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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职业院校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2021-01-29郭兰英

关键词:法学伦理法治

郭兰英,林 娜

(1.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2.山西传媒学院 基础课教学部,山西 晋中 030619)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归根结底要靠制度和人,在两者的互动关系中,法治队伍就是一个关键。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是法治工作队伍的根基。法律人要时刻谨记,法律应是协助社会更公平、更正义且让社会大众幸福生活的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大众在某些法律人身上看到的是“私利的先锋”,大众把“律师性格”妖魔化为社会祸乱归根源的代名词。作为法学教师,一直在思索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人性”“制度”“教育”?或许兼而有之吧。

一、中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检视

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传统。不幸的是,与专业知识的学习相比,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并不能给学生带来最直接的职场效益,法科生很容易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反思我国的考试主义法学教育,的确大有问题。“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每一位法律人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法治中国美好蓝图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指出:“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

二、在法学院校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价值意蕴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法律职业伦理精神引领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一个有着共同法律话语、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伦理特性和共同精神气质的专业化的法律人共同体。法律人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理应成为高位等级伦理的践履者,这是由于他们的伦理状况关乎法律制度是否健康、关乎社会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之故。“法治实乃法律职业人之治”,那么法律职业人必然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的职业道德素养。

(二)伦理教育是法律职业化的应有之义

关注人性的伦理精神,即尊重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法律职业化的逻辑起点;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崇尚正义的伦理精神构成了法律职业化的价值基础;珍视荣誉的伦理精神从内部维系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是法律职业化的内在源泉。

庞德也一向主张:“法则”以外,须有“技术”以解释及适用法则,更需要有该制度所属之社会里一般人“已接收到理想”,以为解释与适用法则时最后的根据。[1]失去理想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失去理想性的法律人,就只是玩法的机器。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促使法学尽快走出“幼稚”的尴尬的应然取向。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2]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自主化成长过程中,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功利化”趋向。因此,通过强化法学伦理素养而抑制职业技术专长的非道义化倾向就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事情了。

三、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开展伦理教育的路径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之目的并非限制法律人的行为,而是协助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人员等)解决实际执行法律工作时可能面临的道德难题。

(一)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传承民主主体价值

当代中国高等院校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时,要自觉地实现与作为传统中华文化主体的孔子和儒家思想相衔接、相结合。“修己”“内圣”不仅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即“道德风尚的倡导”的核心,而且也是“健全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即“法治国家的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传统法律职业伦理文化“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人文精神”“对世俗、习俗的适应的理性法律秩序”及“修已安人的社会衡平意识”的精髓,对造就现代法律精神,仍具有非凡的价值。

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法律职业伦理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经过民主商谈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底线伦理发展为明确论证国家、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论。共同信念发展为深入探讨事关公共生活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的应用伦理学,以保障公民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这两种要素更多地与“健全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制度道德性相联系。终极关怀则主要发展为倡导深刻、自觉的义务感的德性论,促使公民把个体小生命融入整体的大生命之中,它更多地与“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公民德性相联系。这就是说,在当代这种包括三维异质要素的道德结构中,形成于“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和“传承民族的主体价值”基础上的道德观念,主要是一种特殊的终极关怀,即一种儒家式的,倡导深刻、自觉的义务感的法律职业伦理。正是三方面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

(二)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法学教育的伦理化取向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却恰恰忽视了对未来法律家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学教育多以分析实证上的法律为务,鲜少对实证上的法律本身进行价值上的反思。被如此教育的法学院学生,只能了解法律实证上的操作成为娴熟的工匠,却不知法律的理想性。法律人对法律理想的模糊和丧失也是导致法律人以功利主义思想为主导。

民国时期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教育法制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有了法律的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重视法科学生的伦理精神培育,目标正在于此。设若不在学生人格形成时期予以养成,从心理学上讲,成年后的人员更难以改变自己的性格偏好和认识倾向。这些法科学生,将来所操持的是断人间是非,看护社会公正底线,决定犯罪之人生死自由的事业,把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放到这个阶段来学,把职业伦理训练贯穿到全部学习和生活中,说什么也不为过。”[3]

所以,通过法学教育,一方面培养未来法律家的职业崇高感,使他们深刻领悟法律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更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为法律的理想而献身的精神是每个法律学生应有的品格;另一方面培养未来法律家的历史使命感,使他们把法治作为一生的追求,为建构法治秩序做出应有的努力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8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之一。

史尚宽曾认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弊,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法律职业伦理如此之重要,我们认为高等法学院校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首要责任者。法学院系应把法律职业伦理学作为一门全校必修课或通识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一项重大的、持久的教育工程。通常情况下,面向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涵盖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从业者所应具备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伦理信仰,三是职业行为规范及实务伦理等”。[4]

在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引下,法学院校可以根据法律人职业道德培养规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5]

四、结语

法律职业伦理是当代每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担负着为祖国、为未来培养合格接班人和建设人才的重任,理应高度重视对法科大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学院校应当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修订培养方案,增加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程,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贯穿于法科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实现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与法学专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所有有志的法律人,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法律人名声的那片“枯叶”,也决不能容许自己成为默许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法律在法律人的眼里不是用来独善其身、追逐名利的工具。法律是一个责任,是大家不断勉励自我、为践行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不懈努力的承诺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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