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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保险业破解自动驾驶产业发展难题的策略初探

2021-01-30袁瑞宇江苏省保险学会

上海保险 2021年9期
关键词:自动责任汽车

袁瑞宇 江苏省保险学会

一、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现状

(一)国内与国际:你追我赶,政策先行

近年来,5G 的商用进程明显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加持下,自动驾驶成为人们最热衷的“划时代”应用之一。德国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自动和联网驾驶战略》,提出保持在自动驾驶领域的领先地位是“国家持续发展和繁荣的基础”。美国也于2020 年1 月正式发布自动驾驶4.0计划,旨在确保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领先优势和领导地位。此外,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为在自动驾驶技术专利上占据先机而各自加紧了其在技术领域的研发。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其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也全面升级。2019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研发,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产业链”,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战略”也做出专门部署,明确了智能交通系统的数字化应用场景,重点发展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的出行服务。

(二)长三角地区:凝聚合力,百花齐放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基础设施建设、汽车产业链发展等方面均占据着一定的优势。随着长三角地区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其针对自动驾驶层面作出的布局也愈加清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卫星导航等新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各城市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开展智能汽车测试,实现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蓝图已经绘就,长三角三省一市正引导自动驾驶领域快速发展。上海首个中心城区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江苏苏州成为全国首个自动驾驶商用城市,江苏扬州启用国内首条支持自动驾驶的“未来高速公路”,浙江湖州创建全省首个省级自动驾驶和智慧出行示范区,安徽合肥打造4.4 公里自动驾驶5G 运行线……面向未来的长三角自动驾驶优势产业集群正在瞄准自动驾驶领域的明星项目,打造世界级战略新兴产业。

二、事故侵权责任承担——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中的难题

在自动驾驶产业被广为看好的同时,其在技术、操作等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主要体现在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不同于一般机动车,自动驾驶汽车(L3级别以上)依靠智能感应和算法决策技术的深度融合,可以在没有任何人为操作的情况下,自主行驶在道路上。此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应如何在人类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之间判定责任?如果认定为系统责任,又如何追究责任?

有观点认为,人(驾驶员)仍然对自动驾驶汽车有控制和干预的义务,依据是,现行绝大部分自动驾驶汽车都被要求配备安全员。从美国加州车辆管理局(DMV)公布的《2019 年度自动驾驶人工接管报告》的数据来看,有64家公司拿到“需配备安全员”的测试资格,仅有谷歌一家被允许“无需配备安全员”。2020年6月,在上海嘉定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上线的自动驾驶网约车,每辆车统一配备了一名安全驾驶员和一名安全引导员。其中,安全驾驶员将会在极端情况下及时接管车辆,确保乘客安全。换言之,安全驾驶员必须保持精神的高度集中并随时控制车辆以应对交通安全风险,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依旧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从更长远的角度去看,这违背了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在未来为人们带来便利的愿景,自动驾驶汽车造福人类的社会价值也会被大大削弱。

还有观点认为,既然自动驾驶汽车未来将全权由自动驾驶系统完成驾驶任务,那么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由汽车制造商、系统开发商等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市场经济参与者作出赔偿。但这一解释忽略了自动驾驶汽车(或者说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性”,《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定义了智能机器的两项核心要素——自主性及学习能力,其中自主性代表着智能机器人将有能力完全自主行为。在这一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将依照深度学习的算法模型来应对复杂的道路环境,虽然算法模型是由汽车制造商、系统开发商提供,但具体运算是由计算机在“技术黑箱”中自主完成的。这些运算让程序员无法对其进行实时控制和预测,若出现运算失误导致的交通事故,汽车制造商该不该为其承担责任?答案似乎更不绝对。由此可见,用产品侵权责任约束自动驾驶汽车风险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面对不断发展的技术仍有局限性。

综合各方所述,不同的观点均不能实现在受害人、生产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足以看出自动驾驶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之复杂。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下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新模式,也会进一步加大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以“保险创新”破局发展难题

长期来看,自动驾驶侵权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仍会存在,保险的介入将会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英国政府最早提出“为自动驾驶汽车引入新的保险”,首先明确了在保险人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其次是将司机同样列入承保范围,采取先行赔付机制,降低受害人索赔的成本和难度。欧盟的相关立法也在筹划为自动驾驶汽车配置新的保险制度,要求制造商在自动驾驶汽车出厂时购买保险,一方面给予自身保障,另一方面也能提升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信任程度。随着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逐渐商用并投入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转而尝试制定新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以迎接高级别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起步较晚,配套保障相对滞后,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长三角三省一市在产业、政策、资本等方面协同推进,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打法”,能够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方式缩小与先发地区的差距,对于自动驾驶保险的研究需迎头赶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强制保险制度

在监管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过程中,首要条件便是测试单位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出具赔偿保函,以确保有能力响应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判决。比如,美国加州对于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发放测试许可牌照的前提之一,即测试单位购买保额不低于五百万美元的保险或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函。上海也发布过《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车企(指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必须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指自动驾驶汽车)购买每车保额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此外,英国、荷兰、瑞典等国家均提出了此类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自动驾驶出行最基本的保障,也是最必要的措施。未来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不可避免地将承担起更重的责任,由政府主导,推行强制保险制度。这不仅分担了制造商、设计者的风险压力,更是给行业注入信心、增添动力,帮助行业稳中向好,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人工智能保险专营性公司

自动驾驶技术将颠覆人类生活,这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但自动驾驶汽车只是智能车联网产业的其中一环,未来车路协同发展,除了自动驾驶汽车会出现复杂的侵权责任难题,道路侧、V2X 这些更为融合的技术,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归责难题和更集中的风险。长三角地区应当鼓励设立人工智能保险专营性公司。成立专营性公司将具有如下优势:一是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隔离。通过将一些特定风险业务从集团业务中剥离,能够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二是能够更好地运用“全数据”。公司可以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行驶数据以及城市交通信息进行整体构建,从而准确分析市场保险需求,为客户提供专属产品方案。三是能够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定向支持。政府可以为专营性保险公司提供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内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不仅能保障专营性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也更能促进其对自动驾驶保险业务的拓展。

(三)运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

上文中建议的保险制度,可能会将产品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驾乘险等多种保险进行混合,便于理赔的责任集中,但这也造成了风险的集中。而再保险最重要的功能便是进行风险的二次分散,以及为原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提供保障。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具有受损成本高、事故成因复杂、风险控制难度大的特点,非常适合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合理运用再保险,既能弥补新保险体系的不足,又能实现保险经营的平稳安全。

四、结语

面对复杂多变的责任归属难题,保险制度可以从根本上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多层次、多维度地分散交通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巨大冲击,缓解制造商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过程中的巨大压力,这对促进产业发展、维护道路安全都有极大的帮助。虽然我国自动驾驶技术起步较晚,保险支持稍微滞后,但随着我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发布,加强立法监管与保险制度对技术产业的保障,已刻不容缓。长三角地区应高标准谋划面向未来的自动驾驶产业,构建融合发展的区域现代产业体系,在全面推行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开辟全新保险体系,设立全新保险专营性机构,以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等一批人工智能应用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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