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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域下无人机安全风险管控研究

2021-01-28王长杰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管理

□王长杰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无人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无人机的数量也呈现爆发式的增长。2020年国内民用无人机的销售数量达到了30万架,行业总产值超过千亿元人民币,成为消费电子领域的新宠,被大量广泛应用到航拍、快递、安防监控、警务执法、农业植保等许多领域中,对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市场发展特别火热,在全球都具有领先优势,已成为无人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国。然而任何一项高科技技术对社会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无人机的快速普及在给社会诸多行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伴随着无人机“黑飞”“扰航”、侵犯公民隐私等事件的频发,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无人管、自由飞”的使用现状所带来的各种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日显突出。由于无人机发展和应用时间较短,还缺乏相配套的法律和安全管控手段,无人机的广泛使用逐渐暴露出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甚者被犯罪分子利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公共安全视域下无人机风险管控研究必须跟上无人机快速应用步伐,确保其安全规范的使用,找到产业发展和破解安全隐患之间的平衡点,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作用,以引导无人机产业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无人机概述

(一)无人机概念及分类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作、带有自动飞行控制系统,从事非警务、军事任务的航空飞行器。它涉及数据通信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图像处理技术、传感器技术以及航空动力推进技术等,是信息时代高技术含量的产物。

根据无人机的重量和体积来分,分为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中型无人机和大型无人机。其中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机是在社会中应用最广泛的机型。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轻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公里/小时;小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根据无人机的使用领域,可以分为军用无人机、商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根据无人机的使用性能,可以分为专业级无人机和消费级无人机。

(二)无人机特点

1.应用领域广泛

无人机发展的初期主要用于军事和专业领域,如侦查,攻击、测绘等。[1]现如今正逐渐向多领域发展,走进商用和民用市场,在新闻现场、线路巡检、救灾救援、物资投送等方面频繁出现。

2.良好的飞行能力

无人机相对于其他的航空飞行器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携带和使用方便,不受地形因素的限制、气候因素影响小的优点,可以通过垂直起降、人工抛投或者弹射的方式起飞,具有良好的飞行能力。某品牌的无人机最高可以飞到500米的高空,并可以搭载一定重量的物品。

3.智能化程度高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日新月异,无人机不断向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各项性能在逐渐的提高。轻型无人机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配备定位系统、摄像系统、通信系统、电子地图等软硬件设备,能够实现遥控飞行和自动飞行。通过机载无线通信系统,不仅可以接收飞行指令,还可以实时的将拍摄影像资料进行回传。

4.操作灵活便捷,价格低廉

无人机结构简单,运行和维护成本低,购买价格低廉,价格从千元左右到数十万元不等。既可以在市场实体店购买,也可以在电商平台购买,甚至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定制。经过简短培训便会使用,操作便捷,易于上手。除了执行常规性的拍照、物流等任务外,还特别适用于在危险地区、行动不便区域等执行紧急危险任务。

二、无人机的安全风险隐患

(一)威胁国家安全

从公共安全视域的角度来说,无人机的危害小到威胁个人隐私,大到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操作无人机多次非法闯入国家重要的安全区域,利用机载摄像设备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窃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由于无人机具有体积小、速度快、操作简单、隐蔽性强,犯罪成本低的特点,并且购买方便,使用操控简单,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改造利用,挂载爆炸和危险化学品变成攻击性武器用于非法活动甚至实施极端恐怖行为,给国家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威胁。例如通过无人机携带一些炸药对城市人员密集区或重要的政治、商业目标进行攻击,产生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国外,也经常发生无人机闯入白宫、日本首相官邸等重要安全区域事件,令安保人员头疼不已。2018年,恐怖分子为了威胁俄军,使其撤出叙利亚,向俄军驻扎的塔尔图斯海军基地和赫麦米姆空军基地发起了4起无人机袭击事件。部分无人机爱好者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将拍摄到的包含国家重要军事目标区域图片上传网络,可能会无意间泄露军事秘密。2018年,在桂林某军用保障基地有人利用无人机高清摄像头拍摄了基地中的仓库、办公楼、装卸台等军事管理区图片,对军事秘密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威胁航空飞行安全

飞鸟对航空安全带来的威胁,公众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而由金属组成的无人机对航空飞行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国家飞行管制相关条例规定,未向国家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临时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进行的无人机违规飞行称为“黑飞”。无人机的“黑飞”事件在全国的多个地方都有出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黑飞”前没有任何的征兆,具有突发性;“黑飞”的地点和时间间隔没有规律,具有不确定性。越是大型的机场,“黑飞”所带来的影响越大,后果也越严重。这些“黑飞”事件严重干扰了航空飞行的正常秩序,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特别是对净空区域内的飞行安全危害更大。高速飞行的飞机与无人机相撞,可能会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由于民用无人机在雷达监控中反射面小、飞行速度慢,难以被发现和识别,无人机本身和无线信号都对其他的航空飞行器构成威胁,成为航线上的“隐形杀手”。2020年全国共出现了19起“黑飞”事件。如2020年5月,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与琼海公安联动执法,查获一起故意侵入无人机禁飞区事件。经初步审查发现,嫌疑人以商业视频拍摄为目的,恶意破解无人机禁飞区和限高程序,操纵无人机多次侵入博鳌机场空管控制空域,最高侵入高度达到了1608米,严重威胁博鳌机场航行安全。公安机关对于操控无人机擅闯机场禁飞区域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2017年4月,成都双流机场在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无人机“黑飞”事件,百余架次航班被延误、备降或返航,超过万余名旅客受此影响滞留机场,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

无人机的操控平台都是各个厂家自行定制,基本没有通用的地面飞行控制管理系统。控制台只能完成飞行任务,但无法对无人机的飞行信息进行监控和记录,不能提供飞行数据分析功能。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无人机行业实名登记无人机共45.2万架,而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总数仅为73220个,驾驶员数量和无人机数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大量的无人机操作者为“无证飞行”。无人机的飞行安全很大程度上依靠操控者的个人技能,由于操作者操作技能的良莠不齐、机械故障或天气原因,飞行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随着无人机的广泛应用,无人机螺旋桨伤人、失控坠落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轻则使人受伤,重则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炸机”是指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由各种原因产生的飞行器坠落和坠毁事故。2016年,杭州西湖景区发生一起无人机“炸机”事件,一名游客在景区观光时突然被从天而降的无人机直接砸中,当场昏迷。[2]发生意外的原因是无人机发生故障,失控无法控制。2021年1月25日,在重庆朝天门,数百架编队表演的无人机突然同时“炸机”,失控撞向大楼,大约百架无人机坠毁,事故原因无人机主机发生死机。针对无人机技术不完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导致事故频发的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侵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现如今大部分无人机都可以搭载高分辨率照相设备、人脸识别系统、通信中继器等多种设备,能够承担更多的任务。不法人员把无人机变成数据收集和监视工具,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操控进行窥视和刺探,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令受害者不堪其扰。无人机在商业区域、办公区域或居民区域违规飞行进行拍摄,并有部分机主将拍摄的影像资料上传到互联网中,进一步扩大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后果,严重的已经涉嫌犯罪。2016年,在某知名演员婚礼现场,出现多架偷拍的无人机,导致婚礼推迟举行。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之前,就有无人机擅闯园内进行拍摄,最终因操作失误坠毁。工作人员表示在园内曾出现多起无人机坠毁的事件。

(五)成为新型的犯罪工具

无人机操控人群鱼龙混杂,相关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防范处置能力薄弱,给一些别有用心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安全隐患极大。除了不法分子利用无人机从事恐怖活动行为外,无人机也成为实施犯罪的新型工具,侦查和监管难度大,引发社会治安危机。在英国,不法分子利用无人机向伦敦一所监狱运送毒品和武器。在国内边境,走私活动日益频繁,有人利用无人机架设空中“飞线”,从事走私毒品活动。[3]2018年深圳海关破获了利用无人机进行特大手机走私案,走私手机1.5万部,涉案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随着无人机的推广普及和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可以预测不法分子会在更多领域利用无人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达到不用人工操作,无人机根据输入的参数信息,自主选定目标,实施攻击活动。

三、无人机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专门统一的无人机管理法律

目前,随着无人机产业的迅猛发展,对无人机的安全管控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不论是法律的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无人机产业需要。无人机管理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实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无人机的无序混乱发展,成为制约无人机规范应用的瓶颈。存在诸如对无人机的分类、飞行高度、距离、失控保护功能、规避功能等规范应用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操作培训体制不完善;操作员的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众隐私等问题。每年都频发的无人机“黑飞”事件严重挑战了法律的底线。虽然我国在民用航空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和健全,但无人机的发展和应用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直接针对无人机管理的国家层面专门统一的法律和标准处于空白状态。《民用航空法》作为法律位阶较高的上位法,没有对民用无人机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刑法》也没有针对无人机违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黑飞”事件只能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4]现阶段,对无人机的管理只能参照民用航空器法律规定执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不完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跟不上无人机快速发展的步伐。由于无人机所具有的特殊性,有些情况可以适用于通用航空管理范围,而有的却不一定能够适用。法律对无人机的飞行管控是非常有限的,也仅仅是要求飞行前向主管部门进行飞行报备,禁止在禁飞区域飞行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飞行临时管制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因报备审批周期长,程序繁琐或不知道如何报备等原因不进行报备,心存侥幸,打擦边球,私自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即使“黑飞”事件发生后,也没有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进行处理,违法违规的代价较低。

尽管一些主管部门颁布了一些条例,诸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属于临时性和指导性文件,相对比较粗略,缺乏细化,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如申请低空空域使用时,要求无人机要有高频的通信设备、二次雷达应答机等高规格的相关机载设备,但是这些设备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无人机来说很难达到要求。因此,需要更加细化的实施规定出台。

总体上看,地方政府的无人机立法速度超越了国家层面的立法速度。2017年8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无人机管理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在无人机管理上有许多的创新点。但由于属于地方法规,在法律的使用范围较窄,法律的位阶和法律效率较低。

(二)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

目前,全国大约有400多家无人机生产企业,由于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的不同,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法保证无人机的产品质量。现有的各类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数据体系不兼容,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影响了无人机管理的效能,如无人机驾驶员的从业标准、无人机违法处罚标准等。例如,对于市面上一些小型无人机界定是属于航模还是航空器存在着一定的争论。因为航空器属于民航部门负责监管,而航模则属于运动产品,归属体育部门监管。因此,急需国家层面的无人机管理统一标准和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三)政府监管主体不明和监管力度薄弱

由于无人机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管理涉及民航、公安、体育运动管理、工商等多个政府部门和环节。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和模糊情况,存在着重处罚轻管理、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的问题。管理体制不理顺,难免产生相互扯皮现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导致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监管不力,缺乏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监管效果不理想。

无人机的销售渠道包括了电商平台和传统的市场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无人机。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轻型和微型无人机的数量大约有1.5万台。由于无人机销售渠道和购买行为监管的薄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能够轻而易举地购买到无人机,为其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购买者是有恐怖行为犯罪前科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前科人员,他们购买后可能会利用无人机从事犯罪活动,增加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民航管理部门、体育管理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限,对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无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只能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然而对事前和事中却没有被授予管理权限。同时,也没有专业的执法部门负责低空空域的执法,很容易造成执法监督的脱节。随着无人机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问题会严重影响无人机产业的发展。

四、无人机安全风险管控策略

根据当前无人机管理面临的种种困难,必须探索出全面、科学、高效的安全管控模式,破解无人机管控的困境,保护无人机合法合理应用,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无人机管控法律法规

针对无人机不规范使用所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要从国家总体安全战略高度出发,加强和完善无人机的法律法规建设,不仅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保障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创新发展以及民众使用无人机的自由权。建立具有可操作性,有前瞻性的法律,既保护现阶段无人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要引导无人机产业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和规范,提高对无人机的安全管控力度,减少其对公共安全的不利影响。此外,加快国家层面无人机安全管控立法进程,建立统一立法,明确监管部门对无人机管理职责和分工,划清管理界限,消除管理中存在的分歧,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安全管控水平,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在执法部门追责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确保无人机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民用航空法》,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科技小型飞行器,将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其中,将无人机和普通的民用航空器区别管理。[5]

二是提高无人机管理的法律位阶,制定专有的民用无人机管理法律规章作为统一的无人机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无人机的生产管理、营运管理、飞行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对各种类型的无人机进行定义和分类,细化法律条文,明确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等要素,规范职责,理顺管理分工,统筹管理,建立系统性、规范性的包括公安、民航、质检、无人机行业协会等多方协同管理、互为补充的管理机制。民航部门主要负责无人机的政策法规、安全飞行、标准制定、空域管理等宏观方面的管理,质检部门主要负责无人机的质量安全保证,公安部门负责无人机违法违规使用的处理,行业协会负责无人机行业成员的管理。对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方便用户对无人机的使用。建立无人机监管协调机制,实现民用航空和通用航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高效协调。完善国家和行业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优化技术标准。这不但是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化的需求,也是提升我国无人机产业在国际上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三是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统一立法的指导下,结合无人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本地或行业特色的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6]建立从国家层面、职能部门到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的无人机管理法律多层次体系,为无人机的安全管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加大无人机肇事违法的处罚力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明确无人机使用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民事和刑事责任,确定无人机生产企业、操作者、销售者、受害者等各主体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如警告、罚款、吊销飞行资格证、刑事处罚等。

(二)完善无人机监管机制

对无人机实行全链条的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是实现无人机安全管控和破解无人机监管难题的重要举措。把握无人机产业的发展方向,并根据现阶段无人机管理和使用的实际状况,明确管理主体,完善无人机的监管体系,在管理中积累应用经验,在应用中提升管理模式,积极开拓思维,消除监管死角。紧跟高科技技术的发展步伐,以解决无人机安全管控困局为契机,让无人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诸多行业,实现“无人机+”升级。

无人机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

1.事前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包括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环节的闭环管理。

(1)设立生产许可证制度

监管部门要对无人机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掌控。对于生产无人机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企业的设计能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核检验,对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企业颁发许可证,产品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严格禁止不具备许可证的企业从事无人机生产和销售。同时要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设定生产许可复审年限,对于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重无人机技术的突破和创新,推进无人机制造企业的公开有序竞争,淘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促进整个无人机产业的优胜劣汰。

(2)实现人机信息的实名制绑定

生产企业对最大起飞重量大于250g的每台机器都设置唯一机器编码,根据编码查找机器的生产信息,从源头上禁止非法生产的无人机流入市场。在销售环节,要加大对购买者强制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的执行力度,将购买者信息和无人机信息一对一绑定,建立销售台账,对每台无人机流向进行电子追踪,登记编号和生成的二维码信息要粘贴在无人机机体上,使安全责任和个人进行关联。针对当前购买无人机实名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民航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合作,通过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对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通过和生产厂家的产品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防止虚假或盗用其他无人机信息进行登记,保证各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通过实名登记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无人机购买者的安全风险意识,限制其随心所欲地无序使用无人机,减少“黑飞”“乱飞”事件的发生,利于掌握购买者的真实信息,增强对无人机使用的跟踪和监管效能,便于在发生各类无人机事故后,公安部门快速找到无人机的机主。

(3)建立购买者身份审核制度

对于购买不同类型无人机的企业或者个人实行不同等级的身份审核。对于购买大中型无人机从事融合空域飞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要具有民航部门授予的飞行活动权限,并且要有无人机驾驶资格的操作员,销售部门同时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和民航监管部门备案。提交的购买者信息要和公安部门的犯罪人员信息库进行对比,无故意犯罪记录的才有购买资格,防止销售给有犯罪前科的组织和人员,消除他们利用无人机危害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对于购买微型和小型的无人机组织和个人,只需要实名登记而不需要上述严格的身份审核。较大型的无人机在飞行前要强制实行报备制度,保证监管部门能够对其进行信息和飞行轨迹的跟踪查询。

(4)加强无人机使用管理

建立国家层面的无人机信息数据库,包含无人机的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性能参数和驾驶员信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对无人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不同用途和类型的无人机对操控员资质、飞行区域要求等方面也要有所区别。大、中、小型的无人机操作者必须要经过安全操作和行业培训,取得具有无人机考试资质机构颁发的飞行资格证书,并每年进行资质年审。民航管理局和无人机飞行协会定期对操作者进行技术指导和监控管理,掌握飞行记录信息。对一些需要在重点区域内飞行的无人机,飞行主体必须要向飞行和监管部门进行申请,通过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飞行。在飞行过程中,飞行和监管部门要对其飞行数据严密监控,最大限度地保证飞行安全。加强对大型活动现场、国家重要部门等区域的无人机飞行安全管控力度,加大对无人机监管的执法力度,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2.事中监管

事中监管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无人机进行管理,包括飞行状态监控、飞控信号干扰、控制权接管、强行击落等。

3.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包括教育和法律处罚。根据使用无人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或违法违规行为程度,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行政处罚。

(三)建立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制度

无人机产业要想可持续性发展不仅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也需要社会组织的踊跃参与。无人机作为高科技产品,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对行政管理主体来讲处理起来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应该让无人机行业协会加入到管理队伍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和自身管理功能,弥补政府管理能力的不足,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同管理的管理体制。2015年,全国第一个无人机协会“深圳市无人机协会”在深圳成立,共有成员52位,分布在无人机产业的设计研发、生产、上下游产业链等方面。无人机行业协会作为无人机产业的公共服务和管理组织,能够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同行之间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政策协调和行业自律,强化行业的自我管理功能,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无人机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输出。

无人机行业协会的管理包括内部自我管理和外部与政府部门的协同管理。

1.内部自我管理

一是制定行业内部管理规范条例,对行业成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约束,对于违反条例的成员给与相应处罚,引导成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内部条例。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监督作用,督促无人机培训机构严格进行培训训练,提高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增强无人机操作员合法飞行、安全飞行能力和综合素养。通过技术手段对无人机生产企业、运营企业、操作员进行数据化监管。行业培训机构开展驾驶技能交流会,提升无人机操作者驾驶技能和水平,分享在操作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无人机失控发生飞行事故。建立常态化的学习和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操作者的综合素养。

2.与政府部门的协同管理

无人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和行业协会保持信息沟通,听取行业协会的相关意见。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献计献策。通过相互意见碰撞交流,保证相关法律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设立固定的工作协调联络人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会交换意见,共同探讨工作思路。建立工作的双向监督机制。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对政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利益。加强和无人机管理部门、宣传部门、法律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协作,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舆论宣传教育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无人机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爱好者熟悉无人机航空飞行的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安全飞行秩序,掌握无人机飞行的报批手续,引导社会公众不仅知法,而且要守法。在机场、军事管理区、政府重要部门、高铁线路等重要区域设立显著的警示标牌,提醒无人机操作者不要擅自进入这些限定区域。

(四)提升无人机的技术防范效能

无人机所涉及的技术繁多,应用范围广泛,安全管控措施更需要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机的安全管控和常态化管理。比如,在无人机出厂前设置飞行安全策略,限制飞行的最高高度和最远距离,在机场等禁飞区域无法飞行等功能,实现自动管理。现在市场上知名度比较高的大疆无人机,在所有的型号产品中都有禁飞参数设置,在全国所有的机场和设定的禁飞区域内,大疆无人机都可以实现自动禁飞功能。生产企业要建立飞控管理平台,能够对自家的无人机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使用自主返航、智能规避等功能保障无人机的安全飞行。提高无人机飞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避免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劫持或入侵。提高无人机的技术制造水平,加大对无人机空管机载设备小型化的研发力度,让自动应答机、防撞告警、监控设备能够被安装到大中型无人机中,增强对无人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能力。大力推进无人机电子地理围栏的标准化建设,使其具备自动的探知和规避能力,能够规避和其他飞行物发生碰撞的风险。对于小型和微型无人机,要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定位设备的性能。这些功能可以称为技术和法律有效结合的成功典范。

(五)建立无人机预警管控系统,提高技术反制能力

在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空域内建立立体化无人机预警防控监视系统,对违法违规飞行的无人机可以采取地理定位、预警识别、轨迹跟踪、信号干扰、技术反制等技术手段进行有效处置。该系统主要基于比较成熟的雷达探测和信号干扰技术,由主动雷达、光学跟踪探测器、电磁信号干扰器、综合处理控制器,终端可视化软件平台等组成,发现控制区域内的无人机,对其进行实时的监控。高效的实施无人机预警管控,对于那些“黑飞”和潜在威胁的无人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止危害事件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在高空的平流层通过在飞艇上布置监控系统实现从上到下全景监控。[7]在重点区域搭建大功率的探测雷达,对无人机进行全方位的探测、识别和跟踪。为了更加方便地部署监控系统,也可以采取车载移动部署的方式。通过移动式机动巡逻的方式对临时区域内的无人机进行监控。各种监控方式应该实现统一指挥,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工作,对重点区域的无人机做到预警、监控和处置。

根据无人机所带来的各种安全威胁,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外,还应该加强对无人机反制技术的研发力度。利用反制技术对无人机进行有效的飞行管控,第一时间对“黑飞”的无人机进行驱离、迫降、打击和捕捉,及时消除对正常航班的影响,防止发生坠落伤人的飞行事故,坚决杜绝利用无人机制造政治影响、实施暴恐行为、制造个人极端事件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现如今,国内外已采用许多无人机反制技术来遏制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对无人机技术反制主要包括硬杀伤和软夺控。硬杀伤的成功率高,但是会造成杀伤现场无人机的二次伤害。软夺控可以不伤害无人机本身,不会造成二次伤害。通过对无人机的信号阻断,实现指令的欺骗,按照安全的方式对无人机进行捕获。

无人机技术反制手段主要包括:

直接捕捉:通过从无人机或者地面发射器发射捕捉网对违规飞行的无人机进行捕捉。

干扰阻断:对无人机实施大功率无线信号干扰,包括对定位信号的干扰、对遥控信号的干扰、声波干扰,阻断无人机接收正常遥控信号,不能使其正常接受GPS信号和操作指令,逼迫无人机失控、降落或者返航。常用的有便携式无线电干扰枪,性能可靠,操作简单。

直接摧毁:利用枪械武器的手段直接摧毁无人机,但这种方式会造成不可控的损失。

欺骗控制:通过信号劫持、信号欺骗或者黑客攻击的方式对无人机进行控制,按照设定的方式引导返航,避免无人机坠毁造成二次伤害。

任何一种单一的反制技术和手段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特长,通过架设、车载、机载等多种部署方式,弥补缺陷,实现反制手段的多样性和高效管控。

(六)提高无人机操作者的综合素养

无人机发挥是为社会服务的积极作用还是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主要取决于无人机操作者的综合素养。综合素养主要包括法律观念、道德水平、主观意图等。在无人机违法案件中,无人机操作者的法律意识普遍都比较淡薄,只是淡薄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一些无人机操作者知道无人机的相关飞行管理规定,不是主管恶意去破坏航空秩序,只是为了个人目的心存侥幸心理导致发生违规飞行事件,直到受到处罚后才后悔莫及。还有一些人是恶意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藐视法律,铤而走险,利用无人机从事走私、偷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无人机操作者对无人机安全使用和飞行活动认识,培养合法使用无人机的法制观,了解违法违规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自觉接受监督,营造守法、健康、文明的无人机行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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