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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智慧型侦查模式探究
——以移动支付经济犯罪为切入点

2021-01-28任红春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智慧型犯罪信息

□何 明,任红春

(1.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2.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一、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的基本问题

(一)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的新变化

1.犯罪形式职业化、团伙化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不法行为的警惕意识也不断加强,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也在不断演化,传统的临时起意、即兴犯罪、单独作案不再是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犯罪分子向团伙化演变,这些犯罪团伙成员相互间具有较高的熟悉度和信任度,易于结盟,组织紧密,分工明确,往往通过手把手教授等方式互相传授犯罪手段和经验,一些犯罪团伙甚至出现将整个犯罪过程分成多个产业链接,整个犯罪过程由多个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相互联动,形成高效的一站式犯罪模式,犯罪手段专业,且犯罪对象具有单一性。

2.犯罪成员青年化、地域化

与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特点相伴相生的是犯罪成员的年轻化、地域化。之所以犯罪分子可以形成团伙,并相互信任是有一定原因的,某一犯罪团伙的成员或大多来自同一地区,在地理上有一定的亲缘关系;或处于同一家族,在生理上有一定的亲缘关系,由此而构成犯罪网络。这样的犯罪团伙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阶层性,而这样的网络呈金字塔状态,处于网络中下层、数量庞大的人群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3.犯罪地点流动化、虚拟化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一些犯罪分子开始使用新技术,改变犯罪方法,升级犯罪工具,转移犯罪地点,以虚拟网络作为犯罪平台,在尽可能小的物质交换下完成犯罪全部过程。[1]有的犯罪分子还会选择跨地域的流动作案,并在沿途或境外进行销赃,这些都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

1.利用移动支付进行套现犯罪

利用移动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犯罪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基于各种已经绑定信用卡的移动支付APP,通过虚构交易等非法手段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的行为。

2.利用移动支付进行洗钱犯罪

不法分子将自己的非法所得经过网络支付平台转换成虚拟资金,然后再通过网络交易的“过滤净化”,将虚拟资金转化成现实的财产,实现由“黑钱向合法财产的转换”。由于网络支付平台无法辨别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犯罪数量呈现增长趋势,犯罪的手法也更加隐蔽。另外,网络支付平台也加大了跨境洗钱的风险。[2]

3.利用移动支付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犯罪分子通过传统的物理手段窃取被害人的各种数据信息资料,复制SIM卡,隐藏身份实施犯罪。

(2)植入手机病毒拦截支付验证信息, 盗用身份实施犯罪。

(3)链接“钓鱼”网站,套取受害人的支付账号和密码,实施犯罪。[3]

二、移动支付经济犯罪侦查现状

(一)数字虚拟货币发展迅速,资金查控手段相对欠缺

由于国内外尚未形成关于虚拟货币的统一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对虚拟货币的犯罪监控存在技术壁垒,加之以比特币、维卡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本身所固有的去中心化、跨地区性、隐匿性、不可撤销性等特点使得其成为洗钱、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涉恐融资等犯罪的新型媒介。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账本技术作为虚拟货币的两大支柱技术在相关的领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难以规制的问题,引发了盗窃、逃税、洗钱、敲诈勒索、恐怖融资、非法集资等一系列犯罪风险。如何对作为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的虚拟货币进行有效查控,如何有效应对由虚拟货币引发的一系列犯罪风险已经成为当前侦查过程中资金查控与犯罪防控所面临的新挑战。[4]

(二)风险防控机制尚未完善,可疑行为监测存在漏洞

对于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的防控机制主要是指对其进行的监控和识别。在近年来密切的警银合作下,尤其是对于传统反洗钱犯罪的监测,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控机制,目前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均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但是对于以移动支付为平台的各种犯罪行为的监测,尤其是跨国、跨境的各种经济犯罪的监测,目前还存在视野盲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大部分移动支付平台或清算机构而言,在运营过程中将重心放在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利润等方面,而在风险防控、安全保障等基础建设方面投资较少,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移动支付管理体系不健全,侦查工作无法全面展开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移动支付管理体系达成统一的认知,尚未在监督管理与打击防范等方面形成合力,现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管理机制不足以保障移动支 付安全。在外部监督方面,虽然成立了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但是对于移动支付经济犯罪,并没有相应的部门予以监管,对于涉外的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相应的金融情报机构在犯罪信息的收集与研判、侦查线索的发现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移动支付客户身份的核对核实,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的分析等,有别于传统经济犯罪监控流程,而且现有支付清算绕开银联,形成直联银行模式,此种现状易造成接口建设重复、备付金账户设立多样,关联关系复杂和资金往来不透明,导致监管无法穿透。

(四)作案手段层出不穷,法律规范的调整相对滞后

从法律维度来审视移动支付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与移动支付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呈现断层分离的状态。移动支付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新型支付方式,对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的治理还处于探索阶段,移动支付与传统支付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加入了非金融机构的参与,然而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当然对于那些实际参与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无法达到全面覆盖。当前,洗钱犯罪与涉恐融资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移动支付犯罪风险,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于以网络为平台的移动支付经济犯罪,加之移动支付的种种现代化特点,导致对于移动支付经济犯罪,既无法实现监管机构的统一高效监管,也无法实现监管主体对移动支付交易的集中统一监测。[5]

三、经济犯罪案件智慧型侦查模式探索

(一)经济犯罪案件智慧型侦查模式的构建理念

侦查模式构建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侦查理念的构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经济犯罪正朝着多样化、非暴力化的趋势发展,呈现出智能性、组织性、动态性等特征。移动支付经济犯罪呈现出的犯罪类型也有所改变,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的科技含量高、地域性强、职业化发展明显等趋势,也使得非接触性、涉及电信网络空间的经济犯罪数量大幅增加。

1.数据性的侦查理念

伴随着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更新换代和全面普及,移动支付在国内俨然已经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面对这种趋势,经侦理念也要与时俱进。经侦活动就是对经济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提取、储存与分析研判的过程,与传统的经验依赖型经侦模式不同,智慧型经侦模式中数据信息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启动、实施与终结的全过程。以数据为主导的经侦理念主要是指以对海量的数据信息的收集、提取、储存与分析研判为中心,以大数据技术作为经侦活动开展的基础平台。[6]公安部经侦局提出的“情报导侦”正是这种理念的具体体现。侦查模式不同,犯罪信息的记录和储存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在此情况下,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人的特点等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现象皆可通过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现代化、数字化的记录方式始终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

2.一体性的侦查理念

一体性侦查理念主要是相对于传统经侦活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公安组织、各警队之间侦查协作相对较少而提出的。长期以来,经侦部门在打击移动支付犯罪案件时,存在打击协调难度大,摧毁犯罪网络难度大等困难,不能适应同现代经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所以一体性的经侦理念应运而生。一体性侦查是指在经侦活动中以数据共享为机制,将分散的、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经侦主体及其侦查行为有机地联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在如今的信息化社会,打破不同区域之间经侦活动的数据壁垒,巩固各级经侦部门的全局观念和全国一盘棋思想,实现数据共享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大大提高侦查的效益价值。

3.精确性的侦查理念

智慧型侦查模式是一种现代化侦查模式,是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高新技术为技术支撑的一种侦查模式,而精确性侦查这一理念正是现代化侦查模式中必不可少的理念支持。与传统的人力密集型经侦模式或经验依赖型经侦模式不同,在这一理念的加持下,如今的经侦活动不再过分依赖于传统的人海战术或经侦民警在长期侦查工作中积累的办案经验,而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处理案件、开展侦查活动。例如,首先,依靠大数据技术收集、储存、提取与第三方支付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其次,依靠云计算汇总、识别、分析通过大数据收集的移动支付犯罪资料;最后,依靠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情报进行深度整合及分析研判,对侦查过程进行查漏补缺,弥补经侦民警因思维定势产生的视域盲区。

(二)经济犯罪案件智慧型侦查模式遵循的原则

1.比例原则

经济犯罪案件智慧型侦查模式首先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侦查过程中也占据重要地位。具体来说比例原则包括妥适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以及法益相称原则,在侦查活动中,它要求侦查主体在行使侦查权、实施侦查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多种可选方案中选择对犯罪嫌疑人损害最小的一类。当然,在选择方案时还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考虑。

2.证据中心原则

树立证据中心原则,就是要求经侦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增强证据意识,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理念,依法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证据原则要求侦査机关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必须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侦查阶段,没有证据或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就不能结案,不能移送起诉。遵循注重证据的原则,要求经侦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在立案后的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每一个环节上都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与保全证据。

3.侦查协作原则

侦查协作原则是一体性侦查理念的基础,具体来说就是指不同区域或不同法域所进行的侦查互助活动或其建立的侦查合作机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交通工具的日益便捷,经济犯罪呈现出了流动性、职业性、组织性等特点,跨区域、跨行业、乃至跨国境的经济犯罪大幅上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国内公安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警方的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就显得尤为必要。它是经侦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是经侦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反映。

(三)经济犯罪案件智慧型侦查模式的实现路径

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在使大家得到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移动支付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已经成为除技术领域外制约其本身发展的主要因素。

1.经济犯罪情报数据的收集、分析、核实

在传统侦查模式中,侦查主体主要是通过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方式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也逐渐以数据的方式被记录下来,因此,侦查人员便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犯罪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从而推动侦查活动走向深入。据此,建议由经侦部门牵头,工商局、经信局、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合作,收集、处理、分析移动支付犯罪相关信息。

一是犯罪信息收集。侦查始终同犯罪相适应,犯罪手段的高明程度和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方面上决定和影响着一个时期的侦查水平。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传统的犯罪信息收集机制已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信息化背景下,经侦人员不仅要通过传统的调查访问、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方式收集涉及第三方支付的犯罪信息,还要密切注意移动支付相关产业链的实时动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据搜索与数据挖掘。

二是犯罪信息分析。犯罪信息的收集机制只是解决了如何收集、储存、提取移动支付犯罪信息的问题,而要发挥数据信息的作用,实现数据引导侦查、实现其最大价值则需要犯罪信息的分析机制。与传统侦查模式不同,智慧型侦查模式在对收集而来的犯罪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时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经侦人员主观态度的影响,保障数据分析的客观性,且对于以移动支付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经济犯罪,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发掘经侦人员凭借侦查经验难以发现的侦查线索,从而全面认识案情、及时发现并缉捕犯罪嫌疑人,同时也体现了数据分析的客观性、可靠性和证明力。

三是犯罪信息验证。只有对发现的犯罪信息进行检验与核实,才能作为侦查的依据,在传统侦查模式下,经侦人员往往通过侦查辨认、调查取证、司法会计检查等侦查措施获取经济犯罪信息并做出假设,发现并缉捕犯罪嫌疑人,进而依靠侦查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验证经侦人员的假设。在智慧型侦查模式中,经侦部门会与银行、大型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紧密结合,对犯罪信息的检验与核实也可通过所收集的犯罪信息进行无人力化验证——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云计算对其进行合理性推断,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侦查资源的浪费,为侦查机关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犯罪信息验证过程中的相对客观性和合法性。[7]

2.经济犯罪智慧监控

在信息化社会中,监控越来越多地依靠于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提取技术。这就要求经侦部门一是提升经侦人员对移动支付经济犯罪侦查策略与防范策略的学习和应用,二是通过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识别、记录移动支付经济犯罪的技术工具。[8]智慧型侦查模式中的犯罪监控机制主要是指在主动侦查的大环境下以数据监控、智能监控等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一种犯罪监控机制。与传统的被动式侦查中的犯罪防控不同,它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分离式、碎片式的监控概念,此类侦查模式中的犯罪监控不存在数据情报少、信息流动慢、情报的安全性低等问题。其特点是先于犯罪发生或者与犯罪同步进行,能主动预警、分析、立案,数据的来源广、覆盖面大,能够及时地发现涉及移动支付的经济犯罪并进行打击惩罚,使侦查人员占据主动权。

3.经济犯罪智慧预警

在传统的人力密集侦查模式中,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搜集犯罪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可以通过侦查机关所领导和指挥的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以及治安积极分子予以开展,但是在现如今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尤其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强,侦查机关依靠传统的方式方法、技术手段收集犯罪信息较为困难,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整合、预测、分析功能此时就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及时对经济犯罪行为或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行为做出预警。[9]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侦人员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分析现有犯罪信息,在明确犯罪性质、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的情况下预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藏匿、销赃或再次实施犯罪的情况;第二阶段是根据以往收集的各种经济犯罪信息对犯罪规律进行探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犯罪行为、第三方支付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以及易发生犯罪的地区进行预测并对经侦部门进行预警,从而帮助侦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行动部署,充分发挥其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保障侦查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此种犯罪预防要分类防范各类经济犯罪风险,针对移动支付套现犯罪、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移动支付信用卡诈骗犯罪等第三方支付新型犯罪,一是通过微信、QQ、微博、抖音等网络APP平台,结合警示案例,及时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行径和此类犯罪特点,提高公民防范意识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二是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涉及移动支付各类APP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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