳堂区的学徒,设计了投票和处罚两种方式。在赫特福德郡、蒙茅斯郡(Monmouthshire)、什罗普郡以及索福克郡的乡村地区,贫民儿童采取纳税者投票的方式,确定接纳学徒者[11]。对于拒绝接纳学徒的居民,济贫官则对其进行罚款,许多堂区甚至将其作为一种收入形式。学徒制尽管可以为这些儿童提供一份工作以及食宿,但是由于贫困儿童在学徒期间收入和所学技能有限,很难使凭此摆脱下层社会地位。

2.4 济贫院

作为英国的社会救济机构,济贫院承担了贫民的救济职责。1722年的“济贫院检验法”,全称为《关于定居、就业和济贫的修正法令》(又称《济贫院检验法》或《纳奇布尔法》),该法首次规定,穷人如果接受救济就要到济贫院。但是由于乡村堂区经济的有限性,济贫院的建造和运行对于堂区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因此堂区试图通过为济贫院内居民提供工作来实现收支平衡甚至盈利。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之前,堂区主要采取济贫院自己经营和整体外包两种方式,借以解决济贫院运行所需费用。济贫院意在解决费用问题的同时,也为贫民提供了工作的平台。

济贫院自己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原材料,然后由院内居民进行加工。但是与专门的商业经营相比,济贫院对于工作的管理不够规范,也缺乏关于原材料或生产销售商业经营的一些专业技能,再加上院内居民低下的身体状况和勤勉程度,通过自身经营的尝试失败了,济贫院大都放弃了通过生产实现自支的努力。除了自己经营模式的摸索之外,一些堂区还尝试以特定的价格,将济贫院整体转交给承包商,由其负责为穷人提供饮食和住房。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济贫院居民的劳动,获取所产生的收益,该制度被称作“穷人外包”(farming the poor)。

尽管济贫院管理过程中采用了穷人外包的方式,但是由于济贫院中的穷人大都没有一技之长,甚至没有劳动能力,承包商无利可图,该制度也逐渐消亡,最终堂区仍然采取了以院外救济为主的形式。从总体来说,18世纪的济贫院雇佣贫民的劳动所得和救济支出的差距仍然较大,这事实上证明济贫院向贫民提供劳动救济并非一种理想的做法[12]。

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出台之后,济贫院中的工作更多地意在培养贫民的勤勉习惯,大部分工作与济贫院本身的运行有关,妇女一般做家务活,如清洗、厨房帮工或者洗衣等,一些济贫院还有一些作坊,用作裁缝、纺织等,有的济贫院还有自己的菜园,从而为本院提供蔬菜。乡村地区的济贫院居民则主要从事农业劳动,其它的体力活包括碎石、碾玉米、碾碎骨头、砸石膏、捡棉絮、劈木材等。

由于英国各地情况不同,上述的劳动和保障方式未能全部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受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这些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他们在利用劳动进行贫困救济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开拓,确保了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的稳定发展。

除上述工作方式之外,一些堂区还通过公共工程,如道路和桥梁的维护,雇佣当地村民,为其提供收入来源。1831-32年,诺福克郡有2850人从事道路维修工作,济贫税支出了16,554英镑给堂区公路调查员用于支付雇佣人员的工资[13]。另外,商人和手工艺人在乡村的角色也至关重要,他们提供商品和服务,对于一个共同体的有效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就业领域。

2.5 商业和手工艺

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乡村,商业和手工艺两者的界限不是非常明确,他们都需要特殊的技能和知识,商人,更倾向于经销商或中间商,如面粉厂主。手工艺人,则是有技艺的工匠,如铁匠、车轮修造工等,实际上,两者都参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农业革命的开展,乡村出现了大量富余粮食,这催生了酿酒业的发展,因此酿酒业在英格兰乡村非常常见,在英格兰,酿酒厂主要坐落在大的市镇,在小的村庄则较少见,乡村一般更常见的是麦芽作坊和啤酒厂[14]。

活跃在乡村舞台上的手工艺人中,铁匠占比最大,他们负责修理和锻造手工器具,通过自己的手艺来养家糊口。他们制作和修理农场设施、打造炊具以及农具,给马钉脚掌等[15],一些有想法的铁匠和木匠后来发展成了专业生产农具的人。此外,手工艺人还包括建筑工、木工、鞋匠以及水手等,他们也利用手艺辛苦养家。

3 该时期英国乡村就业和保障对我国的启发

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的乡村就业与社会保障实践,可在多方面为我国乡村的就业提供历史性借鉴。

首先是立法保障。为了促进乡村在社会变迁中能够稳定发展,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促进和规范就业环境,积极进行贫困救济的同时鼓励乡村居民通过劳动实现自立,这些法令主要包括1722年的《济贫院检验法》、1782年《吉尔伯特法》、1817年《贫民就业法》、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案》、1865年的《联合堂区负担法》、1880年《雇主责任法》、1905年《失业工人法》以及1909年《劳动介绍所法》等,这些法令从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详细做出了规定,为就业的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目前,尽管我国已有系列就业相关的立法,但是针对乡村劳工就业和保障的法令尚不够健全,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农民的工作、失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平台,同时户籍制度也应围绕促进就业和完善保障的目的进行改革。

其次是专门机构和人员保障。这一时期的英国就业和保障管理主要置于济贫管理的体系之下,济贫管理人员同时也承担了就业和救济的相关工作。济贫机构包括堂区委员会和《新济贫法》时期的堂区联盟中的济贫委员会,济贫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治安法官、堂区俗人执事、济贫官、道路检查员以及堂区联盟中的济贫委员等,这些人员各司其职,共同构筑了就业和保障之网。相比之下,我国在村级层面的专门保障机构和管理人员队伍尚未建立,因此应当完善该层面专门负责就业和保障的管理人员配置,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再次是关于特殊群体的保障。关于儿童和老人的就业与保障,英国通过学徒制度解决儿童就业,通过济贫院救济老人。我国也可以参照其救济的思路,针对适龄人群构建中国特色学徒体系,在救济的同时培养其专业技能,而对乡村老人则可进行分类管理,为有劳动能力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救济的同时使其发挥自身的作用。

最后是充分利用乡村的公共资源。英国在工业革命期间利用现有共用地或使用济贫税购买土地,用作本堂区生活贫困居民的份地,供其以低租金耕种,从而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问题。对于这一点,我们亦可参考。

4 结语

工业革命期间,面对社会的急剧变迁,英国乡村积极利用自身资源,设计多种就业平台,保障了社会底层农业劳工的基本生活,英国得以顺利实现工业化转型,从而发展为世界强国。后扶贫时代,我们可以尝试以就业和保障工作为抓手,建立科学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现。英国工业革命期间乡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践,可以为我们提供前瞻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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