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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之家务劳动补偿

2021-01-29辛莉芳

关键词:数额家务被告

辛莉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适用了民法典的新规定,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处理,判决对家务劳动付出一方进行了5万元的补偿。作为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例典型案件,本案一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体现了法律对全职太太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家务劳动价值确定的复杂性。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出现于2001年,但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适用该制度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必须是进行了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而在我国,婚姻状态依然没有脱离传统文化,进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占比极小。这一现状致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基本上没有适用空间。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该项制度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无论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较多地负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义务的当事人一方离婚时均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的新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而且进一步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家务劳动补偿调查数据分析

(一)从调查数据中分析家务劳动占比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第二期调查数据显示:与1990年第一期调查相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人们观念的逐步转变,女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有所降低,但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妇女依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据统计数字,女性平均每天在家务劳动上付出的时间达四小时以上,而男性在家务劳动上付出的时间仅仅为一个半小时左右,相较于1990年的统计数据,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上花费的时间的差距并未明显改变。根据第三期调查:以有孩子的家庭为例,未满三岁的孩子由女性承担日间主要照顾责任的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以上;就业率方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有孩子女性的在业率较没有孩子的女性低近十一个百分点。以上调查数据均说明,尽管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的理念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但相比男性,女性仍然承担着更多更繁杂的家务。

(二)当今社会对家务劳动的认知有所提高

有观点认为,家务劳动不属于社会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是女人婚后尤其是做母亲后应尽的“义务”。也有观点认为,家务劳动不仅保障着在外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同时孕育、抚养、再生产着下一代劳动力,属于“生产劳动”,创造着不可忽视的价值。究竟家务劳动有无价值,价值如何?根据现代家庭维系状况不得而知,家庭成员所进行的家务劳动不仅仅是单纯的“劳动”,相较于提供家政工作人员所提供劳动的机械性、单一性,家庭成员进行的劳动倾注了更多情感等因素。劳动者付出的不限于某项劳动表面,如居家布置、环境营造、舒适感保持等劳动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更需要丰富的情感投入,而情感的投入是无法用量化方式进行衡量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追求更注重质量,婚姻中男女两性的相处模式、家庭地位和收入比例也有了变化,家务劳动的价值逐步获得了认可。

从婚姻法初次设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到民法典将其完善,进一步凸显了家务劳动的价值,突出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千差万别的婚姻家庭,对家务劳动该如何补偿,补偿多少,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处理家务劳动补偿诉求中存在的问题

(一)家务劳动补偿案例

案例一:原、被告书面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且被告对家庭的付出较多,原告对家庭的付出较少。故被告有权向原告主张补偿款,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补偿数额由本院酌定为5万元。

案例二:原告自离家数余年来,一直未对子女尽任何抚养教育义务,本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的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事实上一直由被告一人履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居期间各自支配、控制自己的财产,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受案法院认为,此案尽管没有约定这一前提,但并不违背《婚姻法》之规定,故参照适用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由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根据原告未尽子女抚养义务时间的长短、原告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酌定为5万元。

案例三:本案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婚生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请求家务劳动补偿2万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照料老人、抚育子女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故2万元的补偿请求未能获得支持。被告提供的关于原告与他人同居的短信,依法不予认定,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故对被告请求的损失3万元,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经济帮助款5万元,被告婚后一直在原告家中居住,离婚后无住房,属于生活困难,原告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均较被告优越,故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费3万元为宜。

案例四: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2月19日在单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费18000元,并于2019年2月18日由吴某书写了欠条,将约定写入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栏目中。因原告抚养女儿急需生活费和学习费,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受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17000元。

(二)司法实务中处理家务劳动补偿诉求存在的问题

1.补偿数额偏低,不容易达到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入法到民法典将其进一步完善,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补偿的数额很少有超过5万元的。该补偿制度虽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促使在离婚诉讼中将家务劳动补偿作为诉讼请求之一成了趋势,但过低的补偿数额能否达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以女性为例:对于全职妈妈来说,可能由于脱离社会的时间长、工作技能的减退以及年龄的增长等因素,离婚后再次融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的机会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减少和降低。过低的补偿数额能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不得而知,尤其是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女性。对于职场妈妈,特别是收入较高的职场女性,补偿的数额高低虽然对其生活造不成实质性的影响,但较低的补偿数额同样无法弥补其心理上的缺失感。

2.补偿的标准不明确和补偿方式的单一致使付出劳动方的主张受阻。(1)补偿是否适合适用统一的标准。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有人提出应当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计算公式。事实上,这种机械的补偿方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举两个极端的例子即可说明:甲夫妻双方年收入各有三十万元,工作结束回家后的妻子要包揽所有家务、照顾孩子,丈夫的参与度很低甚至零参与,若离婚时按此公式计算,则妻子的补偿额为零;乙夫妻,男方年收入二十万元,女方全职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结婚十年后双方离婚,若按此公式计算,在双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男方还需补偿女方一百万元。按照甲家情况,民法典的家务劳动补偿即成一纸空文,按照乙家情况,恐怕男性送出戒指的概率会小之又小。由此看出,(夫妻双方年收入的差)这一公式存在的弊端十分明显。一个家庭不仅仅是一对男女的简单组合,而是凝聚爱与关怀的特殊所在。家庭成员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不宜量化,较之市场经济下的家政服务有着不可回避的复杂性。(2)补偿方式单一化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暂不考虑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的单一也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需求。有居所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婚姻关系中维持婚姻生活的外部条件之一,对于竭尽全力买了一套房子,没有存款的甚至还在还房贷的夫妻,即使全职在家的一方负担了全部的家务,在离婚时让另一方给予几万元的补偿也常常无法落到实处。在此情况下能否分期补偿或者用其他金钱之外的方式进行补偿,比如居住权,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可能致使一方既无生活来源又无固定居所,对此居住权似乎要比几万元的补偿更能解决现实困境。

3.举证困难是阻碍家务劳动补偿的又一原因。实务中的案例,有家务劳动补偿的诉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民法典施行前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大多是不满足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即夫妻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民法典施行后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多集中在无证据或者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在我国,传统的婚恋观根深蒂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鲜有对自己作出的家务收集、保留证据的现象,这就必然导致离婚时提供相关证据陷入困境。

四、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设想

(一)依据不同的家庭情况,设立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

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家务,对于相似的家务又有着不同的情感及劳动付出。对家务劳动补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适用统一的标准,应适用多元化的标准。在现阶段,家务劳动补偿的意义不只在于从经济层面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层面明确一种共识,即家务劳动并非女性的天然义务,无论性别,无论“内外”,每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都是多元的。

(二)补偿方式应当多样化

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补偿不失为一种最直观可行的方式,但很多情况下限于金钱补偿的方式并不能满足受偿者的需求。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适用多元化的补偿更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如对于缺少居住条件的受偿者,尤其是当唯一的住房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首当其冲解决的问题是有所居。如果能把“居住权”作为补偿的一种方式,则一方面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另一方面能够保障脱离职场者较为顺利地完成回归,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举证责任的倾斜保护

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无例外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案,主张者往往由于无法证明自己系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导致诉求不被支持。如果在该类案件中,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补偿者一方,即对于家务劳动付出者一方是否进行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由补偿者承担举证责任,其若不能举证证明对方没有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或者做了其他较多的家务劳动,则推定受补偿一方为了该行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样,付出一方会更有保障,也会让家务劳动补偿更容易落到实处。

五、结语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家庭经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回归社会,既要照顾好家庭又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在离婚时,为能够保障其合法权益,适应复杂的现实需求,应从多方面入手,逐步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丰富,真正发挥它的价值,切实保护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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