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实体化处理与法律责任
2021-01-28于克鸿
摘要:法律责任就是违法者需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是保证法律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它在裁判时存在两条主线:相对人有效参与和行政机关准确表达,两者都有实体公正逻辑。建设法治政府既要做到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又要做到行政程序正当,从而才能保障行政程序法有效运行。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程序法;实体化;法律责任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较为绝对,由于行政程序违法存在两条主线,在裁判程序违法中存在争议,法院难以判断“无效”是一种法律后果还是实体化处理。在2020年7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常委会面向全社会征求是否删除这一条例,并在修订版中规定不再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问题[1]。基于此,本文将围绕程序违法责任问题研究提高程序刚性的建议。
1.程序违法实体化处理带来的困扰
1.1难以做到平等保护
根据以往的行政程序违法案例,可以了解到处罚程序需要涉及诸多因素,如顺序、时限、方式等[2]。有些法院的调查和立案的顺序出现颠倒情况,有的法院会采用“公告”代替行政处罚,还有的法院会拖延办案时限。这些情况都导致难以做到程序违法实体化处理。总的来说,从法院方面来说是先调查在立案,如果在法定时限内无法行政处罚就会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由于司法缺乏明确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需要通过比较进行预测,这样的情况容易出现类似案件却有不同裁决结果,容易造成民众心理不平衡,也违反了同等对待的公平法则,这就是程序违法实体化的不足之处。
1.2难以提供有效救济
理论上,如果行政处罚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再次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中,行政处罚只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在错过最佳处理时间后,相关机关一般都不会再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可以了解到行政程序违法是一种“自始无效”的法律,它虽然不会排斥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结果方面来说是难以改变的[3]。因此,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无效”,这与相对人的想法相违背,相对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救助。
2.程序违法实体化处理的司法逻辑
2.1损害行政主体意志表示正当性
行政处罚是一种单方面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这就会造成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在进行行政机关意志表达时,行政机关需要准确将其意志表达出来,并且要秉持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在调查环节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需要予以回避,在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环节时,负责人员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情节复杂或严重违法行为要通过讨论后给出较重的处罚决定。如果,相关司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行政处罚,案例将会被撤销。
2.2侵害行政相对人知情、申辩和参与权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处罚决定的事件、行政理由、行政依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侵害到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此,按照规定的行政执法步骤为行政处罚在签发之日成立,但要到宣告或行政书送达后才能生效。但是,有些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听取当事人申辩,这是法律的漏洞之处,虽然说该判决效力不被认可,但是如果没有人进行申诉就无法重新裁决或取消。而且,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也只作出取消行政处罚决定的举动。
常见的侵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行为有:第一,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或告知不是行政处罚的决定,如在行政处罚内容变更后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二,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没有对当事人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和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如在当事人申辩后没有进行复核就直接在当日做出行政处罚。第三,没有告知所有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第四,听证人的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有一名听证人后又增加听证主持人。第五,没有在告知期限内告知相关当事人,如没有得到当事人明确放弃相关权利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书。第六,没有告知所有当事人,如在共同违法案件中没有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告知义务,只告知其中几个人。第七,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方式不合理,如,行政机关的告知方式是张贴公告的方式,当事人没有直接接收到相关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侵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行为,无法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目的。
3.行为效力评价与行政责任双重支撑下的程序刚性
由于实体错误导致给实体处理造成裁决不公平的现象,这样会造成程序的不公。只有提高程序违法的法律约束,才能提高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由于程序违法的追责力度不够和行政处罚程序封闭,导致行政处罚程序难以依法落实,这时候需要提升程序刚性。
提升程序刚性能够让相关执法人员在重视结果时也关注执法过程,就能减少執法过程存在的漏洞。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需要通过客观事实辩证和程序公正的方式来保障程序彻底彻底落实。通过强化执法人员行为效力的方式来保证行政处罚判决的基本步骤按顺序开展,这样还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争议、减轻当事人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等。否则,总是重新行政处罚会提升司法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强化行为效力评价与行政责任双重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实现双重支撑的执法方式,需要明确行政违法主体,应该将违法主体设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能在将违法主体设为行政行为,只有让工作人员意识到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才能让他们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行为,需要对违法相对人赔礼道歉,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促使相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意识到程序违法的严重性,并可以很好的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提升行政处罚处理效率。
结语
将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落实到实处,进而建立公平高效的行政处罚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和建设行政程序违法,也能引导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正确看待权利与实体义务的关系,提升行政处罚决定效力。
参考文献
[1]周琪.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判定标准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39.
[2]宋雅思.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46.
[3]赵美薇.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D].东北林业大学,2017.43.
于克鸿,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山东省桓台县,研究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讲师,教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