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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情报工作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2021-01-29

关键词:情报工作情报机构情报

杨 竞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情报是禁毒工作的基础,情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禁毒工作质量的高低。提高禁毒情报工作的质量需要对禁毒情报工作进行机制的构建。

一、禁毒情报机制的构建原理

在社会科学领域,机制是一个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关系,特别是指制度与机构之间的运行关系。所以,禁毒情报机制主要就是指禁毒情报机构、制度以及运行变化之间的关系。一个设计合理、运行良好的禁毒情报机制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系统的稳定性。禁毒工作的经验表明,禁毒情报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固定的情报工作方式,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不会随着责任人的变动而任意改变。(2)较高的制度性。禁毒情报机制自身具有较高的制度性,这种制度既包括方法也包括手段。只有将方法与手段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发挥禁毒情报机制的制度作用。同时只有相关人员遵守相关制度,才能使禁毒情报机制的作用得到有效落实。(3)一定程度的理论化与制度化。任何机制的构建都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以及深厚的理论总结。因此,禁毒情报机制是在情报工作基础上对经验的概括、提炼和总结,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产物。(4)机制运行的系统性。实践证明,任何一种机制的有效运行都不可能是单一、孤立的,是由各种子机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禁毒情报机制的良性运行有赖于多种途径和手段,因此,禁毒情报机制除了采集机制、情报管理机制、情报分析机制等,还需要建立一些必要的辅助机制,如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动力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禁毒情报工作有效的推动并落实。

综上,禁毒情报机制应该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结构体系,它的构建绝不是简单的制度设计,而应当是体制与制度的高度融合。体制的设计应该包括禁毒情报机构的设置原则和职能确定;制度的建设则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我国禁毒情报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禁毒情报机制的现状

我国禁毒情报机制的起步较晚,但发展的速度较快。从1998年开始,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禁毒情报机构体系。1998年,公安部首次设立禁毒局,并且在此基础上同步设立了情报处。2008年,以禁毒局情报处为基础,我国正式成立了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同时,国家安全部与中国人民解放总参谋部的情报部门也建立了禁毒情报搜集机构。2009年,为了落实《中华人名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国家禁毒委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建立了由公安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参与的情报工作小组,形成了缴毒侦查合作的工作机制。在地方,禁毒情报机构的设置因级别、地区情况不同,并不完全统一。一般都在省区一级的公安禁毒机关下面设立禁毒情报部门,依托厅局情报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地市级公安禁毒机关一般也下设有情报信息大队;而县级公安机关禁毒情报机构及职能设置方面则有较大差别,总体来讲专门情报机关的设置率较低。行业性公安机关禁毒情报机构设置情况与公安行政机关的情况大致相同。

(二)当前我国禁毒情报机制运行中的不足

总体看,我国禁毒情报专业机构自成立以来,为禁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保证。但由于我国禁毒情报机制的建立时间较短,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加之近年来禁毒工作新情况的出现,如越来越多的“非接触”式毒品犯罪的出现,对当前禁毒情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机制设计中的不足也愈发明显,无法全方位支撑整个情报工作。

1.禁毒专门情报机构的设置不足,情报搜集工作开展不畅。众所周知,基层是禁毒情报信息最重要的来源,基层禁毒情报工作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禁毒工作的效果。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禁毒情报专门机关的设置率还较低,尤其是县一级几乎没有设立专门的禁毒情报机构,无法实现情报的有效搜集和分析处理;即使是设立了专门机构的,专职情报人员的配备情况也不理想。有些地方,专职情报人员在整个禁毒公安民警中所占的比例不足10%,而在其他国家,专职情报人员一般都会占警队整个编制的至少三分之一左右。同时,在为数不多的专职人员中,绝大多数也未经专门系统训练,情报处理能力十分有限。可见,我国目前禁毒情报机构的建设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2.机构间协作难度大,禁毒情报的共享和整合利用率较低。从当前禁毒情报实践看,禁毒情报的共享和整合利用存在一定的阻力与困难。究其根本,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由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禁毒情报工作方面的投入不足,与经济发达地区的情报系统无法同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情报的共享与利用。在主观上,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采用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条块管理体制,受系统内部在利益、考核、评比等方面利益影响,各地机构之间可能会出现互相之间无法紧密配合的情况。尤其是对于行业公安禁毒情报机构而言,由于自身受双重领导,且更侧重于行业领导,其与公安系统内部的禁毒情报机构之间的情报共享限制更多,无法形成便捷、高效的禁毒情报共享机制。

三、我国禁毒情报机制的完善

为了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全国化甚至全球化的趋势,建立禁毒“大情报”体系,加强禁毒情报的整合,需要对现行禁毒情报的机制进行重新构建,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

(一)禁毒情报机制的体制构建

1.建立禁毒情报中心。为了解决情报的资源共享问题,各地区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禁毒情报中心。但受限于禁毒情报专业人员配置不足的难题,我国禁毒情报中心建设可以借鉴国外的建设模式,由缉毒机关的情报部门统筹禁毒情报工作。缉毒部门是禁毒机构中的重要机构,能够利用的资源相对比较多,可与刑侦部门的其他机构实现有效衔接,且能够与军队系统情报相关的情报机构、国家安全情报机构等进行有效的协调,形成深度的情报网络。

2.跨部门设立禁毒情报机构。跨部门禁毒情报机构的设置可以借鉴国外的建设模式。随着《禁毒法》的全面实施,原国家禁毒委员会已经演变成正式的国家机构,建议将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设在国家禁毒委员会下面,并在此基础上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禁毒情报力量与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此形成国家级禁毒情报机构。

(二)禁毒情报机制的制度构建

1.加速禁毒情报立法。禁毒情报立法是情报立法中较为重要的部分。我国目前还没有为禁毒情报立法,但《禁毒法》的出台已经为禁毒情报的立法明确了总纲领。可以借鉴国外情报立法模式,确立两种制度。首先,确立政府禁毒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对需要保密与不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区分,在此基础上确定保密年限、解密程度以及社会披露等。同时要确保民众对禁毒的进度工作具有知情权,有效保证群众对禁毒工作的非正式监督。其次,确立禁毒情报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内外部监督等,这对禁毒情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尤为重要。

2.建立禁毒情报的各种配套制度。为提高禁毒工作有效性,禁毒部门应逐步形成完整且可持续的系统,包括禁毒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制度,禁毒情报的处理、管理、服务制度,禁毒情报的交流、共享、监督制度以及各种业务性规章制度。目前,我国禁毒情报的各项业务制度相对而言较为全面,但仍需进一步优化。国家禁毒委员会可以成立专门的禁毒情报委员会,统一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完善禁毒情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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