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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空间

2021-01-28谢振东中国政法大学

消费导刊 2020年35期
关键词:私权财产权物权法

谢振东 中国政法大学

物权法内涵的强制性为私权自治起作用提供了许多隔离带,人类的意志自由和自决自由受到更多的限制---“私人权力是第二条规则”-财产感知的特征。考虑到物权制度的开放性,物权立法应该努力让私权自治运行空间最大化,以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物权法功能必须定位成限制、补充以及保护私权自治,而不是负面地进行否定和排挤,以便可以有效地平衡私权自治和物权法定。

一、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的体现

(一)物权的含义本身就蕴含着私权自治之意

确定学术界物权法定义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由德国学者德恩堡(Danberuk)提出了“对物关系理论”。他认为,物权也就是人们直接享受自己的利益的财产权。第二个是萨维尼等人提出的“人际关系理论”,他解释说物权也是人际关系,因为他认为所有法律问题都是人际关系。第三个是上述两种原则的综合,即“折衷说”。基于这两个原则,物权法是人与物之间的联系。拥有者的适当照顾和对特定产品的照顾程度不仅是真实的问题,这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称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品,并排他性享受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中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对某些货物包括依法货物具有直接控制和垄断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中可以发现物权的核心概念是'直接控制'和'排他性'。这种特征还表达了物权自治的体现,也代表了私法主体对于私权的自治属性。

(二)物权的保护和行使规则遵循私权自治原则

私权自治不仅赋予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权利,而且法律还必须为物权所有人对物品的享有和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物权法定限制物权的主要目的不是限制这些权利,而是保护权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权利。作为一种私法,在获得他人的尊重之前,要先了解物权的存在和内容。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适当类型和内容,以节省交易成本,并防止在保护产权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帮助参与到物权交易的当事人那个得到比较准确可靠的物权,这种方法不会影响当事方的私权。此外,私权行使是根据私权行使的一般原则进行的。《法国民法典》第544条首次体现了享有行使财产权的自由,便遵循了法律,后世民法的所有权不是法国民法中确立的那样“绝对和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和处置资产的权利,但所有者对于其所有物的拥有、使用、取得和处置资产的权利不变”,我国“物权法”的第39条的规定就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证据。此外,《物权法》第7条规定了“合法行使物权原则”。该原则明确规定了禁止行使的某些基本权利,虽然表面是对于行使权利的限制,但是实际上,这是“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30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使民事权利,不受任何人或物干涉”,这也是私权自治的行使指南。

二、物权法私权他治的立法表现

(一)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私权他治的立法取向

物权法的具体内容是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只能由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来确定。此外,私人不能独立创建设立物权。通常,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有3种后果:一是不认可为物权,如果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界定权力,那么当事人设立的“典权”这一行为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二是无物权效力原则。三是把有效物质的作用转换成其他的有效法律行为。从传统的角度来看,界定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如下:第一,整理过去的权利,组织封建物权的复兴。二是保护物权的特性,建立完善的物权制度。三是方便物权的公示公信,以确保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二)物权制度中强制性规范盛行,任意性规范衰微

物权法的本质是私法,但其默认设置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加以改变。该强行法的主要特征是:首先,由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不能通过各方就物权有效的性质内容,广告技巧等。这些是所有权变更的前提,实质上禁止当事人私权自治。中国《物权法》制订了强制性转让物权的原则:一是28条规定的物权的转让应由法院酌情决定,并应由仲裁机构裁定作出决定。二是根据第42条规定的在国家征收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转让基础上的。三是法律规定的“物权转让”的其他情况下的合法情形,主要包括强制转让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其中,第72条规定同时转让建筑物专有部分时,其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必须一并转让。第146条规定在转让建筑用地时建筑物、构筑物和配置设施必须同时转移,从物的所有权必须随着主物的所有权一起转让,体现的是所有权强制转让的原则。而对于其他物权,第164条和第165条要求地役权必须跟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筑用地使用权等一起进行转移或者抵押。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必须符合包括受规则和其他法规保护的转让债权所必需的规范以及财产权的变更规范,不可以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作为转移。第三,设定了与邻居关系的标准,并干预了财产权的行使。在这些强制性的规范中,物权法很少允许当事人具有超越 法制范围的“其他约定”。

三、结语

当人们越来越了解私权时,支持私权自治的声音越来越高,严格物权法的法定开始有所松动。严格物权法定缩小了人们以自治响应的交易需求空间,增加了自治的交易成本。同样,固守的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的更新是不利的。在这个情势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定原则时宜性应该被视为立法中要重点去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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