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1-30郭奕男李楠博
郭奕男 季 宇 李楠博
随着我国对居民生活环境的不断重视,出于控制碳排放的目的,我国逐渐开启了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工作。“十四五”时期,我国要努力趋向碳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工业比重大,能源压力也大,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也就更为重要。吉林省在碳金融市场方面有着巨大潜力,但在法律体系等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在碳金融市场建设这条路上,吉林省能否取长补短去解决现有问题变得至关重要。
一、碳金融市场概述
(一)碳金融含义
工业革命后随着全球各地建立了规模大小不一的工厂,不断增加的碳排放量使得全球变暖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步入发达国家的途径必然是要经历高能量消耗、高污染排放的发展之路。但随着科技的再次发展,人们开始逐渐反思这种发展之路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国内外学者开始思考如何控制碳排放量,实现地球的可持续发展,NORDHAUS(2006)从宏观经济学角度,研究了经济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并探究全球变暖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对经济环境的影响,最终得到的结论是温室效应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比肩两次世界大战与几次经济萧条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基于运用碳金融手段达到管控碳排放的目的,进行碳交易的理论应运而生。
不难看出,碳金融市场本身仍属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不过就是将标的物转化为更难测量统计的物质,本质上和期货市场上差别不大。因此在市场发展程度相对发达的欧美金融市场,金融化的碳交易市场相较常见,可以说碳金融是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产生的新兴词汇,这一点可以通过世界银行发表的《碳金融十年》报告不难看出,世界银行更愿意称其为碳交易,并将其定义为温室气体项目的相关交易以及现金流。
(二)碳金融发展历程
全球范围内碳金融的相关理念和基础兴起于1995年,但真正的碳金融相关的市场兴起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并在其后几年期间,各国政府之间、金融交易所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各个机构都开始积极参与碳金融。目前国际上较大的碳金融市场有四个,分别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英国排放权交易制以及澳大利亚国家信托,其中发展规模最大,制度最完善的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碳金融起步时间相对较晚,于2008年才开始初步有相关的概念和政策,2008年,我国碳金融开始起步。2011年,我国碳金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先后建立了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及重庆为首批试点城市。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并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时间线,中国要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生态环境部也表明“降碳”将成为我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抓手。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交易,我国碳金融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重要时期。
二、吉林省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吉林省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近年来,吉林省在碳交易市场建设方面一直在高速发展。通过强化目标考核、优化监管服务、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等措施提前超额完成国家所下达的减排任务。
在疫情带来巨大冲击的大环境下,吉林省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依旧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对碳市场的建设依旧保持高效。吉林省先后组织了113家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64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完成了核查以及复查工作,完成了48家发电业企业碳排放配额预分配,这一系列举措推动发电业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上线交易。
2021年8月,吉林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吉林省碳交易市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指出双方共同推动吉林省的区域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碳减排项目开发和碳普惠推广等工作,表明吉林省正式进军碳交易市场。
2021年9月24日,吉林银行成功为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办理全行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这是吉林省首笔成功落地的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也说明吉林省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在逐渐成熟。
(二)吉林省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且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碳金融起步较晚,且推广力度并不大,所以人们对碳金融的了解可以说是了解甚微,并且由于相关法律体系制定的不健全,所以一些较好的发展制度仅仅停留在了理论层面,法律依据的不充分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只有一些碳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省份尝试性的颁布了一些在碳排放交易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大部分省份由于缺少法律支撑,其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导致其碳排放权交易不能合理进行。相对于国外以及国内一些先进城市,吉林省在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检测方面相对落后,监管能力也有不足,对排放量的检测以及监管能力的不足会导致企业产生超排的想法,失去购碳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影响碳交易市场的建立。
2.社会关注度与参与度不高
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比起一些国家较晚,尽管我国政府目前大力倡导碳金融的发展,但国内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碳金融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并且吉林省不属于第一批试点城市,省内企业对碳金融的了解与关注更是少之又少。与此同时,由于体系等不健全再加上吉林省大量人才流失,导致与之匹配的专业人才更是极为稀缺,所以,吉林省碳金融市场的社会关注度与参与度不高,金融机构对其重视度也不够,太多银行及企业并没有参与其中。这便导致了吉林省碳金融市场的融资体系无法完善,对未来的行业发展十分的不利,甚至会制约其发展。
3.市场投资不足,创新能力差
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我国终于开始正视环境问题,低碳产业应运而生,吉林省作为东北地区的老重工业基地之一,环境问题也是不容小觑。低碳产业是绿色性,高科技性的新兴产业,我国在其相关的一些技术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其能效进步空间很大,因此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导致了低碳产业回报率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其的相关投资也存在着风险的不确定性,这和金融机构的稳健投资方式不相匹配,因此吉林省对碳金融市场上的整体投资量相对不足。同时与传统的实物期货产品相比,碳排放权交易的是一种虚拟的权利,同时对碳排放的测度的统一相对困难,很难精确控制,因此其交易规则必然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将会十分复杂,因为其市场的特殊性,在进行境外客户的交易时,并不能像传统金融产品交易那样方便,其较长的合同期,不同地区的标准都无疑增加了交易的难度,非专业机构很难独立完成产品的设计,在国外碳相关产品大多是由专业的机构完成,起步早意味着他们有着相对专业化的中介机构,而我国本土的碳金融工具研发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承担大量的项目以及设计,同时专业度也相较国外差,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辅助金融机构进行分析评估项目的风险收益。
三、国内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
(一)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经验
伴随着能源消耗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欧盟等发达国家纷纷开始了碳金融市场的建立,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对较晚,吉林省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正处于关键时期。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以欧盟为例,欧盟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规则、建立碳交易市场等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这对吉林省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从欧盟以及国外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碳金融市场要想稳定且快速的发展,建立完整的政策机制以及配套政策是重要前提。欧盟通过总量管制与交易、配额机制、定价机制、抵消机制、惩罚机制、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RV机制对碳市场进行监管与制约。从而达到配额公平,定价公平,奖惩合理,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碳排放减排的目标。除此之外,欧盟碳市场还有相应的配套政策:碳税和碳基金。通过碳税,既可以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行提供资金保证,又可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范围,从而达到一个互补的作用。碳基金则是由众多金融机构为主体,小部分是由一些政府主导,通过碳基金的设立提高广大民众对碳市场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视,再加上一段时期后会产生相应的回报,有助于改善全球气候变暖这个重要问题。
(二)北京碳金融市场发展经验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建设碳金融市场对我国来说是应有的大国责任与担当。在加入《京都议定书》后,2008年,我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又在多个省份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机构。2013年,我国设立了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七个试点城市。所以说这七省市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走在我国前端,吉林省应取其所长,少走弯路,从而完善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工作。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由于其拥有着显著的政治优势以及经济优势,所以目前,北京的碳交易市场产品链是最完善的,全国的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司总部皆在北京,北京对于全国各省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起到一个引导作用。
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北京在碳金融法规体系方面的建设在七个试点省市中是最完善的。北京通过多门法规的制定对碳排放总量、碳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2014年5月,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写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明确监管内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法规体系的完善也离不开北京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北京各单位协调配合也更为默契,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管工作实属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这样才能提高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效率。
四、完善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对市场要素的完善
1.建立合理的政策机制
碳金融要想要得到发展,其必不可少的是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只有政府出台符合发展的政策,伴随以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碳金融才能在其国内市场上稳健发展。显而易见的是,在碳排放市场上,政府应该把握好市场上看不见的手,同时发挥好自己的政府职能,在宏观上及时调控,并随时出台与时局相适应的货币政策,以及把控好方向的财政政策。碳排放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增高了企业的建厂成本,所以税收也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的进行减少。
2.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任何稳定运行金融市场都有其独特的机制,以及符合其运行规律的监管,只有完备监管体系一个市场才会健康的发展,完备的监管体系是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新兴的碳金融市场更是如此,吉林省碳金融市场还不成熟,此时应该先参考学习其他有着完备碳金融市场的国家的经验,借鉴其市场运行模式,务必保证一开始的路线正确,明确责任个体,规范监管主体,合理设置碳排放规则,以及权益的交易监管,加快构建好碳金融的专业化流程交易,查无巨细的监管体系,同样,对碳金融投资者的注册系统务必要保证合法合理,谨防碳排放资源被不被预期的手段垄断,谨防交易之间的违规,违约,以及持有排放权的企业本身的过渡排放的惩罚机制,对其执行权利以及交易权利构建好严格的数据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好政府的职能,以及对社会监管反应的及时处理机制,这同样是碳金融市场合理运行的关键。
(二)设法吸引社会关注以及投资
1.对相关人才培养制度的完善
在建立碳金融制度以及体系的同时,出于对碳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目的,对碳金融市场的市场要素进行完善,以及对交易体系的详细制定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同样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一样离不开创新,只有加快碳经济衍生品的创新,以及创立合理的中介体系,才能更好的让碳金融在市场上被投资者认可,一个行业里最重要的便是人才,对于一个新兴的体系更是如此,因此吉林省也应该着手培养相应的人才,在大学里开授专门的课程。对于人才,我们不仅仅限于国内,同样也可以海外引进那些有碳金融经验的从业人员。加大人才培养以及引进的力度,这对于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也是十分重要。
2.引导社会投资热情
一个市场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依赖于投资者的关注程度与认可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碳金融和每个人都是密不可分的,不仅仅关于经济方面,亦关于生活环境的优劣,低碳经济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只要政府加以有意引导,就可以使得全民共同参与,政府应该利用这一优势,积极宣传碳金融的重要性,以及碳金融带来的好处,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生活上的同样也要加以推广,加大力度扶持相关产业,普及知识理念,引导民众的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鼓励,鼓励其开展低碳经营,低碳活动,对违章排放的企业进行限制,全民进行监督举报,提高市场活跃度的同时,让民众也参与到对企业履约的监管上,对履约企业适当减少税收,进行优惠补贴,鼓励企业提出自己对碳金融的创新开发,创建新的碳金融衍生品。
(三)引导碳金融及其技术创新
1.对低碳技术的创新的支持
碳金融的出发点是减少碳排放,所以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不过是完成最初目的的手段之一,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讲,对低碳技术的研发同样很具有必要性,但任何一个新的技术,都面临着一个资金短缺的难题,而这个难题在低碳技术的研究上更为明显,其风险较大,企业接受程度不确定,开发周期长,回笼资金很困难,所以研发低碳技术的企业在起步的阶段很难以生存下去。
很显然这个时候只有政府出面,帮助扶持低碳产业,在把控好风险的同时,让他们有更多的获取投资的方式,减少其上市门槛,这样不仅让低碳技术企业获得了投资资金,还让市场上的投资者获得到低碳金融成长的收益,同时,上市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了投资者推出机制,能够使投资者相对较好的把控自身关于低碳金融的投资风险。扶持低碳企业上市的另一好处便是向市场上放出相关利好消息,从而在此引入更多资金流入,加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允许银行在对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贷款利率,鼓励民间投资者进入参与,增强中介机构的职能,允许相关机构共同开发CDM等项目。
2.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提升低碳技术的同时,对碳金融相关金融衍生品工具的创新同样至关重要。在我国市场上,碳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理念,我国的相关金融产品少之又少,政府可以适当推进银行展开相关产品的设计,譬如:允许对碳排放权进行打包质押,从而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开展我国特有的碳排放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碳排放权的托收保付业务,设计碳金融相关的基金,等等。同时在期货期权市场上,同样可以设计相关的碳金融产品,由于政府本身已规划好了碳排放的标准单位,以及排放物质的特定性,因此在这类市场上建立相应的合约有着天然的优势,很容易就建立起来完善的产品,同样也可以模仿其他期货期权产品,允许对碳金融产品的套期保值交易,以及风险相关的操作,允许投资者进行风险对冲,从而进一步减低碳金融市场上的风险,以及抗冲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