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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的思考

2021-01-29

山西财税 2021年1期
关键词:市属国资监管部门

2012年晋中市下发了《晋中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和《晋中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晋中市级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本次调研选取了几户有代表性的市属企业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并围绕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现状和企业在执行中存在的漏洞、缺陷出发,进而对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及主要途径进行思考分析。

一、基本情况

晋中市从2012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至今,市级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38户,分别隶属于市国资委及各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国有独资企业25户、控股企业6户、参股企业7户。截止2019年底,资产总额为500.67亿元,负债总额为253.69亿元,资产负债率50.67%,所有者权益(净资产)246.98亿元;2019年实现利润总额14.10亿元。2012年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制度至2019年,八年累计共收缴国有资本收益8628万元,其中:应交利润收入4446万元、股利股息收入4182万元。

二、国有资本收益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几年以来,预算制度执行情况还不够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办法还没建立,到目前为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也都较为随意,基本都是以收定支的形式编制预算,主要原因是由于市级企业大多数属于公益保障类企业,企业的收入总量较小,费用性支出量大,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另一个原因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也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中遇到问题的根源。

(二)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弱

由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多数属于公益保障类企业,企业基本都是依托于主管部门的职能延伸设立,缺乏市场经营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抵御风险能力差,导致国有资产因企业管理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等原因在低效运营中亏损流失。

(三)相关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的规章制度不够全面,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对全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的核定数规定的比较宽泛,影响实践操作;二是现行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属于“一刀切”,没有针对企业的功能定位、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特点进行分类划分上缴比例,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企业的上缴比例都相同,显然不太合理。

(四)国资监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财务监管有待提高

我市部分国资监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意识比较淡薄,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所属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监管办法,有的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缺乏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对国有资本缺少阶段性的财务审计,为资本流失埋下隐患。例如:在我市部分国有企业中,存在企业经营成果较好且当年实现了利润,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进行上缴利润、分红,还有的企业由于现金流不足不能实现上缴收益,效益仅仅体现在纸面上、有的参股控股企业不按期召开股东会影响利润分红,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没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来约束造成国有资本收益不能按期上缴。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收益收缴管理,完善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措施和相关制度,合理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主导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共同配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统筹安排,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既能促进国企做优做强,又能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

进一步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监管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已掌握的财务数据基础上,使各项经营指标更加清晰、明确,结合第三方中介出具的绩效评价指标值,确保监管评价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实现监管体系的目标,才能更有效地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监管,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努力提高运营能力和盈利水平。

(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制度

为了既能保证国有出资人收益得以实现,又能使企业留有合理、充足的运转和发展资金,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长久性、稳定性和增长性,应对现行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做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全资企业“应缴利润”基数的核定,全资企业应根据税后利润在扣除了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基数上按照相应的比例核算。根据市级国有独资企业不同的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制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可依照企业不同领域之间的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进行细分。

(三)加强市属企业发展战略,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

市属国有企业大多数属于公益保障类企业,基本职能都是依托于主管部门延伸设立,这种体制下形成的国有企业惧怕走入市场,国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政企分开是关键,凡是应该由企业自主行使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都要由企业自行决定、自行负责,只有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具有独立性的经营者和市场的竞争者。同时,国资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转变思维,从决策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变,在宏观上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引导国有企业依法公平合理参与市场竞争。

(四)强化国资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管

国有资本收益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国资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建立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长效机制,对各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对出资企业所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分红情况的监督,避免出资企业将大量利润留存在子公司。国资监管部门一是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要建立定期报表和不定期督察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企业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严格对所监管企业经营者保值增值责任考核,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建立和完善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要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经营者收入挂钩,奖惩兑现,增强责任感,激发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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