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宗教政策述论
2021-01-29张化
张 化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基地,上海200433)
本文所述“宗教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依据其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并实施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1]。表现形式有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中体现的政策精神、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领导人讲话中的政策精神等。党的历代领导集体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中国宗教状况,逐步加深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把握宗教发生、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宗教政策,指导宗教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为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当然,也有深刻的教训、可贵的启示。回顾宗教政策的百年演变历史,理清演变的趋势和规律,可明理、可增信,可助推宗教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由来和演变
本文按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程度,以及基于不同认识所形成政策的性质差别,分为5个时期,择要而述。
(一)建党之初:发起非基督教运动,否定宗教
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像各国共产党一样,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得到共产国际和俄共(布)的全面帮助,也深受影响。中国共产党当时的工作重点是传播马列主义学说,使更多的人汇聚到共产党的旗帜下。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主张有神论的各种宗教展开批判。另一方面,俄共(布)及共产国际将在华不断发展的基督教势力及在中国青年中日渐滋长的亲美思想,视为中国人走俄国式革命道路的障碍。1922年,通过共产国际远东局和青年国际,指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参与发起、领导了非基督教运动。1923年11月,中共中央第三届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教育宣传问题决议案》明确反对基督教的教义及其组织(如青年会)[2],后来发展到反对一切宗教。因有工人信徒,制定了团结信教工人的政策。运动于1927年结束。
(二)革命斗争时期:初步确定信教自由原则,但区分敌友对待,并随时局变化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宗教已不仅是理论问题,而是党必须处理的现实问题。宗教因千百年来同封建主义、帝国主义有千丝万缕联系的阶级原因,而不仅是有神、无神的意识形态原因,成为批判和冲击的对象。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3]反宗教的痕迹仍很明显,西方传入的宗教被归为帝国主义的教会;“工农劳苦民众”才有信教自由。在实际工作中,宗教上层,包括教职人员是革命对象,一般信众是团结对象。这与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神职人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一致。但这是党首次公开表示要保护“民众”的“信教自由”,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发生了质的变化。
长征途中,红军为保障战略转移,通过宣言、法规、规定、决议,张贴文告、标语、口号等形式公布党的宗教政策,如“保护喇嘛寺及经书神像”“保护回民信教自由”等,党的高级领导人通过结盟等方式与民族宗教界上层达成统一战线,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在对待民族宗教界上层问题上有了变通。
抗战期间,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的主要矛盾。对内,国共联合抗日;对外,借用美、英、法等国力量抗日。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前后,党在对待少数民族宗教、外国传教士、宗教教产、宗教界上层人士等方面的政策大变,使之与统一战线大局相匹配。1936年4月,中共中央发表宣言,向包括全国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回教徒联合会、全国公教联合会等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提出6项条件,作为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共同行动纲领,第四项为“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4]。同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宣布“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5]。这成为扎根于穆斯林聚集区的陕甘宁边区政权有效团结当地士绅和群众的主要政策之一。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3个附件,对地主的土地,由没收改为减租减息;与此相应,对“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6]18。“容许外国牧师、神甫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房产”[6]575。1945年5月,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7]这是党第一次将全体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纳入自己的政治纲领,政策宽容度空前。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为配合土地改革,宗教政策又作调整:“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8]723但在这一阶段,政策的执行增添了灵活性,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8]455。1949年1月,解放全中国已是大势所趋,党再次调整对外国传教士的政策:“已在我解放地区者,容许其继续居住,执行业务,新来者暂不批准。”[9]515但命令入城部队 “没有命令”,不准进驻教堂[9]652。
(三)建国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基本国策,支持把教会办成中国信教群众自己办的宗教事业
1949年9月,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0]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1]这表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被确认为基本国策。
建国之初,党的中心工作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政权。在国际冷战中,一面倒向前苏联,抗美援朝期间,反帝反美成为紧密关联的时代句式。在此背景下,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自治、自养、自传教育,要求宗教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参与国家建设。对教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12]在分配土地时,“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12]。对城市教会的房地产,“可让出其足够传教用之房屋”[13]。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为依托的基督宗教,指出:“中国的基督教问题,一方面是群众宗教信仰问题,另一方面在长时期又被帝国主义用为对中国进行侵略的工具,其一部分组织又被帝国主义用为间谍活动的工具……因此,应当坚决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反对基督教中的帝国主义势力。”[14]80支持宗教界发起中国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支持各教成立爱国宗教团体,使教会成为中国信教群众自己办的宗教事业。
当时,党部分延续革命年代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比较注重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强调宗教与马列主义的对立,认为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只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很快会消亡,非常强调无神论宣传。1950年7月,中共中央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彻底的无神论者,认为宗教有害于人民的觉悟,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待群众性的宗教问题从来是当作一种有历史必然性的社会问题和群众问题来处理的,从来是反对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简单急躁办法的。”[14]67随着政权的稳固,党越来越重视对宗教规律和特征的把握。1954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首次归纳出中国少数民族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点,对群众性和复杂性也略有涉及。该文件由李维汉主持的中央统战部起草,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得到毛泽东主席的高度评价并转发全党。在1958年底至1959年初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①上,完整表述了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正是基于对中国宗教“五性”特征的认识和把握,特别是对长期性和群众性的认识,毛泽东主席1957年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民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15]
但是,这些正确的认识随即受到冲击,混淆了宗教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对宗教采取了限制、削弱、促进消亡的工作方针。1961年,中央推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终止了“大跃进”运动。宗教政策得到相应调整,退还了大批被占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对平调的教会和个人财物进行了清退,支持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60年底至1962年初,各教召开代表会议,本着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戴帽子的原则,和风细雨地讨论问题、提出新任务。宗教界人士心情舒畅,称之为“神仙”会。
(四)改革开放后:重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全面拨乱反正,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宗教领域也开始全面拨乱反正。1977至1981年,邓小平先后7次就宗教问题发表意见。这些意见成为改革开放初期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的指导性原则,集中反映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中[16]。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谈到宗教问题时说:“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17]这一论述正确地规定了宗教界人士的阶级属性和政治属性,肯定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有“一致性”,并在政治上肯定他们有了很大进步。因此,民族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一致性”,实现和巩固“大团结”。根据邓小平的指示,1980年2月25日,中央统战部发出《关于总结宗教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统战部门从9个方面总结建国30年来的宗教工作,尤其要就“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宗教界人士的阶级属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发表见解。此后,中央有关部门“用二三年的时间”[18]53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总结,1982年形成了19号文件。19号文件将宗教定位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详细分析了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复杂性、国际性的特点,特别是用“长期性”来解释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宽容其存在;分析了解放以后“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推导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已经成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在阶级属性上,“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用“群众性”来强调宗教问题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确定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18]54-7319号文件从头至尾未提 “鸦片”一词,此后发布的有关文件也不再引用“宗教是鸦片”这句话。19号文件标志着党在宗教工作领域完成了拨乱反正的任务,阐明了恢复和保障公民信仰宗教自由的基本理论观点和基本政策。此政策得到大力落实,纠正和平反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对教会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恢复和建立爱国宗教团体,协助教会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宗教院校,宗教活动渐趋正常。
进入90年代,政策关注点转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被提升为行政法规。1991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实行,包括2个行政法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法规。2005年3月1日,施行《宗教事务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社会性宗教事务和宗教内部事务的界限,“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它是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19]。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20]。
(五)踏上新征程: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到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随着宗教生活的正常化和信徒人数的增加,党逐步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命题提到政策层面。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21]178这是第一次在政策性文件中提到“相适应”。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6号文件)指出,要“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1]220。规范了“相适应”的提法。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面阐述了“相适应”的意义,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1]254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运用唯物辩证法全面而深入地阐述了“相适应”的内涵、引导途径和方式。他还指出,无论在阶级社会、国际社会还是国内,宗教的社会作用都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22]379。又由于宗教具有群众性的特点,“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22]376。他肯定了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肯定了宗教文化中有“可以研究和发掘”的精华,肯定了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等内容的积极作用,肯定了宗教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情绪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他第一次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22]383。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这样辩证地分析宗教问题,不再简单地视宗教为消极力量,而是肯定了宗教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因素,可以通过引导和管理,激活其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达到“相适应”的良好状态。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年7月10日,胡锦涛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些重大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保持和促进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23]。他肯定,信教群众是党的执政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宗教工作四句话概括为一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同时还写了另一句话:“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4]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25]两个文件有两种提法,简而言之,一是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一是发挥信教者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宗教和信教者均可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肯定宗教和信教者可以在国家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进入新时代,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加速了这一变革,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早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命题。在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化”作了深入系统的阐述。指出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地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同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宁夏银川新城清真寺时指出:“我国的各民族和宗教是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孕育发展起来的,只有落地生根才能生生不息。”[26]同年,时任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阐述了“中国化”的基本要求:“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27]82017年,“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被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必须坚持“导”的态度对待宗教,要做到 “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总之,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2021年12月3-4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用9个“必须”归纳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宗教工作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特别强调要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要大力培养宗教干部、宗教界代表人士、宗教学研究者3支队伍。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二、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宗教政策的评论
宗教政策百年演变史并非直线发展,有很多曲折、回旋、反复;在同一历史阶段,党的领导集体中有不同认识和声音;在同一时期的解放区或非解放区,政策不同;建国后,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区,对政策的解读有差异。本文主要选取能代表党当时政策主张的法律性文件、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主要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得到落实的政策,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归纳趋势、总结规律、揭示启示。
(一)宗教政策百年演变的趋势
从总体上看,党观察宗教问题的着眼点和制定宗教政策的侧重点逐渐从关注意识形态的分歧到注重社会功能的发挥。中国共产党从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夺取政权到领导一个负责任大国的百年大党,逐步明确了制定政策的原则: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结合我国国情和宗教生态。虽几经反复,总的趋势是逐步摆脱了基于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之争,转向发挥宗教积极的社会功能,抑制其消极功能。建党之初,着眼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宗教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强调唯心唯物、有神无神的对立,发起非基督教、非宗教运动。土地革命时期虽实行信教自由政策,但以阶级为标准来划分敌友,用不同的政策对待宗教上层和信教的工农劳苦民众。抗战期间,为化敌为友,共同抗日,宣布全体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建国初,实行全体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团结了全体信教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使宗教摆脱了旧势力的掌控。五十年代后期起,再次用阶级斗争观点强调意识形态上的分歧,甚至混淆了宗教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改革开放以来,重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而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宗教界政治局面稳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积极作用。
具体而言,党宗教政策的演变基于对中国宗教问题认识的变化,特别是对“五性”特征认识的变化。或者说,对“五性”认识变化的趋势决定了宗教政策演变的趋势。
1.对宗教长期性的认识从无到有,多次反复,逐步深化;政策则从否定到面对、保障、共生
非基督教、非宗教运动完全漠视宗教的长期性。革命斗争时期政策的选择和变化,更多是迫于形势。建国初,认为宗教是旧社会的遗留,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很快会清除。五十年代后期起,人为地促使其消亡。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明确宗教之所以存在,不仅有社会根源,还有自然根源和认识根源等,消除这些根源需要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宗教既然要与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共存,就必须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引导相适应,就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中国化”也就是内生化,逐步实现中国宗教的组织体系、教义解释、制度礼仪、人员构成、对外交往等全方位的中国化,成为“中国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国”[27]。一如白皮书所形容:“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28]换个角度看,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对长期性认识深化后的应对之策。
2.对宗教群众性的认识自始至终,内涵多变,慢慢拓展;政策的团结面越来越宽,越来越注重团结教职人员
中国共产党人知道,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最大的政治优势。回顾政策的百年演变史可以发现,在任何情况下,党都坚持团结信教群众。哪怕是在非基督教运动中,也注意团结信教的群众。只是团结的面随着党的中心工作、理论水平、敌友划分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宗教上层、教职人员在“敌”“友”间数度移位。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注重团结全体信教群众,甚至认为“一部分因为受蒙蔽而参与闹事甚至卷入地下势力或信奉邪教的群众,仍然是我们应该团结、教育、争取的特殊的群众,切不可把他们‘推过去’而必须把他们‘拉过来’”[29]。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政策越来越关注引领、教育和团结对普通信众有特殊影响力的教职人员,特别是宗教领袖;支持宗教界办好宗教院校,2021年5月1日公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人才培养。
3.对宗教国际性的认识从抵制、被动接受到主动驾驭;政策越来越灵活、务实
在非基督教运动中,基督教被认为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急先锋而加以抵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英、法与中国结成同盟国,共同抵抗法西斯。当时,在华基督教传教力量主要由美、英、法、梵等国构成;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下,党的宗教政策大改,欢迎各国传教士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传教。建国初,中国外交一边倒向前苏联,美、英、法、梵等国势力先后离开或被清理出中国,强调独立自主办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宗教的国际关联必然增强;政策性支持宗教界举办佛、道教国际论坛,到海外举办圣经展等交流活动。在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过程中,主动发挥宗教积极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宗教方面的沟通和认同,助推合作。
4.对宗教民族性的认识来自实践和需要;政策逐步细化,指向性越来越明确
党的二大首次提出自己的民族政策,但关注点是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未涉及宗教。长征途中,红军大部分时间行进在苗、瑶、壮、侗、彝、藏、羌、回等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往往全民信仰一种宗教,宗教领袖就是民族领袖,甚至是军政首脑。因此必须取得这些地区的民族、宗教上层的支持,才能完成战略转移,于是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党中央到达陕北后,陕甘宁边区是穆斯林聚集区,边区的北方是信仰藏传佛教的蒙古族聚集区;共产党要在此生存、发展,必须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1938年底,中共中央设立西北工作委员会,张闻天为书记,李维汉为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主管西北五省工作,团结各族人民抗日;内设民族问题研究室,专门调查研究民族宗教问题,为中央制定民族宗教政策提供依据。该室刘春同志撰写了《回族在抗日民族自卫战争中的地位》的调研报告,西工委进行了讨论。1940年,贾拓夫根据刘春报告和会议精神,执笔起草,由李维汉审改,经中央书记处原则批准,发表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系统阐述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出必须重视回教并把回教变成为团结回族抗日的旗帜,团结回族上层,甚至被日寇欺骗和劫持下的回族团体及教主阿訇等仍以争取为原则[30]。建国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包括宗教)特点各自立法,在原政教合一地区,宗教的民族性更受关注。宗教“五性”的特征最初就是对民族地区宗教状况的归纳。进入新时代,“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在国内途经地区,不少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宗教事务成为事关中华民族复兴大局的问题。
5.对宗教复杂性的认识逐步拓展、深化;政策越来越明确区分宗教和政治问题,尊重前者,管理后者,管理趋向法制化
党越来越认清宗教的发展变化有阶段性、曲折性、反复性,有自身规律,不能用行政手段毕其功于一役。认识到宗教既有神圣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神圣的信仰可以深入灵魂,化为一切行为的动力甚至目的;而宗教组织、宗教设施等却是社会实体;政策应该尊重前者,管理后者,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我党陆续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逐步趋向依法管理。认识到宗教自身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体系,会出现新兴宗教、类宗教以及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政治中,宗教与政治的关联度提高,国际反华势力也一直试图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必须区分是宗教变化还是政治性变化,并区别对待。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对社会性的政治对抗和政治渗透,却必须用行政命令的、直至专政的办法处理。为此,1999年颁布了反邪教专项法律《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使依法处治邪教有法可依。
(二)宗教政策百年演变的规律
1.中国共产党制定宗教政策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现实依据是党的中心任务和我国的宗教特征
党历来以马列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统一战线,包括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历来是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统战政策,包括宗教政策历来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回溯百年可见,不同时期的宗教政策都是为当时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一一留下时代烙印,阶段性特征非常鲜明。在新时代,全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已有稳固基础,爱国守法、努力“相适应”“中国化”已成共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有神”“无神”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问题,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现有政策正是着眼于这种一致性,以积极“导”的态度,构建健康的宗教关系,助推复兴。
2.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随着党的理论认识的变化而变化
理论是政策的基础和指导思想,政策是践行理论的准则和措施。中国共产党人经过百年反复探索,慢慢学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解决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进行理论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探索过程直接影响了宗教政策的变化。建党后,中国共产党从照搬俄共(布)的反宗教政策,到结合中国革命、建设的实际和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做出变通和创新。改革开放之初,党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论;宗教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调整为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投入现代化建设。后来,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思想、党的历史方位转变的认识,党明确了新的历史使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包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当然,当党的理论认识及根据认识制定的总路线总政策出现偏差时,统一战线政策,包括宗教政策也就跟着出偏差。
3.什么时候能尊重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什么时候就能与宗教界建立起统一战线,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助推党的事业发展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和规律,宗教政策必须顺应规律,顺势而为,不能人为地左右、改变规律,用行政手段促进其消亡。恩格斯曾以俾斯麦所采取的反教会法令所造成的天主教徒激烈反抗的教训,告诫无产阶级政党,“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31]。百年政策演变史也证明了这一论断,数次用行政手段促进消亡均未见效,宗教或作了一些更能适应社会的改进,或仅换了一种生存方式,从地上走到了地下,从集中变成了分散,事后更会出现反弹。其实,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唯一的、也是根本的区别就是有无信仰。把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的前提就是尊重他们的信仰。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信教群众就会心存不满,产生离心力。换一个角度看,宗教信仰自由是信教群众特殊的、也是最根本的利益要求,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能满足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特殊需求,在宗教问题方面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就能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达到在政治上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目的,从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助推党的事业发展。建国以来的历史更是明证:什么时候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什么时候就能团结绝大多数信教群众,那个时期宗教界的政治局面就稳定、和谐,党的执政地位就更为巩固。
(三)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百年演变给我们的启示
1.历经百年,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体系,证明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可以中国化,而且必须中国化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宗教生态不同于中国,宗教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不同,具有更多批判性。他们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矛盾是阶级压迫和剥削,作为被压迫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是起来革命,进行阶级斗争,推翻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他们生活在欧洲,人民群众绝大部分是宗教信仰者。他们必须使人民群众明白:在以剥削制度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总是统治阶级的宗教,它所崇奉的神灵,一般地说,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化身。当要推翻这种社会制度时,维护它的宗教当然就是消极的东西,当然应该进行批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32]对宗教的批判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传统宗教用上帝或诸神的名义从各方面论证剥削制度的合理性,为苦难世界提供神学上的辩护,让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第二,宗教又用天堂和来世给苦难人民许诺一种幻想的幸福,使人民安于现实的苦难,革命激情受麻痹。可见,马克思主义批判宗教的着眼点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作思想上的准备。再者,按照马克思对宗教问题的理论推断,宗教自身没有“本质”,其“本质”乃 “人的本质”,反映了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宗教存在及影响的大小与社会的好坏成反比关系,即社会发展越好,宗教的存在空间和影响就越小;社会状况越坏,宗教的存在空间及影响就越大。显然,将这一逻辑机械地搬到中国,特别是用来解释建国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是不妥当的。由于列宁去世较早,这一问题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国家基本上是以“敌对的”或“敌意的”态度来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制定的政策实际上是将宗教推到了对立面,导致宗教力量成为潜在的对抗力量。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必须中国化。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结合中国实际解决宗教问题,艰难探索、不断修正,使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从抽象到具体,初步形成一套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宗教理论和政策体系。比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建立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以爱国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宗教信仰自由,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特征,界定“宗教事务”的内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等等。这些理论和政策提升了,并将继续提升党的治国理政能力。践行这些政策的史实证明,效果是好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用理论、政策和实践,正面解答了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健康关系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好宗教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2.国情、教情不断发展变化,必须不停调研,修订政策,才能保证随时有适宜的准则
宗教政策百年演变史,就是党的历代领导集体不断地制定和完善政策的历史。当今世界,宗教对世界的影响如影相随,时强时弱。当今中国,正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宗教既可以是积极因素,也可以是消极因素。在世界宗教不断变化的格局中,中国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信教群众的人数、构成、分布、政治态度、教会经济状况、与社会的关系、与海外的关系,等等,一直在变化中。需要不断了解情况、掌握态势,与时俱进地修订和完善宗教政策,使党处理宗教问题随时都有适用的准则、有效的措施。庖丁解牛能游刃有余,是因为对牛的身体结构认识清楚。如果对宗教界的世情、国情、地情认识不清,处理宗教问题时就会松紧无度,进退失据。可以发挥党内专家和学术界专家的作用,加强工作调研和政策研究。可以设冷热两条线,一条是西医式的热线,有效完成“守土有责”的职责;一条是中医式的冷线,不急于看到立竿见影式的效果,而是着眼于党和国家的整体、长远利益,更多地从历史的、全球的、现实的、宗教自身规律的角度,寻找超前的、有预见性的、宏观的、理性的政策依据。笔者相信,用中西医结合的模式,会达到最佳治理效果,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注释:
①中央统战部在此期间召开第十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有关问题,与此同时召开了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