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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方式探究

2021-01-29杜德帅

关键词:公安机关管控应急

杜德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学院,北京 100038)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应对新冠疫情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作出响应与改变,在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疫情区域的治安管控,创新工作模式,更有力地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特点

疫情是疫病发生和蔓延的情况,突发疫病引起的疫情在社会一定范围内蔓延,即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肆虐给公安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打乱了原本平衡的社会生态,并引起社会形态急剧变化、市场经济剧烈波动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导致了特点鲜明的犯罪态势。

(一)犯罪类型的聚集性

由于警力短缺和工作重心转移,犯罪类型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人身犯罪。主要表现为恶意传播和瞒报病情。极少数染病人员基于病态心理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想法,恶意前往人员密集区域散播病毒,餐馆、学校、车站成了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点,造成大量人员感染、引发社会恐慌。疫情被控制住之后,存在大量的入境人员为逃避检测和隔离而瞒报病情,哈尔滨、广州、郑州、晋江、常州等地多次出现瞒报的境外输入病例,成为疫情再次爆发的隐患。

2.财产犯罪。一是诈骗犯罪显著增长。犯罪分子利用疫情特殊时期群众的盲目心理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诈骗,如冒充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打着复工复产复课的旗号获取被害者信息,装作可以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产品的微商诈骗钱财等。二是哄抬物价,发“疫情财”现象众多。新冠肺炎疫情的来临让口罩、体温计、部分药品等物资在短时间内严重脱销,此时不免有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囤积,借此哄抬物价,大幅提高口罩价格,谋取不义之财。

3.社会秩序犯罪。一是医闹、医暴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染病人员或者疑似染病人员必须强制性接受隔离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加之染病人员及其家属因对医务工作的不了解而造成心理恐慌,医闹、医暴事件也就应然而生。二是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问题,包括疫情的规模、传播方式、死亡人数以及药物、口罩、消毒液短缺等问题。虚假信息危害巨大,易引发和强化群体性恐慌情绪,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1]三是出入境人员管控问题。出入境人口表现出了极端化的特点,初期大量的国外人员与部分国人为躲避疫情而前往国外,而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爆发后,人员流动呈现出相反的态势,入境人员就成了疫情二次爆发的隐患。

(二)疫情期间犯罪变化

疫情期间的犯罪数量、案件类型以及逮捕起诉状况是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客观情况的真实反应,从数据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其中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中以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等犯罪为主。

1.犯罪的整体态势。一是刑事案件数量、被批准逮捕人数以及起诉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二是犯罪涉及罪名发生重大变化,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大幅度下降,盗窃罪成为了审查起诉人数最多的案件类型。三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现象明显,在犯罪呈现整体下降的大趋势下,利用智能手段进行犯罪的数量却不断攀升。

2.犯罪的突出变化。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2966人,占审结数的88.6%,较总体刑事犯罪该比例高10.8个百分点。据统计,在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中诈骗罪和妨害公务罪占据六成以上,其他数量较多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等犯罪。其次,疫情期间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数量,起诉人数达到18820人,同比上升32.8%,其中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的人计11414,同比上升41.6%,同时这也是基于疫情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

二、公安机关疫情防控阶段出现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社会性、高度危害性等特点,突发性卫生事件的不可预测性是公安工作最好的“试金石”。在本次疫情防控战中,主要暴露出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的应急管理机制,主要是在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由政府进行决策、总体负责,其他信访、公安、法院、工商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现场进行处置。[2]但是这种粗略的应急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缺乏系统架构,体现在复合型决策层的缺失、不同行政部门的协同机制缺失、应对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常态化部门的缺失;二是缺乏精确管理,方案和政策的粗略化部署很难适应不同地区差异性较大的疫情状况;三是缺乏特殊保障,表现在法律保障和防控物资保障两方面。

(二)信息交流壁垒,联动效应差

对于疫情防护,如果不实现不同省市甚至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通畅的信息交流,打破信息壁垒,疫情将进一步扩散以致达到难以抑制的地步。隐瞒疫情或误传信息,将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不同地区之间各自为战,缺少经验交流,进一步阻碍了管控方式的改进,而不同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则会使社会纷争不断,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控时不知如何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来阻止疫情传播,医务部门对疑似染病人员的强制隔离或者使用强制手段往往涉及执法权问题。

(三)缺乏医务专业性知识

类似于新冠肺炎的突发性卫生事件,没有时间周期和预测可能性,但针对此类疾病的共同特点,公安机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防控。然而活跃在一线的公安干警除了具备应对疾病的常识之外,对于专业性知识知之甚少,例如发病原因、传染方式、隔离期限、灭活方法以及病毒的生存条件等,这也是导致部分公安干警感染和社会治安管控效果较差的主要原因。

(四)管控方式极端化

疫情期间落实并加强公安机关管理力度是阻止疫情进一步扩大的重要手段,针对不同恶化程度的疫情,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对管控力度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中,公安机关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应急管控措施,严格把控人员流动,阻止疫情传播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多名司机被困高速、疑似染病人员被迫流浪街头无家可归、社区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的基础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等,管控方式的极端化不仅起不到管控的效果,而且会引起民愤,恶化警民关系。

三、公安机关应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管控方式与对策

针对疫情期间的社会治安特点和阶段性疫情防控的不足等,公安机关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在重大疫情型突发性卫生事件中社会治安管控应急对策,以提升社会管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公安机关对于任何可能出现重大疫情的现象或者苗头都要认真对待,并及时组织公安干警学习相关理论和防护知识,掌握防护技能,定期组织民警、辅警等深入社区开展调查,针对问题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验,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当前公安机关问责机制仍不够明确,权利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进一步造成了权利的“灰色地带”。问责机制不仅能起到督促作用,使得不同岗位的警察各司其职,防止出现“弃权、越权、擅权”等现象,还能够在出现问题时进行准确追责,切实杜绝“不作为、不敢为、乱作为、消极作为”的不法现象。

(二)完善社会治安管控体制

将在重大疫情型突发性卫生事件中的社会治安管控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预警阶段,重在预防;二是应急处置阶段,重在快速反应;三是灾后重建阶段,重在防止疫情反弹。公安机关需在不同的阶段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调整管控对策,灵活应对社会犯罪形态变化,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1.完善预警机制,预防为主。公共卫生危机预警是对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机的各种因素和表象进行监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危机作出估计,达到及早控制危机或防止公共卫生危机扩散的目的。[3]建立长效的预警机制可从以下几处入手:一是现有检测预警制度的“粗略化”管理现象,落实主体负责制,细化操作程序,规范预警机制;二是预警机制中的信息来源问题,不同机构之间信息闭塞,沟通不畅,导致没有对社会现象准确、真实反映的数据和调查;三是保证信息准确性、及时性,避免繁杂的审批程序,建立畅通沟通渠道;四是得到预警机制的反馈之后,具有可以即时执行的治安管控预案,针对不同级别的疫情可以采用不同程度的管控方式。

2.应急处置阶段,管控为主。应急处置阶段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阶段,公安机关为进一步阻止疫情恶化与传播,而在治安管控方面采取的应急措施,是警务工作最繁重和艰巨的时期,可采取警力“整体分散”与“局部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犯罪实现精准打击,对群众思想及时疏导,把握好松紧结合的管控力度。(1)加大社会治安管控力度。加大对辖区的管控力度是阻止疫情传播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一是加强巡逻力度和密度,深入社区开展工作,打击擅自进出入社区人员,瞒报、谎报疫情人员等,同时预防娱乐性场所、商场等未经允许私自营业,并加强车站、机场警力配备;二是强化信息工作,时刻掌握辖区信息变化和人员流动,并监测境内外各股势力,防止舆论造势和破坏活动,做到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打击为辅。三是坚决贯彻依法执法的理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依法开展治安管控工作。(2)转变侦查方式,迅速侦破案件。针对疫情期间犯罪变化特点,及时改变并合理分配警力部署,实现对犯罪精确打击。一是改变原有的侦查模式,积极响应“智慧公安”警务改革,实现对犯罪快速且有力的打击,因“势”致宜地改变侦查策略,贯彻情报导侦,实现分析数据、建立模型、预测犯罪、协同作战的侦查模式;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企图以疫情作掩护而趁机牟利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3.灾后重建阶段,恢复为主。有效的控制并非意味着疫情的结束,复工复产复课的过程还是充满着未知的危险,并且新冠肺炎可能长期存在,群众对疫情的麻木和轻视心理,易导致疫情反弹。我国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恢复阶段,这就牵扯到跨省甚至跨国的人员流动以及工厂、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区的管控问题,公安机关要打好这一战役,就必须对以上几处严格管理,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聚集性活动报备工作,对人口密度严格把控,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灾后恢复的稳定性。

(三)加强联动建设,完善指挥机制

公安机关与不同部门之间协同作战、信息互通是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旨在依靠不同职能部门的权利对事件进行最为妥善的处理,对于疫情防控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涉及医疗卫生、武警消防、民间团体等多种力量,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联动体系愈发重要。

1.协同作战。一是警医联动,在疫情期间,警医联动模式的构建是对管控疫情最有力的方式。医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知识对疑似感染病人员进行更为准确的分析判断,公安机关可依据诊断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如强制隔离、拘留等,还可协助医疗部门对特定区域进行消毒、隔离以及护送感染人员转院等;二是警警联动,主要是交警、治安民警、刑警、网警等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如在涉疫诈骗犯罪中,从数据审查、证据收集、逮捕起诉分别依靠不同警种协同作战,实现高效打击;三是警民联动、群防群治,公安机关可以依靠民间自治力量协同开展治安工作,缓解警力不足,提高管控质量和效率。

2.完善指挥机制。面对疫情,首先是建立应急管理协调指挥中心,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对疫情的全面防控和对社会治安的有力维护,完善的指挥中心将会实现对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对事态的有力控制和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精准把控。其次在统一的指挥机制下,要从组织架构、警种配备、工作模式、应急管理预案等多方面做出改变,同时一线干警要及时适应工作机制变化,同时牢记分内职责,及时对辖区内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防事态恶化和升级。

四、结语

不管是2003年肆意夺取人们生命的非典疫情,还是2019年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都给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管控疫情的中坚力量,由于突发性卫生事件的不可预测性,提升对社会治安的应急管理能力是公安机关现阶段一项紧迫的任务。然而现阶段公安机关还存在着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交流不畅、联动效应较差、专业化程度低、管控方式极端化等问题。只有不断细化分工,增强工作能力,建立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强联动建设等,才能够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在管控社会治安的能力,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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