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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

2009-03-16向德才

北京档案 200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行政处罚违法

向德才

所谓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一般是指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成为合法有效的档案行政行为。如果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那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对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就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联系到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如果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做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档案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会导致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并且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还会导致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追究档案违法当事人责任的后果,从而降低档案行政执法效率,影响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所谓档案行政处罚无效,一般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具体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因存在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档案违法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虽然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的原因一般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是有区别的,而这种区别需要我们在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正确地去把握。一是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概念的所属范畴不同。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最终没有形成;档案行政处罚无效是指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虽已形成,但因档案行政行为违法,其效力应当否定。二是对档案违法当事人产生的效力不同。不成立的档案行政处罚对档案违法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无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档案违法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档案行政处罚一旦确认成立,在档案行政处罚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档案违法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强制其执行。三是构成的原因不同。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是基于未告知档案违法当事人做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未听取档案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形式要件的;档案行政处罚无效则是因为档案行政处罚主体超越职权,掌握的档案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档案法规错误而造成的。

总之,笔者以为既然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与无效是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而需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区分的两个档案行政处罚概念,那么只有弄清了它们之间的概念,明确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在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减少或避免不成立或无效档案行政处罚行为的出现,进而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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