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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基于公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思考

2021-01-29李子玉

关键词:公安机关机制法律

李子玉,于 龙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辽宁省公安厅,辽宁 沈阳 110032)

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治安秩序与开展刑事侦查活动而对存储在计算机或网络设备中隐藏的,可作为线索或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挖掘收集、固定保全、筛选分析、处理应用的工作。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成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在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为使电子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发挥出最强大的战斗力,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深入挖掘、利用好大数据技术,完善相关立法与相关工作机制建设,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电子取证支撑框架,提出创新应用方案,促进智慧警务的发展,[1]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一、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的特点

(一)依赖性

电子数据存在分散性,分布于电子计算机的硬件、软件以及各种网络设备中,[2]同时广泛分布于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中。这种分散性加大了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难度,使其对数据提取技术产生了更高的依赖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通过数据提取技术连通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精准提取分布于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二)价值低密度性

在海量的数据中可作为证据或线索使用的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占比不大,其本身具有价值低密度性,因此,如何全面地、及时地提取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就是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核心所在。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子数据取证产品还不能很好的应对电子数据的这一特点,在实践过程中,仍会出现数据无法提取、数据提取不完全等问题。

(三)复杂性

数据库是一个可以长期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有组织的、可共享的、统一管理的大量数据的集合。[3]电子犯罪证据形式多样,种类繁多,这种电子数据构成的复杂性要求公安机关需要借助数据库技术,对复杂的电子数据进行分门别类地整理与存储,以厘清各类、各形式的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作案规律或者提供有价值的侦查线索,防止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淹没于其复杂的形式与种类之中。

(四)全面性

根据传统回溯式侦查工作,电子数据具有跨时空性,是从危害结果出发,收集证明犯罪结果阶段、犯罪行为阶段、犯罪预备阶段以及犯意萌芽阶段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整个过程具有跨越时间与空间的特点。从犯意萌芽到犯罪行为完成,犯罪发生的整个过程可能跨越多个省市甚至跨国,且时间上的跨度也非常大,这一点在网络赌博与网络诈骗案件中十分明显,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的电子取证工作必须要做到全面性。

(五)易被毁坏性

电子数据不但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篡改、毁灭,也容易因公安机关取证人员的失误操作而遭受极大破坏。因此,在无法完全保证电子犯罪证据不被破坏的环境中,数据保全与数据恢复技术便为保证与还原电子数据的原始性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二、大数据视域下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技术挑战

1.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基层公安机关应用不足。目前,公安机关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与刑事侦查工作时,仍存在着“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相对保守与被动的工作方式,对于重点风险问题往往忽视能反映其前期征兆的数据变化,通常是在问题即将发生甚至已经发生时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主观意识不足,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基层公安机关中应用不足。加之部分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还存在操作难、功能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基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效果。

2.民警的大数据技术应用能力不足。电子数据取证不仅对取证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确实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基层民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传统形态的物证、书证敏感性较高,而对于电子数据,仍停留在聊天记录、音视频等浅层次的认识,对电子数据本身的重视就不足,更别提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意识与应用能力。

就国家宏观层面而言,全国公安系统普遍存在警力缺乏与平均警力年龄偏大的问题,这与复杂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要求的专业性、技术性人才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从民警个体的微观层面来看,民警的工作精力、认知水平、专业技术能力都是有限的,不能要求每个公安民警都成为“无所不能”的战士。然而,掌握一定技术的基层民警又分散于基层科所队之中。面对复杂的网络犯罪案件,基层民警甚至可能连案件移送前的前期证据保全与固定工作都无法及时完成。

(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风险

2005年,公安部颁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我国逐渐加快了有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立法的步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公检法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电子数据提供了程序标准与法律规范。2019年1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我国目前关于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最新法律规范。《规则》规定了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以及相关的原则与程序要求。

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仍然不能跟上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时常暴露于没有法律规范保护与约束的处境,游离于现有法律界限边缘,这也导致一些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甚至被直接排除。目前,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数据取证协助主体的合法性探讨。目前,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取得公安院校的技术协助;二是通过局企合作、检法合作等方式完成取证。2019年,公安部颁布的《规则》中仅规定了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基层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提取、分析、保全过程中寻求的技术协助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地为各地刑侦部门研发电子数据取证产品,而向各地刑侦部门了解学习刑事案件侦查的相关业务。在学习与研发过程中,许多软件工程师逐渐成为了掌握刑侦业务与专业技术的双重人才。因此,某地刑侦部门就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请求该科技公司派出工程师,为侦查部门提供全程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协助。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三个主要的法律问题:第一,该工程师不具备侦查主体身份,却要协助完成复杂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这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二,该工程师协助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界定,但在这个过程中却能够接触到案件中的大部分信息与数据,存在泄露案情与秘密的风险;第三,公安机关对于选取协助办案的工程师缺乏统一、完善的标准,未形成稳定的合法选拔机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以上问题必须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2.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界限。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所运用的警务数据来源于公民个人的交通行为、工作行为、财产行为、通信行为等个人隐私行为所产生信息数据。[4]这些信息数据,特别是财产数据等涉及敏感隐私,既是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与刑事侦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与公民息息相关必须得以保护的信息。然而,相关人员在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可以凭借“得天独厚”的优势,悄悄进入公民个人的网络空间进行实时监控,窥探甚至泄露他人隐私,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更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以厘清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与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法律界限,以起到预防、震慑与惩戒作用。

(三)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1.公安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规范。为了解决基层公安机关专业人才的缺失,2012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大案要案,基层公安机关可以移交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对于上下级之间的管辖衔接部分规定模糊,缺乏案件移送前稳定的、具体的上下级指导协助机制。例如,在一起大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基层公安机关从接到报案到移送案件的这个时间段本是固定保全、提取电子数据与开展前期侦查工作的黄金时段,但由于技术力量保障不足,使得侦查前期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缺乏相应的内部指导协助机制的帮助,直接影响了移送后的侦查工作效率与效果。

2.外部技术力量合作机制建设待完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产品的研发、维护、应用等各个阶段都离不开外部技术力量的合作,但由于对外合作工作机制的不规范,在公安机关的对外合作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与工作风险。因此,应当完善、规范对外合作工作机制,以帮助公安机关规避一定程度的工作风险。例如,建立规范的对外合作企业的资质审查机制,能够避免合作对象随机性、任意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局企合作费用开销与奖励惩罚机制等内容都应纳入公安机关对外合作机制的建设中。

三、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对策优化

(一)结合实践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加强人员培训,保证技术支撑

1.完善电子数据取证产品,向着动态实时化取证方向发展。公安大数据技术研判应加大与科技企业的合作交流,研发设计贴合公安实践要求的取证产品,实现技术创新。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研发包括全国综合性取证系统、省厅级综合性取证系统、市局级综合性取证系统、基层部门取证系统在内的多层次、一体化取证系统,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设计开发相适应的取证功能,以保证最大程度地贴合实际情况,满足公安工作需要。同时,技术人员可以尝试将取证产品与重点行业大数据平台进行对接,运用IBM I2等可视化分析工具打造实时情报研判系统,根据情报预判进行实时化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完善的电子数据取证系统不仅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硬核的技术支撑,更可以助力于法律风险的规制与化解。相关电子数据取证监测产品的研发,有利于落地化解法律问题,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2.加强基层民警的技术培训,提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素养与能力。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计划,除体能训练、警务业务培训外,应依据民警个人能力与工作内容对其进行相关的大数据应用技术培训。培训部门可以根据民警的从警经验、学习接受能力、法律素养、专业特长等体现个人能力的个性化数据,综合考察制作个人能力等级表,并根据等级安排相应的技术培训,保证参加培训人员的数据化素养水平整体提高。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科所队中配备一定数量的掌握技术的民辅警,或者建立与基层科所队技术联系机制,切实为基层科所队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立法工作,设置分级权限

大数据时代下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的法律风险,除了通过技术创新进行化解,更要加强立法工作,严格权限,进行法律规制。立法机关应结合实践要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公安机关作为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主体的法律资格,厘清技术协助主体与侦查主体的联系与区别,并为其设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工作者要及时发现总结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出现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并对易侵权的重点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严格区分涉案电子数据与公民合法隐私数据的法律界限,打击侵犯、泄露公民财产、通信等隐私数据的行为,切实有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相关工作机制建设

为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专业平台的建设,同时完善外部合成作战机制,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力量支撑,充分利用平台资源优势,合成更强的战斗力。

1.规范完善内部技术指导协助机制,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电子数据取证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内部电子数据取证专业队伍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地市级为单位打造专业化电子数据取证技术队伍,保证地市级范围内的专业力量支撑;第二,建立完善上下级技术指导协作机制,保证基层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完成移送前的电子数据固定、保全工作;第三,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监督机制,通过规范工作机制与强化技术监测,保障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监督,及时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2.建立完善对外技术合作机制,整合外部平台资源优势。公安机关外部平台资源包括两部分,一是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公安院校与相关的科技企业。因此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合理整合利用外部资源,落细落实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专业化、精细化水平,[5]创享公安大数据技术显现的优势。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全部电子数据,必须通过检法机关的审查判断之后,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因此为保证取得的证据能够顺利呈上法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检法审查前置机制,完善检察官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同时可以请法院指派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或由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保全、收集、分析等一系列取证工作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院校与相关科技企业而言,他们具有更强的电子数据的保全、提取、分析等技术优势,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争取公安院校与相关科技企业的技术支持。为使公安机关对外技术合作顺利完成,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关工作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背景审查机制、局企长期有效合作机制以及严格的奖励与惩罚机制,以保障对外合作的程序性与严肃性。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新型犯罪日益猖獗,治理研究亟需加强,[6]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呈现新特点、新机遇,也出现了新问题、新风险。因此,公安机关要在着力破解相关技术难题的同时,加强法律完善与配套体制、机制建设,努力凝聚各方面合力,以解决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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